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中国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中国在近年来逐渐减少了死刑的使用,但仍然是世界上死刑执行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对于这一制度,人们持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可以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同时还能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而也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无法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死刑制度展开思考,旨在探讨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应该或废除。
首先,支持者认为死刑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可以保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他们认为,对严重罪行如杀人、强奸等犯罪分子实施死刑的执行,能够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类似的罪行,从而减少犯罪率。
此外,他们还强调死刑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能够满足公众的正义感,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是一种残忍且不可挽回的刑罚,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认为,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错判或被迫认罪的情况,使得无辜的人被判决死刑。
此外,执行死刑后发现错判的概率极低,而错判案例一旦发生,其恢复和弥补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这不仅是对被判死刑者和其家属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也是对法治和公正的严峻考验。
此外,一些数据显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犯罪分子在决定参与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死刑的威慑力,因此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相反,一些研究表明,死刑制度的存在可能使得罪犯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来规避或抵抗处罚。
因此,一些人主张将死刑废除,并通过其他更为普遍适用的刑事制度来解决犯罪问题。
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首先,中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依赖过高的供述证据、审判不公等。
这也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其次,中国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死刑制度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试图通过死刑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摘要:死刑历来是我国刑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我国最为严厉的刑罚,所以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需要极其严谨。
基于死刑制度本身与我国的现状,分析了废除死刑在我国目前来看是不可行的,保留死刑仍然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基于国际大潮流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所以针对保留死刑,走向废除的方向,提出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构想。
修正和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当之处。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死刑态度;死刑立法;死刑改革Thinking of Death penalty in China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always a very important part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which is the harshest punishment used to deprive the criminal life in China. Thu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very precise in China. Based on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tself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China, a discussion is made that presently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is unfeasible, and thus the reten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definitely necessary.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and Chinese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will eventually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Therefore, a death penalty reform is proposed for keeping track on the way of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ince the present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in the death penalty reforms still demonstrate various weaknesses.Keywords:Death penalty; existence or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Death attitude; Death penalty legislation; Death penalty reform 死刑,在中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在众多刑罚中是历史最悠久的刑罚。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摘要,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入手,探讨死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以及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法;合理性;适用性;改革建议。
一、引言。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死刑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也一直受到质疑。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入手,探讨死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以及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
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性大的罪行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的执行程序和方式,以及对死刑的特殊规定等。
总体来说,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就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而言,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其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死刑可以作为一种终极的惩罚手段,对于某些严重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其次,死刑可以作为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惩罚,有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约。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死刑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存在是合理的。
然而,就死刑制度的适用性而言,死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标准相对模糊,导致了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其次,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导致了对于一些非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能适用死刑,这与死刑作为一种终极刑罚的定位不符。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死刑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四、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
为了解决死刑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死刑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
首先,应当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避免死刑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其次,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避免对于非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适用死刑。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并且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应该谨慎使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带有不可逆转、不可挽回的性质。
因此,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并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尤其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判定程序,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尽管死刑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死刑犯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执行死刑前,给予死刑犯家属和律师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提出申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处罚的同时,也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再次,我们应该及时公开透明执行死刑的信息。
死刑犯的判决和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社会了解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其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死刑犯的隐私权和家庭的尊严,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死刑制度的。
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感和理性思维的社会,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制度,应该思考更为人道和适用的替代方式。
例如,可以考虑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监禁,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人身安全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尽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谨慎适用、保障人权、公开透明和积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现实情况,兼顾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贡献力量。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作者:田俊业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死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手段的方法。
随着人类不断地走向文明,人们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通过介绍死刑存废之争的观点着手,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死刑存废之争限制一、死刑的概念及评价(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具有正当性。
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性,将生命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在刑罚史上,它又是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方式,故又被称为又称生命刑、极刑。
(二)关于死刑的评价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威慑作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的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
死刑被毫无怀疑的使用了几千年,直到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随着对死刑认识的深化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死刑制度。
自从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系统的阐述了废除死刑理论后,人们谈起死刑问题就不能不论及死刑的存废问题。
贝肯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滥施极刑从来就没有使改恶从善。
”这就使我联想到,在我国封建社会秦帝国崇尚重刑治国的时候,频繁地扩大化地使用死刑,然而社会动荡性并没有因此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刑法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表述的是刑法的谦仰性的思想,说的是在刑事立法当中,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
在可以控制处罚程度的时候就要控制处罚程度,这一格言与重刑由于轻刑相对应。
死刑并不是解决各种犯罪问题的金钥匙,因为犯罪是社会积怨的产物。
犯罪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孕育这种犯罪的制度上的漏洞、法律上的空隙、个人权力的干预等等问题。
刑罚从来都不是一本万利的,而且认识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死刑是一种节约的刑罚。
但是事实上从死刑的无形成本上来说,死刑的成本是昂贵的,他即消灭了人的生命,又在满足被害人复仇心理的同时也造成了被告人家属的怨恨,如果死刑被滥用,更会导致社会积怨。
浅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一)
浅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一)内容题要:死刑实施中的公正性问题是伴随着我国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虽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人类在野蛮状态下死刑的随意性,但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错杀、冤杀的问题仍然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社会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于冤案、冤杀问题的关注、批评本身系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理性司法体制的原动力之一。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技层面,需要加大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错杀、实现死刑的社会公正仍然需要各级法院、法官的长期的、艰辛的努力。
再次,在刑法轻刑化、普遍地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趋势的今天,如何减少我国死刑总量、如何减少我们的社会对死刑在调整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安全方面的依赖性不仅仅系从根本上减少冤案、冤杀的治本之策,同时也是我们法制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而作为法官,应当站在历史和今后之间,充分发挥出其在减少我国死刑总量、为我国法制文明的发展进步发挥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公正性予以关注,系实现法制文明进步的最大原动力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如果说奴隶制国家和习惯律的出现系人们开始了从野蛮状态迈向文明的第一步,那么说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系我国彻底告别蒙昧、步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但同时,笔者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都必然地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比如说,伴随着成文法、公开法的出现,法律实施中尤其是死刑制度中的社会公正问题开始成为困扰中国古代社会的难点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在成文法、公开法出现之前,由于法律仅仅由以天子为中心的少数贵族知道并掌握,又由于当时在审判中往往会以占卜等形式披上神秘主义的外衣,作为一般的平民是否真正的触犯了刑律、是否应当被处以死刑以及为何被判处死刑,被惩治者根本就不知道法律的内容;尤其是奴隶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财产,其更是任由主人宰割。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摘要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生命刑,在历史上多有适用。
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废止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物质、精神条件尚未具备的目前,我国不宜废止死刑,而应将死刑的严格限制作为最佳的进路。
关键词:死刑,人道主义,废止,必然趋势,限制死刑一、死刑概念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因此又被称之为生命刑,又由于生命不同于人生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会永远的彻底的消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因此又被称为极刑。
在历史上,几乎各国统治者都把死刑作为应对危害其统治的最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风起云涌,加之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这就是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死刑的存废从法理角度做一思考。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在所有刑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一)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以权力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
法律论文-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死刑制度的弊端日渐明显,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人文背景尚不具各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改革现行死刑制度是必要的,限制死刑理所当然,而废除死刑也作为不懈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存废、思考。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从阶级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已存在,至今以为一些国家所保留。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等一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帏幕。
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适用范围愈来愈小了,生命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刑罚发展的趋势。
目前,死刑正成为我国一个引人注目的现实问题,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弊病丛生。
(一)死刑罪名辐射面过广我国的死刑罪名较多,据统计,我国刑法共有67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侵犯财产2种,妨害社会秩序8种,危害国防利益2种,军人违反职责11种。
只有渎职没有规定死刑。
由于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过广,与此相适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数量也较大,具有重刑主义倾向。
(二)死刑的部分罪名缺乏等价性我国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大量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
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这两种犯罪的死刑,其主要理法是:对以获取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适用死刑明显缺乏等价性,有将生命价值量化为物质利益并进而漠视生命权的弊病。
在刑法规定了死刑的罪名中,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随处可见。
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绑架罪、拐卖人口罪、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
(三)死刑的部分罪名不具有合理性就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言,投敌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不具有直接危及国家存续的可能性,又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因素,对其规定死刑,既不合公正性的要求又不合效益性的要求。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也是一种引发争议的话题。
在很多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或者停止执行。
然而,在中国,死刑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尽管执行的标准和程序有所改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国是世界上死刑执行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截至2021年初,中国的几种罪行,如谋杀、叛国罪、贪污罪、极端恐怖主义罪等,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根据官方数据,每年大约有数千人至数万人被判处死刑,实行死刑的数量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
在中国,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但是也有很多争议。
批评者认为,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些缺点,如错误判决、公平性问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
而支持者则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死刑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中国的死刑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死刑制度能够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中国社会中,犯罪行为相对频繁,因此有必要保持严厉的惩罚力度,以减少犯罪率。
此外,死刑制度还可以为受害者家属和一些社会成员带来安慰和正义感。
然而,死刑制度也带来了某些社会上的问题。
由于死刑的执行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案件质量和程序公正性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此外,许多人认为,死刑执行会引发人权问题和公共道德的争议。
基于这些问题,不少人对死刑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反感。
如何改革中国的死刑制度?鉴于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人呼吁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
这种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基础上,采取更为严密的标准和程序,从而提高判决质量和程序透明度。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死刑的审判程序。
保证在刑事审判中进行伦理标准和价值观的评估,保护被告人和原告人的权益。
2.减少死刑数量。
执行死刑应避免过分强调量刑结果,而应依据案情及量刑应考虑多种量刑方式,以达到处罚的效果。
3.采取多元化量刑方式。
要考虑将律师推荐制度逐步推广至本地审判法院,增强刑事集体制其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敏感性,在法定枢纽/机制上增加一些检查和平衡系统,以保障裁判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文献综述】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文献综述】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及思考(一)国内外研究现状1、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屡屡受到质疑。
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
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
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
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正式决定废除死刑。
据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从地域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欧盟所有国家在内的欧洲和美洲,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巴拿马、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等,而64个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则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亚洲,如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表投票表决中,以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
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2、死刑制度的国内现状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
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第一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从古到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8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现代资本主义人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中国未来对死刑政策的抉择应该是通过立法、司法及程序上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行“少杀”政策,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并最终实现死刑的全面废除。
一、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目前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刑法进一步向着理性化、人性化的道路发展。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入或即将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
据资料记载:二十世纪是全球废除死刑风起云涌的一百年,在1899年世界上有3个国家全部废除了死刑,1995年底之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该年,南非顶住了国内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压力,毅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西班牙于同年彻底废除了死刑制度;2000年10月底,世界上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76个全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3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这个趋势仍在继续。
例如,整个欧洲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
在这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如果哪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获准加入欧盟。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死刑,另有15个国家废除了除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和地区实践中已实际废除死刑(虽然立法上未废除死刑,但过去10年未执行过死刑,且确信不执行死刑的政策)。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科技信息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同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
中国古代阶级社会的历史长达4000年之久,随着历史的进程,每一代生产力水平都较前代有所发展,有所进步,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与奴隶社会相比,生产力的状况差距相当大。
死刑制度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广泛运用死刑到逐渐少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的情况我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
1997年的刑法中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
死刑适用数量的排列顺序为:第一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七位是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我国死刑高使用率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于立法中规定了较多的死刑罪名。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来使用死刑。
(一)刑法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条款,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我国刑法第48条对于死刑适用对象做了实质性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也就是俗语说的“罪大恶极”。
从立法本意上讲,罪大恶极或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时并未把罪行极其严重作为判处死刑的必要条件。
其表现就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极少有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属“罪行极其严重”或“罪大恶极”进行分析证明。
另一方面是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问题。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达到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
但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上似乎并没有体现这一点。
再加上罪大恶极本身就没有什么具体的客观标准,容易造成人们对罪大恶极理解的混乱。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我国刑法第48条又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精选]关于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精选]关于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在所有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
由于其严厉性,死刑的使用在各个国家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它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的必要惩罚,对受害者和家人是一种公正的补偿;另一方面,它被认为是不人道、不公正的,对罪犯可能是一种过度的惩罚。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死刑具有合法性。
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死刑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
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如谋杀、恐怖主义等,死刑被视为一种公正且必要的惩罚。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如果不加以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对其他公民的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
然而,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在执行死刑前,必须经过公正的审判和上诉程序,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保障。
同时,死刑的执行必须慎重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犯罪的性质。
对于一些犯罪,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可能过于严厉,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原则。
其次,从人权和伦理角度看,死刑被认为是不人道和不公正的。
尽管死刑被视为对某些犯罪的必要惩罚,但许多人认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一种过度的惩罚,违反了人权和伦理原则。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因此,对于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必须持谨慎态度。
此外,死刑还可能导致司法误判。
由于司法系统的错误或人为因素,有时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
如果对无辜的人执行了死刑,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这不仅对被执行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从社会角度看,死刑的存在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分裂。
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公众可能会对罪犯产生强烈的愤怒和不满情绪。
这种情绪可能导致对罪犯的过度惩罚或报复心理。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贫困者、少数族裔等,他们可能面临更大的被判刑和执行死刑的风险。
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
在面对死刑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和全面权衡。
对中国死刑制度 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思考;内容摘要:中国的死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问题。
死刑政策、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
本文试图对我国的死刑问题作一深层次的反思和探讨。
以期国人能对死刑问题有一全面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
; 关键词:死刑; 立法; 存废;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 一、历史的回顾; 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可以和人类的法律史一样久远。
中国历史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
历代统治者虽然无不标榜儒家的“仁义道德”,高唱“德主刑辅”的赞歌,而实行的却是血淋淋的暴政。
在推行暴政、践踏人权、窒息真理、扼杀民主的专制主义统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强化,以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一部中国死刑的发展史,对于今天的每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部难以忘却又不堪回首的沉重历史画卷。
这一画卷所展示的不仅仅是一种刑罚制度和刑罚死刑的历史轨迹,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由愚昧走向文明、由专制趋向民主的艰难历程。
; 二、新中国的死刑立法;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
1979年刑法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许多限制其适用的条件。
体现在:(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
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
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摘要】死刑制度自古至今一直存在,不断受到争议和质疑。
本文从历史,现状和争议性三个方面入手,对死刑制度进行分析。
在从评估效果、探讨合理性、分析执行程序、探讨法理基础和探讨人权保障等角度深入研究死刑制度的各个方面。
通过对死刑制度的深入思考,得出了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必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同时提出了一些对死刑制度的深刻思考。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死刑制度的各个方面,引发对死刑制度的审视和思考,从而进一步推动死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死刑制度,历史背景,现状,争议性,效果评估,合理性,执行程序,法理基础,人权保障,改革必要性,未来发展方向,深入思考。
1. 引言1.1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至古代文明时期。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制裁重大罪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文明都有记录对犯罪分子实施死刑的情况。
死刑在中世纪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当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
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欧洲国家逐渐对死刑进行了限制和改革,强调人权和人道主义。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废除死刑,将其视为一种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方式。
死刑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并得到实施,包括一些发达国家。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犯罪惩罚的认识和演变过程。
其在不同文明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对死刑制度的看法和态度。
对死刑制度的讨论和争议也正源自于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1.2 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制度的现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巨大的差异,有的国家仍然严格执行死刑,而有的国家则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停止执行死刑。
根据全球死刑观察组织的统计数据,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采取死刑的制度,其中中国、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死刑执行数量居高不下。
与此一些国家逐步废除死刑,或者将死刑逐渐限制在极少数案件中使用。
我国死刑制度立法之思考
我国死刑制度立法之思考[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具体是分别从等量报应、等价报应和一般功利、特殊功利的角度来分析死刑存在的正当性,由此得出我国目前死刑制度的设置应当以报应为基础,以功利为目标,才能使死刑的适用真正体现公正和正义的结论;然后再从目前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关于死刑制度的立法上来分析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罪名、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复核程序等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得出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名的增减设置、死刑案件审理中书面审理的弊端、死刑复核程序急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应当以限制死刑为价值目标等从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结合,来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整体构造的设计的结论;最后从目前国际上的死刑存废情况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预言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方向。
; [关键词] 报应主义;功利主义;死刑罪名;复核程序; 一、前言; 死刑(Death Penalty)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因此又被称之为生命刑,又由于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会永远地彻底地消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因此又被称为极刑(Great Criminal)。
; 或许正是由于死刑极致的严厉性才使其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至今在许多国家存在着、适用着。
在我国夏王朝即有“大辟二百” 之说,所谓“大辟”既为死刑。
对此,沈家本考证曰:“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 死刑历经数千年,只在唐朝时期曾将其大赦为重杖和流罪,但时隔不久即加以延续,及至清末则演化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和凌迟” .虽然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有200余年的历史,但是时至今日中外刑法学界仍然没有定论,死刑制度依然在许多国家存在着。
我们知道,任何刑罚的设置都是基于一定的刑法法理,以体现刑罚设置的正当性并使刑罚体现刑法正义性的功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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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自从有了犯罪时起,就有了死刑,它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主刑之一,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剥夺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而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具有不可逆性,因而历来受刑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在当前世界上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存废问题更是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各国死刑制度也必然随之进行调整并慢慢走向消亡。
但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分析,结合目前世界上死刑保留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的基本观点以及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一长期政策,阐述了我国目前完全消除死刑制度不具备的条件以及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制度完善目录前言 (1)一、死刑概说 (1)(一) 死刑的概念…………………………………………………………………………l(二) 死刑的基本特征 (1)二、我国死刑制度度的现状 (2)(一)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2)(二) 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 (2)(三) 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 (2)三、死刑存废之争 (3)(一) 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 (3)(二) 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4)四、对我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4)(一) 从我国物质条件看死刑制度 (5)(二) 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5)(三) 对我国死刑制度未来命运分析 (5)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7)(一) 增加死刑规定的可操作性 (7)(二) 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 (7)(三) 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8)(四) 增加死刑犯的赦免权 (9)(五) 适当减少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 (10)结语.............................................................................................1l 参考文献 (12)致谢词 (13)前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从刑罚诞生的一开始,死刑就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面世后,其中关于死刑存废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
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的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
本文试图通过对死刑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等死刑的基础理论方面以及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及其政策的介绍和分析来探讨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一些完善措施,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些论著对死刑问题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观点。
一、死刑概说(一) 死刑的概念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
同时由于剥夺生命不同于剥夺自由,人身自由被剥夺后尚可恢复,而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因此死刑( 主要是就死刑立即执行来说) 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故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严厉性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的重要特征。
死刑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执行是不可逆转的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犯罪,分子一旦被执行死刑,是不可能恢复行刑前的状态的。
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会永远的,彻底的消失。
而自山刑可以通过释放或给予国家赔偿来弥补,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弥补。
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第二,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损害是其他刑罚所不及的。
死刑的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消失。
生命消失了,作为人的一切权利也就随之消失了。
第三、死刑剥夺的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生命是人作为活体存在的唯一标志,是一切权利的载体,是人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
没有了生命,人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因此,相对于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死刑是最严厉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一)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我国关于死刑的具体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不可不杀,不可多杀,要少杀、慎杀”。
“不可不杀”表明我们国家在现阶段还有必要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要少杀、慎杀”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
而“不可多杀”又被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这样一个死刑政策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曾经指导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也收到了良好的适用效果。
但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严打”开始,在“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影响下,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发生了动摇,死刑随之而大量适用,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演化到了“可杀可不杀得也要杀”。
虽然我国对死刑的数字是严格保密的,但是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最多己是公开的秘密。
(二)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
从1979年刑法中的28个死刑罪名到1996刑法中的67个死刑罪名,这样一种趋势反映了立法者意图通过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种努力。
但是事实证明犯罪率并未因为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
(三)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死刑的立法规定,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适用。
司法机关要正确地掌握死刑标准,对于限制死刑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目前的死刑刑事政策和立法表现出对死刑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往往也极其青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方可审理和判决死刑案件。
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经常看到很多判决死刑犯人罪行的公告,而且更替频率颇高,有时甚至一周换一批,可见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年所判处的死刑犯有很多。
而且即使这样,人们还觉得死刑的判处率不高,要求多判重刑,多判死刑,从而来控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
值得注意的便是2003年,全国著名刘涌案,在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在某些压力下,最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这个案子正好体现了我国目前司法界对于死刑的态度:对死刑的极度青睐。
另外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忽视这些情节,仍然判处死刑。
[1]总之,目前在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在法官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极度的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歹匕刑,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死刑被迷信化,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
[1]严健《从死刑在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三、死刑存废之争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一部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爆发了一场延续至今的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之争。
(一)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死刑的运用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至今已运用了数千年之久,许多人历来认为“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理所当然的。
报应论便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
”康德便是一位死刑保留论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
基于报应主义,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
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同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的决定。
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
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1]康德的理论可以说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黑格尔也是一名死刑保留论者,与康德不同的是,他主张刑罚等价报应。
他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
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一生命是无价之宝一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2]作为死刑的强有力的拥护者,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若犯法三四次以上,公民的生命受其威胁,而非监禁等其他刑罚所能制止,则不得不用最后之方法一斩首之刑。
对于那些虽终生监禁而仍累次危及他人生命的人,不得不高悬死刑之剑以恐吓之。
刑事证学派代表人物加罗法洛亦是一名死刑保留论者,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即排斥出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
对社会道德观的侵犯是一种永久精神异常的症状,该症状导致主体永远不能进行身体生活。
因此他断言,死刑只能适用于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
而死刑正是一种完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有效方法,因为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当然也就剥夺了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
他指出:“我们也不能否认死刑对所有较次等级的犯罪具有条件反射作用。
仅仅是这种刑罚存在和随时都可被适用这一事实,就是对所有具有犯罪倾向者的一个阻力……我们甚至可以[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页-157页。
说,死刑对那些并非它的恐吓对象的人具有最大的威胁力……。
[1](二)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
他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这份尽量少的自由中当然的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从而论证了死刑的非公正性。
另外,贝卡里亚还从人道性对死刑发难,他指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2]虽然他并未具体说明死刑为什么不人道,但是却为后来的学者们创立了废除死刑的又一立论,即死刑不人道。
边沁是著名的功利学派学者,他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作了个比较和权衡,并将死刑相对于终身监禁是一种不符合节俭性的多余的刑罚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