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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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A.环境影响评价结论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D.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答案】 A2、依据《土地管理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是( )A.国务院B.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案】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建设项目属于“海岸工程”的是()。

A.滨海大型养殖场B.跨海桥梁工程C.围填海工程D.海底隧道工程【答案】 A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A.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跟踪评价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3年真题]A.跟踪评价的结论应当是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包括的内容B.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C.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其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D.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答案】 D6、2018-3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时段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年内开展B.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年至五年内开展C.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年内开展D.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答案】 D7、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下列属于生态空间的是()。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O一八年八月目录1工作简介 (5)1.1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5)1.2主要工作过程 (5)2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6)2.1基本原则 (6)2.2总体思路 (7)2.3技术路线 (7)3工业涂装工艺技术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 (8)3.1涂装定义 (8)3.2涂装应用领域 (8)3.3工业涂装所用涂料 (8)3.4工业涂装基本工艺过程 (10)3.5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 (11)3.5.1工业涂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 (11)3.5.2工业涂装排放的主要VOCs类别和组分 (12)3.5.3工业涂装排放的VOCs对人体和环境的毒害性 (14)4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 (16)4.1基体表面预处理产生粉尘的治理 (16)4.2“过喷漆雾”的治理 (16)4.2.1湿式漆雾净化法 (16)4.2.2干式漆雾净化法 (19)4.2.3半干式漆雾净化法 (20)4.3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 (21)4.3.1含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况 (21)4.3.2使用无VOCs涂料——静电粉末喷涂技术 (22)4.3.3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 (23)4.3.4采用空气喷涂之外其他施涂工艺 (25)4.3.5直接燃烧 (25)4.3.6热力燃烧(TO) (25)4.3.7催化燃烧(CO) (26)4.3.8活性炭吸附 (26)4.3.9沸石转轮吸附 (27)4.3.10几种VOCs治理技术比较 (28)5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9)5.1美国 (29)5.1.1法规和标准体系 (29)5.1.2对工业涂装的要求 (29)5.2欧盟 (30)5.2.1法规和标准体系 (30)5.2.2对工业涂装的要求 (32)5.3日本 (36)6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 (36)6.2特别地区 (37)6.2.1香港 (37)6.2.2台湾 (37)6.3各地对工业涂装的综合性排放要求 (38)6.4各地对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的排放要求 (41)6.5各地对家具涂装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5)6.6广东省关于集装箱制造涂装工序排放量标准 (48)6.7国家和上海关于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8)6.8关于汽车维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0)6.8.1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0)6.8.2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 (51)6.9摩托车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7我省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调研和监测数据分析 (52)7.1与工业涂装有关的产业概况 (52)7.2实地调研相关行业企业的排放情况 (53)7.2.1调研的相关行业典型企业 (53)7.2.2典型排放监测数据 (55)8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 (65)8.1标准的特性和结构 (65)8.2标准的范围 (65)8.3术语和定义 (66)8.4时段划分 (67)8.5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 (67)8.5.1行业区分 (67)8.5.2污染物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 (68)8.5.3VOCs的种类及浓度限值的确定 (69)8.5.4颗粒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73)8.5.5恶臭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74)8.6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75)8.7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 (79)8.8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80)8.9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81)8.10监测要求 (83)8.10.1两部分要求划分 (83)8.10.2VOCs排放浓度的检测 (83)8.10.3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83)8.11实施与监督 (84)9技术可行性、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84)9.1技术可行性分析 (84)9.2环境效益 (87)9.3经济效益 (88)10意见分歧处理依据及结果 (88)11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88)11.2现实需要 (89)11.2.1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 (89)11.2.2现行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监管需要 (90)11.2.3工业涂装领域健康发展的需要 (90)12对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90)1 工作简介1.1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此类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辽环函〔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0年2月21日附件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摸底我省工业炉窑的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

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现有工业炉窑排查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确保辖区内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全面完成。

严格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各部门联动执法,建立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开展镁硼、陶瓷等涉工业炉窑工业园区与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选取重点行业、重点炉窑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建材、有色、钢铁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摘要:
1.大气十条的概述
2.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3.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4.未来展望
正文:
【大气十条的概述】
大气十条,全称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为应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空气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大气十条自2013 年开始实施,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年限为五年。

第一阶段(2013 年-2017 年):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科技支撑。

第二阶段(2018 年-2020 年):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治理力度,降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争取实现空气质量的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2021 年-2025 年):主要任务是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成果,提高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空气质量得
到了明显改善,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未来展望】
尽管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全国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25%左右。

201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二、实施目标《方案》的实施目标是:1.到2020年,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8%、15%、10%左右,细颗粒物(PM10)污染得到有效控制;2.到2035年,大气质量总体改善,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车用清洁能源比例显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方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措施:1.推进大气污染源头管控。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船舶等领域的治理,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

2.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领域的源头治理和污染防治,推进VOCs等特定领域排放治理,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3.发展低碳能源。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和清洁煤电的建设和推广。

鼓励采用天然气、沼气、垃圾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4.优化能源结构。

促进就近用能,推行污染物交易制度,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回收利用。

5.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为各地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运行机制要推进《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国务院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序推进。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辽财经[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3〕335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环保局:现将《辽宁省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5月13日辽宁省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等规定,省财政设立了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

为规范蓝天工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其他有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对各市(含直管县,下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二)省政府确定的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第五条对省政府确定的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建设等项目全额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适当补助。

第六条安排各市的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工程形成新增削减能力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分配专项资金。

某市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年度规模×某市考核得分×某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有关市考核得分×该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考核得分计算细则及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大政发[2000]8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大政发[2000]8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大政发[2000]85号2000年8月17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控制扬尘污染1、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环保标准。

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围挡;房屋建筑要实行封闭式施工;场地内土堆、料堆要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工地道路要铺设石渣路面;工地出口处要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做到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要随拆随洒水,拆除后不能立即进行建筑施工的,拆完后应进行简易绿化;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装卸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撒,楼内、楼顶建筑垃圾要指定专人清除,施工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地点排放;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各工地必须有专职人员,对工地环境保护及进出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政设施、地下管网施工时,产生的废土应随产随清,确需临时堆放的,必须围挡,不得散放在车行道上。

施工过程中要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完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切实做到组织、责任、投入三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所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方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有效控制全省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一)200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大连市、沈阳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分别于1999和2000年底前,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到2000年底前,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控制目标:1、二氧化硫:丹东、营口、朝阳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内;抚顺、铁岭、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本溪、锦州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5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9月22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合理确定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六)受理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辽宁省臭氧污染防治现状

辽宁省臭氧污染防治现状

辽宁省臭氧污染防治现状需要了解的是,臭氧污染是指大气中臭氧浓度升高,对人体健康和植物生长造成危害的一种大气污染现象。

据统计,辽宁省主要发生在夏秋季节,尤其是在高温、强辐射和高湿条件下,臭氧生成和累积的速度明显增加。

臭氧主要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产生危害,对植物的生长也会造成损害,严重影响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辽宁省,臭氧污染的防治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在政策层面,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对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加强了对工业企业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

在技术手段上,一些新兴节能环保技术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比如电动汽车的推广、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等措施。

在监测系统方面,辽宁省建立了完善的大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准确地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提升了监管效能。

辽宁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臭氧污染依然是一个相对突出的问题。

臭氧污染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紧密相关。

而在辽宁省,特别是在沈阳和大连等工业城市,氮氧化物和VOCs的排放量相对较大,成为了臭氧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减少氮氧化物和VOCs的排放成为了治理臭氧污染的关键。

目前,一些企业的排放仍没有达到标准,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管理监管不力的问题,这给臭氧污染的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还不够成熟,对于臭氧污染的治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目前,针对臭氧污染的防治技术主要包括加强尾气排放控制、推广清洁能源、加强粉尘治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等措施。

这些措施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技术难度和成本问题,对于一些小微型企业来说,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需要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提高臭氧污染的治理效果。

环境管理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也是影响臭氧污染防治的一大问题。

辽宁省的环保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监督体系,加大对于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

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罚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加大对违法排放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提高对环境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一批

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
1.首次发现;
2.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
L首次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9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证数据完整有效的。
11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L首次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8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辽环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已经第13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4日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179号),结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落实“三定”规定进一步定岗定责定流程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18〕151号)、《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环人事〔2018〕112号)和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如下: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厅、办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

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密码、印章、值班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机关固定资产配置采购及管理、住房补贴、公务接待及车辆、房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

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定,不得为违反()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国家生产政策B.建设产业政策C.环境产业政策D.国家产业政策【答案】 D2、某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拟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

A.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D.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答案】 B3、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下列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B.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C.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D.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己建成的与供水建设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答案】 C4、某热电联产火电机组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试行)》,不属于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是()。

A.冷却方式变化B.排烟高度降低C.配套灰场重新选址D.供热替代量减少10%以下【答案】 D5、某露天贮煤场,煤炭贮量40万吨,堆高12米,采用10米高的防尘网进行扬尘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该贮煤场应进一步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

A.置挡煤墙B.定期压实煤堆C.围绕煤堆建2米高的实体围墙D.防尘网高度加至12米以上,并对煤堆进行有效覆盖【答案】 D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 ) 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研究

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研究

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餐饮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餐饮业在辽宁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随着餐饮业规模的扩大和油烟排放量的增加,油烟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油烟污染不仅对环境造成影响,还直接威胁居民的健康。

目前,我国针对餐饮业油烟排放颁布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现行标准的分析、对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的调查,以及对相关政策法规和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为完善和改进油烟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减少油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调查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探讨油烟排放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从而提出改进油烟排放标准的建议,为有效控制油烟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提供科学参考。

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分析,探讨油烟排放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为完善现有管理体系提供支持和建议。

本研究旨在促进辽宁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完善和落实,推动餐饮业油烟排放治理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贡献力量。

2. 正文2.1 现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分析现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分析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以及对辽宁省实际情况的适用性分析。

在国内,目前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及废水排放标准》和《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等,其中《餐饮油烟排放标准》是对油烟排放浓度、颗粒物、气味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并未达到标准要求,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排放浓度超标、控制设施不完善等。

对比国外先进地区的油烟排放标准,可以看出我国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加强对颗粒物和气味的监测和控制要求,建立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1]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SE
【摘要】辽政发[2018]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加快解决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页数】30页(P6-35)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1]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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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18]16号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J], 陕西省人民政府;
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J], 延安市人民政府;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J],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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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将第二款中的“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修改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领域,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三、在《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

四、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分类管理”修改为“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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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及大气污染物回收综合利用,对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制定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促进排污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内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二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

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行总量削减和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核定。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在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实施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本省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等为一体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数据管理平台,实现部门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为全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督察常态化。

对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办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提供便利。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

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清洁供热实施方案,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发展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

市、县建成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单台燃煤锅炉的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一)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三)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四)加强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五)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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