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项⽬融资贷款管理办法对于项⽬融资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适当的进⾏了解⼀下,我们有时候有好的项⽬,但是没有资⾦来源,所以往往就会胎死腹中,⽽项⽬融资就是利⽤⾃⼰⼿中的项⽬进⾏融资,保证顺利进⾏,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条为规范项⽬贷款操作,加强项⽬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项⽬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项⽬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向企、事业法⼈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发放的,⽤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借款⼈达到本⾏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为新设法⼈,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状况,⽆重⼤不良记录,借款⼈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三)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的信贷准⼊要求与投向政策;(四)国家对拟投资项⽬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续;(六)需要申请使⽤⼟地的项⽬已依法取得⽤地批准⼿续;(七)项⽬资本⾦⽐例符合国家和本⾏有关规定。
项⽬各项资⾦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借款⽤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项⽬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第⼀笔贷款发放之⽇起⾄合同约定借款⼈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风险和偿债能⼒的基础上,根据项⽬预期现⾦流、投资回收期、项⽬融资⾦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于仅能以项⽬产⽣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指引【项目贷款管理办法】鐧惧害鎻愮ず锛氱綉涓婂彲鑳藉瓨鍦ㄨ櫄鍋囬噾铻嶇悊璐?拰璐锋鏈嶅姟淇?伅锛岃璋ㄦ厧杈ㄥ埆锛屼粠姝,骞冲彴鑾峰緱閲戣瀺鐞嗚储鍜岃捶娆炬湇鍔′俊鎭?傜櫨搴,负鎮ㄦ彁渚涗簡璇,敖鐨勫畨鍏ㄤ笂缃戞寚鍗椼?傝鍙傝??a href=“;target=“_blank"〉銆婄櫨搴,畨鍏ㄤ笂缃戞寚鍗?閲戣瀺鐞嗚储銆?/a>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1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2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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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
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 资; ➢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 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 既有企事业法人; ➢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 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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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二)从借款人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两点: 首先,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其次,出于风险隔离或便于管理 和融资的考虑,项目发起人一般来说都是为新项目而专门组建的 新法人,但也有的项目是以既有法人进行实施的。 (三)从还款来源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重点关注 融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项目融资是否能按时收回只取决于项目 本身的成败,这也是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本质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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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 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 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 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 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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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 用本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什么?有什么用处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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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时间: 2009-07-28 发表评论〉〉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
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八)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及还款来源可靠;(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贷款,除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银监会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 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这里给大家整理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
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项目概述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确保项目融资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运作。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招商银行与租赁企业合作的项目融资业务。
二、资金管理1. 融资资金的提供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融资项目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融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任何超出约定用途的操作均需经过授权批准。
3. 租赁项目融资资金的结算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到账和使用符合规定。
三、风险管理1. 对融资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融资运作稳定。
2. 对涉及的各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
3. 对于出现的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项目融资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业务流程1. 租赁项目融资的申请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完整齐备,经过核实和审批后方可进入融资阶段。
2. 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资金拨付和还款,确保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3. 招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项目融资管理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顺畅。
五、监督检查1. 招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融资业务的各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运作。
2.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招商银行应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保障项目融资业务的安全。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六、附则1. 对于本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定和管理。
2. 招商银行保留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变更时应于生效前通知相关各方。
以上为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确保项目融资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金融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项目融资。
信贷资金用于新投资建设项目(如电厂、交通基础设施、电讯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加工、矿山、环境设施项目等),或在项目改善或未改善的情况下,对已有的建设项目再融资,贷款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收入。
(二)特殊资产融资。
信贷资金用于购买特殊的大型实物资产(如船舶、飞机、卫星、有轨车辆等),贷款偿还主要依靠实物资产的运营或者出租等产生的现金收入。
(三)房地产项目融资。
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如用于出租或销售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店等)的建设,贷款偿还主要依靠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出租或销售产生的现金收入。
第四条我行开展项目融资,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财务效益、银行收益及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为贷款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 1 -第五条项目评估工作须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融资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保全等纳入我行统一的授信流程管理。
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借款主体分析第七条项目融资的借款主体根据其还款资金来源的侧重不同,分为既有经营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两种类型:(一)既有经营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
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企业项目融资贷款2、拟建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包括备案或核准文件、用地、规划、环评等;4、提供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5、落实担保措施,抵押、保证、质押等;通过上面的对比介绍,相信朋友们对于企业项目贷款与项目融资贷款之间区别一定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了。
不论哪种形式的贷款融资,都是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
企业项目融资贷款的种类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
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企业项目融资贷款的风险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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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控制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八)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九)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十)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相关管理要求第六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我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我行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可根据业务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九条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十条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章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一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受理项目融资业务的支行,其信贷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五)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
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四)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到位的可靠性。
(五)项目预期现金流。
项目投入运营或销售、转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
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领域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七)项目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在借款人、出资人、项目承包方、施工方等相关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是否使最有能力承担某种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
项目是否建立相应机制,防止股东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其他风险。
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和成本风险、监管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该项目的竞争优势、潜在竞争对手或技术革新出现的可能性对该项目的影响。
(九)项目融资方案。
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为降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等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延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
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给我行。
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确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可不提供上述担保,但必须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七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及其在建设期、运营期等的不同特点,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选择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以转移项目相关风险。
对所投保商业保险,我行应做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第十八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明确进入账户中的项目收入资金比例不低于我行对该项目的融资占比。
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需满足约定条件。
第十九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要求。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项目融资业务,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对经放款核准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出具共同签证单。
我行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融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融资业务存续期内,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分析。
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阶段,要跟踪检查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环保合规情况、以及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等;要按规定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重新评估担保能力;要关注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借款人对项目相关保险保单的实质性改动及提前终止,应征得我行同意。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建设阶段,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关注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