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校在校正式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工会办公室。
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纪检委员、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为7人。
委员会名单如下:工会主席、党办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师代表)、教师代表、教师代表长(名单随支部和工会换届改选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身份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指教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学校予以调查、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二、申诉范围第五条教职工申诉范围包括:(一)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的权益;(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三)奖励、表彰、处分等方面的权益;(四)其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纳入教职工申诉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二)学校规定的不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三)教职工个人与他人的纠纷。
三、申诉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诉程序分为申诉提起、申诉受理、申诉调查、申诉处理和申诉结果告知五个阶段。
第八条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申诉处理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处理:(一)撤销或变更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二)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对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不满或建议;2. 对学校处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异议;3. 对学校领导、同事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4. 其他涉及教师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填写《教师申诉书》,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
2. 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学校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4. 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5.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五、申诉委员会组成1. 学校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人事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2. 学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申诉委员会职责1. 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2.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诉人合法权益;3. 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4. 对违反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申诉保密学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保密,未经申诉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申诉书格式教师申诉书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诉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和教师在校园内对各种问题进行申诉和解决的程序。
校内申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内部的公正和公平性,在处理教育和学术事务时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以下是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1. 申诉事项的范围校内申诉制度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和考试成绩、学校安全、训练和比赛规则、奖学金和助学金、校风建设等问题。
对于其他未列明的问题,校内申诉机构应该依照制度原则进行解决。
2. 申诉流程一般而言,申诉流程应该经过以下步骤:(1)直接与问题相关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沟通。
在与直接负责问题的人员联系后应该先试图进行沟通解决。
这应该是第一步,也是解决争议最为简单的方法。
(2)向导师或授课教师申诉。
如果申诉人无法与直接负责问题的人员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协商未取得任何效果,则可以向导师或授课教师申诉。
(3)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所有的沟通和向教师的申诉都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 申诉的机会和期限申诉人必须在知道或发现问题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诉。
学生若要申诉应该在申诉问题发生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教师在面对问题后应在面对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处理申诉。
此期限不包括学生、教师在校期间的学期结束前和放假期间以及国家节假日,来自校外的参与方可适当调整期限。
4. 申诉机构为了保护申诉者,学校应建立和维护专门的校内申诉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由学校领导、教学管理、学生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申诉机构应该拥有情况分析、信息核实等方面的能力,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
5. 申诉解决的结果申诉解决的结果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如果申诉结果影响到其他人员的权益,申诉机构应妥善处理。
在申诉流程中,受到申诉的个人有被听取的权利。
申诉机构应向申诉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进度的信息。
在决定之后,申诉机构应向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汇报结果。
校内申诉制度对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十分重要,为保证学生和教师权益的受保护,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申诉机构和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文家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提出申诉的时间;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
该制度规定了教师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维权和解决问题。
以下是教师申诉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一、背景介绍教师申诉制度是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申诉机制,为教师提供一个合法维权的渠道。
二、申诉范围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全体教师,包括教师在校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公正待遇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争议。
三、申诉渠道1. 内部申诉渠道:教师首先可以通过内部申诉渠道解决问题。
内部申诉渠道包括向学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外部申诉渠道:如果教师对内部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教育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流程1. 提交申诉材料:教师在遇到问题后,应当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申诉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3. 处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向教师反馈处理结果。
4. 不满意申诉结果的教师可以继续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教育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上级部门进行审理。
五、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教师的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教师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
六、申诉结果的执行学校在处理教师申诉后,应当及时执行申诉结果,并向教师解释执行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七、申诉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申诉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对申诉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申诉制度。
八、申诉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申诉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九、申诉制度的效果评价学校应当定期对申诉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了解教师对申诉制度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并及时采纳合理的意见。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内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中,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决策、处理不公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2. 教师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在考核、评优、晋升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的;3. 教师对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有异议的;4. 其他涉及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程序1. 教师在发现有关问题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寻求解决;2. 如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教师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3.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4. 申诉人如有异议,可向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申诉;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3. 申诉委员会应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申诉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3. 对确有问题的,学校应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4. 对申诉事项无问题的,学校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申诉时限1. 教师申诉事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2.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附则1. 本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2. 本校内申诉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3. 本校内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我校旨在为教师提供畅通的权益保障渠道,促进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校内申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校内申诉,是指我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教师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二)绩效考核结果;(三)职称评定结果;(四)薪酬待遇调整;(五)教学工作安排;(六)其他涉及教师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7 人。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 1 名,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教师的申诉;(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申诉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九条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听取申诉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合议,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2023年教师申诉办法
2023年教师申诉办法2023年教师申诉办法1第一条: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育部门申诉。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教师申诉,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条:依照本程序申诉的教师是申诉人,有权申诉的教师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申诉,教师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申诉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做出错误处理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为被申诉人。
第六条: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向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校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等。
(三)申诉请求。
即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四)申诉理由。
即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陈述的理由。
(五)附项。
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教师申诉案件。
第八条:立案受理。
接到教师申诉后,首先应进行审查,对申诉人不合适,被申诉对象不明或有误,以及申诉请求不属申诉范围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或者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书,对符合申诉条件要求的应予立案受理。
第九条:调查取证。
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及时指派二名以上承办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填写《申诉案件调查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案件调查后,承办人员写出《教师申诉调查报告》交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十条:案件审理。
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案件调查笔录》、《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对立案查处的申诉案件集体审议,填写《申诉安家讨论笔录》,参审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审议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为学校在聘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学术(管理)组织。
第三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的校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诉。
第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由本人申请。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重复申诉,不得针对个人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申诉:(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拦、压制申诉人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代会、工会、行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3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和学校法律顾问等9人组成。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中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XXXX中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一)、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教职工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三)、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阻碍;(四)、教职工在工作中因学校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得不到合理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二、教职工的申诉渠道是学校工会。
三、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工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级部、处(科)室、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工会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二)、不予受理。
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五、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教职工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延长30日。
六、工会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被申诉的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据和文件。
七、工会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机构,负责审理教职工的申诉案件,公正机构在案件审查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
八、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写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二)、做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受理申诉部门的处理决定;(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背景在教育领域,教师是关键的教学资源之一。
教师的工作质量和态度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未来发展。
因此,教师工作的质量和教学态度需要得到重视。
然而,由于不同的人观点的不同,往往会出现诸如师生之间、校内部门之间以及教师本身之间的纷争和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到教育教学的质量。
因此,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成为了学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制定教师申诉制度,以处理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申诉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教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师生之间的纷争、校内各部门之间的纷争等。
申诉方式教师申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口头申诉:教师可以向直接上级或学校管理部门口头进行申诉。
2.书面申诉:教师可以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诉流程教师申诉制度的申诉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教师向学校管理部门申诉。
2.学校管理部门接收申诉材料,组织负责人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员会进行仲裁。
4.仲裁结果通知教师。
5.如教师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诉。
申诉须知在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理性对待问题。
2.不要激化矛盾。
3.申诉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
4.申诉后要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效果评估教师申诉制度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教师是否对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解决途径。
2.学校是否能够更好地保障师生和教育教学的合法权益。
3.教师工作环境是否得到改善,工作积极性是否提高。
4.学生能否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下进行学习和发展。
结论教师申诉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处理教育教学纷争和问题,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管理提供更加清晰、有效的处理纷争和问题的途径。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评估和总结教师申诉制度的效果,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启示。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教师权益和公正处理教师纠纷而设立的一套申诉机制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教师申诉制度的步骤:
1. 提交申诉:教师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正对待时,可以向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诉申请,申请应包括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受理,并组织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审理。
3. 调查取证: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应依法查明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教师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4. 审理结果: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对教师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5. 申诉结果公示: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申诉结果及时通知教师,并公示于校内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途径。
6. 上诉机制:如果教师认为申诉结果不公正或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应依法受理上诉并重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师申诉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示例。
教师和学校在遇到纠纷时,应当依法遵循相应的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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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一、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
申诉处理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主协商原则。
申诉处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采取充分协商的方式,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3.法律依据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确保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4.真相求实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以查明事实、澄清问题、解决矛盾为目的,追求真相、客观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学习、机构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矛盾等问题,涉及全校在职教职工及所有劳动人事争议等。
三、申诉范围1.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诉范围为个人对学校领导、管理机构、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他任何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不满和不服。
2.以下不受理申诉:(1)对已按程序作出的决定提出不服申诉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处理的;(3)已向其他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诉;(5)请求撤回申诉的。
四、申诉程序1.申诉途径申诉人可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诉书或口头申诉。
2.申诉材料申诉人应书面提出申诉,并在申诉书中详细说明申诉的事实、理由、请求、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学校尽快处理和答复。
3.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后,如果属于可受理范围,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处理的情况。
4.调查取证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诉人和申诉对象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和材料,查明申诉事实,并形成处理意见。
5.处理结果学校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出终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6.救济途径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校团委提起二次申诉,由校团委进行仲裁,若仲裁结果仍不接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申诉保密和保护学校在办理申诉中,应对申诉人的个人隐私、个人荣誉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密和保护。
六、附则1.本办法于实施后自动废止之前有效。
2.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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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丁家嘴小学校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
教师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职、晋级等权利受到侵犯的;
(3)在教学成绩和师德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工作后未获得相应的报酬、学校各项工作的参与权与知晓权受侵犯的;
(4)评优和学习进修权受到侵犯的;
(5)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6)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我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应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二十日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
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
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二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
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
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
等效力。
第十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
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
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全体署名。
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
(建议名单)
李朝坤王德文陈隆平张仁华
黄洪华张茜王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