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标字[2008]4号文
答疑文件格式参考
门头沟区2010年教育系统校舍抗震加固后修复工程(斋堂中学)招标答疑文件1、投标截至时间能否后延答:不可以。
2、清单工程量结算时是否按实调整?答: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报价部分内容。
3、建筑工程是否提供主材暂定价格?答:招标文件中给出暂定价的执行暂定价,没有暂定价的自行询价盐城交通技师学院新校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招标答疑文件一、工程付款执行招标文件第16页约定的工程付款方式不变。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份数统一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三、取消招标文件第22、23页设计方案中第2、3条中的“得分区间3.0~4.0分”。
四、校园广播系统设计要点中提到:教室、宿舍、餐厅、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场所、会议室、风雨操场分别控制,可分可合,都需要做分控点。
五、东入口总值班室尚未进行单体设计,请各投标人先根据自身实践经验按需进行方案设计。
六、各投标人方案设计中须全面考虑校园广播系统中会议室、教室的广播系统和电子打铃系统的智能化设计。
七、广电部门只进线到校总机房,具体方案还要在设计后才能与广电部门协调。
八、中心系统功能要求中,有部分内容应由银行或专业制造商完成(如银行结算功能,圈存系统、圈存机等),都在设计范围内,具体祥见招标文件的设计要点(表格中的)技术要求。
九、各投标单位请按本次答疑时提供的投标承诺书格式制作标书。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8月29日义乌市佛堂镇第三小学新建工程I标答疑文件1、将招标文件第9页11.3商务标第9条内容中:“人材机汇总表(附表十三)”取消。
附后相应表格也同时取消。
2、招标文件第10页12.2.1条第1款装订内容的“(2)招标文件11.3(10)项内容(即计算表部分)单独装订成一册。
”修改为“(2)若需多册装订的,可将招标文件11.3(10)项内容(即计算表部分)单独装订成一册。
”3、第13页13.1.7及第13.1.8费率调整详见附表1.4、招标文件第11页12.3条(1)按照招标文件11.4条的内容要求装订成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修改为:(1)按照招标文件11.5条内容要求装订成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济建标字[2008]4号文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008-5-28 14:29:00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5/4 2008/5/6 2008/5/6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 部委 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90号
2008/5/9 国土资源部
31
部委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4
部委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 55 部委 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 〕6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
56
部委
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 [2008]53号
等 国事 土宜 资的 源通 部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68 中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号
2008/8/1 国务院
69 中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号
2008/8/1 国务院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70 部委 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建质 [2008]1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08/8/5 部
71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2008/1/18 北京市建委
4
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办法
银发〔2008 〕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2008/1/18 监督会
5
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 2008/1/23 政部 国土资源部
利益集团的分类
(1)、机构型利益集团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未彻底消除,中央政府内部原有的产业管理部门逐渐异化为机构型利益集团,成为部门(行业)利益的代言人。
1 (2)、公司型利益集团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计划与市场并存、权力与金钱结盟现象增多,培育出众多以垄断企业和暴利企业为代表的公司型利益集团。
(3)、社团性利益集团在中国的语境下,社团性利益集团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显著国家统合主义( state corporatism) 特征的人民群众团体(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与官办行业协会(比如中国科技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等) 。
二是社会新兴中间组织即自治性民间社团(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4)、行业性利益集团行业性利益集团主要是指:某些企业基于自身的发展需要与本行业的共同利益诉求组成表达与维护本行业利益的组织,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5)、非组织化利益集团非组织化利益集团主要是由弱势群体形成的潜在利益集团,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
这一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在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制定与实施过程没有发言权。
尽管如,这些群体的活动已经是过去十年里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并对于公共政策的改变有着重要影响,因而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利益政治现象。
有的甚至断言,中国民主政治必然走向协商民主。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已逐渐显现出协商民主的某些特征和趋势。
1. 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
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积极推行协商。
全国人大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协商民主的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或举办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或直接委托社会研究部门起草法案。
如全国人大在婚姻法、物权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起草和修改中,都注重广泛听取、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重要法案时也召开听证会,让不同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安全、文明施工费理解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鲁标定字【2005】15号关于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指出: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这三项内容均为安全施工费组成部分。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济建标字[2005]2号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指出: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已包括在安全施工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一)安全施工费;(二)环境保护费;(三)文明施工费;(四)临时设施费。
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
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以上四个文件皆表明: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这三项费用已包含在了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中,不得再行重复单独计算。
只是费率在随着时间变化。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指出: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鲁建发[2005]29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增加费用,由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文件附列了与该措施费用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以及对每一个措施项目的具体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2008-12-7 10:30:36 来源:点击次数:90189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目录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1)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 年讨论稿) (18)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9)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26)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34)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39)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45)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 (59)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 号,含装备标准) (60)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准 (62)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 (70)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 (73)十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74)十四、《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 号,含装备标准) (98)— 1 —— 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济政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要求,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61件(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51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需修改的10件。
未在保留目录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济建法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建法字(2018)1号
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附件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翁济深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翁济深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翁济深;国家知识产权局;稀玛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翁济深国家知识产权局稀玛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翁济深【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稀玛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罗贵斌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罗贵斌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邱佳钦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繁罗贵斌邱佳钦【代理律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翁济深;稀玛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鉴于诉争商标系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反证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翁济深提交他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AMTECH"商标情况及稀玛明高公司申请注册其他“AMTECH"商标列表的中国商标网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AMTECH"商标并非稀玛明高公司原创标识及稀玛明高公司对于在“助焊剂"等商品上的“AMTECH"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上述事实,有网页打印件等在案佐证。
5%以内风险范围(济建[2008]111号)
济宁市建委文件济建[2008]111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担方法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
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方法进行约定,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一)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履行期内,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1、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时,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材料基准价格的风险和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内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外的风险。
2、材料市场价格下落时,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材料基准价格的风险和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外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内的风险。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值(材料市场价格-材料基准价格)与材料基准价格的比值来确定。
材料基准价格为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在合同基准日(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
材料市场价格风险范围一般在±5%以内约定。
(二)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担的调价方法:1、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上涨(或下落)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承包人的材料报价不调整。
2、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上涨超过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范围以上的价差,报价调整最高调至材料市场价格。
3、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下落超过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范围以下的价差,报价调整最低调至材料市场价格。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支撑——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的 土 资 源 管 理 模 式 , 助 各 级 政 府 的 力 量 , 效 用 地 落 实 到 位 。 三 借 有
推பைடு நூலகம்动土 地利 用管 理T 作 的深入 落实 。
理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第 三 ,要 把 批 而 未 用 土 地 和 闲 置 土 地 盘 活 利 用 好
三 、 筹 安 排 , 结 协 作 , 面 完 成 今 年 土 地 利 用 管 截 止 7 月 底 , 全 省 2 0 年 至 2 1年 共 审 批 批 次 用 地 统 团 全 07 01 3 5 96 4 3 5 .1 2公 顷 ( 中 罔 批 l 5 03 5 其 5 6 .2 1公 顷 , 省 批 从 口 的 形 势 看 , 地 利 用 管 理 下 半 年 的 作 任 务 1 9 92 9l公 顷 ) 已 供 地 1 0 99 7 土 7 9 .8 , 9 9 .6 2公 顷 ( 中 旧 批 其 仍 然 很 重 , 才 晓 明 同 志 已 经 做 了 明 确 的 部 署 , 大 家 7 9 .6 4公 顷 , 省 :k 1 8 07 5 刚 请 2 92 1 t l0 .0 8公 顷 ) 供 地 率 为 t , 嘲 去后 要 向 主 要 领 导 汇 报 , 筹 谋 划 , 真 做 好 落 实 。 统 认 这 5 . % (其 中 国 于 4 . % , 省 干E 6 .6 ) 尚 有 691 比 691 【 55 % ,
作 想 做 好 、 到 位 , 须 要 加 强 领 导 , 别 是 要 提 高 各 划 指 标 安 排 , 照 各 地 保 障 性 安 居 : 建 设 任 务 , 剂 做 必 特 按 l程 调 级 政 府 的 重 视 程 度 和 领 导 力 度 , 当 按 照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使 用 好 有 限 的 新 增 用 地 指 标 , 时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利 用 存 应 同 在 r 央 政 治 局 学 习会 I的 讲 话 精 神 , 力 构 建 以政 府 为 量 _Al和 闲 置 土 地 , 小 增 量 , 决 把 保 障 性 安 居 L t 二 努 l b : . 减 坚 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 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 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 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 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立即报告 双报告制 “1小时” 情况紧急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 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谎报是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7、规定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救治疗
《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 三项内容:
一是事故单位责任人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 作。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
9、规定了事故抢险救援的 支持配合和暂停终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 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 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 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 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10、规定了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 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三)事故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共九条。规定了事故调 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 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等内容。
山东各地市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摊销系数
山东各地市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折算系数(2010-05-16 16:33:10)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7]6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为方便建筑工程结算,现将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下列折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种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2、青岛07价目表关于竹胶板的解释Q:原消耗量定额中胶合板模板子目含制作安装费用以及模板材料摊消量,省消耗量定额补充册竹胶板模板安装如何摊消?A:应在套用相应定额时进行摊销,即用模板工程量乘以摊销系数后再套用定额。
竹胶模板制作补充子目是按一次性现场制作考虑,未考虑周转次数。
具体计算方法及摊销系数的确定,我们将在2007年《青岛市价目表》中详细给出。
省消耗量定额补充册竹胶板模板制作子目只是制作费,不含安装费。
使用时可与原消耗量定额中胶合板模板子目配合使用。
2007年《青岛市价目表》说明中:使用竹胶板现场制作模板时,应将计算出的模板工程量套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胶合板模板(成品)’中相应子目(扣除制作部分内容)得到安装及拆除部分,再套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制作子目,但应将模板工程量乘以摊销系数。
以本价目表中9mm厚竹胶板模板(竹胶板取定价为41元/平方米)为例,摊销系数按0.26考虑(按4次周转,并考虑一定的补损率)。
3、淄博市2006工程造价资料汇编摘要关于竹胶模板及木胶合板模板(非成品)周转次数的确定使用竹胶板或胶合板现场制作模板时,应将计算出的模板工程量套用定额中“胶合板模板(成品)”相将相应子目消耗量乘以下表系数,同时扣除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消耗量:说明:如采用防水木胶合板时,以上系数应乘以0.75。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济建质安站站字2010[1][1][1].20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试行本)项目编号:[ ]招标人:代理机构:二0一年月编制说明一、编制《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
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的目的,结合济南市目前市场情况,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5、九部委56号令;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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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008-5-28 14:29: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
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