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物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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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四)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五)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

准确;

(六)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七)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第六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二)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三)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四)各种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三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公司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重要事项的变更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本公司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本公司申报。本公司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十六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

(一)保险事故原因、经过说明;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责任认定证明;

(四)损失清单;

(五)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证明;

(六)经裁判或仲裁的,应提供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划分、损失程度有关的材料。

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欲与第三方和解、调解的,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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