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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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等。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2.3 培训师资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学经验。

2.4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学设施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3.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3.3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4 考核合格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3.5 考核证书考核合格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4.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培训、考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5日星期一个人邮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修订版)

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修订版)

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修订版)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专项作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担 的 同 时 ,也 给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监 管 带 来 困难 。
制 定 《 定 》 重 要 目 的 , 是 有 效 规 的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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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对特种 作业 人员 的安全技 术 培训考 核作 了进~ 步规范 ,也起 到 了很好 的作 用。 据初步 统计 , 目前全 国特 种作业 人员 持证上 岗人数 已超过 1 0 2 0万人 , 中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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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 刊 综 合
21 0 O年 5月 2 日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4
安全生 产监督管 理总 局 自 2 0 0 5年 至 今 , 历 时 5年 , 深 入 调 研 、 真 论 证 、 泛 在 认 广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 规
理 混 乱 。 另 外 , 花 爆 竹 、 金 等 行 业 企 烟 冶 业 的 一 些 危 险作 业 未 纳 入特 种 作 业 。 三 是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比 较 混 乱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上 , 关 在 有 行 政 部 门存 在 职 能 交 叉 ,造 成 不 依 法 培
山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等 都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提 出 了 明确 要 求 。 安全 生 《
监管监 察体 制机制 的不 断完善 ,特种 作 业人员 安全培 训考核 工作 出现 了许 多新
情 况 、 问题 。 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6.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问:特种作业操作证怎么复审?答: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现为每3年复审1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全国各地安监部门都可办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如未按期复审的则证件失效。

具体请咨询当地安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问:我的电工证培训出来后,到外地工作,结果那边读卡读不了,显示密码扇区破坏。

但是实际上我是正规培训的网上也有的。

现在该怎么办?答:可以到原考核发证机关补办。

问:我的证是2011年复审的,到现在网上都查不到复审记录?答: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在原发证机关,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进行年审,故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中无复审记录。

您可以拿卡到当地安监局读卡确认卡内是否有复审记录。

问:我的高压进网证是在东莞南方监管局考试发放的(2009年4月22号发证的)。

现因本人在江西赣州工作。

请问赣州附近有没有年审的单位或学校?在哪?这个证最后的年审报名期限是什么时间?如何报名?答:高压进网证不在我局办理,请咨询当地供电部门。

问:请问一个人同时办理登高证和电工证,证号会一样吗?答:是的,一人只有一个证号。

问:我们需要寻找具高空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广告牌安装及霓虹灯维修等高空作业,可是在网上都找不到有该资质的单位。

请问贵单位是否可以提供有该资质单位的名称。

谢谢。

答:安监不颁发高空作业资质证书,请咨询建设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管理的问题和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管理的问题和办法

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1 15:55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5.1211.F.20120411.1555.060.html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管理的问题和办法申洁丽王炎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内蒙古包头014010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指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范管理,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从当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其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企业的认同,但有不少的企业在这方面认识不足,舍不得投入。

一是认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的“三级教育”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再组织特种岗位个人参加特种作业培训是重复培训,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使企业对在职操作人员的培训存在顾虑。

三是企业本身盲目降低生产成本,不愿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对所有操作工进行培训。

四是安监部门在培训宣传教育的力度上还没能渗透到每个企业业主和员工中,监管与处罚并举的措施还不完善,在对企业的持证上岗方面监督检查缺少手段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个特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只有一个有证,以应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持证上岗,尤其是在培训普查过程中发现有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几十人无证操作的严重问题。

另外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不重视。

企业不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认为取到证后就一劳永逸了,没有定期复审,每年实际复审的人数占应复审人数的比例较低。

某些人员已离开原操作岗位多年或证件早过期了,没有进行再培训,就直接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题,用中文写一篇2000字文章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增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提升其专业技能水平,相关部门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改善他们的作业技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

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要定期参加技术交流会议,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升自身能力。

二、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定期的安全技术考核,以评估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操能力测试、理论知识测试和应急处置能力测试等。

考核标准明确,且以合格为通过标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三、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资质,比如要求机构具备相关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备,拥有良好的教学环境和管理制度等。

此外,培训机构还需要定期报告培训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培养的要求。

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过程中不仅需要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作业方法,还要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养成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识别和防范事故隐患,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定。

通过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00:06, 未超过2分钟请不要交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日内组织考试。

A. 10B. 30C. 60D. 902.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A. 10B. 20C. 30D. 40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A. 5B. 6C. 7D. 84.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A. 5B. 10C. 15D. 20二,多选题,本题型每题有5个备选答案,其中至少有2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等作业.A. 制引B. 浆引C. 漆引D. 切引2.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A.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B. 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C.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D. 身份证3. 煤矿安全作业包括()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A.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B.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C.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D.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E.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三,判断题,本题型每题题干有2个答案,只有一个选择,正确或错误。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安监人函〔2010〕225号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特种作业类别、工种、名称和适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按照特种作业类别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选定1-2家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开展特种作业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工作,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培训机构在取得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

三、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在复审时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相衔接的问题。

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可以对应的,在复审时按《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执行;无法对应的,按持证人员现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复审;无法对应的且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进行复审。

(见附件)四、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所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范围开展考试、审核和发证工作。

各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规定》精神,结合我局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培训监管制度,做到依法培训,依法监管。

附件:新旧特种作业目录对应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新旧特种作业目录对应表1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操作技能、事故应急预案等。

2. 培训2.1 培训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2.2 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不少于培训项目所需师资的80%。

2.3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2.4 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并定期更新教材内容,以保证培训质量。

3. 考核3.1 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进行。

3.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满分100分)为合格。

3.3 考核时间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考核时间要求。

3.4 考核教材考核机构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考核教材,并定期更新教材内容,以保证考核质量。

4. 证书管理4.1 证书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机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2 证书有效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4.3 证书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5. 监督管理5.1 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检查。

5.2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5.3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本规则的培训机构、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为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采访。

问:《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问:当前,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名称、适用范围等,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

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三、《规定》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由2年调整为3年,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

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四、对于《规定》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公布之前,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先行确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随着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不到位。

不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舍不得花钱选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培训,认为对新进厂员工进行的“三级培训”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导致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持上岗。

2、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资格问题。

与数量巨大的特种作业人数相比,目前培训机构数量仍然偏少,一些未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也在组织培训,有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未取得相应的师资资格,综合素质较差,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带来重复培训问题。

在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上,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电力系统与安全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责任权限不清,造成各部门各层次互争培训权,部门间的证件互不承认,重复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苦不堪言。

4、培训及考核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

一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有的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要求不严,名义上安排的是闭卷考试,实际上是开卷考试。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基础工作薄弱。

相当部分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开发滞后,未能及时按照新的法规、标准、规程要求进行修改,实践性、实用性较差。

有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础较差,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学员报名培训前未对“身体健康”项目进行核查,造成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患有某种“禁忌症”,却仍在从事不得进行的特种作业;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睁一眼闭一眼,未达到实际文化水平的也参与培训;考核不过关的往往以“已收培训费了怎么也得让人家过”说法千方百计帮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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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为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采访。

问:《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问:当前,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

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

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答:《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

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

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

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

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

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

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问:《规定》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答: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规定》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重大调整,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

问: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规定》都有哪些要求?答: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

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问:《规定》发布后,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答:《规定》发布后,我们专门就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期我们考虑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继续深入开展宣教行动,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广泛、深入宣传《规定》,使公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是印刷《规定》单行本,发放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并通过他们及时向辖区内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所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学习。

三是举办省(区、市)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解读《规定》的要求,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四是启动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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