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2005年8月29日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商务部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4日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2 第三章行为规范 3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5 第五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A.行政诉讼B.行政复议C.行政强制D.行政许可【答案】 A2、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分母现金净流出量时,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
A.75%B.100%C.50%D.85%【答案】 A3、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列关于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B.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分C.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D.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党委追究主体责任、纪委追究监督责任【答案】 A4、流动性比例是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应不小于();担保余额比例是指担保余额与注册资本之比,应不大于()。
A.100%;100%B.50%;100%C.50%;50%D.100%;50%【答案】 A5、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B.具有良好的境内纳税记录C.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D.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答案】 B6、金融类不良资产不包括的选项是( )。
A.证券不良资产B.银行不良资产C.信托不良资产D.实物不良资产【答案】 D7、企业识别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符号识别和( )。
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0期苏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商会常务副理事长,在汽车行业从业多年,曾任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
历经12年的讨论与修改,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出台,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汽车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评论如潮,可见新《办法》社会影响力之大。
这也反映出汽车行业、汽车市场非常希望变革,非常希望改革,非常希望创新,非常希望实现历史性的转型升级。
下面将对新《办法》进行解读,以供行业人士交流、参考。
一、新《办法》出台的社会背景新《办法》包括总则、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
2005年商务部等三部门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
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旧《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汽车市场在总量不断扩大的同时逐步走向成熟,市场已由此前的“卖方市场”转为当前的“买方市场”,市场供求关系与内部运行规律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
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厂商关系不平等、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旧《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行业新的变化,继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代汽车维护与保养第三版 课件-第4章 4S店典型车型维护及保养灯归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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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汽车4S店 保养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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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汽车4S店 保养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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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汽车4S店 保养实例
2.上海大众全新桑塔纳系列 1.4 TSI(EA211)车型典型保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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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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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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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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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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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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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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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汽车4S店 保养实例
4.1.5.1 上海大众全新桑塔纳系列 1.4 TSI(EA211)车型4S店保养操作技术
○16检查电动车窗升降器单触功能。
○17调整数字式时钟。
○18检查空调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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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汽车4S店的 售前检查
4.1.4.2 PDI检查项目
○19激活收音机/导航系统功能(输入防盗码)。
○20设置组合仪表语言显示。
○21保养周期复位。
○22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开关处于开启(ON)位置(有该开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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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汽车维护与保养
4.1 现代汽车4S店维护操作规程
4.1.1 汽车4S店的基本运作流程 4.1.2 汽车4S店的安全生产 4.1.3 汽车4S店的7S工作制 4.1.4 汽车4S店的售前检查 4.1.5 汽车4S店保养实例
4.1.1 汽车4S店的基本运作 流程
为提高汽车4S店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汽车4S店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流 程,大体包含以下几方面:预约、接待、填写修理单(报修)、监督工作进程、交车前的最后检查、交 车时的维修说明、服务追踪和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详见图4-1与表4-1~表4-8。
2018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
2018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第一节2017年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环境分析 (4)第一节政策法规 (4)第二节汽车行业热点分析 (9)第二章2017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21)第一节汽车工业经营情况 (21)一、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增幅回落 (21)二、利润总额增速趋缓,增幅下降 (22)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减缓 (23)四、亏损企业家数有所增加 (24)五、应收账款、产成品库存资金增长较快 (25)第二节全国汽车商品进出口情况 (25)一、汽车商品进口情况分析 (26)二、汽车商品出口情况分析 (30)第三章2017年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情况 (36)第一节节能汽车市场情况 (36)一、产销总体情况 (36)二、产销细分情况 (36)三、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37)第二节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分析 (40)一、产销总体情况 (40)二、产销细分情况 (40)三、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43)第四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政策及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45)第一节相关政策环境分析 (45)一、节能汽车 (45)二、新能源汽车 (46)第二节产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8)一、节能汽车 (48)二、新能源汽车 (53)第六章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情况分析 (55)第一节动力电池发展分析 (55)一、市场发展 (55)二、分类配套 (56)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61)第二节驱动电机发展分析 (62)一、市场发展分析 (62)二、分类配套 (63)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69)表1 2017年汽车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变动情况 (21)表2 2017年汽车行业各小行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22)表3 2017年汽车行业利润总额增长率变动情况 (22)表4 2017年汽车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情况 (23)表 5 2017年汽车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变动情况 (24)表 6 2017年汽车行业各小行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4)表7 2017年汽车行业各小行业亏损额情况 (25)表8 2017年我国节能乘用车分排量产销量 (37)表9 2017年新能源汽车产销情况 (40)表10 2016年至今发布或实施的部分汽车节能政策法规(简表) (46)表11 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主要政策汇总 (47)表12 2017年市场份额前十电池企业动力电池配套情况 (55)表13 2017年新能源乘用车电池装机量前十 (58)表14 2017年新能源客车电池装机量前十 (59)表15 2017年新能源专用车电池装机量前十 (60)表16 2017年新能源汽车电机装机量十大企业 (63)图录图 1 2016~2017年1.6L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销量比重月度趋势 (36)图 2 2017年我国节能乘用车分车型产销量占比 (37)图 3 2017年新能源汽车累计销售量前十城市 (41)图 4 2017年新能源乘用车累计销售车企榜 (42)图 5 2015年车用燃料替代量 (49)图 6 2017年1~12月新能源汽车电池装机总电量 (55)图7 2017年1~12月新能源汽车分类电池装机电量 (56)图8 2017年新能源汽车各电池材料装机电量 (57)图9 2017年四种类型动力电池份额占比 (57)图10 2017年新能源乘用车电池类型统计 (58)图11 2017年新能源客车电池类型 (59)图12 2017年新能源专用车电池类型 (61)图13 2017年度电机类型市场结构情况 (64)图14 2017年新能源乘用车电机月度装机量 (65)图15 2017年前十新能源乘用车电机供应商装机情况 (66)图16 2017年1~11月新能源客车配套电机分类占比 (67)图17 2017年1~11月前十新能源客车电机生产企业配套情况 (67)图18 2017年1~11月新能源专用车配套电机分类占比 (68)图19 2017年1~11月前十新能源专用车电机生产企业配套情况 (69)第一节2017年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环境分析2017年是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薪酬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薪酬管理制度汽车销售薪酬管理制度第一部分销售序列1薪酬构成:基本工资+整车销售提成+其他提成1.1销售顾问:1.1.1基本工资600元。
1.1.2销售提成理论数据,按照下列表格计算:第1台第2台第3台第4台第5台第6台第7台及以上120元 150元 180元 200元 250元 300元 350元1.1.3销售顾问实际发放的销售提成根据公司月计划完成比例发放,具体数目见下表:任务完成率(X) X<60% 60%≤X<80% 80%≤X<100% 100%≤X<1200% 120%≤X销售提成发放率 70% 80% 90% 100% 120%1.1.4销售顾问在每月的客户接待过程中,客户的资料留有率要达到40%,奖金按原规定发放。
未完成的销售顾问则在每月的奖金中扣除100元的奖金。
1.1.5转介绍客户,中介人获得200元介绍费,销售顾问该车提取50元劳务费,计入车辆累加。
如中介人想要获得高额回报,该车售价必须高于公司当期限价,差价部分作为中介人的回报,并中介人要按20%缴纳差价的税款。
1.1.6如出现客户向公司投诉的情况,已经查实,则取消该车辆的销售业绩。
如发生客户向厂家投诉者,已经查实,除取消该车销售业绩外,另行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1.1.7实习生指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给生活费300元,等实习期满3个月后进入试用期。
实习期间销售车辆无销售提成。
1.1.8销售顾问试用期1个月,前3个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无业绩,并经销售经理考核不合格者,自动离职。
1.1.9其他提成包括保险销售提成、精品销售提成、临牌提成。
1.1.9.1精品销售提成:销售部必须结合公司以及厂家要求,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顾问的精品销售目标进行分解并向总经理报备,否则销售顾问按最低标准发放精品销售提成。
提成实际数据按照以下表格计算:精品销售完成率X 业绩提奖X<80% 精品收入×5%80%≤X<100% 精品收入×6%100%≤X 精品收入×7%试用期销售顾问,在3个月见习期内至少销售6台车才能转正1.2销售副经理(主管):实行基本工资+奖金。
汽车4S店管理之汽车销售人员业绩及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汽车4S店管理之汽车销售人员业绩及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目的:鼓舞先进,鞭策后进,公司与个人双赢原那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一、汽车销售人员薪资实施方法工资=〔N1+ N2 +N 3…….+N n〕×系数a+精品提成+保险提成1、车辆提成Nn——某种车型提成之和系数a——销售过程中综合指数,a1×a2×a3……ana1:A卡生成率系数a1= 销售员A 卡生成率〔公司确定月平均每人一辈子成A卡率+当月实际平均每人一辈子成A卡率〕/2a2:试乘试驾比例系数a2= 销售员试乘试驾率〔公司确定月平均每人试乘试驾率+当月实际平均每人试乘试驾率〕/2a3:成交率系数a3=销售员成交率〔公司确定月平均成交率+当月实际平均成交率〕/2an:修成系数——遇资源配给、国家政策及丰田商务政策的调整而修定2、精品提成以每台车销售的精品额为考核标准——3000元/台〔2〕4500元/台——以上提精品销售额4.5% 〔3〕4000元/台—45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4% 〔4〕3500元/台—40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3.5% 〔5〕3000元/台—35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3% 〔6〕2000元/台—30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2% 〔7〕2000元/台以下提精品销售额1%3、保险提成A.新车保险商业险计入保险提成依据,交强险与第三者险不计入提成依据,只计入保险比例。
〔市内四区、旅顺、开发区〕〔1〕投保率90%以上提保费总额4%〔2〕投保率80%—90% 提保费总额3%〔3〕投保率70%—80% 提保费总额2%〔4〕投保率60%—70% 提保费总额1.5%〔5〕投保率60%以下提保费总额1%B.续保续保每台提保费4%二、综合人数工资考核方法1、信息职员资信息职员资=差不多工资+奖励工资×β奖励工资——每月1500元β系数β1——实际销售数月打算销售数β2——实际销售数全年销售打算/122、接待人职员资接待人职员资=差不多工资+奖励工资×aA×a试×β×γ奖励工资——每月500元aγ系数γ——实际接待数〔月打算接待数+销售人员实际接待数〕/2 aA——公司实际A卡完成率公司月初设定A 卡生成率a试——公司实际试乘试驾完成率公司月初设定试乘试驾率3、上牌职员资上牌职员资=差不多工资+月上牌台数×15元/台4、库管工资库管工资=差不多工资+月交车台数×5元/台5、展厅经理工资展厅经理工资=差不多工资+展厅销售台数×40元/台×аA×а试×а成aA: A卡完成比率a试:试乘试驾比率a成:成交比率a成——公司成交实际完成比率公司设定完成比备注:CS中意度1、显现一样问题 100元2、顾客投诉取消该台车提成第十章汽车销售人员的培训1.培训不是消耗而是投资2.不重视汽车销售员培训的结果3.汽车销售员培训的时机4.汽车销售员培训的流程5.新汽车销售员培训方案第十一章汽车销售人员的考核1.绩效考核流程2.如何考核汽车销售人员3.各岗位考核项目细分4.考核系统图5.试用期职员考核试用期职员考核表6.工作态度考核工作态度考核表7.岗位职责考核1〕岗位职责考核表2〕汽车销售员职责考核表3〕内勤人员职责考核表4〕前台接待职责考核表8.出勤与纪律奖惩考核出勤与纪律奖惩考核表9.业绩提成考核业绩提成考核表10.综合能力考核1〕汽车销售主管综合能力考核表2〕汽车销售人员综合能力考核表11.综合考评综合考评表12.考核调查与面谈1〕汽车销售人员考核调查表2〕绩效考核面谈表13.考核总结1〕考核汇总表2〕考评总结表第十二章汽车销售人员的评估1.汽车销售人员评估体系2.汽车销售人员能力评估3.汽车销售人员行为意识分析4.汽车销售人员职责评估5.汽车销售人员品行分析6.汽车销售人员〝态度-能力〞评估模型7.汽车销售人员相互评判8.汽车销售人员自我评估9.汽车销售人职员作中意度评估10.汽车销售人员绩效改进打算第十三章汽车销售人员的薪资设计1.薪资设计的差不多原那么2.薪资的设计步骤3.薪资制度的类别4.各薪资制度有用范畴5.薪资运算方法举例第十四章汽车销售人员的鼓舞1.鼓舞三要素2.鼓舞的作用3.鼓舞的10大阻碍因素4.利用汽车销售员的需要进行鼓舞5.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销售员采取不同的鼓舞方式6.依据〝态度-能力模型〞进行鼓舞7.通用的15种鼓舞方法第十五章汽车销售经理的修炼1.自我分析与规划2.周期性自我考察3.训练职业风度4.建立阻碍力必备的六项技能5.建立阻碍力必备的特质和态度6.施展阻碍力的三个步骤7.阻碍力形成的5个时期8.汽车销售经理能力的表现、测试方法及培养的途径9.要幸免的不良适应10.提高工作中意度第十六章汽车销售治理制度1.前台接待治理规定2.职员打卡治理规定3. 治理规定4.职员姓名牌治理方法5.职员着装治理规定6.办公行为规范7.信息治理制度8.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9.出差治理规定10.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11.经济合同治理方法12.展现厅工作规范13.年度销售打算治理制度14.推销员的行动准那么15.销售经理的行动准那么16.销售会议治理制度17.职员在职培训制度18.人事考核规程总那么1.1 为全面了解职员的能力、适应性和工作业绩,从而公平合理地对职员进行奖励、晋级、晋升和调动,特制订本方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21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1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
此外,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
下面是收集的关于汽车销售的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16日,国家八部委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商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初有望正式实施,其将增加对经销利益的保障。
据业内人士爆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
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即汽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不会再每年进行,厂家也不会再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
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
另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新规均对厂家压库,压配件,搭售精品等等给予规范。
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20xx年4月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办法》规定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方面均由主机厂控制,汽车厂家建立了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种种不合理现象也开始浮现。
而20xx年新修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品牌”字样改为“销售”。
此举也意味着未来行政力量将不会为汽车厂家占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 ___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号: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颁布⽇期:2017-10-13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个⼈汽车贷款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为进⼀步⽀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民银⾏⾏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1⽇起施⾏。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
中国⼈民银⾏⾏长周⼩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1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含⼆⼿车)的贷款,包括个⼈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计、结息办法由借款⼈和贷款⼈协商确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银行业消费者的()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
A.公平交易权B.知情权C.安全权D.自主选择权【答案】 D2、从交割时间来看,现货交易不同于期货交易的是()。
A.交易协议达成前,立即办理交割B.交易协议达成后,不能办理交割C.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D.无论交易协议是否达成,均可办理交割【答案】 C3、(2018年真题)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的分类不包括()。
A.企业债B.金融债C.股票D.国债【答案】 C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借鉴金融类不良资产债务()等手段,重点发展了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
A.接管B.重组C.处置D.收购【答案】 B5、下列关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说法错误的是()。
A.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B.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C.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D.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答案】 B6、以原有某信贷产品为模式,并结合本行以及目标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实行必要的调整、修改、补充,从而开发出新的公司信贷产品的方法是()。
A.仿效法B.单一法C.创新法D.交叉组合法【答案】 A7、美国的消费信贷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以上。
A.10%B.5%C.20%D.15%【答案】 C8、 ( )是指除传统信贷业务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对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等各项业务,都要纳入风险管理范围。
A.全面性B.全程性C.全员性D.全局性【答案】 A9、资本市场是指金融工具期限在( )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市场。
汽车销售管理系统概述
前言虽然汽车工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开展历史,但对国家经济的开展和腾飞以及对人类社会的文明带来了巨大影响。
在许多国家,汽车工业已成为支柱财产,现有的汽车发卖公司的汽车发卖办理程度还逗留在纸介质的根底上,这样的机制已经不克不及适应时代的开展,因为它浪费了许多的人力和物力。
在信息时代这种传统的办理方法必然被计算机为根底的信息办理所代替,汽车发卖系统的诞生真正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汽车发卖办理系统中需要处置大量的汽车信息,还要时刻更新汽车发卖信息,不竭添加和完善汽车信息。
面对不同种类的信息,需要合理的数据库布局来保留数据信息,需要有效的程序布局撑持各种数据操作的执行。
汽车信息自动化的产物办理在欧美等国家早已经实现。
它最主要的特点是能够实时的和准确的控制店内的发卖情况。
如果可以能够实时掌握发卖流程及发卖情况,那么可以有效地加速汽车的周转率并提高效劳质量,而且可以减少汽车售价不符等所发生的问题。
顾客的消费要求的是但愿在购置中能底子上都能购得所需的汽车,而且还要既包管汽车质量还要提供享受优质,便利的效劳。
1.1布景阐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开展,计算机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各行业必不成少的东西,出格是Internet技术的推广和信息高速公路的成立,使IT财产在市场竞争中越发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步入信息化时代,有巨大的数据信息等待加工处置和传输,这使得对数据库的进一步开发和操纵显得尤为迫切。
汽车工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开展历史,对国家经济的开展和腾飞以及对人类社会的文明带来了巨大影响。
在许多国家,汽车工业已成为支柱财产,随着人们生活程度以及汽车性能的不竭提高,人们对汽车的消费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世界汽车工业也保持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出产规模。
1.2系统需求阐发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开展迅猛,以接近40%的速度增长,出格是当局新政策的出台,大大刺激了消费市场。
巨大的市场容量和可不雅的经济效益,引起各汽车厂家(包罗世界各著名汽车厂家的在华企业)纷纷加大投资,汽车市场烽烟四起,汽车发卖策略和模式新招频出,竞争已是空前的剧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和适用对象3. 销售流程4. 价格和支付方式5. 交付和售后服务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8. 附件1. 引言本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汽车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2. 范围和适用对象2.1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活动。
2.2 适用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3. 销售流程3.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任何一款汽车,销售商不得强制推销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3.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让消费者了解车辆的性能和驾驶感受。
3.4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
3.5 消费者应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
4. 价格和支付方式4.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明确报价,并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其他费用。
4.2 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购车款项。
4.3 如消费者选择分期支付,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费用。
4.4 销售商不得收取任何未在合同中明确列示的费用。
5. 交付和售后服务5.1 销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消费者交付车辆。
5.2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
5.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5.4 销售商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和关怀。
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消费者有权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销售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6.2 如消费者与销售商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汽车销售行业的基本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制度,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办法还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汽车产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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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
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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