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展全区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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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桂水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何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柳州市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的建议(第20241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在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是该项目已列入《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等自治区重大规划,其龙头水源沙埔河水库已列入国务院印发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在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2024年安排了自治区本级财政300万元水利资金用于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指导柳州市完成了工程规划报告编制。

目前,我厅已报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技术审查。

二、对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问题,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是如灌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是沙埔河水库工程已纳入国家规划,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柳州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保护区和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将项目列入《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国家“十五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工程规划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柳州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马山县百龙滩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马山县百龙滩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马山县百龙滩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桂水函〔2024〕236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马山县百龙滩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马山县百龙滩镇风景供水站: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应你单位申请,我厅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验收通过。

现同意发放马山县百龙滩镇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批准年取水量为142.53万立方米。

有效期从2024年8月9日至2029年8月8日止。

请你单位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要求,及时向我厅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按时报送取水量资料,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8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蓝天立202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有条件地区可以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城市供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目录前言 (v)第一章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 (v)第一节“十二五”时期主要成就 (v)第二节存在问题及面临的机遇挑战.......................................... x ii 第二章总体思路 .. (xvii)第一节指导思想 ........................................................................ x vii 第二节基本原则 ....................................................................... x viii 第三节主要目标 .. (xx)第三章发展布局 (xxiv)第一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水利发展布局 (xxv)第二节珠江—西江经济带水利发展布局.............................. x xvii 第三节左右江革命老区水利发展布局.. (xxxi)第四节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及其他贫困地区水利发展布局.x xxiii 第四章主要任务 (xxxvi)第一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xxxvi)第二节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 x li 第三节进一步夯实农村水利基础 ............................................ x lvi 第四节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 l 第五节着力推进水利脱贫攻坚 ................................................... lv 第六节深化重点领域水利改革 ................................................. l vii 第七节全面强化依法治水、科技兴水...................................... l xi第五章“十三五”投资规模 .............................................................. lxix 第一节“十三五” 投资规模预测 .............................................. lxix 第二节资金筹措...................................................................... lxxiii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lxxiv 第一节“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 lxxiv 第二节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lxxvi 第三节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lxxvi 第四节环境保护措施............................................................ lxxviii 第七章保障措施.............................................................................. lxxxi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lxxxi 第二节强化规划协调............................................................. lxxxii 第三节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lxxxiii 第四节保障水利项目建设要素............................................ lxxxiii附件1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表 (68)附件2 附图图1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防洪减灾工程布局示意图 (80)图2 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示意图 (81)图3 广西贫困县分布图 (82)前言“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广西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关键期,广西水利发展进入“补欠账,强基础”的关键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桂政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南宁市城市备用(规划)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南宁市峙村河水库、龙潭水库、西云江水库、东山水库、天雹水库、老虎岭水库等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南宁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12日附件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南宁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桂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0日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重大项目是我区促投资稳增长的“压舱石”。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突出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有效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挥投资的关键性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要素,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政策举措,释放一切可以挖掘的潜力潜能,服务企业上项目,推动项目促投资,促进投资稳增长。

通过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创新协调服务方式、强化要素保障等工作举措,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

提升重大项目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带动作用,为我区奋力赶超、加速崛起提供强劲动力。

二、工作目标2021—2023年,全区(包括自治区层面和各市层面)重大项目投资确保完成年均增长15%以上目标、力争3年完成5年任务,3年累计完成投资3.84万亿元左右。

其中,每年推进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2000项以上,3年累计完成投资1.5万亿元左右(其中,新开工重大项目不少于1200项,完成投资4600亿元左右;续建重大项目不少于1800项,完成投资8800亿元左右;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不少于450项,完成投资1500亿元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桂水函〔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工程资金投入的建议(第20241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积极谋划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以完善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措施。

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分别召开规划启动工作会议、对接视频会,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开展自治区本级规划编制和对市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着力完善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二、自治区持续加大农村供水建设资金投入。

“十四五”期间,国家已明确取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落实。

为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规模化供水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

2021—2024年,已累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3.25亿元,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是持续加大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

2021—2024年,自治区累计下达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7.6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赴水利部汇报,积极争取中央对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支持,2024年水利部将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列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以县域为单位、能实现县域统管的农村供水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2024年,国家已经下达广西小型引调水工程资金4992万元。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方案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方案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方案一、前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用水需求日益增加。

同时,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也使得城市供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应对突发情况和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需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本文旨在探讨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建设方案,以期为城市供水体系的安全稳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二、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必要性1.应对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影响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的重要因素。

如地震、洪水、干旱等灾害都会对城市的主要水源造成严重破坏,降低供水的可靠性。

因此,有备用水源工程的存在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弥补供水系统的短缺。

2.缓解供水压力城市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给供水系统带来了压力。

通过建设备用水源工程,可以在水资源充裕时期将多余的水资源储备起来,以应对供水系统紧张时期的需求。

3.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在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备用水源工程可以为居民提供紧急的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备用水源工程的选择原则1.多元化备用水源工程的选择应当多元化,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等不同类型的水源。

这样可以增加供水的可靠性,降低供水系统单一故障带来的影响。

2.灵活性备用水源工程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短时间内投入使用,满足紧急需要。

3.绿色环保备用水源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4.成本可控备用水源工程的建设应当尽可能控制成本,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四、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方案根据上述原则,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建设备用水源工程:1.地下水资源的调查与开发地下水是重要的备用水源之一。

首先需要通过地质勘探调查,确定地下水的分布、储量和水质情况。

然后可以考虑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区域建设地下水取水井和水泵站,以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此外,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管理也是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周边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资源也是备用水源的重要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桂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区内从事重大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2022年广西水利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初步打算

2022年广西水利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初步打算

2022年广西水利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初步打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2022年广西水利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初步打算202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水利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着力抓项目、抓投资、抓完成,强化抓管理、抓改革、抓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一、2022年广西水利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全区水利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推动水利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一是水利投资创历史新高。

1—9月落实全口径水利建设投资34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9.3%,其中在金融支持水利政策方面,获批水利贷款140.19亿元、较2021年增长104%;完成全口径水利建设投资190.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2.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300亿元以上。

今年以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均保持两位数增长,1—9月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24亿元,同比增长10.3%,全年预计增长10%以上。

二是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取得新突破。

入选全国第一批7个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试点;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和龙云灌区主体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新增投资规模124.36亿元。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通过蓄水(61米高程)阶段验收,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主体工程实现完工通水,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水库下闸蓄水、总干渠和四大干渠基本完工,百色水库灌区工程6条隧洞全部贯通,西江干流治理工程预计年底前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大新县政府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1-12-14 16:33:25 阅读280次字体:[大中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六)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桂政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0日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初步形成,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区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广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全面普及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能力。

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广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广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广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广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高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规划中。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3)推行科学管理,加强水源地监测,提升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技术和方法。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地保护和利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1)加强水源地划定和保护,严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源地土壤侵蚀和污染。

(2)控制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排放,建立污染物排放监管制度。

(3)提升水源地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4)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改善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提高水质。

(5)加强对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水源地遭受污染和破坏。

(6)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跨界共治的工作格局,加强水源地的联防联控。

三、保障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2)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质改善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强化对违反水源地保护规定的处罚力度。

(4)加强监督和评估,定期对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工作推进(1)各级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加强工作协调与推进。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3)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水源地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五、预期效果经过广西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全面落实,预计在五年内,广西水源地的水质将显著改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得到提升,广大公众更加深入了解水资源的珍贵性和保护意识,实现了对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来政办发[2012]209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2〕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5日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水资源〔2012〕5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开展大整改,以大整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桂发〔2012〕9号、桂政发〔2012〕36号和桂水资源〔2012〕54号文件要求,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通过开展饮用水源地及上游地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饮用水源地存在和潜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影响饮用水水源不安全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改内容及措施经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全市6个水源地基本情况正常(详见附件1)。

试析广西水资源条件及其配置办法-以凤凰工业园区为例

试析广西水资源条件及其配置办法-以凤凰工业园区为例

试析广西水资源条件及其配置办法 -以凤凰工业园区为例摘要:文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凤凰工业园区为例,对该区域进行水资源条件进行协调分析,论证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靠性,并对水资源配置方案进行了优化。

关键词:水资源条件;配置方法;凤凰工业园区1来宾市概况来宾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地处东经108°24′~110°28′,北纬23°16′~24°29′。

北依柳州市,南临贵港市、桂平市、宾阳县,西和西北部与都安、巴马、上林3县接壤,东与蒙山县、藤县、平南县相连。

区位优势明显,有“桂中”之称。

辖区东西最大距离169.05km,南北最大距离123.31km,总面积13378km2。

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为1.34万km2,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5.68%。

来宾市境内河流均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

水系多呈树枝状分布。

地表水系发达,水域面积达318.22km2,河流纵横,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河流有红水河、清水河、北之江、柳江、运江、黔江、蒙江、大同江、荔浦河等9条,流域面积在100~1000km2的河流共有41条,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下的河流和溪涧遍布全市,河网密度为0.31km/km2;其中,红水河流域面积7363km2,占来宾市土地总面积的55.04%;柳江流域面积4310km2,占来宾市土地总面积的32.2%;黔浔江及西江流域面积1705km2,占来宾市土地总面积的12.8%。

2凤凰工业园区水资源条件概况2.1 地表水源凤凰镇仅有一条河流流经镇区范围,即凤凰河。

凤凰河隶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是红水河的一级支流。

凤凰河是一条季节性河流,枯水期镇区凤凰河河水断流,年平均流量为28m3/s,多年平均径流量8.83亿m³。

凤凰河流域面积为642km2,干流河长69km,其中,凤凰河流经镇境约35公里,凤凰镇城区境内14公里。

凤凰河发源于柳州市柳江县百朋镇官塘村,河源高程为150m,河流流经柳江县百朋镇官塘村、来宾市北五乡、凤凰镇、大湾乡。

靖西市城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取水头部设计方案论述

靖西市城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取水头部设计方案论述

靖西市城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取水头部设计方案论述[摘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区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方案》,供水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较大,要按照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与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联网。

在此前提下,靖西市提出新建一座净水厂,完善第二水源建设的设想。

新建水厂的水源为靖西市巴蒙水库,原水可利用取水泵站加压经管道输送至新建水厂,也可以利用水头差经管道自流到新建水厂。

[关键词]水厂;水量平衡;放水塔;取水泵站;1、工程概况靖西市主城区自来水厂现状有2座,总供水能力4.5万m3/d,其中1.5万m3/d的第一水厂由于设施陈旧已经停用,现有3.0万m2/d第二水厂仅仅能够满足现状主城区的用水需求。

近期(2025年)靖西市城市总需水量为9.0万m3/d,远期(2030年)靖西市城市总需水量为15.0万m3/d,故新建水厂规模为12.0万m3/d。

靖西市城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新建水厂位于靖西市龙潭水库东北1km小龙村,水源为巴蒙水库,新建单管DN1200原水管(焊接钢管)斜长28.449km,双管共长56.898km(双管合槽施工)。

2、项目取水工程水量平衡分析根据《靖西市城区给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广西南宁水利电力设计院,2020.6,以下简称《靖西城区给水水资源论证》)以及《靖西市水利局关于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吨氧化铝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靖水水政[2018]2号),岜蒙水库现状主要取用水户有信发铝、天桂铝业、、华银铝业、靖西市生活饮用水、下游村屯及灌区生态基流、灌溉用水等。

根据《靖西城区给水水资源论证》,岜蒙水库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中缺少天桂铝业取用水量,建议复核完善水资源论证中水量平衡成果,最终以《靖西城区给水水资源论证》的批复作为本项目的依据。

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议各取用水户优化水资源配置,从节水开始,减少水资源浪费,同时逐步实现水资源循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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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全区设区市
及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做好备用水源建设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设区市、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是生命之源。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切实做好备用水源建设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区大部分设区市、重点城镇的供水水源单一,经常受到极端灾害天气和各类突发污染事件的威胁,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备用水源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优先考虑现有水源作为备用水源,统筹规划新建备用水源及输水
管网等配套工程,实现城镇多水源供水,提高市、县(市、区)、乡(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5-10年的努力,全区设区市、重点城镇完成备用水源和输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加强单一供水水源的设区市、县城第二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落实单一供水水源的乡(镇)应急水源建设,逐步实现备用水源与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互联互通。

使各市、县(市、区)供水应对突发事件和极端灾害天气的能力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及输水管网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明确全区设区市、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012年各设区市要完成本市及重点城镇的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及输水管网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设区市、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及输水管网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备用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输水管网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及时启动备用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输水管网项目的前期工作。

备用水源工程属于新建大型水库的,按照有关要求,前期工作上报国家立项审批。

备用水源工程属于新建中型水库的,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配套输水管网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备用水源工程属于新建小型水库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复;配套输水管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审查、批复。

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属于引、提、调水工程的,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批复;配套输水管网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审查、批复。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水利、林业、水库移民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做好备用水源工程的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加强设计报告编制、审查、评估和项目审批等各环节工作的跟踪,做好各环节的衔接,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已完成建设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各级人
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实施。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加快全区设区市、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各市、县(市、区)要尽快组建项目业主,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加快建立城镇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

为确保备用水源尽早建成发挥效益,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明确分工,使备用水源工程与配套输水管网等相关设施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实现备用水源与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提高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供水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2015年底前要按照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与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联网。

除地下水禁采区、海水入侵区外,其它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在“关井压采”工作实施后,可作为城市备用及应急水源,建设相应输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并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范围。

(四)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以保障备用水源安全为重点,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经批复的备用水源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保护区范围内如有与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协调的现有或在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因地制宜地进行备用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各地要定期开展对备用水
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备用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建设实行当地政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推进备用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在推进备用水源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本辖区内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发挥政府在备用水源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备用水源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工程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城镇备用水源及其输水管网等相关配套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同时统筹整合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市、区),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通过公共财政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备用水源及其配套输水管网工程的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对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城乡各类用
水点的水质监测,并建立定期报告和城乡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水质公告制度。

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位和水量监测。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

卫生部门要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各地都要抓紧建立供水安全监测网络,对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供水安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健全技术、物资、人力保障系统,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水域周边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防范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

要进一步完善江河湖库水质监测站点布局,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质预警和应急测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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