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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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_-《.科技凰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设想陈俊(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700)——以民事审判为视角腑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j司法民主的重要事J度,但多年来的实麓却来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文幸以民事审判程序为视角,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帝l,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初步设想。

r’饫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完善f_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审判公正、制约国家权力等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多年来的实施始终不能尽如人意。

供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动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发现“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很少”。

鉴此不少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渊源于国外陪审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我国的诉讼文化、民众,∽型黼不入,应予废止。

但笔者不以为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体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体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司法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理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

从这个层面来说,该制度的戏台意义更甚于其法律意义。

0人民陪审员制度时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借助民意的表达避免法官职业化所带来的弊端,例如职业法官可能过分重视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体正义,可能存在专业视野障碍而看不到社会真正的需求,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恰恰可以提供一定的缓和因素,使判决结果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取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司法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国法院实行判决审批制,加之我国注重人情关系的传统,司法独立难免受到权力、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而人民陪审员独立于法院人事和财政之外,对案件的判断可以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

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随机性,也为打“人情牌”的当事人设置了障碍,为审理法官抵制外来干扰因素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改革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作为法庭中的普通公民,人民陪审员不仅发挥了监督司法的作用,也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就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变革。

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不仅有益于增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也是对“人民法庭”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无论是从制度安排、管理规定还是法律保障上都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制度安排上,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人民法院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比如,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国家实行了规范化、公开、透明的选任制度,使得人民陪审员不因其个人身份被限制选任。

在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险、福利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给人民陪审员更好的待遇。

在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管理规定》等文件,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而且,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发放警官证、实行证件打印等措施,促进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

再者,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得到了大力支持。

2018年我国颁布了《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使其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并且,人民法院也在努力加强不满意处理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的不满意得到及时正当的解决。

以上制度、管理、法律保障等方面,都表明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的领先水平。

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其所作为的“司法众裁员”的角色,为推动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了民意监督作用“三人成虎”,此言己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确实是“众人的眼光更明确”。

从拆迁安置到特大案件的处,大部分的人民普遍对司法有话要说,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有种种的期望。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论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萌芽产生于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人类上千年的文明历程,陪审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司法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以大众的朴素经验来制约法律的职业垄断,以达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公正的价值内涵。

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处在尴尬的境地,陪审制度“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功能论述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对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引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任期、职权和补助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制度优势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

二、陪审制度的概念和我国陪审制度的移植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陪审团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二是参审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对政治机构进行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设立陪审法庭(赫里埃),这是西方奴隶制民主政治体制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征服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建立,而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公民以随机方式组成陪审团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团与法官有明确的分工,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职业法官适用法律,称为陪审团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公民是以单个人的身份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地位相同,也不存在分工,共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裁决,称为参审制。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规范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规范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规范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进法治建设、增强社会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判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障。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规范进行详细探讨。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任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选聘、任命。

选聘的过程必须公开、公正,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在选聘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选聘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正当权益。

人民陪审员有权提出意见和质疑,参与合议讨论,并且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和商业利益的泄露。

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审判案件的相关信息。

三、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责任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一定的职责和责任。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护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评价,并在合议过程中发表个人观点。

其秉承公正、独立的原则,与其他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益,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保障,确保其参与审判的能力和素质。

另一方面,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五、经验总结与展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提升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宣传不到位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参与审判的能力和素质。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是 “ 多损 少 , 大过 微 ” 制度 , 且 在 现 实 中, 行 陪 审也 并 不 是 益 功 之 而 实
民 陪审 员 选 任 、 训 、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见 》 , 培 考 ( 意 ) 2 0 年 1 6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又 发 布 了《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管 理 办 05 月 关
二 、 国 人 民 陪 审制 度 完 善 的 措 施 我
上 保 障 了 这一 制 度 的 推 行 , 人 民 陪制 度 如 欲 取 得 预期 效 果 , 有 但 仍
诸 多 障 碍 待克 服 。

笔 者 试 图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完 善 我 国人 民陪 审 制 进行 探 讨 。 1 陪 审 员 的 选任 。陪 审 制 既 然作 为提 高 司法 民 主性 的一 种 制 、
而 实 质 性 权 力 几 乎 没 有规 定词 】 审 制 度 ; 境 ; 善 关 陪 困 完
见 不 一 致 时 的 最 终决 定权 , 我 国 的 陪 审制 成 为 民主 的形 式 。 使 然而, 尽管 陪 审制 在 具 体 实 施 中存 在 这 样 那 样 的 问 题 , 们 不 我

王 丽 琴
【 摘 要 】 民 陪 审 制 度 作 为 我 国一 项 重 要 的 司 法 制 度 , 实 践 中 却 未 人 在 能取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在 对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实施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必 要 性 , 我 国人 民 陪 审 制 度 改 革 和 完 善 阐 对
法( 行)( 试 》 以下 简 称 《 法 》 。尽 管 这 些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一 定 程 度 办 )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在 陪 审 制度 的 萌芽 产 生于 古 希腊 、 罗 马。 古 公元前 6世纪 , 著 中 有提 问和记 录 的 权利 , 合 议 是有 发 表 意见 权 利 。 5 合 议庭 意 见 实行 少 数服 从 多 数 原则 。 、 名 的政 治家 梭伦 对政 治机 构进 行 改革 , 没立 了陪 审法庭 制度 , 即 “ 为法庭 的 公 民大会 ” 作 于集 市 日公 开审 理除 凶杀 和叛 国罪外 的 所有 案 件 。陪 审法 官 在 四个 等级 的 公 民中选 任 , 破 了贵族 对 打
我 国现 行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是在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形成 和发 扬 光 大 的 。 13 年 , 鉴 苏联 的审 判经 验 , 华 苏维 埃 中 央执 92 借 中 行 委 员会 颁 布 了 《 判 部暂 行 组 织或 裁 判 条例 》 规 定 了陪 审 员 裁 , 是 各 级法 庭 的 法定 组 成人 员 。随 后 ,各 革 命 根据 地 都 先 后 实 行 了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4年 《 法》 7 条 15 宪 第 5
对 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 度的思考

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
的 重要 形 式 , 我 国的 法制 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 l 在 同
Hale Waihona Puke 潘 奕 帆 陪 审团 对刑 事 案件 的裁 决 须全 体 一致 : 除非 当 事人 有 约 定 , 对
民 事案 件 的裁 决 , 审 团也 须 是一 致 通 过 。 陪 5 、陪 审团 在庭 审 中 的地 位 消 极 。英 美 法 系是 当事 人 主义 模 式 , 审 团的 地位 极 为 消极 , 审 员不 准 提 问 。 多数 法 院也 陪 陪 大 不 允 许 陪审 员记 录 。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改革旧的审判方式是法院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强化合议庭的功能是难点,也是事关审判方式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合议庭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一审案件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对合议庭职能的改革也势必涉及陪审制度的存废及出路。

本文从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评析其优劣所在,并就改革方向进行一番探讨。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不存在陪审制度,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曾制定过陪审法,但未实施。

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为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效仿前苏联吸收群众参加审判活动,1930年中共苏区执委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这应视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

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同年的法院组织法据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陪审制度其实是“参审制”,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相同,对实体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表决权;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只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对法律问题则无权决定。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

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

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

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

“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2019-03-28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有参审制的⾎统。

本⽂在阐述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和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民陪审员制度⼀、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审⾮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政案件时吸收⼈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拟定的《⼤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时期的⾰命根据地就实⾏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民当家作主全⽅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考虑的,在新中国建⽴后的⼀段时间⾥也发挥了重⼤的作⽤。

不过⽂⾰中的⼈民陪审员制度在⼝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争的⼀种⼯具。

[1]⽂⾰后,国情发⽣较⼤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直处于低⾕状态。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思路

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与改革思路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

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在我国使用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经新中国建国之初到现在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它似乎遇到了一些困难。

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产生、沿革等进行尽量全面的介绍和分析,综合实践以期望整合出一套方案,使我们对陪审制度的未来充满信心。

关键字:陪审制度,陪审员,改革思路目次:一引言:关于本文的一点说明二陪审制度初窥三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在国外的沿革四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五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六完善陪审制度的一些思路(一)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证(二)针对陪审员的若干规定(三)对陪审案件的规定(四)其他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七结语期望司法过程现在就完全理性化,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应被抛弃的无稽之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竭尽全力。

-卡多佐一引言:关于本文的一点说明对陪审制度的兴趣产生于诉讼法学课堂,在初步了解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度后,便憧憬着在假期实践时有机会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活动,以检验所学的知识。

而后又知道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中有对年龄的限制;年满二十三周岁。

于是,失望之余也对有关陪审制度的问题产生了兴趣。

终于,通过阅读和假期实践的一些观察和思考看到了陪审制度的价值和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于是便有了写点东西的想法。

二陪审制度初窥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从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看,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古希腊是民主的发源地,同样也就成了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而现代陪审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美国的长期兴盛是以对抗王权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实现司法公正的性质出现的(产生发展情况将在后文中做进一步阐述)。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赵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实行的一种司法诉讼制度,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

但由于现行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陪审员诉讼制度民主监督作者简介:赵宾,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一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5-02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庭审判的制度。

我国当前实行的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几十年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近二十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详细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日渐淡化,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与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05年前后颁布施行,对陪审员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有了阶段性的发展。

《决定》颁布之后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4万多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94万多人次,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陪审案件1万3千余件,人均参与陪审次数20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20%。

这些陪审员经过培训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应该说,《决定》自颁布施行以来,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规范,从而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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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
作者:李艳
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4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所以借此契机,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的职权改革的构想,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文章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限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4-111-02
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判、职业陪审”等问题尤为严重,所以在学界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但是纵观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为西方法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也都是在关于陪审制度多次存废之争之后,汲取了西方陪审制度中的有利部分,再重新兴起。

这些就充分否定了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走向衰亡的判断,而探索和发展陪审制度特有的宪政价值和制度魅力才是陪审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所以借此契机,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的职权改革的构想,就显得很必要也很及时。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限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必要性
1.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优势,体现司法的群众性与民主性。

对人民陪审员而言,作为普通群众中的一分子,有着最普通大众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可以打破法官的职业思维和职业惯性,有的陪审员特有的知识甚至将群众特有的知识也能作为法官专业知识的补充,将“群众路线”更好地贯穿适用在司法过程中,直接体现司法的群众性。

关于陪审制度的民主功能,托克维尔曾说过“一方面陪审制度能够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子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是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解自己的政府”。

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手段,由此形成了公民与法官的实际制
约。

”{1}。

因此陪审制度既能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也通过这种方式形成法官对司法专断权的制约。

2.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彰显司法的大众性和广泛性。

公众代表性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既要对案件事实认定也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表态,使得人民陪审员在选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司法专业化的问题,这必然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层次、素质等予以限制,然而这明显与人民陪审员大众化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互相弥补的制度初衷相违背。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对参与审判的国民资格要求都比较低,一般来说公民只要具备正常的判断和表达能力,就可以担任陪审员或者参审员。

而对陪审员或者参审员资格不做要求的前提就是他们不需要参与对法律知识做出任何回答,因此降低陪审员选任资格,特别是学历要求,去人民陪审员“精英化”,选举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便能充分保障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权利,更好的体现司法的大众性和广泛代表性,2015年4月最新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放宽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这也是由人民陪审员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这一基础决定的。

3.让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满足社会期待性,增强审判结果的抗压性。

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认定,基于大众最基本的社会认知,反映了民众最朴素的情感,使得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大众的期待,减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反抗性。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力,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有权进行认定,但是毕竟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如果要最广泛的民主就无法要求陪审员较高的资格和能力,与其要求陪审员成为既要能事实认定又要懂法律适用的“全才”,倒不如让他们充分发挥其擅长的领域,只根据生活经验和一般社会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最合乎程序、合乎常理的认定。

这也与目前我国决策层政策方面对陪审制度做出的改革一致。

即,“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关于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保证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不得任何人限制或者干扰。

尤其在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既要保证陪审员行使权力不受外界人为的干扰,又要对行使权力期间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作出履职保障。

不能因为行使陪审职责而让陪审员感到人身、财产、健康等方面的顾虑。

2.要正确处理法官与陪审员的意见分歧。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如果陪审员和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分歧,首先,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认定,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其次,如果法官与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基本维持了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的体制。

3.要赋予陪审员(特指重大案件适用人数较多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决的终局性。

除非有严重违反程序或者重大、明显的错误不得进行上诉或者要求复审。

而且,只有二审的陪审团才有权对一审陪审团的错误予以纠正。

在诉讼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常常难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案件事实永远是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幽暗不明又难以认识,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是开放的,我们只能接近真实但永远达不到真实,这也决定了只有在制度上及时定格案件事实才能维持判决的稳定和终结。

相反,案件就永远存在被推翻的可能,这也是实务中案件终审始终不得而“终”的重要原因。

因此让6~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去裁决案件事实,并赋予其一裁终裁的权力,这样既能让法官摆脱直面幽暗案件事实的困境,也能给案件的审判披上合法性的外衣;既解决了居高不下的申诉和涉诉上访,又能让法官摆脱审理案件时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案件审理之后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

西方国家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终局性裁决的制度构建,对法院判决稳定性和既判力的维护功不可没,为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借鉴。

陪审制度是审判专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相折衷的产物,而专业化是对法官工作精细化的要求,民主化是群众对文明社会提出的权力主张,这两种价值虽有一定的冲突,但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陪审制度让二者既对立又要统一,这就是陪审制度不容否认的价值所在,它让二者达到了较好的平衡。

因此,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职权,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趁着推行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试点工作的展开,借机对我国陪审制度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改革,以期最大程度实现陪审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注释: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3-316页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作者简介:李艳,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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