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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八章事故应急与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或者其他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对人体、财产及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为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类别,并应在包装箱、容器、外包装或者牌子上,在明显位置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经审查合格可以延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选用运输工具、包装容器,设置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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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境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进行,科学管理,风险可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二)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四)拥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优选、替代、减量、封闭的原则,减少危险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必要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4.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书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指依法颁发给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法定准入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营、使用、储存、生产、运输、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第三条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志的危险化学品设备和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使用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使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五章安全储存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专门的仓库或储存区域进行,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志和包装要求进行储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六章安全运输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进出口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志和包装要求进行进出口活动。
第十四条进口、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水污染性、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国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档案,保存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制定、更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包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危险化学品应有的知识、技能、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的额定存储量,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1.26•【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月2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定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生命第一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防范为主原则,预防事故的发生;3.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4.全员参与原则,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合力;5.风险管控原则,依据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合理减排、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和防护措施;2.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和检测;3.储存和使用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4.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必要措施;5.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风险评估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原则: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会对人身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条安全目标: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应当达到以下安全目标:(一)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二)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三)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五)公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购、销售、储存。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限制和禁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进口和销售没有经过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二)销售假冒、伪劣危险化学品;(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四)销售未标明重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五)向危险化学品未知或者未经培训的人员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等。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选择: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远离人员居住区、水源地、公共交通路线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建设、装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程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定,具有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性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第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5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节约、环保和循环利用。
第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2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实施的控制措施第10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12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3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核算、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33条正式实施本条例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第34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起事故的物质。
第35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问题、审批、认定、备案、许可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第36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等。
第37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 附件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样例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防控,分类管理,强化责任,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配置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扩散、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或者隐瞒事故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证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范本3. 《危险化学品存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范本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范本5. 《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事业单位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体制,明确职责,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环节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技术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符合安全要求;(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或者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防范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目录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附件三:安全操作规程范本附件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对安全生产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
第四条:【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生命周期和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分类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对人体、环境和财产的危害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标识。
第六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包含名称、分类、危险性等信息,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管理第七条:【准入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许可制度,合格的生产单位可以申请获得生产许可。
...第十章督察第五十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验收评估表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4.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易燃、爆炸、自燃、助燃、氧化等危险性质的化学品。
2.违法行为: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投诉举报:指向相关部门主动报告或反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行为。
困难及解决办法:1.管理人员水平不足的困难:加强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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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级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