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2019最新范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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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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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1〕27号)和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重大危险源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表1、表2)并结合本厂实际辨识确定。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及多种产业。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普查第四条根据表1和表2进行辨识,我厂属于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共有19个,具体见下表: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目录锅炉本体承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主要承重构件。
启动锅炉定排膨胀器、#1、#2机组#1~#3高加、除氧器、高低压疏水扩容器、110m3疏水扩容器、50m3疏水箱等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组员: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厂办、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工会、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接受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地方政府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四)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六)做好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七)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提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八)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危险源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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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煤矿企业、石油石化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因其性质、数量、存储、运输、处理等特点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及环境严重危害的物质或设备。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职责、任务、措施和要求,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高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和调查。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分类、位置、负责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责任人,保障事故时及时迅速处置。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检测,确保设备和物质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关键设备、物质使用情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危险意识。
第17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经管营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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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唐微水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集团公司、河北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部门(包括公司、下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重大危险源实行厂、部门和班组三级管理。
厂部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各专业管理小组,负责所辖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有关班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职责(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修订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3.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部门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4.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5.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危险源发生的事故;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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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3定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4职责1.4.1安监部1.4.1.1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向政府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报备。
1.4.1.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台帐。
1.4.1.3监督生产技术环保部、装备部部、电仪车间及重大危险源相关责任车间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4.1.4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1.4.1.5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1.4.1.6生产技术环保部负责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审批,生产运行指标修订及现场工艺管道、阀门等运行状况的管理。
1.4.2装备部1.4.2.1负责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管道等的检测、校验及运行状况的管理。
1.4.3电仪车间1.4.3.1负责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气体探头、报警、防雷防静电、流量计等运行状况的管理。
1.4.4各车间1.4.4.1负责本车间重大危险源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1.4.4.2负责绘制消防应急流程图、消防疏散通道平面图、水源分布图和消防器材配置图,并报安监部备案。
1.4.4.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的编制及日常运行状况的维护检查。
1.4.4.4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演练、培训。
2管理内容2.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2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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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氨区是指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要任务是“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源长制”。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氨区)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推广、采用有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以及自动控制、安全检测报警、紧急停车、紧急避险、入侵报警等系统。
第六条各级应积极创造条件消除重大危险源,从本质上消除安全隐患,如脱硝还原剂尿素替代液氨改造等。
新建火电项目脱硝还原剂原则上不再采用液氨。
第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集团公司总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危险化学品及其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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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116.016-2008
目录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总则............................................................................................................................................... 5 5 危险源范围...................................................................................................................................6 6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和备案.................................................................................................6 7 重大危险源的治理.......................................................................................................................7 7.1 基本要求.................................................................................................................................7 7.2 重大危险源定期安全检测、评估、监控............................................................................ 7 7.3 应急管理.................................................................................................................................8 7.4 人员培训.................................................................................................................................9 8 监督与检查...................................................................................................................................9 9 附则............................................................................................................................................. 10 附录 1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范围................................................................................................11 附录 2 发电企业一般危险源范围................................................................................................16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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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证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检测和监控要求。
3 依据3.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4 职责4.1公司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和管理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4.2安全科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和管理,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4.3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做好记录。
5 工作要求5.1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应做到:5.1.1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地理位置及相关信息;5.1.2明确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5.1.3公司总经理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5.1.4管理措施依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执行实施。
5.1.5应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要求,根据要求配置应急器材。
5.1.6明确应急预案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每年定期演练1次。
5.1.7明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新建项目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对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已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2非重大危险源的危害辨识:明确按照厂房内外的地理位置、生产活动的各个阶段或确定的工作任务划分作业活动,分析每个作业活动中存在什么危害,谁会受到伤害,伤害怎样发生,并形成文件。
5.3安全评价5.3.1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评价导则进行评价;5.3.2明确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评价时间要求;5.3.3明确企业内管理部门;5.3.4明确按照国家规定,评价机构要符合资质要求;5.3.4明确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5.3.5对照评价措施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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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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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发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发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发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发电厂的工作职责(一)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制定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三)建立健全发电厂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四)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五)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发电厂的规章制度;(二)根据发电厂的规定,利用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好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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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章辨识、评估与备案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场所进⾏重⼤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危险源进⾏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中的分级⽅法确定重⼤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级、⼆级、三级和四级,⼀级为最⾼级别。
1第六条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员情况;(六)重⼤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危险源重新进⾏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危险源设备设施进⾏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艺或储存⽅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外界⽣产安全环境因素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重⼤危险源事故的;(六)有关重⼤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业2标准发⽣变化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优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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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优秀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估第三条:重大危险源识别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高能物质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性、暴露性、易感性等指标。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防护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七条: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应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
第八条:监测与检测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测与检测设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检测。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培训与教育第九条:培训计划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应对重大危险源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采取线下课堂培训、在线培训等方式进行,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监督机构应当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估、控制、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处理如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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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摘要: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频发,伤亡惨重。
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发电企业的管理特点,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践和经验,对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引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
发电企业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明确管理要点和依据,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对预防和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1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点(1) 安全风险性高。
一般来说,对于装机容量在200 MW以上机组的发电企业,烟气脱硝过程中使用的液氨设计储量通常会超过其临界量,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
除液氨储罐外,涉及液氨的管道、蒸发器、分离器等设施大多为微正压或常压。
如果发生泄漏,很容易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2) 安全风险点多。
发电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涉及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
以液氨为例,发电企业通常从有资质的生产单位购买脱硝工艺用液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
工厂在运输、装卸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泄漏等安全风险。
(3) 管理难度大。
发电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中,有特殊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如氯、氯酸钠等;有易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重铬酸钾等;易产生毒物的危险化学品有丙酮、硫酸等,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和行业要求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管理难度。
2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2.1对危险源进行监控通过针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和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危险出现的可能。
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危险源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监控措施。
第二,积极进行危险源台账以及档案的管理。
第三,发电企业当中所有的容器、行车等,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秉承定期检测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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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企业、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化学品、燃气、电力、核电、电网等行业的危险源。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安监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方案,并向国家安监部门报备。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定期危险源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全评估,以判断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隐患,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选择专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国家安监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二)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三)危险源的可能事故类型和后果;(四)危险源现有的隐患和问题;(五)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
第十五条接受安全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评估结果的要求,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
第十六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
《发电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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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xx‟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xx);(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xx);(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xx]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xx‟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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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摘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化学物品,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环节都有严格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一项重大的社会问题。
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企业生产的基础。
针对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点,本文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三个方面提出安全管理策略,以期更好地促进发电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自2004年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发布了多个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文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废弃处置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和掌握;部分企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未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由此,对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策略进行探究将具有必要性。
2 发电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点2.1 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大发电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1)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等。
(2)液氯(HCL)、液氨(NH3)等。
(3)甲醇、乙醇(MEG)、苯、二甲苯等。
(4)苯及其衍生物(包括苯的同系物)、甲苯的同系物和非同系物,以及各类有机溶剂和试剂等。
(5)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合物,包括氰化钾、氰化钠、三氯化铝以及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合物等。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包括硫磺、煤粉等。
(7)腐蚀性物品,包括盐酸、硝酸及硫酸等。
(8)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
(9)其他具有爆炸性的物质和物品,如氯气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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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估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对员工和公众产生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工艺、工程控制系统和管理控制活动。
2.重大危险源识别方法: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分析和评估,采用专业人员的经验、数据库及相关资料,确定出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3.重大危险源评估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确定其发生概率、后果严重性和风险等级,并编制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控制和管理1.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包括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设备维护、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等。
2.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
3.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人员疏散方案、沟通和救援措施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重大危险源培训与演练1.重大危险源培训: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应急处理等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2.重大危险源演练: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改进1.重大危险源监测: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机制,对其运行状态、安全设施的完好性等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风险隐患。
2.重大危险源改进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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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第十二条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二)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三)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四)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五)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
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一)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二)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
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三)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四)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五)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六)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
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