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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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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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第二节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与次区域规划 (2)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3)第四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8)第五节专题研究、支撑研究、行动规划、规划评估 (10) 第六节城市设计 (11)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13)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13)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14)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6)第一节建筑间距与日照标准 (16)第二节建筑退线 (19)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 (21)第四节建筑场地 (22)第五节建筑外立面设计 (24)第六节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25)第五章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29)第一节公共开放空间 (29)第二节公共艺术工程 (34)第六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38)第二节城市轨道交通 (41)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 (45)第四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47)第五节机动车停车场(库) (49)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50)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53)第一节总体要求 (53)第二节给水工程 (53)第三节排水工程 (56)第四节电力工程 (58)第五节通信工程 (59)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供热工程 (64)第八节环境卫生工程 (65)第九节管线综合与综合管廊工程 (67)第八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71)第一节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要求 (71)第二节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72)第九章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 (74)第一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事项 (74)第二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的市、区两级分工 (74)第三节规划许可审查要点 (75)第十章附则 (92)附录 (93)附录一用词说明 (93)附录二名词解释 (94)附录三计算规则 (101)附录四图示 (102)附录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参考文献 (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关于制定《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说明.doc

关于制定《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说明.doc

关于《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建筑外立面作为建筑外表面、街道侧界面,在建筑和城市中起着传承文化、承接历史的作用。

建筑外立面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2004年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提出“……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中也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整治做出了初步规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涉及到建筑立面管理。

但是,我市对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详细规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缺乏实施层面的政府规章指导日常工作。

为此,制定《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我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工作。

《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

为了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送审稿)》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的职责划分,《办法(送审稿)》第三条分层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二)关于规划管理。

为明确建筑外立面审批内容和审批机关,《办法(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对设计审批和附加设施审批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建设管理。

为保障立面施工严格按照已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办法(送审稿)》第七条对立面施工进行了规定。

此外,第八条对新建建筑外立面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的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定。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按程序先变更选址意见书。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设计等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五)负责城市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doc/f35297730.html,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青政办字[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文号
青规字〔2018〕58号
主题类别
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规字〔2018〕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青规字[2018]58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2-28 阅读次数: 3661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年7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使《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建筑规划管理的需要,决定对《暂行办法》做以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定区域。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管区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和停车场地不准改作他用,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等,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五、第三章名称修改为:“工程报批和规划验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如涉及市二、公用、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现将《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及说明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公众登陆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1年2月15日。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及说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以及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各市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依据职能对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对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意见。

市、各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当多于公务员委员,具体组织形式、工作职能、议事制度等由市、各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依法实行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生态宜居、合理布局、集约建设、节地节能、防灾减灾的原则,缩小城乡、城区差别,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工作,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照测绘成果,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进行检查核验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展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适用本规定。

- 1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要求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包括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二)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全部竣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位(包括车位划线)等建设到位。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含临时施工围墙、围挡)等已全部拆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予以保留的除外。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需处置完毕。

(五)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成果》。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办理程序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自查,并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受理与内外业核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 2 -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核实。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主要内容摘选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主要内容摘选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主要内容摘选附件2:《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主要容摘选总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职能的拓展提升,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建设海洋经济示区;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按照全域统筹、海陆统筹、城乡一体、集约紧凑发展的要求,实现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市行政区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和平度市,陆域面积11282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2240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指市区的环胶州湾沿岸地区,包括胶州湾东岸的市南区、市北区、沧区和崂山区,胶州湾北岸的城阳区和红岛经济区,胶州湾西岸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心城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其中胶州湾东岸面积为581平方公里,胶州湾北岸面积为553平方公里,胶州湾西岸面积为27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6143平方公里,包括陆域面积4360平方公里,近岸海域面积1783平方公里。

陆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面积为3230平方公里;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田横镇、金口镇,面积为510平方公里;胶州市毗邻胶州湾的九龙街道办事处相应区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胶东街道办事处、哥庄镇(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面积为150平方公里;大沽河地下水源地保护区,面积为420平方公里。

近岸海域包括:胶州湾,面积365平方公里;自海岸线向海15米水深线所围合的区域,面积1418平方公里。

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城市发展目标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围绕实施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 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规字[2008]17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规字〔2008〕17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同意以部门发布形式予以发布。

现将《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此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
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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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征求意见稿)青岛市规划局2004年6月目录第一篇总则 (2)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3)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 (6)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9)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建筑间距 (14)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17)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 (20)第四章建设场地 (20)第五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22)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环境绿化 (31)第二章环境公用设施 (37)第三章户外广告物 (43)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46)第五篇城市规划测量管理第一章城市规划测量的一般规定 (56)第二章规划选址测量 (56)第三章建设工程放线 (57)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61)第五章日照分析测量 (65)第六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67)第六篇附则 (69)修编后记 (70)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主要结合青岛市的自然条件、城市文化和城乡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细则;青岛市域范围内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规划与建设,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1.4 本细则主要作为《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并同时参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并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2.1-1)的规定;对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确定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符合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可分为直接相容和可相容两种情况:直接相容是指拟定用途与原用地性质完全符合,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是指拟定用途与原用地性质不完全符合,但基本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1.4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省人民政府。

2.1.5 建设用地安排应遵循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并随时代的发展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调整适时调整。

2.1.5.1 城市公共广场或公共绿地的间距不宜小于500米;2.1.5.2 公共厕所间距应不大于500米;2.1.5.3 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或规范,同步建成各种配套公建项目,并设置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管理用房。

新建居住区应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2.1.6 在各类建设用地中,均应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

(本页为表2.1-1: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均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确定。

在不超过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2.2-1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 建设基地或项目类型建筑密度(Max)容积率(Max)居住用地别墅(独立式)15% 0.3 低层(联体式)25% 0.5 多层住宅25% 1.2 中高层住宅20% 1.8 高层住宅20% 3公共设施用地办公建筑多层25% 1.5高层20% 5.0 商业建筑多层55% 3高层45% 4.5 综合建筑多层40% 2.4高层30% 6.0休疗养度假建筑低层20% 0.3多层25% 0.8中高层25% 1.8高层25% 2.5工业仓储用地工业仓储建筑单层50% 0.5多层40% 2.4单、多层45% 1.5绿地公共绿地5% 0.05防护绿地0 02.2.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成片开发地区,原则上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按表2.2-1规定的指标执行,其建筑容积率应按表2.2-1规定的指标折减10~25%。

2.2.3 表2.2-1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如综合楼基地等),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4 对未列入表2.2-1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中公共设施用地内类似项目的指标确定,并应符合有关专业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2.5 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有关法规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开放空间的定义、条件及计算方法见本篇第2.6.15条。

2.2.6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2.2.7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2.3.1 特殊地区主要指城市风貌保护区、城市海岸带、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在此类地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进行建设、管理。

2.3.2 城市风貌保护区青岛城市风貌保护区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进行建设、管理。

2.3.2.1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逐步更新完善保护区功能。

尤其要保护好青岛老城区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保护好历史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道路格局、道路或街坊尺度、行道树以及道路两侧的围墙、挡土墙等。

2.3.2.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四面坡瓦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调以红色屋顶、淡黄色外墙为主;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檐口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以下,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应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物、构筑物,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应满足风貌保护要求。

2.3.2.3 应保持保护区内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2.4 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保护点内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时,应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不得随意改变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须按原状进行翻修或重建。

保护点周围环境及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均应与保护点相协调,并不得遮挡对保护点的景观视廊。

2.3.3 城市海岸带青岛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

海岸带规划建设的具体控制范围见2.6.20条。

2.3.3.1 必须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3.3.2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

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3.3.3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3.3.4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须严格按规划进行控制。

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和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

其他村庄应按“近限远迁”的原则进行控制。

2.3.3.5 要保持滨海岸线景观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的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3.3.6 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

新建建筑物的体量、形式、色彩等应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2.3.3.7 海岸带建设用地范围的前沿应以海岸线(沿海岸黄海高程系2.2米等高线)为准。

海岸带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地上一层的室内地平标高,应密切结合当地水文气象条件,严格按有关法规或规范确定。

2.3.3.8 应逐渐完善滨海地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以及公共照明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应强化标识系统和无障碍设计;滨海地段公用设施的设置应尽可能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3.4风景名胜区青岛市所属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主要应包括崂山、小珠山和大泽山等自然风景保护区。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规划建设必须执行或参照的相关法规、规范与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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