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
鲁劳社〔〕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劳社发[2007]8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之日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伤职⼯停⼯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我厅制定了《⼭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六年四⽉⼆⼗四⽇⼭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伤职⼯的停⼯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伤职⼯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留薪。
⽤⼈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附件1),确定其停⼯留薪期限,并书⾯通知⼯伤职⼯本⼈(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留薪期,⼀般不超过6个⽉。
第七条⼯伤职⼯停⼯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作⽇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的书⾯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鲁劳社〔00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要保留职工提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确认书》等文件的复印件,以此作为书面证据来掌握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事宜。
(受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时适用)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伤害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XXX省(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 ___________(职工姓名)停工留薪期为_____个月(自______年 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陆劳社〔2006〕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3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三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陆劳社〔2006〕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195]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___________________2003120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发布日期:2003-12-3执行日期:2004-1-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限确定通知书;身份证号码。
工伤工人协会;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岗位自受伤之日起至受伤之日止共为天。
如有异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可在临床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向所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资料。
(单位盖章)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雇主、受伤工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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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月日
损 伤 部 位 恢 复 情 况
申
用
请
人
人
单
意
位
见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填写一式四份(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盖章) 年月日
初次确认停工留薪期 月,从 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检查情况:
年 月至
年月
主诊专家签字: 医疗专家组意见:
年月日
三名医师签字: 分管院长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月日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人详细 通讯地址
受伤时间
性别
年龄
受伤职工
照
联系电话
片
受伤 部位
工伤认定 决定编号
用人单位
联系 人
联系 电话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人详细 通讯地址
受伤时间
性别
年龄
受伤职工
照
联系电话
片
受伤 部位
工伤认定 决定编号
用人单位
联系 人
联系 电话
损 伤 部 位 恢 复 情 况
申 请 人 意 见
注:填写一式四份( 年月日
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检查情况:
主诊专家签字: 医疗专家组意见:
年月日
三名医师签字: 分管院长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年 月 日 ,经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医学专家组鉴定,依
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
[2016]5 号)及有关规定,被鉴定人
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6 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本级劳动能
年 月 日 ,经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医学专家组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
[2016]5 号)及有关规定,被鉴定人
延长停工留薪期 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6 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本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