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票据权利与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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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票据权利考点15: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多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很多时候,我们国家会出现⼀些票据,那么对于票据的权利是怎样进⾏规定的,⼀般情况下,票据会具有哪些业务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和义务具体指哪些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付款⼈、承兑⼈)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如账上⽆款⽀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背书⼈、保证⼈、出票⼈)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的,持票⼈也可以⾏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或者付款⼈死亡、逃匿的;(三)承兑⼈或者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

第六⼗⼆条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权利取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也就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法⽽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取得。

(2)取得票据时⽆恶意、⽆重⼤过失。

(3)付对价。

权利丧失(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特定的票据⾏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偿付时,持票⼈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向其偿付票款。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与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A.票载收款人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C.最后被背书人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正确答案:A,B,C,D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下列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正确答案:B,C,D解析:选项A张三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张三明明知道票据是偷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张三不具有票据权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判断、2011年单选
票据权利的概念
1.票据权利的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54讲_票据的分类、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出票

第54讲_票据的分类、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出票

第三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的分类(★)(P367)(一)票据分类概述(二)汇票1.银行汇票(1)出票人VS申请人VS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2)出票金额VS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提示】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2.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根据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三)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提示】与银行汇票类似,银行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I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I

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季票据2、背书C、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人的被背书人。

D、背书特别规定。

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条件背书时指背书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鼠疫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

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承兑A、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B、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a、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领域中的重要考点。

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在票据法中,权利与责任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票据的权利方面主要包括持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是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收取票据的款项、转让票据、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等。

持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传递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票据的权利还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保护和救济权利。

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的制作人对票据进行正确和规范的制作,并对制作中的瑕疵或错误承担责任。

同时,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即在票据未能按约定履行时,可以向付款人追索票据金额。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票据的责任。

票据的责任主要由票据的制作人和背书人承担。

票据的制作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票据的签发人应确保票据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背书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承担责任,如在背书时应确保自己的背书是有效的。

此外,票据的权利与责任还涉及到票据的遗失、盗窃等情况的处理。

对于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持票人有权要求制作人停止支付,并采取相
应的措施,如公告、冻结等,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综上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考点。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并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L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L

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票据D、追索权的行使a、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中“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a)所退票据的种类;(b)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c)退票时间;(d)退票人签章。

持票人因承兑人活着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责任。

b、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你,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备考中需要大家稳扎稳打,不可急于求成。

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

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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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责任制度

票据管理责任制度

票据管理责任制度一、引言票据是企业内部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强化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一套完善的票据管理责任制度尤为重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票据的流转和使用,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与票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1.合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票据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安全保管:对票据进行严格的保管和管理,防止票据丢失、损毁和伪造。

3.流程规范:确保票据的流转过程规范、有序,避免票据被滥用或错误使用。

4.责任追究:对票据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失误进行追责,落实相应的惩罚和纠正措施。

五、责任分工1.总经理(1)确保公司票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效果,对票据管理负最终责任。

(2)审定票据管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3)确保票据使用符合授权和业务规则。

(4)及时处理票据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

2.财务部门(1)负责起草票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票据的收发、登记、审核和核销工作。

(3)保管票据存根和相关凭证,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建立票据管理档案,保存相关票据和文件,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3.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的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的准确和完整。

(2)配合财务部门进行票据的收发、登记和审核工作。

(3)及时报告票据管理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4)严格授权使用票据,不得私自使用他人的票据。

4.员工(1)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票据。

(2)严禁私自挪用他人的票据。

(3)按照规定程序报销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和有效。

(4)配合财务部门进行票据审查和调查工作。

六、制度执行1.票据的收发、登记和审核应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流程的完整和准确。

票据责任的名词解释

票据责任的名词解释

票据责任的名词解释票据责任是指持票人或出票人对票据交付、签发和支付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票据责任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和信任度。

了解票据责任的涵义和要求对于参与票据交易的各方至关重要。

一、票据责任的基本概念票据责任的核心在于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分别由持票人和出票人承担。

持票人是指票据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寄存人、转让人或负有支付义务的人。

出票人则是指签发票据并负有支付义务的人。

二、持票人的责任1. 合法获得票据:持票人在票据交易中须确保获得合法的票据。

这意味着票据必须合法签发、完整,而持票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持票资格。

2. 保管票据安全:持票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被盗或被篡改。

保管期间需保证票据的完整性,如有篡改需及时报告相关机构。

3. 将票据委托银行托管:持票人可委托银行进行票据的托管以确保其安全。

托管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和犯罪行为,并使票据交易更加规范和透明。

4. 到期负有支付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时应履行支付责任,支付票面金额。

如未能按时支付,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延期费用和法律责任。

三、出票人的责任1. 准确填写票据信息:出票人应负责填写票据的必要信息,包括票据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等。

填写不准确可能导致票据无效。

2. 对于背书要谨慎:出票人在票据背书时应审慎选择背书方,确保选择的背书方具备足够信誉和偿付能力。

选择不当可能导致票据风险增加。

3. 发现票据瑕疵及时通知持票人: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发现票据有瑕疵,应立即通知持票人,共同解决问题。

如果出票人故意隐瞒瑕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如期支付票据:出票人应按票据上约定的日期履行支付义务,如未能按时支付将被认为违约,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四、应注意的特殊情况1. 票据背书的限制: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进行特殊限制,如限制背书、限制转让等。

持票人在接受这类票据时要明确了解背书限制,以免违反规定。

2. 抵消权:持票人在持有票据时,如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其他划账的债务关系,可以行使抵消权,即用票据相互抵消债务。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导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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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票据权利与责任(1)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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