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
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二)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