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逄法律制度
财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迁简化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讲人:黄力群
第二章重点知识框架
• • • • 1、支付结算的定义和主要的支付工具 2、企业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约束 3、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和管理 4、票据的种类,各种票据的特点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P59 • 1 、支付结算的定义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向另一 方转移。 • 说白了,支付结算就是生意做好了, 把钱付了这个行为。是现金付,还是刷卡 付,就是本章后面几节的内容。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2 、现金的使用范围:①工资,奖金,福利 费和差旅费,②劳务报酬(稿费,发明奖 励等),③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④结算 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 注意:超过结算、库存现金限额: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单位的库存 现金限额。边远地区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 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每年 核定一次。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6、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 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②原则上需通过依法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 户进行 • 你不但必须去银行,而且还要开户 • ③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 要求还真多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注意:票据其实就是汇票,本票,支票的 合称。结算凭证其实就是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的合称。 • 涉及单位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需要签名加 盖章,涉及个人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 只需要签名或者盖章。
分节知识点汇总概要
• • • • 2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注意:银行不是资金清算的唯一机构! 3 、支付结算的特征 ①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金融机构进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其实就是央行。周小川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
办理主体:银行(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商户)(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的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去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布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决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二节现金管理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里对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RMB,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金属铸币以及他作辅助使用的铸币;纸币或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是指包括金属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财经法规课件之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三、商业汇票 • 1.概念: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承兑人承兑, 到期日支付。根据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 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2.商业汇票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示 付款期为到期日起10天 • 3.出票人不应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但若签发 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判断) • 4.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背书人指转让票 据的人,被背书人是受让票据的人。保证 人应为票据债务以外的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 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 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户 (判断) • 只要有独立核算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即 自然人除外)均可开立,包括:个体工 商户、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等
• 六、一般存款账户 • 1.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只能现 金缴存,不能支取 • 2.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没数量限制 • 七、专用存款账户 • 1.概念: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开立的账户 • 2.范围:基建、预算外、粮棉油收购、社保、住房、 证券交易、党团工会经费、银行卡备用金、收入 汇缴 •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只能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不能办理现金收付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托基 金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 3.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0天 • 4.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 5.对空头支票进行处罚(又称支票的可靠性 即出票人只能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 • 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1000罚款,及支票 金额2%赔偿 • 6. 空白支票的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在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7.现金支票丧失后可挂失止付,而转账支票 却不能。转账支票可背书转让,而现金支票 却不能。
• 六、票据及凭证填写要求 • 1.中文大写:正楷或行书(不能草书、隶书),贰和 万字,不得自造简化字,可用繁体字 • 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 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金额大写在少数民族地 区或外国使馆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外国文字 • 2.以元为止的应加“整或正”,角后可不写整、分不 能加整 • 3.大写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金额与“人民币” 之间不得留空白,大写栏不得预印“仟、佰”等字 样 • 4.注意数字中含“0”的数字的大写,按汉语规律写, 数字间不管有几个“0”,均写一个“零”,万位和 元位的零可省略 • 如:10050.70:人民币壹万零伍拾元(零)柒角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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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以汇票、支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为主体的支付工具体系。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由出票银行签发)1.银行汇票可以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提现。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一不可。
(一)汇票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同城异地结算均可。
持票人急需资金时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
转让。
银行急需资金可以向中央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它商业银行转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同城异地交易均可。
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
承兑人作为付款人……(80页)。
二、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银行本票:银行及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最长
不超过两个月
商业本票:银行以外的法人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
注: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在开户银行)、付款人(金融机构)、收款人或持票人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等结算方式。
与支付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法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在开户银行)、付款人(金融机构)、收款人或持票人
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只能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只能转账,适用于同城范围内划转款项。
普通支票:(没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支取现金可用于转账。
在上角划有两条平线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签发支票有作成(是指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和支票的交付(是指将票据交他人占有)两部份构成。
作成和交付是票据、出票行为构成的两个必备条件。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6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支票字样是支票文具是区别汇票和本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支票在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备书转让。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广义上的票据有证券凭证:如股票、发票、提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
汇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
银行汇票---出票人签发
本票(银行本票)
出票人签发
支票
出票人签发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商用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开户银行承兑·为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为企业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7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定日付款、定期(一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3日内办理承况或拒绝承兑。
银行承况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采用定日付款。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
背书不设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