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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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援外工程的管理,确保援外工程顺利进行,提高援外工程质量,保障援外项目实施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援外工程项目的开展,包括物资援助、技术援助等项目。

第三条援外工程管理要坚持开门强市,坚持“以合作促发展,求实创新,办事便民,效率优先”的宗旨,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不断提升援外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援外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援外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援外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援外工程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七条援外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援外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援外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援外工程评估制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单位在确定援外项目前,需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计划及申报书。

第十条援外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援助国家或组织,确定项目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援外项目单位要与援助国家或组织协商签订项目意向书或协议,明确项目的内容、准备工作和合作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计划及申报书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援外工程管理机构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控和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遵守劳动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及时向援外工程管理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附件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成套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维护我国的良好声誉,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受援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项下主要由我国进行考察、设计并提供设备材料、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我国成套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共同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成套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承包的项目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并享有管理自主权。

监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的委托和授权分别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

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充分调动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条 外经贸部将通过招标(包括内部公开招标、有限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择优选定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任务;择优选定有资格的设计监理企业对规模较大且工艺相对复杂的成套项目实施设计监理,有效控制设计的质量、进度、建设和投资规模以及设计变更;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择优选定有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

第六条 外经贸部对成套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外经贸部(或由外经贸部提请其他有关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将相应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管其职位或岗位发生何种变化)的法律责任。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援外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援外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3、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的标准(188号文 及统一验收标准)
4、竣工资料(按188号文附件要求整理) 5、竣工图(施工、监理方协助设计方完成) 6、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理确认) 7、工程的保修
八、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外工作以文字为依据 2、对外不得擅自表态 3、“三先三后”原则
先签对外合同,后签对内合同 先办理对外结算,后办理对内结算 先有对外补充合同,后有对内补充合同
– Ⅲ类物资 (还须通过一定龄期后检、试验)
六、施 工 阶 段
• 设计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物资(材料设 备)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关表格
• 不符合规定施工物资的处理(不得投入使用, 限期运出场外)
六、施 工 阶 段
4、项目开工及开工报告
• 项目开工的条件 • 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人员满足要求 • 施工组织设计完备 • 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 合同稿的准备 • 临建设施的准备 • 当地材料设备和人工的调研 • 当地施工环境、法律法规的调研 • 工程检验试验能力的调研
五、施 工 准 备 阶 段
3)、设计交底
• 设计交底的目的及程序 • 设计交底的组织 • 对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分析 • 拟提出问题书面意见的形成 • 设计交底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 设计交底文件(纪要)
• 专题报告的种类:
施工专题报告 设计专题报告 监理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要求及时、真实、完整
14、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范进行
六、施 工 阶 段
15、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 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附件6)和技术规 范进行
16、单机调试和连动试车
6)、监理工程师验货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2009年03月26日点击数: 2059 来源:商务部撰稿人: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年发布)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年发布)

【法规标题】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年发布)【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援发[2008]53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8-12-31【生效时间】2009-01-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商援发[20082008]]533533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 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 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 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援建项目管理制度

援建项目管理制度

援建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援建项目,提高援建项目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工作。

2.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业人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3.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进展符合计划,并及时调整措施。

三、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范围和责任。

2. 项目立项应当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时间节点和预算。

3. 项目立项应当明确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

3. 项目实施应当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确保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项目监督1. 项目监督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符合标准。

2. 项目监督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3. 项目监督应当及时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项目的工作情况。

六、项目验收1. 项目验收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各项工作符合标准。

2. 项目验收应当经过专门验收机构的审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合格。

3. 项目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的合格验收。

七、项目总结1. 项目总结应当进行全面总结,反映项目的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 项目总结应当编制详细的总结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3. 项目总结应当对项目的成果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八、项目管理制度的改进1.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对项目管理制度进行改进。

2.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议。

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目的本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构建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工作人员。

三、安全责任1. 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检查项目现场等。

2. 项目管理方负责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参与方履行安全责任。

3. 子承包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作业,并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项目承建单位和子承包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清晰明确。

3. 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4. 各类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储存、使用和处置,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项目承建单位和子承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各类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检查和整改1. 项目管理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2.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配合整改工作。

七、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事故时,项目管理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 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责任,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八、违规处理任何违反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由项目管理方负责,应经相关方面审批后执行。

2. 项目参与方应对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能够全面了解并遵守规定内容。

企业援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援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援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对援外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承揽的援外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的招标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结算阶段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企业援外工程项目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援外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援外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企业应制定项目管理规范、程序和标准,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有效降低项目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企业在参与援外工程项目前,应认真组织项目准备工作,包括对项目投资收益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参与援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中标几率。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情况,为项目中标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招标投标评审制度,明确评审流程和标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项目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确保合同条款合理、有效,减少后期纠纷发生。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协调,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2024年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外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境外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应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以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为手段,着力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政府、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方应各尽其责,形成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合力。

第六条鼓励使用现代化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章安全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各方应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

第八条政府应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执行和效果。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负有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全面落实。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目标,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要求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合理设计工程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各类专业施工承包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每个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的人员都应对其安全的责任承担相应义务,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措施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科学技术支撑,采用现代化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援外工程的管理,提高援外工程执行效率,确保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援外工程是指经援外协议或协议规定和协商设立的对外援助项目,包括对外援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结算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援外工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诚信守约、风险可控。

第四条援外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援助单位、实施单位等在援外工程中的组织、资金管理和实施活动。

第五条援外工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援外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风险防控、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六条本制度由援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援外工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援外工程管理部门是援外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援外工程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援外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援外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二)负责援外工程的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工作;(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援外工程的正常进行;(四)加强对援外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援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五)负责援外工程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六)其他与援外工程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援外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援外工程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援外工程管理团队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专员、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第十二条援外工程管理团队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援外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执行;(二)负责对援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三)负责对援外工程的资金、人员、物资等资源进行管理和调度;(四)负责对援外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五)负责向援外工程管理部门报告援外工程的进展情况;(六)其他与援外工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援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项目规划阶段:包括项目的立项、前期调研、方案设计等工作;(二)招标阶段:包括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三)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验收、结算等工作;(四)项目收尾阶段:包括项目的完工验收、结算、归档等工作。

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保证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参与国内外对外承包项目的各个阶段中,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指我司在对外承包项目中,通过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手段,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四条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第五条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应以科学决策、规范操作为基础,以责任落实、持续改进为保障,以安全生产为核心,注重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本制度的安全责任主体是我司项目负责人,他应当保证对外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形成安全文明工作风气。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参与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账户管理、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预案编制等。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要遵循风险防控原则,通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工作流程,确保安全措施的全面实施。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三条在对外承包项目中,应采取与项目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参与人员的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明确技术措施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在进行高风险工程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保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援工程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承接的外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外援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计划、科学、严格、勤勉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外援工程项目应当保存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确保工程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条外援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外援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外援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外援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领导小组、项目组和专家组。

第八条领导小组是外援工程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监督项目执行、审批重大决策等。

第九条项目组是外援工程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专家组是外援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指导机构,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研究、评审和指导。

第三章外援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外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阶段,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和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可以按照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阶段,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项目结算阶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保工程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四章外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外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负责审批项目计划、预算、变更等事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为了确保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声誉,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合理规范和管理工程安全事项。

第一章一般规定1.1 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所有涉及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部门和员工,包括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1.2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工程施工期间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和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2.1 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同时负责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2.2 工程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在项目实施中负责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向上级汇报。

2.3 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3.1 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审批和备案。

3.2 工期较长或工程量较大的项目,要制定每月的安全目标和计划,并专门设立安全检查小组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

3.3 工程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生产的告示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4.1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方针和安全规章制度。

4.2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工程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知识分享,提高员工工作中遇到安全问题的处理能力。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5.1 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工程安全事故,并按照公司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调查和整改。

5.2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要详细记录事故原因、责任人、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模板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模板

援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援外工程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实现援外工程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援外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援外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合法、公正、廉洁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援外工程管理组织第四条援外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援外工程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援外工程管理办公室是援外工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援外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援外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设计、施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援外工程管理流程第七条援外工程项目需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准、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监管、验收结算等程序。

第八条援外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第九条援外工程项目的合同应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援外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进行严格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援外工程项目的验收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项目顺利结束。

第四章援外工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援外工程项目中发生的纠纷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援外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援外工程项目需要变更的,应经过相关程序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援外工程项目需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援外工程项目需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以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第五章援外工程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援外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国家利益。

第十八条援外工程管理人员应保护国家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援外工程管理人员应敬业乐业,提升自身素质,不容忽视工作中的隐患。

第二十条援外工程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援外工程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援外工程管理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应依法受到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实施模式;“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并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进行属地监管;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模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简称D&B方式承包方式,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成套项目EPC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时应一并选定成套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中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第十二条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限额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中标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第十三条在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时,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采购方案并提供配套设计文件、对招标采购方案或配套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成套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示并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选定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成套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以及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第十六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中标企业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中标企业应与派赴成套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进行劳务分包;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八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的依据、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方案设计文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有义务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研提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确认成套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约定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第二十二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成套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必须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据以确定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企业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重点对深化设计的立项意图符合性、标准适用性、内容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等方面进行内审或审查,并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对外实施合同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成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第二十六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国内后勤组、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有关人员组成和资格条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成套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会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清除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应做好配合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第三十一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成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批准;所有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在使用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必须在成套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进行监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劳务人员应当有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第三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日常质量检查、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分包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成套项目争议处理机制核实解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及时专题报告;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经有效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对于超出成套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在说明理由、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责任在成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保证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合同的执行事宜,并在项目管理机构指导下协调处理;如遇对外实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开展交涉和磋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对外协调、交涉、磋商的一切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开展协调、交涉和磋商,并服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内部协调;第三十九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附自检中期报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合格的中期检查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在不影响中期检查的情况下,经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第四十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自检总结报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第四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以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编制成套项目竣工图;竣工图应当随施工过程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第四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成套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指导手册应当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第四十三条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合同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成套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合同约定的成套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成套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第四十四条除受援方自行负责已建成成套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成套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成套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规定;第五章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三在充分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等工作;第四十八条承担成套项目设计任务的责任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第四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研究解决;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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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六年第15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内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七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政府间立项协议、工程勘察文件和援外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重大援外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援外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进行模型安全试验。

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文件。

援外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安全施工所需防护用品和用具、施工机械和机具、消防设施和器械等以及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要求;(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的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援外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通过分阶段设计审查和过程监管严格控制援外工程设计文件的安全保障度和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在分阶段设计审查过程中,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必须对援外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审查。

安全专项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对于已经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对结构设计方案不可靠或没有按规定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要求补充进行模型安全试验并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必须履行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文件的审查确认程序。

(二)审查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

(三)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实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的援外工程,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进行安全专项审查。

未经安全专项审查或安全专项审查不合格的初步设计不得转入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在施工图复核阶段对安全专项审查内容进行相应复核。

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援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一步施工图设计的援外工程,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安全专项审查。

未经安全专项审查或安全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援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未执行设计监理制度的援外工程,由受托承担分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任务的咨询企业参照本章规定对援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审查,并应依据本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经商务部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认定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援外工程施工任务,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委派的施工技术组组长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并对援外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七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技术组中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员。

施工技术组总人数在15人(含)以下的,可以配备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组总人数在15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管理和指导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五)设臵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六)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或纠正,并立即报告施工技术组组长,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员上岗前应接受援外管理制度以及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项培训。

第十九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援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施工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

上述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技术组组长审核后报施工监理人员审批。

未经审批的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得用于援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自行作好技术交底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必须会同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将有关事项共同记入技术交底纪要。

第二十二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信号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立相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施工监理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作业设备建立以下专项管理制度:(一)采购或租赁特种作业设备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或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应在特种作业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提交施工监理人员审核存查;(二)特种作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提请施工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将验收合格标志臵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三)工程施工期内,特种作业设备必须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四)特种作业设备验收合格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向施工监理人员提供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后申请补充验收,经施工监理人员补充验收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采取以下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一)制订和执行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二)对现场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特别要求采购、租赁和使用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且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和机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后交付使用;(四)专人管理安全防护用具,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台帐;(五)建立施工机械和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度,明确专门管理责任人;(六)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受援方官方语言并符合中国和受援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各区域入口处设臵消防安全标志。

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消防安全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受援方官方语言并符合中国和受援方标准。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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