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_段文波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诉讼程序法是指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所需的证据类型等。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审判机关不得将任何一方偏袒。
2. 公开原则: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
3. 口头审理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口头辩论、质证等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并且有权亲自出庭。
4. 独立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1. 立案:原告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2. 受理: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前,负责审查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3. 准备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材料等。
4. 开庭审理:当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而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判决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启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所需的证据类型诉讼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1. 书证:如合同、票据、协议等书面文件。
2. 物证:如被害物、证物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3. 证人证言:通过允许法院传唤相关人员,提供证词来证实或否定某一事实。
诉讼程序详解
诉讼程序详解诉讼程序是指当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解决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立案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诉讼过程的起点。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院将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主要包括确定案件基本信息、分配案件给具体法官、颁发立案通知书等程序。
二、受理和答辩立案后,法院将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满足条件,法院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法定格式提交答辩状,说明其观点、事实和证据。
受理和答辩阶段是当事人进行互相对抗的阶段,也是法院了解案件争议焦点、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
三、举证和质证在举证和质证阶段,当事人需要运用各种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或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辩称。
举证属于原告的义务,而被告可以提供抗辩证据,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当事人举证后,需要进行质证,即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院将根据举证和质证的内容和结论,对证据的有效性和推定作出相应判断。
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由法院主持。
在开庭期间,法官将宣读诉状和答辩状的主要内容,举行理据质证、辩论和辩驳,探讨争议焦点。
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和鉴定。
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宣布休庭,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五、判决与上诉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终审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
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再审判。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上诉庭审等环节。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判决结果。
六、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是指将判决结果变为现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阶段。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作者:王晓科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寻求与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和指导。
这是保证简易程序在实际运用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前提。
因此,深入研究分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有助于简易程序的设置更加合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价值论一、行政诉讼目的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法律条文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
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思路。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简易程序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较多,起诉到法院较少”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愿起诉,司法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
通过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愿意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的。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的。
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_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
程序。但是, 书面审理方式容易引发诸多问题。 其一, 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必然要求当事人提出很多书 , 。 , , 状 势必浪费无益的金钱和时间 其二 书面审理中 必然是按照原告提出诉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 原告 再提出辩论状, 被告继而提出辩驳状的顺序进行。 如此往复, 书状提交永无休止, 势必造成诉讼迟延。 其三, 采用书面主义, 法官往往感到无从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为文书记载的内容和法官自己听到 的陈述往往有所区别, 容易造成法官混淆, 形成错误的心证, 不利于把握真实的案情。其四, 采用书面审 理主义难以贯彻裁判公开原则, 也难以维续裁判公平。 专凭书面, 不用问答, 虽有错误, 难于发现, 利在 形式而弊在实质。 19 世纪后半叶, 确立近代司法制度的政治要求非常强烈。 同时, 商品经济发展引起的纠纷复杂化 使得书面审理方式力有不逮。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为了克服书面审理方式的弊端, 口头审理方式登上历 史舞台。口头审理方式与书面审理方式相对应, 系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 》 为顺应社会政治经济的
④ , 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并在实务中逐渐固定下来。 ( 一) 现代口头审理方式的生成
如前所述, 就民事诉讼行为方式而言, 大致分为书面审理主义与口头审理主义两类 。虽然罗马法以 及德意志古代法皆采用口头审判主义 , 但是在罗马帝政时代, 特种诉讼采用的是书面审判主义。 欧洲中
⑤ 在 14 、 ⑥ 其民事 15 世纪之后德国普通法诉讼时代, 古寺院法, 以书面审判为原则, 德意志普通法亦然。 诉讼程序所实行的也是书面审理方式 。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依赖文书资料作为裁判基础资料的诉讼
: 《作为审理方式的口头辩论 》 , 《民事诉讼法的史的展开》 , 有斐阁 2001 年版, 第 293 页。 ③ [日]堤 龙弥 第 263 条规定, 当事人于判决审判衙门所为之辩论, 除本律有特别规定外, 以言词为之。理由谨按: 本案 ④ 《大清民事诉讼诉讼律草案 》 系并用言词审理主义及书状审理主义者, 而判决则于当事人者之利害有重大关系, 故判决审判衙门之诉讼程序, 采用言词审理主义。
论二重起诉禁止原则
《起诉程序》课件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全面介绍起诉程序的概念、主要流程、各阶段特点分析、 案例分析、结论以及参考文献,帮助您深入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程序。
Hale Waihona Puke 起诉程序简介起诉程序是指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全过程。它的目的是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法律纠纷,并保障司法公正。
起诉程序的历史演变
受理
一旦案件受理,法院将正 式开始进行调查、庭审和 判决等程序。
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起诉书及相 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案 件符合立案条件和程序要 求。
二次听证
二次听证是为了进一步了 解当事人的立场和证据, 促进案件的审理和公正。
审查通过
审查通过后,法院会登记 案件,并继续调查、听证 和收集证据等工作。
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保障了当事 人的知情权,也增加了司 法决策的公正性。
判决
法院将根据听证和审理的结果,作出最后的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案例分析
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起诉程序的应用,包括案件背景、策略分析和结果分析。
结论
起诉程序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法律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 在局限性。改进措施是继续完善该程序的重要任务。
1
古代
起诉程序起源于古代社会的诉讼制度,当时的程序流程比较简单,主要依赖审判者的 主观意识。
2
近代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变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诉程序逐渐形成了现代的框架,并 具备了司法程序的基本要素。
3
现代
在现代,起诉程序不断演化,结合科技和全球化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高效、更 公正的司法服务。
起诉程序的主要流程
参考文献
• 文献1 • 文献2
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公平正义
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公平正义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环节和程序要点,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组织的诉讼活动,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如下:1. 公开性: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诉讼公正公平。
2. 程序性: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判等一系列程序,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
3. 听证原则: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辩论等意见,确保当事人的参与平等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4. 口头审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以口头审理为主要方式,以当事人陈述和法官质询为核心内容。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1. 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立案。
法院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2. 审查阶段: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排除无立案条件的案件。
3. 调解阶段:在审查阶段确定合法性后,法院将案件移送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或者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会制作调解书。
4. 审理阶段: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和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认定。
5.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民事诉讼程序的要点1. 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时,需明确诉讼请求,即所要求法院判决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较重。
原告应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法院调查:法院有权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可以组织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保审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 期限要求: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一定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程序要求,避免因逾期导致的诉讼权利的丧失。
诉讼程序论知识点总结
诉讼程序论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它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判的前提和条件。
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
2.公开原则: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公众有权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以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
3.合法程序原则:诉讼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遵循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合理时间原则:诉讼程序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无谓拖延,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5.权利救济原则:当事人应当有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权利申诉和上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诉阶段、立案受理阶段、审查合议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执行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当事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的程序和行为,以便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1.起诉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立案受理阶段:法院接收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并进行立案受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和受理程序。
3.审查合议阶段:法院对起诉请求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并组成庭审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
4.庭审阶段:法院组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合议审理。
5.裁判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和证据,作出裁判或调解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归档或执行。
6.执行阶段:对于作出的裁判结果,法院需要进行执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三、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实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定程序规则和程序细节。
在中国,诉讼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进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或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
1.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基础,包括关于起诉的规定、受理程序、庭审程序、裁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进行解决的司法程序。
该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以下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和要点: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将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如符合,则立案受理。
送达与答辩一旦案件被受理,法院将把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包括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预备程序在正式开庭前,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预备程序,目的是明确争议焦点,交换证据,促进和解。
这一阶段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将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引导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
判决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包含判决结果和理由,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
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旨在确保判决得到实际落实。
结案当判决得到履行或执行完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导致诉讼终止时,法院将宣告案件终结。
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它保障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了解这一程序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诉讼程序简介
诉讼程序简介诉讼程序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纠纷的解决过程,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对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程序主体和程序阶段进行简要介绍。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是指诉讼的主体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诉讼程序的核心。
1.主体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2.程序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按照平等的地位进行辩论。
(2)公开原则: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公众可以监督和参与其中,以确保司法公正。
(3)合法证据原则:法院只能依法采信经过合法获取的证据,而不能采信非法证据。
(4)质证辩论原则:诉讼双方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5)审判独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
二、诉讼程序的主体诉讼程序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他们在诉讼程序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1.原告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有责任将自己的主张清晰明了地陈述给法院,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或索赔依据。
2.被告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他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有权质疑原告的主张,提供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
3.法院法院是诉讼程序的审判机关,它根据上述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依法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廉明的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三、诉讼程序的阶段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准备、开庭、判决和执行。
1.立案立案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并由法院接受的过程。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即可正式立案。
2.准备准备阶段是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准备辩论材料的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而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诉讼程序与法庭辩护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诉讼程序与法庭辩护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诉讼程序和法庭辩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庭辩护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一系列程序和活动。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法庭辩护的准备和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的审理和决定。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
立案是诉讼的起始阶段。
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或者驳回。
对于初次立案的当事人来说,应当了解相关立案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环节。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组织庭审等行为,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在审理阶段,当事人需要积极参与庭审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充分准备好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
调解是诉讼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法院的职责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主动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可以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并提出自己的诉求。
执行阶段是诉讼决定得到执行的过程。
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执行,确保对方按照法院的决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执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法庭辩护的准备和策略法庭辩护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合理的法庭辩护可以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下面是一些法庭辩护的准备和策略。
1. 充分准备案件材料和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辩护前应当对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掌握好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查找和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为法庭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2. 熟悉法庭规则和程序:不同的法院和法庭有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当事人应当提前了解并熟悉相关规定,以便在法庭上按照规则进行辩护,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起诉程序简要介绍与概述
起诉程序简要介绍与概述起诉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受理后,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进行答辩,并经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质证等环节,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
下面将对起诉程序进行简要介绍与概述。
一、申请立案起诉程序的第一步是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立案。
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证据等内容。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予以受理。
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法院对起诉状进行核实和审查的程序。
法院将对原告的身份、被告的身份、案件类型、诉讼请求等进行审查,确保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如果原告缺少诉讼资格或者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发出传票或传唤在立案审查通过后,法院将向被告发出传票或传唤。
传票是指法院对被告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到法院出庭参加诉讼。
传唤是指法院对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发出的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或出庭作证。
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起诉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可以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可以进行答辩,并提供自己的证据。
法庭会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如果需要,法院也可以进行勘验、鉴定等程序来确认事实。
五、判决与裁定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指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的具体决定,裁定是指法院对诉讼过程中一些特定问题作出的解决决定。
六、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的程序。
在上诉程序中,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复审,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总结起来,起诉程序是民事案件进行诉讼的基本程序。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起诉程序中都有权利进行陈述、答辩和提供证据。
法院在起诉程序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最终决定。
起诉程序的实施有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韩波、段文波教授论文的评议
关系
。
从 送 达 的 实施 主 体 来 看 有 当 事 人 送 达 和 法 院送 达 两 类
, ,
。
我 想 请教 的 问 题 是
一
起 诉 程 序 中 的 职权 主 义 送 达 是 什 么 意 思 ? 事 实 上 段 文 波 教 授 的 另
篇论文
:
《
起
诉程 序 的 理 论 基 础 与 制 度 前 景
对韩 波 段 文 波 教授 论文 的 评议/ 郭 翔 ?
、
一
、
对韩 波 教 授论 文的 评议
一
韩 波教 授 所著 民 事 诉讼 中 的 辩论 主 义 与 合作 原 则
《
兼论 我 国 再 审 规 范 中
,
对辩论 主 义 的体 现
一
》
文 以 下简 称 韩文
(
,
“
”
)
,
对 于 辩 论 主 义 内 容 的 分析 对 于 辩 论
处 分权 主 义 的 关 系
,
。
这 个 问 题 是辩 论 主 义 与
。
从 韩文来 看 基本 观点 是辩 论 主 义 能 吸纳 处分 主 义
了
,
。
主 要 依据 是 在 文 中 提 到
辩论 主 义 可 分解 为 狭义 上 的 辩 论 主 义 与 处 分 主 义 或 辩 论原 则 与 处 分原 则 两个
请教 段文 波 教授 即诉 状的 职权 送达 问 题
,
,
。
段 教 授 在 文 中 提 到 了 从职 权 主 义 向 当 事 人 主 义 转 型 即 将 起 诉 程 序 中 的 职 权
,
法律中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
法律中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基础。
而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则是确保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诉讼程序中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原则和角色等方面。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的概念、内容、特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程序的概念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和程序要求。
它是保障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维护公正处理案件的必要手段,它构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规定和程序要求。
它包括了启动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二、诉讼程序的内容1、起诉阶段: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在起诉时,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详细说明控诉的原因和证据。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受理该案件。
2、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对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了整理材料、进行调查等必要程序。
这个阶段的失败往往会导致后续的案件失败。
3、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头戏。
在这个阶段,法院会对实际案件进行审理,依据规定进行证据采集,调查与定性等手段进行处理。
在这个阶段,被告和原告将会进行辩论。
4、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对案件进行最后的结果处理。
法庭根据证据、法律、判例等综合性的考虑进行判决,表示对案件的确认、驳回或者取消等。
三、诉讼程序的特点1、公开性:法庭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所以审判的过程必须是公开的,使被告、原告、观察者等各方都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参与到其审判中来。
2、严格性和规范性: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许多程序要求和步骤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这样做能够保障诉讼公正、手续正当和严谨。
3、独立性: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和非法因素的干扰。
这样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公正和有效。
四、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1、保障公正和公平:诉讼程序可以通过对诉讼程序的规范,保障诉讼公正、公正和公平,消除各方的不满、怀疑和不信任。
2、加强司法权利的制约: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可以强化制约司法权利的作用。
起诉条件前置审理论
作者: 段文波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70-87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起诉条件;诉讼要件;前置审理;立审分立
摘要:从比较法观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相当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要件。
当下,德日学理上几乎都是基于特定的审理构造来认识诉讼要件的本质,即在一体化的复式平行审理诉讼结构下,视其为本案判决的前提要件;或在单层阶段诉讼结构下,视之为本案审理的前提要件。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以单层阶段为主、复式平行为补充的混合结构,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德日学理来解释我国起诉条件的本质。
此外,我国的立案程序具有原发性,其并非肇端于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理论,而是源于解决起诉难的实践需求。
采用何种程序审理诉讼要件及起诉条件,取决于其属性与功能。
在二元诉权论的框架内,作为国家干涉甄选纠纷的标尺,起诉条件之本质乃是诉权行使要件,具有职权调查性与先决性,因此将其作为前置审理对象也未尝不可。
《诉讼原理》读书报告
《诉讼原理》读书报告一、书籍概述《诉讼原理》是一本全面深入探讨诉讼原理的学术著作,通过系统梳理和阐述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为读者提供了一幅完整的诉讼程序画卷。
本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理解诉讼程序、优化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主要内容本书主要围绕诉讼程序展开,详细阐述了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诉讼法律关系、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行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裁判等内容。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诉讼程序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阐述了诉讼程序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四、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本书的重点之一,作者详细分析了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构成要素,提出了诉讼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分析方法,对于深化诉讼原理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五、诉讼主体在诉讼主体部分,作者系统介绍了当事人、法官、律师等诉讼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对于理解各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六、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诉讼程序的标的,作者从实体权利和诉讼标的两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诉讼客体的性质和确定方法,为解决实际纠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七、诉讼权利与义务作者在诉讼权利与义务部分,全面梳理了各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阐述了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和协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理论依据。
八、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作者从诉讼行为的性质、效力、分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有助于理解各诉讼主体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九、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证据与证明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作者详尽介绍了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方法,对于提高证据意识和优化证据运用具有指导意义。
十、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作者在本书中系统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有助于深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把握。
十一、诉讼程序中的裁判裁判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作者从裁判的原则、依据、方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为理解裁判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诉讼程序简介
诉讼程序简介一、引言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正式途径。
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本文将简要介绍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一些重要步骤。
二、起诉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法院提交所需的起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
起诉书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三、立案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包括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核实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审查起诉请求的合法性等。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颁发立案通知书。
四、答辩被告收到立案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答辩意见主要包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事实依据。
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意见或逾期未提交,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判决。
五、举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主要分为原告证据和被告证据两个阶段。
原告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对其进行质证。
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原告同样有权对其进行质证。
六、庭审庭审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的机会。
庭审时,法官会主持庭审并进行质证、辩论和裁决。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请求、异议以及补充证据等。
七、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应明确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决定,并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送达给当事人。
八、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九、执行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督促当事人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十、结束当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法院认为无须继续审理时,案件将宣告结束。
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程序,并发出终结通知书。
诉讼程序解读
诉讼程序解读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起到维护公正、平等和法律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法律纠纷。
一、概述诉讼程序是指将法律纠纷交由法院进行裁决的程序。
它以逻辑和秩序为基础,确保各方在公正的环境下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诉讼程序的目的是确定权益归属,合理解决纠纷,并实现司法公正。
二、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起诉阶段是诉讼程序的开始。
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其中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请求和证据等内容。
诉状中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指明被告和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2. 受理和立案法院对诉状进行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则受理案件并立案。
立案意味着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并开始法律程序,给予案件一个特定的案号。
3. 传唤被告法院收到诉状后,会传唤被告,并通知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三、审理阶段1. 举证和质证审理阶段首先是举证和质证。
原告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证据。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
法庭在开庭审理中进行证据呈报、质证、证人出庭、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等活动。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原被告的陈述进行裁决。
3. 裁判法庭根据审理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可能是判决或裁定,具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裁判书中将明确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
四、上诉阶段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进入上诉阶段。
上诉阶段的程序类似于一审,但一般情况下审理范围相对狭窄,更多地是对法律适用的审查。
五、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结果未被履行,可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是法院通过强制措施,包括财产冻结、查封、拍卖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六、总结诉讼程序是一项复杂而规范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权益。
对于当事人来说,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和步骤,能够更好地应对法律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论小额诉讼程序
浅论小额诉讼程序摘要: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顺应诉讼程序简易化改革,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小额诉讼程序随着现实的需要提上了理论研究的议程。
同时,由于法治资源的有限性和我国司法资源的欠缺,以及诉讼当事人对快速实现诉讼目的的便捷性的强烈愿望,人们对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本文在阐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建构提出了程序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理论基础必要性程序建议一、小额诉讼的设立基础以及我国的现实状况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任何一个法律程序的构建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否则其将是空中楼阁。
程序首先或者说最基础的价值在于正义的实现。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性人”越来越多的思考诉讼程序的效益和效率,对程序的便捷性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催生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
(一)从诉讼成本和效率的角度。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其同胞R·科斯(Ronld Coase)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将法律制度的设计原则确定为效率原则,并进一步将经济分析法扩大到几乎所有的法学领域,使得经济效益成为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将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
[1]这就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程序的效益即维权成本和诉讼结果的比例。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的诸如“一元钱精神损失费”等案件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现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通过诉讼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相对来说效率低、成本高。
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在考虑到诉讼结果和支出不平衡的情况下不愿维权,或者需要花费比其期待权益更大的代价去换取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者转而求助于另外一种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它是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的统称。
[2]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其能更效率更节省且更有效的解决问题,这是传统诉讼程序所无可比拟的。
小额诉讼程序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来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的效率,合理配置法治资源,一方面通过合理正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正义,另一方面使得当事人拥有了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利益的机会,极大地解决了社会纷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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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a wJ o u r n a l V o l .27,N o .4(2015)p p .879-902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段文波*摘 要 为解决 立案难 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㊂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要考虑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关系,又要考虑诉的评价位阶原理㊂就权限配置而言,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㊁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其中期日制为大陆法系通用模型;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诉的成立要件㊂在期日制下,起诉由法院审查诉状之必要记载事项和有效送达诉状组成㊂若必要记载事项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当事人补正㊁驳回诉状甚至裁定不予受理㊂藉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案件受理简化为诉状审查㊂从法系意识立场考察,我国民事起诉程序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㊂关键词 立案审查制 诉的评价位阶 期日制 立案登记制 诉状审查引 言一直以来,围绕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和立案程序问题展开的讨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争议从未休止㊂ 1 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从根本上触及立案制度㊂时隔两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㊃978㊃*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㊂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㊂感谢傅郁林㊁杨会新㊁任重㊁张文哲等师友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㊂参见江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页240;张卫平: 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张卫平: 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 ,‘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傅郁林: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法学家“2011年第1期㊂笔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该转型之本质是对程序内容的重新优化配置,而非出于起诉条件高阶化㊂参见段文波: 论民事一审之立案程序 ,‘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㊂案登记制 ,揭开了深化立案程序改革的序幕㊂既然改革已成大势所趋,那么如何理性设计立案登记制度便亟待深入思考㊂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条逻辑缜密的生产线,立案制度改革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㊂就完善立案制度而言,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㊂首先,缺乏基本原理支撑的 对策性 程序改革和司法解释无异于饮鸩止渴㊂理论上,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所涉及的本质都是如何评价起诉的问题㊂前者之评价对象仅涉及诉的成立要件而无关诉的合法要件;反之,后者则由立案庭合并审查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是否齐备㊂立案审查制违背了诉的评价体系,将本应在口头辩论中审查的诉讼要件前置,以致于诉讼要件审查的程序保障不足㊂立案登记制虽然分解了起诉条件中的形式要求与实质事项,却又忽视了对被告的程序保障㊂其次,起诉程序结构与涉及当事人诉权和法官职权配置的诉讼模式息息相关㊂就权限配置而言,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制均比例失衡㊂具言之,前者为超职权主义,后者则走向了纯粹的处分权主义㊂最后,我国诉的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由外国法移植而来的,这其中深受德日大陆法之影响㊂所以,对大陆法系起诉制度的具体安排及其设计原理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诉的评价位阶理论出发,将大陆法系立案登记制度置于诉讼模式的框架下进行类型化解析,以期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成功转型提供理论向导㊂这种转变意味着首先要在理论上区分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并将现行立案条件中的诉讼要件剥离出去㊂其次,将诉讼要件的审查时间与程序后置,即与本案要件一起放在口头辩论期日中由审判庭裁判㊂由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立案受理转化为诉状受理㊂最后,在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配置关系上,一面削弱立案审查制的职权因子,仅保留职权送达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一面增强当事人主导因子,强化处分权主义㊂一㊁我国立案审查制的现状与当下改革方案之评价历经人民接待室㊁信访室㊁告诉申诉庭等若干阶段后,立案庭于20世纪90年代民事司法改革之后正式设立,但其功能却沿袭了接待室时期即已形成的立审合一式的实质审查㊂ 2 因此,这种起诉立案制度也被称为立案审查制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120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即当事人起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㊁原告适格㊁被告明确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㊁事实和理由,以及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等㊂近年来,我国立案制度引起了激烈的存废之争㊂ 3 对此,我们亟需省思如下几个问题:现行立案审查制的问题到底是什么,立案登记制能否解决既存问题以及立案审查制的改革路在何方㊂(一)我国立案审查制存在的问题立案审查制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㊃088㊃中外法学 2015年第4期2 3 参见傅郁林,同上注㊂参见傅郁林: 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 ,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8日,第B 01版㊂首先,权限配置关系失衡㊂在市场体制下形成的西方诉讼模式都以处分权主义为基础,当事人诉权有效地制约了审判权㊂ 4 因此,两大法系的起诉程序均为当事人主导,体现了处分权主义㊂反观我国现行立案审查制,则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法院职权对当事人诉权的干预,对处分权主义的漠视㊂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起诉立案制度与整体民事诉讼改革渐生罅隙㊂因此,我国立案制度改革必须响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号召㊂ 5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乃是处分权主义㊁辩论主义㊁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送达主义的混合体㊂因此,必须逐步削除立案制度中过重的职权主义因素,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亦即在处分权主义的基础上兼顾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送达主义㊂其次,程序保障欠缺㊂有观点指出,在裁判要件的审查模式上,关键不在实质审查制,也与谁审查无关,而在于该审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㊂6 辩论权作为程序保障或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其本质是裁判基础资料的提出权,即获得主张举证机会的权利㊂7 口头主义审理方式一经确立,便衍生出必要的口头辩论原则㊂即法院裁判时,必须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审理,不经口头辩论不许裁判㊂亦即强调口头辩论的必要性,以及仅可以将口头辩论中的行为和提出的资料作为裁判基础㊂ 8 换言之,当事人的申请㊁主张和证据申请等行为以及证据调查的结果等资料,原则上只有在口头辩论中提出才能在判决时被考虑㊂对于当事人所提诉状㊁答辩状以及准备文书中记载的申请和主张,只要其未在口头辩论中以口头方式陈述,法院便不能予以考虑㊂对于诉讼要件,尤其是诉的利益㊁当事人适格等要件,仅凭原告一面之辞无从得出正确判断㊂而在立案审查制下,两造并未就诉讼要件展开 口头辩论 ,法院的裁判也未经口头辩论㊂因此,在程序保障上,该审查侵害了当事人对诉讼要件的辩论权㊂此外,与本案要件一样,诉讼要件的判断基准时也是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因此可能发生起诉时诉讼要件具备尔后条件消失抑或相反,起诉时诉讼要件不具备而在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前具备这两种情况㊂在立案审查制之下,诉讼要件被提前至起诉程序中审查,湮灭了诉讼要件瑕疵自愈的可能性㊂上述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诉的评价体系混乱㊂诉是一种取效性诉讼行为,因此法官对其评价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律,即分为成立㊁合法㊁有理三个阶段,且层层递进㊂法官评价的对象则分别称作起诉条件㊁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㊂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诉之评价应当逐步推进㊂这意味着起诉阶段理应只评价起诉条件,而不应涉及诉之合法要件㊂合法性与有理性评价,则应在诉讼系属过程中进行㊂起诉条件的设置,应与起诉成立之评价相对应㊂而我国立案程序的受案条件覆盖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系将诉的成立与合法性评价混为一谈,缺乏逻辑先后顺序㊂㊃188㊃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4 5 6 7 8 参见傅郁林,见前注 1㊂参见傅郁林,见前注 1㊂参见傅郁林,见前注 1 ㊂参见(日)三木浩一㊁笠井正俊㊁垣内秀介㊁菱田雄乡:‘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13年版,页22㊂参见(日)林屋礼二㊁小野寺规夫:‘民事诉讼法辞典“,信山社2000年版,页320㊂第二,规制原理紊乱㊂不同的评价对象适用不同的规制原理㊂基于不告不理或无诉即无审判原理,诉之成立要件的评价适用处分权主义㊂而诉的合法性要件即诉讼要件并非诉讼成立要件,亦非本案审理前提要件,而是本案判决前提要件,多属于职权调查事项,且多采用职权探知主义㊂职权调查事项与处分权主义分属两极,系两条相悖的原则㊂所谓职权调查事项是指不待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自行推进㊁提出的事项㊂针对此类事项,法院得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亦即职权考虑㊂ 9 必须指出,在民事诉讼体制转型过程中,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民事诉讼实务中都应当注意区别职权事项和抗辩事项㊂ 10 (二)当下出台的登记立案制的局限性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后,最高法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力求扎实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上破除 立案难㊂早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学界和实务界就曾对是否实行立案登记制展开过激烈论争㊂实践中,当面对一些 棘手 案件时,有些立案庭可能既不受理,也不收材料,还不出具书面意见㊂这无疑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由此产生了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㊂鉴此,学界主张实行登记立案,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㊂ 11 与之相反,实务界曾普遍对立案登记制持反对态度㊂一则由于各级法院立案机构深受涉诉信访之苦,抵触情绪强烈㊂二则由于在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不明的情形下,实行登记立案要求法院一律接收当事人的诉状不切实际,必将加剧司法矛盾,带来灾难性后果㊂ 12 也有学者认为,立案登记制未必能够根治起诉难,反而可能导致诉权滥用㊂ 13 折衷论认为,至少目前不宜实行纯粹的登记立案制度,要深入研究诉讼系属问题,不能给当事人起诉设置人为障碍㊂ 14 应当在当事人诉权保护与防止滥诉,以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之间寻求合理平衡㊂15 就诉权保护论而言,诉权本身就是个对程序建设并无太多实益的抽象概念㊂其历史使命在于界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确立程序法独立的理论体系㊂加之诉权保护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并非仅靠立案制度转型便能一劳永逸㊂而立案程序不仅涉及诉权保护,还关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民事程序的整体安排㊂如果来者不拒,可能造成诉讼爆炸,实际上无法有效保护诉权㊂对缺乏 诉之利益 的案件,如果先行立案后再裁定驳回起诉,无疑会加大程序耗费,反而㊃288㊃中外法学 2015年第4期9 10 11 12 13 1415 参见(日)兼子一:‘新修民事诉讼法体系“,酒井书店1965年版,页205㊂参见张卫平: 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 ,‘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㊂参见姜启波: 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1日,第B 01版㊂参见姜启波: 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相关问题 ,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9日,第B 01版㊂参见徐昕㊁廖永安㊁苗有水: 立案登记制降低起诉门槛,旨在保护诉权 :质疑与回应 ,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5日,第5版,徐昕发言㊂参见毕玉谦: 当事人的起诉与法院的立案审查 以诉讼要件与诉讼系属为切入点 ,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2日,第B 01版㊂参见徐昕等,见前注 13,廖永安发言㊂不利于保护原告诉权㊂16 那么,立案登记制能否解决我国立案审查制的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我们所讨论的立案登记制究竟具有怎样的程序特征㊂学界一度认为立案登记制系英美法之普遍做法,其本质特征在于登记立案㊂例如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其所管辖的民事诉讼始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㊂ 17 诉状一经受理,就会载于设有案件编号的案件簿上㊂ 18 其次,立案登记制并不等同于登记立案,受理案件并非毫无审查㊂ 19 当事人起诉并非 零门槛 ,法官只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已㊂此外,英美法系实行双轨制,联邦和地方规定有所不同㊂仍以美国为例,与联邦法院相反,其州法院多规定民事诉讼始于诉状送达被告时㊂亦即法院书记官在受理案件前,基于原告的令状申请书发布传唤状;在向被告送达传唤状与诉状之后,法院方才受理诉状㊂与德日略微不同的是,其采当事人送达主义,由原告负责送达诉状与传唤状㊂ 20 由此可见,即便是英美法之登记立案,原告起诉也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受理的结果㊂而纯粹的登记立案将起诉程序全部委于原告主导,对其中的职权主义因素和被告权利保障均有所忽视㊂因此,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实行纯粹的登记立案制显然矫枉过正㊂立案登记制可否参鉴移植以改善我国立案审查制呢?司法改革序幕拉开伊始,理论界就对英美法系的制度与经验情有独钟,而对与我国亲缘性较近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经验则有所忽视㊂ 21 这不仅是一种认识误区,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毫无助益㊂首先,法律传统不同以致制度差异悬殊㊂英美法系民事起诉程序采用诉答制度,其植根于陪审制以及由此所衍生的对抗制㊂虽均由当事人主导,但却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中的辩论主义㊂总的来说,这是一种源于陪审制的非常特殊的制度,本质上无法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㊂22 从制度移植的角度而言,基本不存在成功的可能性㊂其次,就功能而言,英美法系的审理方式采用直接审理主义,庭审构造采用无阶段化设置,考虑到民事诉讼流程设计的整体自洽性,其起诉程序发挥了 审前程序 的功能㊂而我国采用并行审理,庭审构造采用阶段化构造,因而起诉程序的功能预设与英美法系大异其趣㊂再次,以法系意识观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深受㊃388㊃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16 1718 19 20 21 22参见徐昕等,见前注 13 ,苗有水发言㊂参见‘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㊂参见(日)浜野惺等: 美国民事诉讼的运营 ,载‘司法研究报告书“1993年第46辑第1号,页29㊂参见徐昕等,见前注 13 ,徐昕发言㊂这与我国采用法院职权送达不同㊂就联邦地方法院而言,如果原告在提出诉状后120天内不能将其送达被告,原则上应驳回诉讼㊂一般地,只要诉讼当事人年满18岁都可以进行送达㊂自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修改后,邮寄送达便成为通常的送达方法㊂而在此之前,联邦的执行官送达非常普遍㊂即便是现在,多个州依旧采用接受原告委托的执行官送达㊂参见(日)浜野惺等,见前注 18 ,页29㊂参见左卫民: 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㊂虽然对抗制对美国审理方式两阶段划分具有深远影响,但对抗制的根源却在陪审制㊂即法官为了避免影响陪审独立判断,必须采取消极态度,故只能将庭审大权交给当事人㊂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㊁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10㊂日本法和苏联法之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以大陆法为模板,而不能参照英美法㊂23 司法解释中所述的立案登记制是否等同于英美法的登记立案制呢?有观点认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并当场登记立案㊂ 24 但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 5号)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㊂上述观点认为诉讼要件等实质性审查从此将不在立案阶段进行,将一个立案审查制的改良版解释为升级换代版,这一扩大解释显然远超司法解释的规定文意㊂本次解释只是对实践中已经形变的立案审查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实际上并未降低或改变起诉条件,即仍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准㊂从司法解释来看,其做法并未改变立案庭的审查范围,只是工作方法的细化和补充㊂名为立案登记制,本质仍然延续了立案审查制㊂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立案审查制的两大问题㊂二㊁起诉程序设计的理论内核当事人需以一定形式 或口头或书面提出以权利主张为内容的裁判要求,此举即谓作起诉㊂起诉程序本质上系诉之评价的制度安排,即涉及在哪个阶段由谁就哪些诉的成立要件进行评价这一问题㊂因此,只有先了解诉的评价原理方可合理安排起诉制度㊂法谚有云,无诉即无审判㊂但何谓之诉,众说纷纭㊂ 25 通说认为,诉即原告要求特定法院就自己与被告之间特定的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是否适当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㊂ 26 诉不仅启动了审判,而且构成了审判的核心内容㊂作为一种附权利保护形式的裁判要求,启动审判程序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需具备一定的条件㊂这些条件涉及诉的不同方面,即诉之成立㊁合法与有理㊂相应地,对诉的评价亦分为成立㊁合法㊁有理三个阶段,三阶段层层递进,其评价对象则分别称为起诉条件㊁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㊂ 27 要件不同,审查依据与所作裁判形式亦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审查上述各要件,其依据分别为诉讼法和实体法;在裁判形式上,则有驳回诉状㊁驳回起诉以及驳回诉讼请求之别㊂质言之,法官对诉的评价呈现出逐步推进的位阶关系㊂此评价位阶理论更为契合民事审判的逻辑顺序,且有助于避免因全面审查各要件而导致的混乱与拖沓,从而可使法官以最短路径达致裁判㊂㊃488㊃中外法学 2015年第4期23 24 25 26 27 详细理由参见段文波: 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 ,‘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㊂参见景汉朝在 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中的发言,h t t p ://w w w.g o v .c n /z h e n g c e /2015-04/15/c o n t e n t _2846868.h t m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5月13日㊂参见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50-151㊂参见(日)兼子一,见前注 9 ,页141㊂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52-153㊂(一)诉讼行为及其分类民事诉讼的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当事人的诉讼行为㊂所谓诉讼行为,即诉讼参与人以开始程序㊁继续程序以及结束程序为目的之行为㊂换言之,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即为诉讼行为㊂ 28 通说认为,诉讼行为的识别系以法律效果为标准㊂若法律效果涉及多个法域,则以行为的主要效果为准㊂ 29 换言之,一个行为仅能引发诉讼法上的附属效力尚不足以归类为诉讼行为,同时,一个诉讼行为亦不会因其具有实体法上的效果而成为实体法律行为㊂30 根据不同的标准,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种类㊂必须指出,区分诉讼行为的不同种类并无特殊目的,只是为了更方便地评价诉讼行为而已㊂如后所述,不同行为的评价位阶层数截然不同㊂若言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当属德国学者歌德施密特之观点,即将诉讼行为分为取效行为和与效行为㊂前者包括请求㊁主张与举证,是审判程序中最为常见的诉讼行为㊂其旨在促使法院作出某种裁判并提供资料予以说明,即要求法院实施以判决为核心的某种行为㊂但它们并没有独立的效力,必须经由法院裁判且藉该具体裁判的力量始生效力㊂相反,与效行为是在程序内直接设定某种诉讼效力(诉讼法律状况)的当事人行为,有时甚至在诉讼之外也发生效力㊂此外,在对诉讼行为进行评价时必须注意这是诉讼法上的制度,因而使用实体法上的概念往往会产生误识㊂比如对取效行为的合法性和有理性进行审查时,通常不说当事人所提起的申请是否有效㊂相反,对与效行为而言,法官将审查其有效性,而非合法性,即可以说撤诉是有效还是无效,但不能说是合法抑或不合法㊂ 31 就诉讼行为之评价基准而言,应依诉讼法之规定,例外时可辅以民事实体法作为补充㊂申言之,评价诉讼行为有效抑或合法与否,应当优先并主要根据诉讼法,同时在诉讼法规定缺位时补充适用民事实体法㊂起诉是当事人最先实施并藉此提出审判请求的诉讼行为,因此必然遵循诉讼行为的一般评价规律㊂(二)诉之评价及其程序安排1.诉之评价位阶理论诉讼始于 诉 ,所谓诉乃是通过诉讼 实现权利的手段 ㊂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诉权的表现形式㊂如前所述,诉是原告要求法院审判其权利主张是否适当的请求㊂简言之,诉即要求法院审判的诉讼行为, 32 其本质为请求㊂诉之提起简称起诉,法院对诉之评价始于对起诉之评价㊂起诉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诉讼系属等均非基于原告之意思而发生㊂由此可见,诉㊃588㊃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28 29 30 31 32 参见(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59年版,页266㊂相反的观点为要件说,即除以发生诉讼程序上的效果为目的外,还需要满足诉讼法所规定的要件㊂参见(日)梅本吉彦:‘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2年版,页425㊂参见(日)松本博之㊁上野泰男:‘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5年版,页112㊂参见(德)罗森贝克㊁施瓦布㊁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页426㊂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㊃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95-97㊂参见(日)小岛武司㊁小林学:‘基本讲义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3年版,页60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