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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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保密措施

刑事侦查保密措施

刑事侦查保密措施刑事侦查保密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在法治社会中,严格的保密措施能够确保刑事侦查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对刑事侦查保密措施的详细阐述。

一、案件信息的保密刑事侦查的首要任务是搜集并保护案件信息,因此对案件信息的保密措施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案件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案件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渠道。

其次,采用加密技术对案件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非法获取和泄露。

此外,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责任意识。

二、涉案证据的保密刑事侦查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搜集和保护涉案证据。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证据保管中心,对涉案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其次,对于重要证据,可以采取加密或隐藏等技术手段,以防止不当获取和篡改。

此外,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对证据的影响。

三、侦查行动的保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行动的保密极为重要,否则将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隐患。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首先,案件的侦查计划和行动计划应仅限于相关执法人员知晓,避免泄露。

其次,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此外,利用技术手段对侦查行动进行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泄密行为。

四、涉案人员的保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涉案人员的安全和隐私需要得到保护。

首先,需要建立涉案人员信息的保密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限制相关人员的信息获取和传播方式。

其次,对于特定涉案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如身份保密、住址保密等,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此外,需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控制刑事侦查案件往往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对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控制也是刑事侦查的重要保密措施之一。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据科技的不断突破,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备受人们关注。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个人数据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正日益严重化。

为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探讨如何加强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一、法律责任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是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泄露和滥用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1. 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多部法律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受法律保护”。

此外,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加工、存储、传输等行为需要取得明确的合法授权。

2. 法律责任的适用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泄露和滥用行为,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

示例如下:(1)个人信息诈骗:对盗取、虚构、出售个人信息并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2)侵害个人数据安全:对于违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数据等行为,应根据违法程度,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

(3)民事赔偿责任:个人数据泄露给个人带来损失的,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取经济赔偿并要求停止侵害。

3. 跨境数据流向的法律责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境数据流向也越来越频繁。

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中,对于涉及跨境数据流向的问题,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通过国际法律协议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向的监管力度,并制定违规行为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追责机制除了法律责任,追责机制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效果。

1. 政府监管与执法政府部门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执法作用。

论刑事侦查中监听措施的运用与隐私权保护

论刑事侦查中监听措施的运用与隐私权保护

论刑事侦查中监听措施的运用与隐私权保护作者:陆敏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监听是指侦查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的所有通讯活动,通过自然感官和相关技术设备秘密获取其所有言词信息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具有言词性、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等特征。

监听与公民隐私权既存在一定的冲突性,也具有可协调性。

根据我国国情应当从加强立法、限制监听适用范围、明确监听程序、规范监听资料的处理、确立监听救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监听制度,以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侦查;监听;隐私权;权利保障【Abstract】Surveillance is an investigation measure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高科技化,给侦察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一些类型特殊、隐密性程度高的犯罪,如毒品走私与收受贿赂等危害国家安全或规模性组织犯罪等。

由于这种犯罪活动的特点往往会给侦察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实在难以侦破案件,侦察机关不得不运用一些特殊技术侦查手段来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监听措施就是这类侦查手段中的一种。

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手段以及事先预防犯罪等方面监听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监听本身固有的秘密性、强制性、技术性等特征,加之我国监听的授权应用、实施范围等在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如果允许侦察机关不加节制地使用这一手段,就会给公民的一些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威胁或伤害,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刑侦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监听概述我国法律并未对监听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关于监听的概念一直表述不一。

归纳起来,目前国内关于监听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监听是指刑事侦察机关在通话当事人双方未知或没有允许的情况下,秘密安装监听器等设备,听取其通话内容的一种探听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关键词:被害人;隐私权;法律救济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除在审判阶段有明确规定外,对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方式予以规定,并且均停留在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因此被害人“第二次被害人化”问题依然没有合理解决。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保护隐私权的总则性条款,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设立分则条款,通过立法标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并保障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时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理应关注被害人隐私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受保护的正当性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其主要意义是防止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人化”的问题,防止和减少不当司法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再次侵害。

同时,强调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参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性。

(一)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被害人第二次受害德国学者施奈德在着作《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提到:“被害人不仅仅通过犯罪本身而遭受精神、社会、经济和肉体的损害,而且还通过对于犯罪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反应而受到损害。

”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无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

”这种被害主要是指由于不当的刑事司法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

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特别是在强奸、家庭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证明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谁说的更有可信度来进行的,在接受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反询问时,她会被迫答复被告律师的反复质问,甚至涉及已往的交往经历和过去的生活经历等个人隐私信息。

这样的话,被害人很容易遭受第二次伤害。

“因为他们一般存在强烈的害羞心理,十分害怕事情宣扬出去,遭到社会的误解、不理解,因而受到嘲笑。

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

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

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2011-06-30 14:08:06向燕关键词: 刑事侦查隐私权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关注的焦点之一。

刑事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日益丰富的侦查手段,皆可能涉及对隐私权的干预。

将各类新型侦查措施纳入法治视野,不仅需要有针对性地为特定的侦查技术措施设计相应的程序条件,更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哪些侦查措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范,哪些侦查措施属于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明确隐私权的保护领域,是关系到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区分,进而影响侦查中追诉效率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命题。

一、问题的提出强制处分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限制,这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

依据此种理念,可对侦查措施分为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两类,前者以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传统的强制措施为代表,因干预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限制;后者包括拍照、自愿同行、现场检查、询问犯罪现场人员等,由法律概括授权或完全属于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确立强制处分与任意侦查的区分标准,关系到侦查权力行使的界限,因而成为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传统的区分标准主要考察侦查措施是否使用了强制力,包括物理的、有形的强制力和课以制裁义务的间接强制。

[1] [1]但是,伴随着大量科技手段的运用,刑事侦查活动已经无需借助强制性手段就可以轻松获取个人的相关信息,并形成了诸如电子监控、截取通讯信息、提取个人数据等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新型侦查措施。

但是,由于这些新型侦查措施并未使用强制力,传统的强制力标准已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解释,从而出现了更具说服力的新学说—基本权干预理论。

根据基本权干预理论,只有干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才构成强制处分,需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

对于未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则属于任意侦查,由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或依照法律概括授权采取行动,以保证侦查的效率。

隐私权视野下的刑事搜查之限制

隐私权视野下的刑事搜查之限制

a t e r i l n a t a s n f a c r c te e i ai f r n l e c u u t ae n x l n r n oe c d rc cl i i cn e p f t gs t n mi a hi o r o r b s d po g u— h t t a a p i g i o t ee l l ooc h i a sr n cn y oe r j i
21 0 0年 5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U nvest f Po ie ou n l of Hu e i r i o lc y
M a 201 y. 0 N o. S rNo. 1 3 e. 14
第 3期
总 第 1 4期 1
隐私权视 野下的刑 事搜查之 限制
ipr e ta ssf rt i iofc m ia e r h a d d a ig s o o giltvee p re c ve s a eviw f s ud n il ba i o lm t r n ls ac n rw n l s nsf m l sai x e in eo re sont e o he i e r e h
【 文章编号 】 63 2 9 (0 00 — 0 9 0 17 — 3 12 1 )3 0lSe r h o e o i c g t m to i na a c n Viw fPrva y Ri h
Yu n a o bn u i

域则较为少见 。除在我 国《 刑事诉讼法 》 12条关 第 5 于审判 阶段 的不公 开审理情形 中有所 提及之 外 , 在
刑事诉讼 的其他阶段基本上 缺失有关公 民隐私权保
袁 周斌

刑事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以美国搜查程序为鉴

刑事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以美国搜查程序为鉴

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 、 查获犯罪人 , 对嫌 疑人以及可 能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 的身体、 物 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 、 查看 的侦查行为。 … 我 国现行 立法对刑事搜查 的规定, 散见于《 宪法》 、 《 刑事诉讼法》 、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刑 事 案 件 程序 规 定》 、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等 法 律 和相 关解 释 中 。 《 宪法 》 第 三 十 八条 至 四 十条 , 分 别 规 定 了“ 公 民的人 格
关 思 远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摘 要】 我国现行搜查程序缺失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 应重视研究刑事搜查中的隐私权 问题 , 这不仅具有理论 价值, 也有现实意义。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 美国在刑事搜查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搜
我 国刑 事 搜 查 制 度 与 隐私 权 关 系 的现 状
其次, 搜 查 权 缺少 司法控 制 , 搜 查权 的滥 用 易侵 犯 公 民 的隐 私 。 令 状 主 义 是法 治 发达 国家 普遍 采 用 的侦 查 控 制手 段, 它 对 于保 障 公 民权 利 不受 任 意 干 涉 具有 积 极 的意 义 。 然而 , 我 国 搜 查程 序 的启 动 采用 的是 行政 审 批 的手 段 , 搜 查
首先, 分布散 , 内容少, 线条粗。有 关刑事搜查中隐私 权保护的内容, 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并没有形成一个 较为完整的体系 ; 各个法律和司法解释对 隐私权保护的法 律条文非常少, 条文中并没有直接使用“ 隐私权” 一词, 也没 有涵盖隐私权保护 的所有方面, 仅是原则性地体现了隐私 权保护的精神 ; 在立法技术上对保护的内容规定得十分原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第一章秘密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概述第一节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一、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问题的由来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大多数国家关于隐私权问题的研究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

美国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先驱,美国早在1890年就有了关于隐私权理论的研究,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和沃伦撰写的《隐私权》,刊登于《哈佛法律评论》中。

这使“隐私权”低调而华丽的在法学界出生,这篇文章具有隐私权理论的奠基之作的地位。

美国佐治亚州的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可了普通侵权法中存在隐私权,从这一刻开始,隐私权这一权利在美国迎来了新的篇章,隐私权在美国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这个案子也就是着名的帕维斯基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Pavesich v. New England Life Ins. Co.)一案。

这是隐私权最早出现于学界和法律界的里程碑。

隐私权的保障由民事领域上升到宪法领域是现代社会隐私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宪法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进行力量对比变化后的现实需要。

①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国家的力量在不断的增强。

其在地位对比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与此相反,公民的地位长久的处于弱势的地位。

国家权力在借助科技手段的帮助下进行了全方位扩张,甚至扩张至公民生活最秘密的部分,虽然国家负担着保障公民权利的这一义务,可是在运用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时,也极易侵犯着公民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引发了人们对如何有效保障隐私权新的思考。

国家不仅仅将保障人权的重点放在基于身体所直接派生出来的权利上,而且同时关注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时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这种权利就是“宪法上的隐私权”.刑事诉讼法被称为“行走中的小宪法”、“宪法的测震仪”,刑事诉讼法中的隐私权就是宪法隐私权的具体体现,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时,极易给公民的隐私权造成非法或不合理的减损。

侦查措施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从比例性原则的角度分析

侦查措施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从比例性原则的角度分析
( 讯 问 中的 沉默权 、 师 帮助权 一) 律 美国较早 地确 立 了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沉 默 权 。一 般认 为 被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供 述 只要 是 其 自由意 接 受 的。在警 察 讯 问 过程 中, 能 通过 强 制 的手 段 不 使嫌 疑人非 自愿 的作 出供 述 。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中没有规 定犯 罪嫌疑 人 享有 沉默 权 。在面 对侦 查人 员的讯 问时 , 国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犯 罪嫌 疑 人 有义 务 我 “ 如实 回答 ” 只是对 于“ , 与案 件无 关 的问题 ”才 可 以拒 绝 回答 。 , 在 这样 的法 律规 定与 实践 之下 , 罪 嫌 疑人 的隐 私权 的保 护几 犯 乎 无从谈 起 。只要是 侦察 人员 提 出的 问题 , 论 是 否涉 及 犯 罪 不

对公 民的侵 害应 当减少 到 最低 限 度 。在 侦查 权 行使 时 , 利 间 权 巨大 的权利落 差 , 行使 侦查 权 必须 运 用 比例 性 原 则加 以必 要 使 的规 制 , 强调 其适 当性 ( 当原则 )适 度性 ( 适 、 适度 原 则 ) 对我 国 , 的人权 保障将 会起 到 巨大 的推动 作用 。 三、 国在刑事 侦查 措施 中隐私 权保护 的 比较 与借 鉴 各
L g l y lm An e a ¥ se dS lt ay
2 口 己月 ( ) 01 年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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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措 施 中犯罪 嫌疑 人 隐私 权 的保 护
从 比例 性 原 则 的 角 度 分 析
张 贞俊
摘 要 随着社会的科技进 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 -7日益感觉到在 日常生活中个人秘 密不断受到其他权利的侵扰 , A4 1 社会主体也越 来越重视 自身的隐私 问题 , 隐私权也成 为重要 的人权之一。但 目前在我国 , 隐私权在侦 查程序 中还没 有 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确认 , 完善我 国侦查措施 中犯罪嫌疑人 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很 强的现 实意义。 、 关 键 词 隐私 权 侦 查 程 序 比例 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9 8 D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 2 1 )2- 9 0 10 09 (00 0 0 2— 1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2 0 1 4年 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 w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Fe b . 2 0l 4
No . 2 S e r . N o. 1 49
第2 期 总第 1 4 9期
刑事侦查 中的隐私权保护
罪 行 为进 行坦 白并 接 受 制 裁 , 而 是 采 取 各 种 方 式来 隐瞒 自 己的犯 罪 行 为 , 当 社会 高 度 发展 后 , 犯 罪 的形 态 和 犯 罪 的方
限制在民事领域, 在刑事 、 行政 领域 内虽有提及, 但是并未 被各 国的立法和司法 实践所接受。 其 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 来 自于传统观点对隐私权 的认识 , 直到人权法充分发展之 后, 随着诸如《 欧洲人权公约》 等区域性人权 公约和《 公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 、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
式促使这种隐蔽性急剧增加 。在这种 背景下 , 国家若要 充 分行使犯罪追诉职 能, 就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方式, 采取一 些对公 民个人权利 具有极大侵害性的限制 活动 。 国家的侦 查活动对公 民的多种权利有重要影响 , 影响最为直接和严
约》 人权两公约, 以及《 世界人权宣言》 等人权文件对 于隐私 权的保障, 隐私权逐渐 开始 了在各个领域 内的扩张 。
的终极 目标是一致 的。另一方面, 国家行使犯罪追诉职能
时, 需要对公 民的个人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 , 以实现对社会 秩序、 公共利益等价值 的保护 。国家为保护社会秩序而对 公民个人权利进行 限制的正当性已经获得 了共识 , 也在各
国的 立法 中予 以 了认 可 , 但 是具 体 到 公 民个 人 权利 的 限制

技术侦查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技术侦查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成对 隐私权 的干预 , 前提 是要通过一 系列法律制 度及配套制 度进 行规制 , 增 强保 障人权 的意识 。 公共权力 的限度及行使方式 、 程 序均来 源于法律规范 , 违 背法 律 的公 共权力行 为不但是无效 的 , 而且 还要承担 法律上 的相 应责

技 术 侦 查 与 隐私 权 的冲 突
民的隐私权 存在 冲 突 , 在 实践 中应尽 力寻 求二者 的平衡 , 建 立隐私权 审
查 的保 护 机 制 , 避 免侵 犯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关键词 】 技 术侦查 ; 隐私 权 ; 审查机 制
在地球 日益变小 的今天, 人们 大都 被笼罩 或编 织在 无处 不在 的高科技 罗网之中其 中 , 就刑事法领域而言 , 随着科学技术 的广泛
导下 , 侧重于 侦查 结果 的关 注而忽视技术 侦查适用过 程 中的程 序 机制 , 在观念 背后体现 的是 我 国刑事 司法体系对人权 保障与程 序 正 当等诉讼价值的忽视 。同时在我国隐私权与 自治权缺乏必要 的 土壤 , 对 隐私权 、 自治权等权利侵犯的后果不像对财产权侵犯那样 明显 。由于我 国经济条件 和发展水平 的制 约 , 民众 对财产 权 和生
通信秘 密等权利基本 可视 为隐私权 的表现形式 。侦查是侦 查机关
发动 的关乎犯罪嫌疑人身 家性命 的“ 战争 ” , 是犯罪嫌 疑人个 人权 利与 国家权力交锋最 为激烈 的场域 。技术侦查往往在相对 人不知
侦查对象 的合法权利 , 防止 国家权力对公 民隐私的无 国家有义 务保 护公 民的隐私权 , 如
任 。法律对于技术侦查的许可不能逾越被普遍认可 的国家责 任界 限, 这要求 国家侦查机关决定 采取技术 侦查时必 须综合考虑 犯罪 的严重性和侦查 的需要 , 兼顾 打击犯 罪与保 障人权 , 将技术侦 查作

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
件。
执法机关观念落后
一些执法机关观念落后,对隐私 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实际
工作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技术水平不足
由于技术水平不足,一些执法机 关无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也无法有效地防止侵犯行为的
发生。
06
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隐 私权保障的建议
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
明确隐私权在技术侦查措施中的法律地位
隐私权保障的原则和措施
必要性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仅限于对犯罪 调查和打击犯罪所必要的范围内 。
比例性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应当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成比例 ,尽可能选择对个人隐私影响最 小的措施。
透明性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过程应当保 持透明,允许公众了解其运用范 围、方式和结果。
合法性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益。
监督与救济原则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应当 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 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04
域外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隐私权 保障经验
美国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01
02
03
法律规定
美国通过《爱国者法案》 等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进 行了规定,明确了隐私权 保障的相关内容。
权。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隐私权保障的必要性
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过程中,必须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因 为这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隐私权保障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中的隐私权保障有明确规定,如 《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 程序,并且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实施。
权保障问题。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 在技术侦查措施的背景下,隐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2019-08-29刚刚结束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侦查程序的主要变动之⼀就是在“侦查章”增加了第⼋节“技术侦查措施”,对两⼤类秘密侦查⼿段进⾏了⽴法规范。

本⽂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对技术侦查之外的第⼆⼤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略作探讨,期冀⽴法的适⽤有所裨益。

⼀、相关概念的厘清在技术侦查规定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节中还规定了与技术侦查并列的另外⼀⼤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以及在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

这两类措施的⼊法实现了秘密侦查⽴法的全⾯、系统规制。

当然在⽴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秘密侦查各种⼦类措施始终是困扰⽴法者的⼀个突出问题。

⽐如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审稿中曾经将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乔装侦查界定为“秘密侦查”,[1]⽽后社会各界、理论界对这种术语使⽤⽅式提出质疑,反对的声⾳认为秘密侦查是属概念,⽽技术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各种⼿段都是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在⼆次审议稿中,针对上述质疑,⽴法者不再使⽤“秘密侦查”的表述,⽽是改为“隐匿⾝份实施侦查”,这⾥的“隐匿⾝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段,包括特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相对⼈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实施或完成的各种侦查活动,相对⼈由于受到侦查⼈员的欺骗,或由于侦查⼈员隐瞒了侦查⾏为的进⾏,相对⼈对侦查活动的进⾏并不知情。

[2]秘密侦查涵盖了两⼤类具体的侦查⼿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3]与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

前者是指侦查⼈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份或者改变⾝份,通过⾝份欺骗接近相对⼈或者打⼊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后者为在相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通讯、对外联系、活动、物品、周围环境等进⾏秘密监视与刺探,如各种通信监控⼿段、窃听、邮件检查、跟踪守候、电⼦监控、秘密拍照、录像、录⾳等,这些侦查⼿段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段。

公安局回避与保护嫌疑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公安局回避与保护嫌疑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公安局回避与保护嫌疑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引言为了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局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与措施,回避与保护嫌疑人的隐私。

本文档旨在阐明公安局应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以确保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规范与措施1. 隐私保护意识的提升:公安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嫌疑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的认识。

2. 信息保密措施的落实:公安局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护。

只有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关信息,且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 调查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公开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在媒体发布和公开报道上要慎重处理,避免对嫌疑人的社会声誉和人身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 侦查手段的合法合规使用:公安局在利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时,应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尊重嫌疑人的隐私权。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合法手段进行侦查,且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5. 问讯录音录像的保存和使用:公安局应建立完善的问讯录音录像保存和使用制度,确保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收集过程得到妥善保存,并按照法律程序使用。

且在使用录音录像时,应注意保护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6. 隐私侵犯的监督和纠正:公安局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存在的隐私侵犯行为。

对于侵犯嫌疑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结论公安局回避与保护嫌疑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

公安局应积极落实和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公安局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权益保障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权益保障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权益保障措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为了保障嫌疑人的权益,在法律和制度上有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权益保障措施,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以及实施方法。

1. 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原则嫌疑人权益保障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嫌疑人权益保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无罪推定原则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嫌疑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认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

这意味着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其自由和人权。

1.2. 公正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3. 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嫌疑人的权益保障要求对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行依法保护。

1.4.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对公众开放,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嫌疑人的隐私权。

2. 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嫌疑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2.1. 逮捕的限制和手续逮捕是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必须经过合法和正当程序,且只能在法定情况下进行。

在逮捕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如保持沉默、聘请辩护人等。

同时,逮捕必须取得检察官或法官的批准,并严格遵守逮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

2.2.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对逮捕的替代措施,它们在保障嫌疑人权益的同时,也可以起到有效地控制嫌疑人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必须有具体的依据,并根据具体案情情况进行决定。

2.3. 辩护权和辩护人的指派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和指派辩护人,以保障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办案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办案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办案单位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办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密操作规程。

第五条办案单位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办案单位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编号、归档,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办案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办案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办案单位应当建立保密检查制度,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办案单位应当建立保密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保密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应当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办案单位应当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办案单位应当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具体的办案单位保密工作制度的内容:一、保密工作机构1.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设立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3.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工作小组,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工作制度1.保密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保密工作目标、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内容。

刑事侦查技术规定

刑事侦查技术规定

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刑事侦查技术规定:提升执法水平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刑事侦查技术也在不断更新迭代。

这些技术的出现,既能够提升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又能够帮助解决复杂刑事案件。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的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势在必行。

刑事侦查技术规定是对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刑事侦查时应遵守的规范和限制进行的明确界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法部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其主要目标是在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执法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首先,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应对技术使用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刑事侦查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技术手段的使用仅限于刑事调查的需要,并且不能用于侵犯个人隐私的目的。

此外,应对使用的技术手段进行清晰的分类和界定,以防止滥用和侵犯个人权益。

其次,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执法部门在使用技术手段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监督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技术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伦理以及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减少错误和滥用的可能性。

第三,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应确保个人的隐私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虽然刑事侦查技术对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的隐私权利同样重要。

因此,在使用技术手段时,应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收集和使用的信息仅用于刑事侦查目的,并在案件结案后进行及时销毁或撤回。

此外,对于特定敏感信息的使用,如生物信息等,应严格保密和控制,避免滥用风险。

最后,刑事侦查技术规定应不断适应科技发展的变化。

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刑事侦查手段,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因此,技术规定需要经常性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加强与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相结合,提升刑事侦查的能力和效率。

最新 秘密侦查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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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绪论第一章秘密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概述第一节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一、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问题的由来二、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内涵第二节秘密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一、秘密侦查的特殊性二、秘密侦查中保障隐私权的必要性三、秘密侦查措施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态本章小结第二章秘密侦查中隐私权保障的域外考察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一、美国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二、英国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一、德国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二、法国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障本章小结第三章我国秘密侦查立法中隐私权保障存在的不足第一节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现状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立法现状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立法现状第二节我国秘密侦查中关于隐私权保障存在的不足一、隐私权保障的内容立法中存在缺失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易侵犯公民隐私权一秘密侦查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救济制度不完善本章小结第四章完善我国秘密侦查中隐私权保障的立法构想第一节明确规定保障隐私权的相关内容一、中确立保障隐私权原则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相关内容第二节通过细化秘密侦查的相关制度保障公民隐私权…一完善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重:完善审查批准机制完善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保存和销毁制度第三节确立侵犯隐私权的救济制度一、赋予侦查相对人知情权二、赋予侦查相对人异议权和起诉权三、赋予被侵权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四、建立违法秘密侦查的制裁机制本章小结结语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独创性声明。

刑事侦查中的位置服务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侦查中的位置服务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侦查中的位置服务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段雨珊
【期刊名称】《楚天法治》
【年(卷),期】2022()17
【摘要】位置服务是服务提供商通过电信运营商的无线电通信网络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进而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支持下,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一种增值业务.刑事侦查中的技术服务具有侦查行为阶段性、数据信息庞杂性、介入主体多样性的特点.位置服务在刑事侦查中主要体现在全景数据图像方面.但位置服务对个人隐私权也有隐患,表现在侦查人员个人窥私欲、侦查权本身性质扩张,以及技术侦查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外部介入较困难.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事前实行检察机关审批制度;实行数据分级调取机制,一般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有边界,侦查时采取不同措施;事后恢复侦查预审程序,实现有效审查.
【总页数】3页(P0040-0042)
【作者】段雨珊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2.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
3.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
4.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5.技术侦查与个人隐私保护——评《技术侦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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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身份侦查方案范文

隐匿身份侦查方案范文

隐匿身份侦查方案范文概述隐匿身份侦查方案是一种用于在调查和侦查工作中保护相关人员身份的技术方案。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针对调查和侦查工作中需要保护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隐匿身份侦查方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隐匿身份侦查方案的基本原理和实施步骤,并讨论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潜在挑战。

基本原理隐匿身份侦查方案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隐私保护措施,确保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不会被泄露。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匿名化处理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身份,需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这可以通过使用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匿名浏览器等技术手段实现。

通过将真实身份与匿名身份隔离,可以有效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

2. 加密通信在侦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需要与调查人员进行通信。

为了保护通信内容不被窃听或篡改,需要使用加密技术来确保通信的安全性。

常用的加密算法有RSA、AES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加密方式。

3. 身份验证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保证相关人员的身份真实可信,需要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可以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的人员才能参与侦查工作。

实施步骤隐匿身份侦查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所示:1. 需求分析首先,需要明确调查和侦查工作中需要保护的相关人员身份,并分析其特点和需求。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

2. 匿名化处理对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可以通过使用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匿名浏览器等技术手段实现。

3. 加密通信在侦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的通信需要进行加密处理,确保通信内容的安全性。

选择合适的加密算法,并确保双方都具备相应的解密能力。

4. 身份验证侦查过程中,为了确保调查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身份真实可信,需要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可以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验证。

5. 监控与控制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人员的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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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市场/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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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
余 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与以往工作不同的是,现代化的刑事侦查工作,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运用先进的高科技手段来完成,包括指纹的提取、作案现场的高度还原、遗留物的检测等等。

在整个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如果没有较好的保护,或者是出现了泄漏的情况,将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

当下的时代是网络时代,如果公民隐私权被暴露,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各种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甚至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最终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伤害。

关键词: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审查机制虽然目前隐私权已经获得了热门广泛的认可,但是隐私权在推广和应用中任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 隐私权的内涵以及隐私权的外延不够明确,并且隐私权的界定在不同的行业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较为宽泛的民事领域的隐私权范围给私权的保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更加有利于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更大范围的保障。

但是,隐私权在刑事领域中的可执行范围比民法的可执行范围相对来说小很多,并且由于隐私权没有具备宪法的隐私权抽象的特征,因此在刑事领域中对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且纵观各国,隐私权在刑事领域中都被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 刑事侦查与隐私权的关系1.1 搜查措施与隐私权
在进行刑事侦查时,对被侦查者进行搜查是一种常见的侦查行为,能够有效掌握嫌疑人是否具备犯罪的条件,并找到相关人证物证。

对嫌疑人进行搜查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进行搜查时,需要相应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搜查证。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凡是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及其他相关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搜查。

由此可见,可进行搜查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

部分国家在进行搜查时还会事先征求被搜查者的同意,并对搜查内容和时间的不同在细节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这些都是我国在进行搜查时可以进行借鉴的部分。

1.2 监听措施与隐私权
随着科技的进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听已经成为现代刑事侦查中一个常用且十分有效的手段。

监听是指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安装窃听设备对当事人的通话内容进行监督。

在一定程度上讲,监听就是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利的一种侵犯,同时,在监听过程中往往还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听过程中,其通话内容并不一定包含犯罪内容,也会有与犯罪内容无关的个人隐私,特别是自涉及到第三者的情况下,监听对公民的隐私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侵犯。

而美德等国家在监听方面的管理十分严格,需要法官许可之后才可对当事人进行监听,并对监听的细节进行严格的规定,监听到的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可以说在监听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值得我国予以借鉴。

2 保护对策
2.1 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
刑事侦查当中,针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形成强烈的、健全的法律规范,由此以硬性的规范性措施,针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深度的保护。

首先,凡是无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公安机关刑侦民警,都应予以严重的处罚,要将各类冤假错案充分的杜绝,还给公民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打着保护的旗号,大量的侵犯隐私。

其次,
公民要对自身的隐私权进行了解,不断的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文件。

相关部门应及时的在各个地方,公布最新的法律信息、条文、规范等等,机关单位免费发放相关手册、信息,从而提高公民的个人法律意识,做到法律条文颁布生效之时,就能够被公民良好的利用。

第三,针对部分公安机关刑侦民警,如果其没有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良好的保护,甚至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则必须予以调离处理,净化刑事侦查的队伍,减少不良人员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国家的任何一条公民隐私权法律,都必须得到深度的贯彻执行,而刑事侦查人员就是最重要的部分。

2.2 规范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
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侦查时,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整体上提升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尤其是人民警察的素质,规范其侦查行为。

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规范,并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其次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对刑事侦查机关和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侵犯涉案人员隐私权的行为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应的处分。

最后需要对侦查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尤其在侦查形式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手段,对侦查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刑事侦查的科学执行。

2.3 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一旦在刑事侦查中出现侵犯隐私的行为,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涉案人员进行救济,这就需要建立隐私权救济机制,确保涉案人员的隐私权。

救济机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内的救济机制,一种是诉讼外的救济机制。

前者是指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告,也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利用辩护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抵抗;后者是指对侵权行为提出行政诉讼以求获得补救和赔偿。

在实际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应当重视这两种手段,侦查者和被侦查者都需要重视救济机制,前者约束自己的行为,后者利用此种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3 隐私权的限制
只要刑事侦查中的侦查行为通过了审查机制的第一阶段,便认定该侦查行为对隐私权的保护领域造成了伤害,接下来便进行正当化事由的审查阶段,如果该侦查行为属于正当事由干预,即使该侦查行为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伤害,也能获得豁免。

由此可见,隐私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隐私权会受到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限制。

现代刑事侦查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相关人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严格立法,规范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从而更顺利的完成刑事侦查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权,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更好更快建成。

参考文献:
[1]邹岗.刑事侦查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4,(8):293-293.
[2]陆敏.论刑事侦查中监听措施的运用与隐私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2,(9):63-65,50.
[3]万志鹏.浅谈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5,19: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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