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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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入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拆迁案件补偿法律问题(3篇)

拆迁案件补偿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案件日益增多,拆迁补偿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拆迁补偿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从拆迁案件补偿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拆迁案件补偿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拆迁案件补偿标准1.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设施价值、装修价值等。

2.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4.搬迁安置补偿:包括搬迁安置费用、搬迁安置期限等。

5.其他损失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临时租住房屋的租金等。

四、拆迁案件补偿程序1.拆迁公告:拆迁方应当依法公告拆迁项目,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2.拆迁协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3.补偿协议签订: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

4.补偿款支付:拆迁方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5.搬迁安置: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安置。

五、拆迁案件补偿法律问题分析1.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可能因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问题产生纠纷。

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政府强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可能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对此,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规范拆迁程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出发,详细探讨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民法典第六编《不动产权》第二章《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第八节《拆除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明确了房屋拆迁的程序、赔偿、补偿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拆迁程序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如果拆迁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停止拆迁等。

2. 赔偿应当合理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受到侵害时,主体具有相关的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失时,主体则应当被赔偿或者得到抚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赔偿应当合理确定。

3. 补偿范围更广民法典中规定,拆迁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的价值损失,还包括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意味着在拆迁时,被拆迁人除了可以得到房屋的适当赔偿之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4. 被拆迁人拥有知情权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有权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的程序、拆迁的原因等。

如果拆迁方不告知相关信息,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对被拆迁人具有哪些影响呢?1. 增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更加注重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的赔偿和补偿,知情权等等,这些措施最终都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 规范拆迁程序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拆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化。

这也意味着拆迁方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化,从而确保拆迁的合法性。

3. 增加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应当了解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征拆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拆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或者拆迁的行为。

土地征拆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征拆的法律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征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是土地征拆的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征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对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和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征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征收的补偿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拆迁中对不动产权利人的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土地征收、拆迁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

三、土地征拆的程序1.立项审批土地征收、拆迁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拆迁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示公告征收、拆迁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公告征收、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

3.调查登记征收、拆迁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登记,核实被征收、拆迁人的身份、房屋面积、附属物等信息。

4.补偿安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

5.搬迁拆除被征收、拆迁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争议解决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一、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二、申请执行部门(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明确的履行相关权利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强制拆迁程序(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3篇)

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旧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更新,房屋拆迁置换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需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拆迁置换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相关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出了规划要求。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程序1.拆迁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拆迁申请,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对拆迁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拆迁公告政府批准拆迁项目后,拆迁单位或个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3.拆迁评估拆迁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拆迁补偿拆迁单位或个人按照评估结果,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

5.搬迁安置被拆迁户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拆迁单位或个人负责安置。

6.争议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责任1.拆迁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拆迁,不得强行拆迁、暴力拆迁。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拖欠、克扣。

3.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不得擅自变更。

(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完整版)拆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拆迁法

民法典拆迁法

民法典拆迁法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拆迁已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拆迁是指政府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收回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等目的提供土地和场所。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处理。

本文将以《民法典拆迁法》为标题,探讨拆迁法律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的法律依据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拆迁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拆迁的程序拆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拆迁申请拆迁申请应当由拆迁的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拆迁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拆迁审批拆迁管理机关应当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

3、公告告知拆迁管理机关应当在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及相关网站上公告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信息。

4、拆迁实施拆迁实施应当依据拆迁许可证,由拆迁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三、拆迁的补偿标准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房屋补偿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附着物的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

2、搬迁补助对于被拆迁的居民,应当按照搬迁距离、居住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助,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生活困难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4、其他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商业租赁、停车费等,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四、拆迁的法律责任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权利人违法行使权利,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拆迁管理机关或其他权利人违法行使权利,导致被拆迁人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收依据及实施方案

征收依据及实施方案

征收依据及实施方案一、征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收归国有、征用、征收等行为。

征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规定了对财产的征收应当依法实施,并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

二、实施方案。

1. 制定征收计划。

在征收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计划,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目的等内容。

征收计划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2. 公开征收信息。

征收计划确定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征收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透明是征收工作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权益。

4. 严格征收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征收档案,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5. 加强宣传教育。

征收工作涉及社会各界利益,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工作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解决社会各界的合理诉求。

三、总结。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收归国有、征用、征收等行为。

在征收工作中,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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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 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在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一是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是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各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2011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根据该规定,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现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予以改进。

但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改革的方向,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做法。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细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妥善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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