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县民政局2016年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民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为指导、推动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制定并实施改造提升计划。
各省(区、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市、县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属于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
使用好此项经费,对于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
同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四)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二、使用原则(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因,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因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
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2016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一、专项支出项目概况(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隶属于县(市、区)民政局。
主要接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全省现有光荣院60所,2016年度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共计682人。
(二)项目基本情况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0]184号)文件精神,全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的伙食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其中210元由省级财政负担,从2011年起,各级将本级负担的伙食费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16]30号)文件,下达了2016年伙食费补助资金171.86万元(按每人每月210元,共682人测算),其余由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等配套解决。
项目总体目标在于解决各地普遍反映的集中供养对象的伙食费标准偏低问题;体现省委、省政府对集中供养对象的关心关爱之情;照顾好集中供养对象的晚年生活。
二、专项支出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1.全省60个光荣院均设立了食堂,配备管理人员。
食谱安排讲究荤素搭配、花样多变,口味以清淡为主,做法以细、软、烂为主。
2.大米、干货、食用油等便于储存的食品,由专人保管并登记出入库。
3.财务管理方面,伙食补助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项目总投入171.86万元,实际总支出171.86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资金补助。
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
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一、基本情况芷江侗族自治县地处湖南省西南部,1986年设立为侗族自治县。
全县区域总面积2099平方公里,下辖28个乡镇、299个行政村、11个居委会,总人口37.94万人,其中侗族人口占55.8%,属少数民族自治县、省级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县。
根据2005年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2003年冬季(含2003年冬)后入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为义务期两年补偿1.5万元,每增加一年增加补偿费2000元。
2011年,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我县正式启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每股役一年2000元的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位参训人员4000元的标准发给培训费及生活费。
2016年上级下拨 68.9万元。
二、评价依据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3、《芷江侗族自治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芷办[2012]61号);4、《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发[2013]14号);5、《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1]1号);6、中央、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规定,财务会计制度。
三、评价内容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置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通过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以缓解政府安排工作压力;通过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以缓解政府安置压力;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次性安置补偿对象是2003年冬季(含2003年冬)后入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是2010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
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汇报提纲
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汇报提纲各位领导:首先,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向黄县长、潘局长在这炎热天气到我乡检查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我乡这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以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黄县长多提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我乡共有22个行政村、32226人。
全乡享受农村低保667户、890人,城镇低保63户、71人,五保户93户、110人,城镇和农村1—5月份的低保金已按县民政局的要求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及时发到低保对象的手中。
五保户全部办理了医疗保险。
二、敬老院建设情况我乡原敬老院是1997年6月份在汤泉池附近的乡办黄皮寨林场新建了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公寓楼一栋,由于隔河渡水不方便,最后决定对原敬老院迁址,乡政府自筹资金20多万元在原锅厂大院内建成三层25间的楼房,总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可以同时入住55人,每个房间都配有衣柜、床头柜、电视机等设施,厨房、锅灶、餐具齐全,达到了“三通”(通水、通电、通路)。
算总帐时是40多万元,目前还欠工程款和购物款20多万元。
三、集中供养工作开展情况说实话,我乡敬老院自从去年12月份建成后,为迎接上级检查验收,我们按照33%的比例要求集中供养了15人,供养了三个多月,可是到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还是没能坚持集中供养。
(一)造成不能集中供养的原因一是工作人员落实不到位。
按要求一个敬老院需配5名行管人员,假如说院长可以从民政与劳保所工作人员中兼任,可是还需要4名其他工作人员,虽然有敬老院这个机构,但没有编制、没有经费。
二是供养经费严重不足。
我县集中供养标准是每人每年1400元,低于全乡农民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尤其是当今物价不断上涨,他们的生活费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
其次护理人员无经费,按规定每五个老人要配一名护理人员,常规下,一个乡镇敬老院需要配5—8名,可是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福利无着落。
三是治病问题难解决。
尽管我乡所有五保对象全部办理了医疗保险,由于经费不足,老人看病费用的前期垫付资金又成敬老院管理的难题。
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绩效自评报告1一、绩效自评情况20xx年度我单位共有1个一级项目,为“省政府发展研究经费”专项。
20xx年2月,我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开展20xx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通知》(黔财绩〔20xx〕23号)要求,对“省政府发展研究经费”专项20xx年度的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为95.92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完成情况较好。
二、绩效自评存在问题在绩效自评过程中,我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算执行进度和效率有待加强。
我单位主要从事政策研究及决策咨询机构,为省领导决策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
在实际工作中,我单位课题研究报告的交付时间主要集中在年底,尤其重点课题研究报告的呈报基本上集中在第四季度,而大部分课题研究经费支出按课题研究经费相关管理规定,需待调研报告呈报后方能列支,经费支出的滞后延缓了省财政厅规定的预算执行进度。
由于上述客观因素的影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预算执行进度与省财政厅的要求存在时间上的错位现象。
二是绩效目标管理和调整有待完善。
20xx年,由于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调整,我单位未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会议及论坛”绩效目标,导致年底未执行完省财政厅核定的所有预算指标。
针对上述因客观因素产生的绩效目标变化,我单位未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绩效目标,导致绩效目标出现偏差。
三是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有待提升。
近年来,我单位不断加强课题研究数量和质量管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报告需开展无数次的'论证和修改,经过课题组长、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把关,部分课题还需经过专家评审后方能报出。
报送的研究报告基本上得到省领导的肯定批示,但直接转化为政策文件的研究成果不够,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整改措施针对绩效自评存在的问题,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审计署领导:近年来,我县民政局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督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加强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保证了民政专项资金真正用于民政对象身上。
一、XX年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社会救助资金:1、城乡低保工作:XX年,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412户6572人,其中常补对象460户520人;农村低保对象9433户19404人,常补对象1564户2116人。
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万元,救助城市低保对象76865人次,月人均补差达到元,累计结余城市低保资金万元;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万元,救助农村低保对象226970人次,人均月补差达到108元,累计结余农村低保资金278万元。
新增城市低保对象276户505人,取消90户249人;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988户3888人,取消489户1546人,做到了低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城乡医疗救助:XX年,我县城市医疗救助7835人次,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为%;农村医疗救助23731人次,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为%。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万元,农村医疗救助累计结余万元。
3、五保供养工作:XX年,我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得到了相应提高,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192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1320元/人.年提高到1560元/人.年。
目前,我县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52人,其中集中供养481人,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97万余元,历年累计结余万元。
救灾救济资金:XX年接收上级下拨资金292万元,现已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福彩公益资金:我县共向上争取用于“三院”建设福彩公益金万元,,其中中央公益金88万元,省级公益金117万元,市级公益金万元。
关于提高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方案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管理经费方案为促进我县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县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预算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围绕管理与服务主题,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助,改革现行敬老院管理运行机制,加大建设管理力度,达到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齐备、规章制度健全、目标岗位设置合理、院务管理规范有序、工作人员优化配置、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供养标准落实到位,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经费预算(一)入住敬老院和管理人员安排已入住及准备入住农村敬老院有牙叉农村中心敬老院、七坊镇、邦溪镇、打安镇、荣邦乡、阜龙乡和青松乡等七家敬老院。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与供养人数,按比例公开招聘配备管理人员,实行购买服务并签订用工合同。
(二)入住敬老院五保老人管理经费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月均250元)安排管理经费。
从2015年8月份起执行。
(三)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经费2016年,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安排(平均每人每月3300元含五项保险,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月工资额的80%发放,余下20%作为年度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待年终考核评定各项工作达标后补齐。
),从2016年1月份起执行。
2015年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各乡镇原执行标准发放。
四、经费筹措2016年起,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按实际入住农村敬老院五保老人人数及管理人员人数,由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制定,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浅谈乡镇敬老院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浅谈乡镇敬老院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乡镇敬老院是在农村实行"五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收入来源有:县乡两级财政补助生活费、村级供给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等。
其财务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当前,因部分敬老院财会人员不专业,会计科目的设置、记帐和核算方法不统一等原因,导致敬老院的账务处理不规范。
笔者结合多年敬老院工作实践,将乡镇敬老院常用的会计收支专用科目进行整理,分类如下:专用收入类: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专用支出类: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下面分别以常见事例结合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谈谈这几个常用科目的设置和运用,供大家参考。
一、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是指敬老院按照核定的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财政拨款。
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日常生活费”和“日常管理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例1】年初,敬老院收到县级财政拔来五保供养经费120000元。
会计分录为:1、收到县级财政拔来五保供养经费借:银行存款 120000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120000注意事项:财政拔付资金直接拔入敬老院帐户,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对帐。
(二)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是指敬老院收到财政拔入或其他指定项目拔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
如:敬老院提升改造款、消防改造款等,是当前的敬老院建设中使用较为频繁的科目,凡是上级财政拔入的规定对应专门用途的款项均分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包括:敬老院基建修缮提升改造款、消防改造款等,均应按照支出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例2】3月份,敬老院收到财政拔来敬老院建设文体活动室专款150000元,用于房屋建设;拔来200000元用于消防设施改造。
敬老院申请运转经费工作方案
敬老院申请运转经费工作方案一、方案目标与背景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敬老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敬老院的服务质量,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们计划向政府申请运转经费,以满足敬老院的日常运营和发展需求。
本方案将详细说明申请运转经费的目标、需求、计划、效益、实施步骤、风险管理和长期效益。
二、经费需求详细根据敬老院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经费需求:人员工资: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计划将员工工资提高至合理水平,预计每年需投入200万元。
医疗保健:为确保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计划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保健条件,预计投入50万元。
活动经费: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计划开展各类活动,预计每年需投入100万元。
伙食改善:为提高老年人的营养水平,改善伙食质量,预计每年需投入30万元。
维修改造:为改善敬老院的住宿和办公条件,计划进行维修和改造,预计投入200万元。
三、经费使用计划我们将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安排经费的使用:第一阶段(1-3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改善医疗保健条件,购买必要的医疗设备。
第二阶段(4-6月):用于开展各类活动,改善伙食质量,对敬老院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三阶段(7-9月):继续开展各项服务活动,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
第四阶段(10-12月):进行年度总结和评估,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四、预计效益与影响申请运转经费将对敬老院产生以下效益与影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增强医疗保健能力,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
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改善伙食质量,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
改善敬老院的住宿和办公条件,为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提供更舒适的环境。
五、实施步骤与时间表申请流程: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申请顺利审批。
时间安排:预计申请审批时间为3个月。
在申请过程中,我们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四项机制推进财源建设
谈发展DEVELOPMENT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高位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工作专班,抽调10名工作人员办公,安排工作经费100万元。
出台《财源建设工作方案》,任务量化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
建立督导机制,财源建设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每月工作点评会、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
深化经验交流。
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完成一篇高质量调研报告、经验材料,在芷江融媒APP 开设财源建设专栏,开展“财源建设青年谈”、“三举措构建税费精诚共治新格局”被湖南省财源办《“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作简报》推介。
细化税收征管。
完善综合治税体系,成立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出台《2023年芷江县税费精诚共治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表》。
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加强建安房地产税源“四位一体”精准监管。
促进“税务+法院”协作,建立信息传递机制,2022年,回复法院法拍房询价函19份,征税137.97万元,破产清算1户,征税356.10万元。
实现“税务+社保”联动,在社区(村组)设置智能POS 机等便捷缴费渠道,圆满完成社保征缴目标。
夯实财税基础健全重点税源培育机制以深入开展税源提升“十大行动”为抓手,制定分行业的五年提升行动方案和2023年提升行动方案,分解税收任务,确保全面完成。
以推进“五好”园区建设为重点,建立考核机制,入驻工业企业92家,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有1家、4家,省高新技术企业14家,省企业技术中心2家,省工程研究中心2家,作为全市电子元器件和材料产业链重点发展园区,已基本形成了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2022年“五好园区”排名上升了20位,位居全省60名。
今年1—5近年来,芷江侗族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深入落实湖南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推动财源建设,全县经济运行平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6]48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精神,结合芷江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名称及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统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6]61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供养内容第六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0月31日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光荣)敬老院财务统管核算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光荣)敬老院财务统管核算工作实施方案因乡镇政府站所机构改革,组织事权与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原乡镇财政所职能也相应的发生转变。
为进一步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光荣)敬老院事权和财权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规范完善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光荣)敬老院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决定将全县乡镇(光荣)敬老院财务统管核算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光荣)敬老院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乡镇(光荣)敬老院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镇(光荣)敬老院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
乡镇(光荣)敬老院在县民政局指导下,编制本院预算、决算草案和本院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
乡镇(光荣)敬老院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乡镇(光荣)敬老院,资金结余归乡镇(光荣)敬老院所有;乡镇(光荣)敬老院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光荣)敬老院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
属于乡镇(光荣)敬老院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光荣)敬老院规定程序审批。
(四)坚持乡镇(光荣)敬老院法人地位不变的原则。
各乡镇(光荣)敬老院法人地位不变,本院开支的报销凭证仍由本院法人代表审批签章才能有效。
(五)坚持核算与服务原则。
通过会计核算为统管单位提供业务技术指导,贯彻核算为统管单位提供服务的原贝人(六)坚持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相分离原则。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乡镇(光荣)敬老院会计核算业务由乡镇敬老院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其它财务管理事项仍由各乡镇(光荣)敬老院负责。
(七)坚持核算与监督原则。
核算是前提,监督是保证,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是乡镇敬老院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工作基本职能。
三、管理模式乡镇敬老院会计核算中心业务归口县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民政局财务监督,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银行开户,分单位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即“五个统一”:1、统一会计人员管理。
城步苗族自治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16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一、部门概况(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局目前共有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救灾救济股、优抚股、安置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财务室;下设二级机构:老龄办、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收容遣送站。
共实有在职人数34人,其中财政供养人数33人、自收自支人员2人、县财政特批供养人员1人。
离退休人员24人。
(二)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承担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和委托代管的全省、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等;负责管理退役士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福利实施标准,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跨省、市(州)及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绩效目标:心系民生,服务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决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
实施低保动态管理、提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认真开展救灾减灾工作、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从各项工作细节,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全县民政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预算配置情况:2016年预算总收入263.73万元,项目总收入9085.68万元。
其中:抚恤2016.4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846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612万、农村五保供养218万、医疗救助645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1894万、其他(含军队移交地方安置、退伍安置、流浪乞讨救助、儿童福利、老龄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福彩公益金等)854.28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芷政发[2015]21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芷政发〔2015〕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资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奖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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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民政局2016年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
绩效自评报告
一、本县基本情况
芷江侗族自治县地处湖南省西南部,1986年设立为侗族自治县。
全县区域总面积2099平方公里,下辖18个乡镇、198个行政村、20个居委会,总人口38.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29万人。
全县现有乡镇敬老院17所,集中供养311人,集中供养月保障标准475元/月。
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我县于2006年正式启动特困供养救助工作。
2007年,按照省人民政政府、省民政厅下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湘民办发[2007]61号)精神,我县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特困供养工作。
在全县18个乡镇开展了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五保老人的生活的所需基本得到保障。
二、评价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3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
4、《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湘民办发〔2007〕61 号
三、评价内容
农村特困供养是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最困难群体的特困供养行为。
它作为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因病、因残无自理能力的困难群体纳入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农村特困供养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支持,以缓解
其因年老体弱、因残而无经济能力造成的生活困难,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它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特困供养内容主要包括吃、穿、住、医、葬救助。
特困人员申请程序主要分为本人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批准三个环节。
覆盖全县18个乡镇的农村特困户。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资金到位,救助有效,群众满意。
2016年县级预算资金87.6万元,本级财政拨付资金87.6万元,2016年可使用农村特困资金为87.6万元,全年共发放敬老院工作经费72.7万元,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308人。
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五保对象日常生。
缓解了我县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的日常生活问题,提高了农村特困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制度健全,部门协同、进出有序。
2016年,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县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供养相结合,以生活保障为中心、医疗和住房救助等为配套的特困供养体系,基本实现了特困”和“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本目标。
从2006年起将特困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保供养证和银行存折到代办银行领取供养金,确保特困供养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
每年对死亡和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及时取消其特困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能自理或自己要求进敬老院的分散供养对象可以随时住进敬老院。
(三)申请程序进一步规范。
特困供养对象严格按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表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2015年,农村特困供养制度日趋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每年对特困老人进行年审,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考评结果
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的评分标准,绩效自评得分为95分,财政支出绩效为“优秀”。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特困对象日常管理和服务照料难度大。
目前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大多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自救能力最弱,且人数多,居住分散,流动较频繁,管理难度大。
加之一些特困对象性格孤僻,不易合群,有的特困对象虽有亲友帮助,但难以做到尽心尽力。
少数特困对象因重病、残疾或高龄会导致生活难以自理。
需政府和社会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2、乡镇敬老院管理水平滞后。
现敬老院的管理主体是乡镇,虽然业务部门常要求、常检查,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
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全,工资福利待遇偏低,
工作积极性严重受到挫伤;一些敬老院规模偏小,生活设施不完善;一些院长年龄偏大,工作难以胜任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敬老院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亟待改进。
(二)建议:1、进一步加大对特困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特困对象的动态管理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以上对特困对象的普查或抽查,及时准确掌握特困对象总体生活状况,针对特困对象死亡率较高的实际情况,改变过去一年一调整为每季度一调整,及时将符合特困条件的对象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特困对象的日常照料和服务力度。
建立驻村干部联系和走访分散特困对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生活难以自理的特困对象,由乡村指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由监护士人妥善照料,或尽可能安排到敬老院。
2、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
一、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适时完善与更新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办法,敬老院管理人员进行社会招聘,选拨一些奋发有为,热心慈善事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调动管理人员服务特困老人工作的积极性,安心工作。
二、规范管理,搞好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
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单位: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