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JT138-2015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内业管理,提高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吉林省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内业建立、归档等管理工作。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内业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管理内业 Safety management within the industry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信息记录。
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文字、表格、影像资料等。
2.0.2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 Major Dangerous Source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High Framework Support System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含),或搭设跨度超过18m(含),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含),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含)的模板支撑系统。
2.0.4 公示标牌 Public signs在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设置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
2.0.5 临边Temporary edges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深基础周边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边沿的简称。
2.0.6 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四节一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建管[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17日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建管[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3〕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两场联动”管理,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达标创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营造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达标管理,与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定额费率等挂钩,实行联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应用(一)对评定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分别增加5-8%、3-5%作为奖励。
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评标中,采取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适当给予加分。
获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均为1年。
加分时,只针对其中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三)将标准化管理达标和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省内企业预选名录、年度建设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将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必要条件。
(五)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竣工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1. 引言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吉林省,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将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进行详细介绍。
2. 目标和范围本标准的目标是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过程中工人和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适用于吉林省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建筑物、水利、电力等工程。
3. 主要内容3.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角色。
根据本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投入、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处理等。
3.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控制是保障施工工人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本标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控制的目标和措施,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3.4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施工现场应急救援是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根据本标准,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3.5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宣传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宣传是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
根据本标准,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知识宣教,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实施和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工程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等。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严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吉建函〔2021〕252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21〕25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现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标准化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市级施工标准化管理考评时应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覆盖。
二、全省2021年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必须应用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用“建机一体化”管理模式。
申报市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参照执行。
三、为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吉林省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网上下载地址:/zwgk/xwdt/202104/t20210406_8016511.html),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开展指导图册培训,现场按图施工,严格监理,不断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郭剑(*************)手册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李明阳(188****797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1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吉建管[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管〔2014〕1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完成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我们按照《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活动的通知》(吉建管〔2014〕1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迎检的相关准备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30日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6月4日开始,对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将迎接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国检工作作为这次检查的一项内容。
现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一)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检查。
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对全省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主要考核项目经理部、监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及合同管理等内容。
2.文明施工管理情况(25分)。
主要考核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内容。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5分)。
标准化施工考核方案
标准化施工考核方案
为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达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特制订该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作业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等。
二、考核部门:
公司成立以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小组,具体负责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目标责任的落实考核工作,并确保能认真、及时、公开、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考核细则:
1、每月进行一次考核。
2、各分项评分表,对各分项责任人进行打分考核。
分项检查评分表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包括7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良。
3、各分项检查表通过汇总得出的结果用来评价项目部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情况负总责,各管理人员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直接体现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目标业绩。
四、奖惩办法:
1、达优良等级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奖励。
2、达合格等级的不奖不惩。
3、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并接受相关培
训,以提高责任感和能力。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对于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达标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创先争优、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在3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施工现场可以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第二章考核部门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项目管理满分20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的;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3、施工企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九条文明施工满分30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2、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3、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4、环境保护和卫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施工安全满分25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当次检查不合格的;2、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
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我厅对每个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我厅考核评定,荣获前一年度年度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并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
二、方法步骤(一)项目确定。
企业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
(二)现场考核。
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业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
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发布。
对符合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授予“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在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各地初评:每年9月10日前。
省厅考核评定:每年9月底前完成。
四、考评方式省厅将组成综合考核评定组,对各地申报的全部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进行考核评定。
五、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
施工标准化是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在全省建筑企业中形成重视施工标准化、践行施工标准化的常态,为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2月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敷设以及建筑物的拆扒和各类修缮、装修等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符合国家《城市市容标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区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施工总平面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施工场地面积,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合同书,缴纳清扫(运)垃圾保证金。
在领取施工占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场地施工作业。
按规定需要缴纳占道费的,应当缴纳占道费。
垃圾清扫(运)保证金,按工程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缴纳。
第六条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1.8m以上遮档围墙,外观整齐。
利用广告牌作遮档的,必须达到《城市市容标准》。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日期等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吉建质〔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吉建质〔202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住建厅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质量第一、责任意识,以“五化”工作法为抓手,以不发生质量事故为底线,以实现工程质量全面提升为目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主题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和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全面提升。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同时对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改制情况、监督力量情况和经费、车辆保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
对未达到标准的监督机构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从而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二)开展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通过视频、现场等多种方式,组织多层次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宣贯《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和新标准,不断提高监督人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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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施工现场可以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第二章考核部门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
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项目管理满分20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的;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
3、施工企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九条文明施工满分30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2、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
3、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施工安全满分25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2、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满分25分,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资料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2、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3、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市(州)级以上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情况综合记入考评总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合格现场可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第十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情况作为资质管理、
工程招标、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全年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达标施工现场考核得分85分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授予“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管理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文明施工措施费上调10%作业奖励。
并对考核得分前10名工地,以省厅名义进行表彰,在竣工工程上永久标记。
对授奖工地项目经理,在工程投标中优先中标。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考核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工地考核不合格的工地,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给予处罚,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禁止参加评优、评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工程投标中加以限制。
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埠入吉企业在我省境内施工工地。
考核结果将转送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