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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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9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课件

项目9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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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单据时,首先要关注单据的有效期。通常信用证会规定一个单据的交单期 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交的单据将被视为过期。此外,有些单据如提单、保险 单等本身也有有效期,需要确保这些单据在有效期内提交。
注意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跟单信用证下单据审核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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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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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信息核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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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在制作提单时,应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准 确无误。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通知相关方。
案例三:保险单据遗失导致的风险
总结词
保险单据遗失
详细描述
由于文件管理不善,导致保险单据在运输过程中遗 失。
3. 若无法更正错误内容,应及时 联系信用证开证行,说明情况并 寻求解决方案。
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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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发现单据不符合要求,应 立即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对不符 合要求的单据进行修改或补充。
总结词: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是跟单信用证下单据审核中常见 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 法。
详细描述
在某次跟单信用证交易中,保险单据意外遗失 ,导致买家拒绝付款。
总结词
文件管理不善
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应加强文件管理,确保重要单据的安全运输。同时,在 提交单据前应再次核实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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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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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单据时,应特别关注发票上的商品描述 、数量、单价等关键信息,确保与信用证规定 相符。
案例二:提单错误导致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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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结算习题集5-10章+答案(重新排版,14页)

(完整版)国际结算习题集5-10章+答案(重新排版,14页)

第五章信用证一、填空题1.简单地说,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 ( )的付款承诺。

2.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一定是开证行的()。

3.当作为中间商的出口商,不能从进口商处获得可转让信用证时,他在收到不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用开立()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目的。

4.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凭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5.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将得到支付。

6.信用证是()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

7.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进行。

8.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提出付款要求。

9.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该信用证负有()付款责任。

10.()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二、单选题1.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

A 付款人B受益人C代理行D解付行2.偿付行只有在()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

A开户行B代理行C开证行D出口商3.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是()。

A不可撤销信用证B可撤销信用证C代办信用证D代理信用证4.议付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

A资金收付B货物流通 C 资金融通D往来账户5.信用证是一种()A正式的付款保函B有条件的付款担保C无条件的付款担保D没有风险的付款方式6.以下不属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特点的是()A有银行信用作保障B独立的文件C只管单据D不可转让7.信用证主要体现了()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B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C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D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契约关系8.所谓信用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A单据与合同相符B单据与信用证相符C信用证与合同相符D单据与货物相符9.属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是()A托收B电汇C信用证D支票10.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出口商要保证安全收汇,必须做到()A提交的单据与买卖合同规定相符B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C提交的单据既要与买卖合同规定相符,又要与信用证规定相符D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提交的单据应以与买卖合同相符为主。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目录先期问题 (5)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5)一般原则 (5)缩略语 (5)证明和声明 (5)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5)日期 (6)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6)UCP未定义的用语 (6)单据的矛盾 (7)单据的出单人 (7)语言 (7)数学计算 (7)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7)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7)正本和副本 (7)唛头 (8)签字 (8)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 (8)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8)票期 (8)到期日 (9)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9)背书 (9)金额 (9)如何出票 (10)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0)修正和变更 (10)发票 (10)发票的定义 (10)名称和地址 (10)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10)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11)UCP第23条的适用 (11)全套正本 (11)提单的签署 (11)装船批注 (11)装货港和卸货港 (11)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转运和分批装运 (12)清洁提单 (12)货物描述 (12)修正和变更 (12)运费和额外费用 (13)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3)租船合约提单 (13)UCP第25条的适用 (13)全套正本 (13)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3)装船批注 (13)装货港和卸货港 (14)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4)分批装运 (14)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4)货物描述 (14)修正和变更 (14)运费和额外费用 (14)多式联运单据 (15)UCP第26条的适用 (15)全套正本 (15)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5)装船批注 (1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5)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转运和分批装运 (16)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6)货物描述 (16)修正和变更 (16)运费和额外费用 (17)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7)空运单据 (17)UCP第27条的适用 (17)正本空运单据 (17)空运单据的签署 (17)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17)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7)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8)转运和分批装运 (18)清洁空运单据 (18)货物描述 (18)修正和变更 (18)运费和额外费用 (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19)UCP第28条的适用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9)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9)分批装运 (19)货物描述 (19)修正和变更 (20)运费和额外费用 (20)保险单据 (20)UCP第34-36条的适用 (20)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20)投保风险 (20)日期 (20)币种和金额 (20)被保险人和背书 (21)原产地证明 (21)基本要求 (21)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21)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21)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ISBP

先看一则“旧闻”: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以71票赞成0票反对,一致通过了其广受赞誉的出版物——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最新修订版。

投票是2007年4月26日在新加坡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中举行的。

ISBP 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

ISBP于2002年首次通过,作为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应用广泛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得到了(各界)广泛的接纳。

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比如如何签发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的关键特征,如何处理拼写和打印错误等,ISBP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距。

02版的ISBP 作为UCP 500的补充,在那时是广为人知的ICC规则,但UCP在2 006年进行了修改,对ISBP进行更新,以便与新版的UCP(现在叫做UCP 600)配套,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UCP的修订本将在2007年7月1日生效。

2007年版本的ISBP保留了许多旧版的规定,但也作了一些调整。

修改包括:1.删除了旧版ISBP中与UCP 600不相匹配的段落。

2.在语法、标点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技术性调整。

3.修订了在新版UCP中不再有效的部分。

ICC 建议在UCP 600生效时,从业者手头有本新版的ISBP。

ISBP最终修订版,I CC出版物681号将在几周后发布。

“旧闻”原文:Banking Commission approves document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 g practiceSingapore, 27 April 2007By a unanimous vote of 71-0, the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approved an updated version of its widely acclaimed publ icati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ISBP). The voting took place at the commission’s meeting in Singapore yesterday.The ISBP is a checklist of items document examiners need to check for in their review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letters of credit.First approved in 2002, the ISBP was welcomed as a crucial supplemen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UCP), ICC’s universally-used rule 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By detailing the specifics of documentary c redit operations – such as how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the key feat ures of insurance documents and how to handle misspellings or typing errors – the ISBP filled a gap between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UCP and the daily job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practitioner.The 2002 version of the ISBP supplemented UCP 500, as the ICC rules w ere known at that time. But when the UCP was revised in 2006, it beca me necessary to update the ISBP to align it with the new rules, now c alled UCP 600. The revised UCP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1 July 2007.Though much of the ISBP remains unchanged, certain adjustments have b een made in the 2007 version. Amendments include:removing paragraphs of the former ISBP that have now been incorpora ted into UCP 600;making certain technical adjustments in grammar, punctuation, etc.; andrevising sections of the ISBP that were no longer valid in the new UCP.ICC advises practitioners to have the updated ISBP at hand when UCP 6 00 comes into effect.The final version of the revised ISBP, ICC Publication 681, is schedu led for release in the next several weeksISBP681 导言自从ISBP(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在2002年由ICC银行委员会通过以来,为全球的银行、工商企业、物流专员和保险公司等提供了宝贵的帮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目录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2.第二条定义3.第三条解释4.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5.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6.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7.第七条开证行责任8.第八条保兑行责任9.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1 0.第十条修改1 1.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1 2.第十二条指定1 3.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1 4.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1 5.第十五条相符交单1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1 7.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1 8.第十八条商业发票1 9.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2 0.第二十条提单2 1.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2 2.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2 3.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2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2 5.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2 6.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2 7.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2 8.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2 9.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3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3 1.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3 2.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3 3.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3 4.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3 5.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3 6.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3 7.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3 8.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3 9.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一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培训课件PPT(共 51张)

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培训课件PPT(共 51张)
i.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 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ii.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 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 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 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UCP600第十四条c款 提示……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 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 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相符提示:单据与信用证、UCP600和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一致。
UCP600第十五条 相符提示 a. 当开证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 b. 当保兑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或议 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c. 当被指定银行确定提示相符并予以兑付或议付时, 必须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或开证行。
四、UCP600关于拒付的规定
UCP600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
a.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 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
b. 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 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
c.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 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提示人。
UCP600第十四条g款 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 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二)关于单据签发人的规定
UCP600第三条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 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 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 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UCP600第三条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 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 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 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 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1)

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1)

国际结算:7-信⽤证业务流程(1)第七章信⽤证业务流程信⽤证按照付款⽅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证的⼀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第⼀节即期信⽤证结算的⼀般流程图1即期信⽤证结算的⼀般流程1.交易双⽅签订进出⼝合同,约定采⽤即期信⽤证⽅式结算货款。

2.开证⼈填具开证申请书,交纳押⾦(开证保证⾦)或提供担保,要开证⾏开⽴信⽤证。

3.开证⾏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出⼝商为受益⼈的信⽤证,并寄送通知⾏。

4.通知⾏核对密押或印鉴⽆误后,通知受益⼈信⽤证已开到。

5.受益⼈审证确认⽆异议后,根据信⽤证规定对进⼝商发运货物(若对信⽤证的内容持有异议,可提出修改要求)。

6.受益⼈开⽴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等在信⽤证规定的期限内送议付⾏办理议付。

7.议付⾏根据信⽤证条款审核单据⽆误后,向受益⼈议付货款。

8.议付⾏将汇票与货运单据等寄交开证⾏或其指定的付款⾏,索偿垫付款项。

9.开证⾏或付款⾏核对单据等⽆误后,向议付⾏付款。

10.开证⾏通知开证⼈验单付款。

11.开证⼈验单⽆误后,向开证⾏付款取得货运单据,⽤以接收货物。

第⼆节即期信⽤证在进⼝贸易中的应⽤进⼝贸易中采⽤信⽤证⽅式对外⽀付货款,也就是说的进⼝开证业务。

进⼝开证业务主要有开⽴信⽤证、修改信⽤证与对外付款三个基本环节。

⼀、开⽴信⽤证作为开证申请⼈,进⼝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要求开⽴信⽤证。

由于开证⾏是信⽤证的第付款⼈,所以开证⾏必须严格依据进⼝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证。

(⼀)开证申请⼈申请开证在这个业务程序中,开证申请⼈有两个主要的业务内容:按合同规定填写进⼝开证申请书与按银⾏规定交纳押⾦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1.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进⼝商根据进⼝合同要求进⼝地银⾏(开证⾏)开⽴信⽤证的申请书,它是银⾏开⽴信⽤证的原始依据。

进⼝商要向银⾏递交进⼝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许可证等,并根据银⾏规定的统开证申请格式,填写申请书式三份。

单证员考试辅导:试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单证员考试辅导:试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信⽤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的⽀付⼯具,以其⾼效、快捷和安全性⾼的特点深受商⼈们的青睐,特别是利⽤银⾏的信⽤⽀撑起了商⼈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付中的绳结,甚⾄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命线”。

然⽽,在信⽤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命线常常在银⾏审单环节中发⽣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

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审单标准的不统⼀,有60-70%的信⽤证在第⼀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遭到拒付,这⼀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量争议乃⾄诉讼的出现。

从另⼀个⾓度看,审单作为信⽤证交易的中⼼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证下的银⾏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

本⽂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相符原则 表⾯相符原则是信⽤证下银⾏审单时所遵循的⾸要原则,即开证⾏仅仅对受益⼈或任何交单⼈提交的单据表⾯上进⾏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证要求相符,从⽽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国际商会《跟单信⽤证统⼀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确定其(单据)是否表⾯与信⽤证条款相符。

”美国《统⼀商法典》(UCC)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与信⽤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开证⼈都应兑付。

”我国⼈民法院关于信⽤证的⼏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相符原则。

表⾯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证独⽴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信⽤证之所以深受商⼈们的青睐,很⼤程度就在于其独⽴性,当事⼈不必担⼼货款的⽀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

由此产⽣出单据交易原则,信⽤证项下的受益⼈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证的兑付。

国际结算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审核

国际结算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审核

• L/C: 要求 – 1、商检证由买方贸易代表Mr. KIN出具 商检证由买方贸易代表Mr. KIN出具 –2、使用海运提单 2 • 韩国 银行审单后第 天提出不符点。 韩国A银行审单后第 天提出不符点。 银行审单后第5天提出不符点 –商检证是假的,非KIN本人所签 商检证是假的, KIN本人所签 商检证是假的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一、银行审证(通知行、议付行) 银行审证(通知行、议付行)
6、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 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
付款人所在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 付款人所在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 是否会发生金融危机。 是否会发生金融危机。
案例3 案例3:假商检证争议案
• • • • L/C 类型: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韩国朝兴银行汉城分行(A) 议付行:N银行 时间:1997年12月

L/C要求: 要求: 要求 1、提供的货物收据必须由有权人签字 、
有权人:named Mr. Jinxing and He xiaowen , 而且 其签 有权人: 字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预留印鉴相符。 字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预留印鉴相符。 2、装运必须由不超过 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装运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E.g.4
– L/C THIS CREDITIS OPEN UNTIL APRIL 15th , 2005… SHIPMENT IS TO BE EFFECTED DURING APRIL 2005
E.g5
– L/C 正面最后一行写: 正面最后一行写: – Shipping Marks: P.T.O. – L/C 背面第一行写: 背面第一行写: – 1-6783/NEW YORK /NO.1-UP

国际结算第7章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国际结算第7章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7.2单证审核 的要求和方法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 (1)政策性条款的审查。来证地区、开证行国籍和
信用证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 • 来证内容如有歧视性内容或不符合我国外交政策的条
款,视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 (2)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开证行必须是我方代理行,
审查其资信是否与来证金额相称。 • 如果资信不相称,可要求其他大银行加具保兑,或要
7.1单证审核的原则
• 7.1.5 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 《UCP600》第14条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 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 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 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7.3 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2.汇票审核要点
(4)汇款金额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信用证 规定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的(如draft for 90% invoice value)除外。汇票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 额或信用证项下允许的金额。 (5)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 也不得早于提单等其它单据的出单日期。一般汇票的 出票日期即为汇票的签发日期,但有些汇票的出票日 期不是签发日期。此时,应以票面上的出票日期为准。 汇票的付款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银行独立审单原则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立法、惯 例及司法判例都确认开证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开证行并非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它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 也无法选择和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如果开证行 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有义务了解和 处理主合同实际履行状况或争议的话,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价值

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四、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 1、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 不符点( Discrepancy )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 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 条款或条件的错误。 • 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 付款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 议付行如何对待?
(1)退还不符单据。让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 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 (2)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 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3)受益人出具保函,“担保议付” (4)寄单托收。
二、审单工作方法
• 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 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 • 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 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 即“单单一致”。
注: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出现的彼此 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 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 (以下简称《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 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 “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 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 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 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 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 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 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 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 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 受益人如何对待不符点?
(1)如果来得及,要尽量改正不符点,重新交单。

第七章 单据审核

第七章 单据审核

• P258信用证的三个期限 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运期、最迟交单期 � 最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日期,则不能使用 全部长度的有效日期,否则是坏的开证 � 最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日期,则不能使用 全长的最迟交单期限,否则是坏的开证 � 最迟交单期限就是有效日期,则都可以使 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好的开证。
第七章 第一节 UCP600 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关规定
第七章 第二节 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
(6)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7)佣金、折扣的扣除。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 含有“佣金”(Commission),发票上应照样填写,不应以“折 扣”(Discount)字样代替。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现金折 扣”(Cash Discount)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打,不能 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8)包装、重量、尺码等必须准确无误。 (9)注意是否按信用证的规定在发票中注明了特殊的文 字,该文字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的要求。 (10)要注意发票是否需要签章,如有手签要求,是否手签。 (11)最后要核对发票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确保提 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发票张数及正本和副本。
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第七章 第一节 UCP600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 关规定
(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 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 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 • 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 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 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 期日。
一、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项目9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

项目9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

《UCP600》关于拒付的规定
第16条c款规定:When 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or the issuing bank decides to refuse to honour or negotiate, it must give a single notice to that effect to the presenter
《UCP600》对单据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第6条d款规定:i. A credit must state an 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 An expiry date stated for honour or negotiation will be deemed to be an 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 ii. The place of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is the place for presentation. The place for presentation under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s that of any bank. A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ther than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is in addition to the place of the issuing bank.
《UCP600》对单据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 第14条i款规定:A document may be dated prior to 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credit, but must not be dated later than its date of presentation. 注意: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 证日期,但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进行交 单,且所有单据都应该有出单日期。

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1)

第七章 单据及其审核(1)

一、发票的种类
1.Invoice——发票 卖方对他所出售的货物开出的包括各项细节的清 单,是向买方提供的基本单据。按性质分,发票 有商业发票、形式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通常所称的发票是商业发票。 2.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 指卖方向买方开出的载明所出售货物的各项细节 的清单。项目有: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单价、 数量、总金额等。信用证中所要求者通常为商业 发票。
二、发票的内容
• ISBP59.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 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 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 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辆卡车,是可以接 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 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发票的内容 • ISBP61. 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 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 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 语;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 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 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2000”,那 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 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 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 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3.单据的签证
• UCP600第3条 解释: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 手续(legalized)、签证(visaed)、证 明(certified)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 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 标签来满足。 • 信用证除了要求单据需要签字外,有时还 可能要求单据经某一机关、部门、组织或 个人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如有的 信用证要求发票须经SGS检验机构认证, 而SGS认证的方式是将带有自己签字的认 证标签粘贴到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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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Expiry date: 30 Sep.
3、是迟交单期限等于有效期限,则有效期和最迟交 单期均可使用两者的全长,这才是较好的开证。
Latest shipment date: 15 Sep.
例如,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案例研究第204案例说到 贸易条件是CFR的交易,于1989年5月13日开立信用证, 5月20日到期,末规定保险单,受益人交来全套单据,连 同不要求的保险单一并交来,1989年5月30日开证行收到 单据,其中提单装运日期是5月8日,货物于5月12日到达 目的港,那时提单尚未寄到,申请人不能提货,货物滞留 码头受型损失,又因寄来单据之中有保险单,出单日为5 月13日,由于货物滞留受损发生于保险单出单日以前,保 险公司拒绝赔偿,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诉此事,开证行就以
Latest 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Expiry date: 30 Sep.
龙江公司向国外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国外开来LC规定:
“Expiry Date:15th March ,1996. in China . Shipment latest date:29th February,1996. One complete set of documents is to be forwarded by airmail and the remaining documents by following ailmail to us.All documents must reach us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有效期:1996年3月15日于中国.最迟装 运期1996年2月29日.一整套单据由航空邮寄,随后航寄第二 套其余单据给我行,所有单据必须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 我行.)
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就是凭着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 办理信用证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有了非单 据条件,将要破坏信用证的基本原则,UCP600第 14条h分条的目的就是要根除在信用证中加列非单据 条件。
过去曾有的非单据条件举例:
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
The ag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s at the date of loading is no more than 15 operating years. 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受益人须在装船后,立即将一套非议 付单据直接送达申请人,单据中随附表明 此结果的《受益人证明》”。此类单据必须 出具,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如跟单信用证的一个条件说到货物产地中 国,没有要求产地证,仅就“中国产地” 可以视为“非单据条件”,按照UCP500第 13条C款规定,对此不予理会。但是若同一 信用证规定了产地证,那就不是“非单据 条件”了,因为产地证必须表明“中国产 地”。
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含有非单据条件的信用证时, 如果可以方便出单,尽量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 如果出单有困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尽 量使信用证条款单据化,或者干脆要求删除该条 款。对确实不能取消的非单据化条件,受益人要 以UCP600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对非单据化 条件做妥善处理,在相应的单据上表明其已按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办理,避免在交单时出现纠纷, 影响及时收汇。
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审核
第一节 国际商会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指示、行为单据化的规定 UCP600第14条: a.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
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 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 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g. 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 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 可以退还提示人。
案例:我方出口公司接到阿拉伯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在特别条款中有如下规定:“Shipment Must Be by A Vessel Not Over 15year of Age.”我方 出口公司在装运后即向船公司要求出具上述证明 文件,但遭拒绝。经与议付行协商,可以不提供 该项证明,议付行遂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五、关于单据交单日及交单方法 的规定
1、受益人直接交单到国外开证行; 2、受益人交单到指定银行; 3、受益人交单到第三家未指定银行。
ICC第489号出版物第279案例指出: 最迟交单日期应订立相同于有效期 的长度。
1、是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 全部长度的有效期限,那是坏的开证。
Latest shipment date: 3 Sep.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方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运305公吨运 至伦敦,计划在8月末再继续装运155公吨, 两批共为460公吨,均装运至伦敦。9月末 装运305公吨至利物浦,其余75公吨将继续 装运。出口方办理议付后即向开证行寄单 索汇。
4、货物不得是以色列产地(阿拉伯国家信用证)
Goods must not be of Israeli origin. 5、载货船只没有在以色列注册,不是以色列所有,
或不是居住在以色列的人所有,和行驶至阿拉伯 的途中,不停靠或经过任何以色列港口。
The carrying vessel is not registered in Israeli or owned by nationals or resident of Israeli and will not call at or pass through any Israeli port enroute to Saudi Arabia.
h.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 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 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
非单据条件和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
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 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 condition)。
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 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符 合信用证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单据。
Latest 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Expiry date: 30 Sep.
2、是迟交单期限长于有效期限,则不能使用 全部长度的有效期限,那也是坏的开证。
Latest shipment date: 20 Sep.
案例:我方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与英国乔 治贸易公司成交一笔棉籽油生意,总数量840公 吨,允许分批装运。来证中对装运条款规定如下:
“840 M/Tons of Cottonseed Oil .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460 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ember15,1994 . 380 M/Tons to Liver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1994.”
2.单证是一项时间性非常强的工作,早一天交单, 就可以早一天收汇,既可以防止过期交单,又可以 增加外汇收入,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 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小心地审单原则 二、遵循单证表面相符原则
对于单证表面相符,可以分为“严格相符”和 “实质相符”两种情况。
可是一般不符点和实质不符点是很难划分清楚的, 不同的银行、不同的案情,对于单据不符点布着 不同的看法;不同法官和不同地点法院审理单据 诉讼案件,也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
阿拉伯开证行以我方未提供船龄证明书为由拒 付,我方银行则认为此条款为“非单据化条件”, 应不予理会,开证行最终付款结案。
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
对于未列明条件的单据可以不予理会,反 之则一定要出具。根据国际商会于1994年9 月1日发表的《阐明见解书》(POSITION PAPER),其中第3号对UCP500第13条C 款“非单据条件”作出了正确解释,指出 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 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 据条件。
如:“Beneficiary to intimate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directly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on shipment an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Shipment is to be made by a vessel of U.K. nationality or by a vessel flying her flag. 3、装船后受益人必须立即通知申请人装货细节。
Beneficiary must immediately advise applicant of details of shipment after loading on board.
reach us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所有单据必须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 我行.)我信用证将该惯例从装运日至议付行收到单 据日计算,改为以我开证行收到单据日计算,你方 既然接受信用证,就应该履行这个条款,但你方于 2月13日装运,3月6日才将单据寄到我行,当然超 过21天。单据仍在保管,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最后龙江公司只好直接与买方商洽,拖延3个月后, 以将商品削价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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