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或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宿政办秘〔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市管各园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建设工程:(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工程,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工程;(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等。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程序,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以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决算,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宿政办秘〔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7月8日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政府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决策部署,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80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9年在我市城区选取沱河街道韩池孜社区、东关街道马号社区、南关街道广场社区、三里湾街道纺织路社区、北关街道北关社区、埇桥街道城隍庙社区、西仙桥社区、三八街道迎宾社区、银河社区、西关街道环宇社区等10个社区完成智慧社区试点建设任务。
力争到2021年,初步建成以一套系统(社区服务综合信息系统)、两个支撑平台(社区事务一口式办理平台、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平台)为基础,X项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专业服务、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相互促进融合,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信息服务网络互联互通的社区智慧治理和服务体系。
二、建设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智慧社区网络设施建设。
加强“宽带宿州”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光纤网络建设,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宿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日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融合。
(一)建立事前绩效评估。
各县区要将绩效管理关口前移,对新出台的重大支出政策、新增重大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
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将绩效目标作为审核重点,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必备要件。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环节突出事前绩效评估导向,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将预算评审实质性融入预算管理,审核及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宿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二)履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责令其受理的;(四)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依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八)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九)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十)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37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9日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和使用、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设施管理、燃气经营、燃气安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燃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燃气供应包括管道燃气、加气母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等方式,其中管道燃气:是指从城市燃气门站、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储配站或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气化站等通过管道向用户供应燃气;加气母站:是指从天然气管道取气,通过加气柱,给CNG撬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CNG、LNG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LPG)瓶装燃气供应点(指具备气瓶充装功能的瓶装燃气销售点)、LPG瓶装燃气换气点(指不具备气瓶充装功能的瓶装燃气销售点)等。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依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市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交易中心为《目录》内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鼓励中央、省或其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按属地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经过市公管局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宿州市的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宿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遵循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九条鼓励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对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鼓励政策,在规划、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并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如实提供取水数据。
第四章水资源节约第十二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5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4〕9号)文件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市对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4年8月1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31家106项收费项目,取消23项,实行市场自由竞价29项,对剩余54项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现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收费目录的有偿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机关不得将有偿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要件。
二、严格目录管理收费目录将随着市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而及时调整。
新增的前置服务收费,相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物价局核准,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列入《宿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
三、实施公示制度有偿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通过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严格收费监管市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对收费目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凡不按规定收费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以为警示。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市公管局指导县(区)公管局的工作。
市、县(区)公管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及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八)协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宿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我市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工矿废弃地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包括优质园地土壤)。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保护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
采煤塌陷区被损毁耕地的耕作层剥离,按“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以下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1]12号【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慈善公益、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方面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或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由城乡社区居民自主成立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的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四)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宿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宿州市: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70元/平方米。
各县城关镇: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宿政办秘〔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18〕7号)、《宿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委办〔2018〕15号),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升我市污染管控水平,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以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整治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辖区政府主体责任、执法单位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整体联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管防控体系,彻底解决我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问题。
二、整治重点(一)高排放机动车: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各类机动车。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即所有燃油的打桩机、钻探机、轧路机、起重机、叉车、铲车、推土机等。
三、整治区域(一)重点管控区域:磬云路以东、宿州大道以南、港口路以西、迎宾大道以北区域(含以上道路)。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除以下车辆外禁止驶入:1.国五(含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宿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所需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相关费用的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每年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止。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与全国知名非公企业合作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与全国知名非公企业合作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8.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与全国知名非公企业合作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与全国知名非公企业合作发展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宿州市与全国知名非公企业合作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旭军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罗宏市政府副市长
于卫佳市政府副市长
苏兴佳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
成员:张道保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郝晓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鹏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XXX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国资委主任
梁琦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德宏市科技局局长
王超英市财政局局长
张治淮市国土局局长
张林市环保局局长
王宗元市住房城市建设委主任
张存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文利市农委主任
李玉宏市水利局局长
朱爱民市林业局局长
张忆秋市商务局局长
姚玉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耿志国市旅游局局长
刘洪森市粮食局局长
岳德玺市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王海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林市工商联副主席
罗宏同志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XXX兼办公室主任,王海兵、岳德玺、杨林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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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秘[2017]99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7〕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9日
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维护,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也称非传统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建成区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