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刑诉法证据规则专业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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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在司法考试中属于重中之重,与刑法、民法、民诉法一道被考生称作重点法。

那么,怎样才能考好刑诉法呢?首先,司法考试的目的是挑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种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将被要求尽快胜任审判、检察和律师等法律工作。

所以,司法考试的重点应当是测试考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等的掌握程度。

比较而言,专业法学的考试,比如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等等的考试则更侧重理论性,甚至如何改进、完善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点是司法考试与其他法律专业考试的区别所在。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考生重点应掌握现行法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上争议问题的解决。

其次,考生要知道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

考试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

分析律考、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题型可以看出,理论题基本上没有,考题主要是操作性的,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一定要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了解。

再次,要考好司法考试中的刑诉法部分,应当正确把握指定教材、法规与练习之间的关系。

指定教材是对法规的阐释,易于理解,相比之下,法规的系统性、逻辑性不如教材。

但是,法规的内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优点。

练习题则有助于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并有助于提高应考能力。

所以,将三者结合起来是最佳之道。

最后,谈谈如何解题。

刑事诉讼是司法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所以,任何刑诉法的题目都离不开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和法定程序三大要素。

比如一个综合案例题,让你找错。

一方面,你可以先从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入手,看看案中的专门机关是否有权管辖本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案中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是否侵犯了他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要从法定的程序进行分析,看看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是否在本案中有所涉及,找出涉及的程序后,再细推这些程序有哪些具体内容,进一步发现题中违反程序之处。

证据学大师讲座心得体会

证据学大师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证据学大师的讲座,聆听了他对证据学的深刻解读和独到见解。

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对证据学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证据学的重要性证据学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收集、证据的运用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

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断案的基础。

证据学大师在讲座中强调了证据学的重要性,他指出,证据是法律的生命线,没有证据,司法实践就无法进行。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证据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自己的证据素养。

二、证据的种类与特点讲座中,证据学大师详细介绍了证据的种类和特点。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学大师强调,证据的特点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证据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证据学大师在讲座中分享了以下观点:1. 证据收集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要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2. 证据运用应遵循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原则。

在运用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不得歪曲证据内容;要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得滥用证据;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确保证据的充分性,不得遗漏重要证据。

3. 证据运用应注重逻辑推理。

在运用证据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将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得出合理的结论。

四、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证据学大师在讲座中举例说明了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重要依据。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一、引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为的活动。

而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不仅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了解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有关事实真伪的各种材料、物件、资料、记录等。

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书面材料等;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定等方式来证明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非法侵入和非法获取。

2.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能做伪证或篡改证据。

3.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合规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序,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证据的认定标准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确凿性标准:证据应当确凿,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越确凿,越能够支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2.充分性标准:证据应当充分,能够全面地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

3.权威性标准: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4.合理性标准:证据应当合理,不能存在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五、证据的运用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有利原则:证据应当有利于当事人,不能以证据不利于当事人为由拒绝采纳。

3.公正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权威原则: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
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
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6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3REPORTING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回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用。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指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汪海燕刑诉法讲义

汪海燕刑诉法讲义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1、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职权)回避。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6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

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

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

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并于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政法各部门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次课第四章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七次课第四章证据的学理分类

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民事当事人之间争
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事实。 民事案件中直接证据的范围: ①当事人的陈述或承认。 ②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证人的证言。 ③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部分书证。 ④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 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物证。如:当场购买的货物
(二)特点 1、直接证据的特点 直接证据的优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 直截了当的,直接证据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就 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的缺点在于: ①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 ②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 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客观真实性、稳 定性较差,只靠直接证据定案,一旦翻供翻证, 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Βιβλιοθήκη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在美国,有一句广为流传的俗语,叫做“直 接来自马嘴”。究其渊源大概是来源于马场 的赌徒。赌徒们对自己的赛马预测极为自 信,因为他们得到了“直接来自马嘴”的信 息。
——(美国证据法学家)乔恩.华尔兹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出处或信息的来源不同,即证据是 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的有关行为或活动。 凡是来源于第一手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来 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
一、证据分类概述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
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 不同划分。
分类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
一种逻辑思维方法。
(二)证据分类的由来

对证据分类的研究,最早始于18世纪英国法学 家边沁。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因此 一般将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混杂在一起,二者并无严 格的界限。

证据法学第二次课证据法的概念、原则和对象

证据法学第二次课证据法的概念、原则和对象

3、关联性规则的约束
4、证明标准的限制
事后制约
1、救济程序 2、判决书对法官心证过程的详尽展示。
(四)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证据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证 明制度。 未来我国证据制度在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 模式之间如何选取结合点,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法官的素质。 鉴于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而这一 状况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以法定 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将是我 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
四利益衡量原则v非法证据排除v证人拒绝作证特权v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v举证责任的分配v证明标准的确定证据法基本原则知识结构图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第三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v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2证据法律制度及其历史发展3有关证据及其运用的法律规范4证据法在实践中的运用v二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二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v1思辨思辨逻辑分析与推理与实证研究与实证研究实际调查总结经验的方法的方法2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3历史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思考题v一名词解释v11


证据裁判原则的对立面
神意 长官意志
民愤 臆断





(二)意义 1、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 2、在现代诉讼中,是无罪推定的体现; 3、可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 4、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 1、坚持证据为本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
证据法学
The Law of Evidence
主讲:魏小伟 安徽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教研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刑事诉讼法博士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引言:各位云南的律师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这次时机和云南的各位律师就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也非常高兴能够在这个场合见到了老朋友。

今天我讲两个专题:〔一〕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向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这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公布,主要就内容方面做一些简要的介绍,穿插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二〕谈一下刑事辩护当中应当注意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出台以后不光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其中有一种说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导致的,这个说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但不能完全这样去理解。

专题一:关于刑事证据问题两个《规定》的解读一、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在十七大中央换届以后,周永康同志担任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政法领域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7年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经过一定的调研,在2008年中央出台了19号文件,这个文件确定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范围等等方面的问题,今天为止还没有完成。

这次改革和前一次改革有所不同。

2007年之前司法改革成为全国的热点问题,但是那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唯一完成的一件事就是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

其他方面的讨论得比较热烈,并且认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有实现的可能,但最后都没有做到。

现在出台的这个文件,从大的背景上说,是在2007年以后,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当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要建立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19号文件作为一个专题列出来了,并且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次改革和过去有所不同,中央搞了60个题目,然后按照题目的内容和各个部门相关的关系,做了分工,哪些题目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部门协作。

刑事证据的改革当时由法工委来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来牵头。

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

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

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
1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它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和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法律。

2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包含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其中,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审查其罪行的过程。

执行阶段是指对被判决的罪犯进行管束、改造和教育的过程。

3刑法实现的三大原则
刑事诉讼法实现的三大原则是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合法证据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罪名来审判被告人;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尚未被判罪前,应被视为无罪,不能将其当作已犯罪者来看待;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只能使用合法证据进行审判,禁止使用非法证据进行审判。

4刑事诉讼法的保障措施
刑事诉讼法为保障公民权益,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随案民警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

5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变革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变革。

例如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程序,改为二审制度;2016年推出的网络司法公开平台则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法律环境,让公众更全面的了解司法程序。

总之,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其发展与变革也将服务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实物证据更是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鉴真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关于实物证据的认定和采纳的重要规则,其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直接性和可观察性的特点。

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物证可能被篡改或损坏,书证可能存在虚假信息等,因此,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鉴真规则来保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要求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途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要求在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篡改或损坏。

3. 鉴定和检验: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和检验,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 庭审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对实物证据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鉴真规则的应用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对鉴真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不准确等问题。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也影响了鉴真规则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鉴真规则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2. 完善鉴定程序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过程规范、结果准确。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致谢
二、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节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 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 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 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
1.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2.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3.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1.证明对象 2.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
三、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原始文书规则,它是指在以 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 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 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 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四、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本章思考题
1.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2.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的指导意义。 3.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吗?为什么? 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5.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授课老师:徐燕平授课时间:2011年6月23日授课地点:教学楼参加人数:305人授课专题: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授课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母法条第1条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关法理一般认为,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同时,刑事诉讼是一种由一系列诉讼行为连接起来的动态锁链,这些行为必须由有关机关和个人实施。

根据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作为审判职能惟一承担者的人民法院;二是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即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主讲人(一)杨文革、朱明勇、李崇...

主讲人(一)杨文革、朱明勇、李崇...

主讲人(一)杨文革、朱明勇、李崇...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暨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完善研讨会2022年12月31日8:30—18:35(将有视频号直播)主办: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讲人及发言题目(依主讲顺序)杨文革(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党的二十大报告视角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朱明勇(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与罪刑法定——刑法形式与实质司法兰亭会文集——朱明勇文集(20221124更新)李崇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的三“像”透视:应然与实然李崇杰:刑事业务的三大场景与九大心法李崇杰:认罪认罚背景下律师需处理好九方面关系李齐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刑委会副秘书长):企业合规如何成为有效辩护的新途径李齐广:从研到辩,做有情怀的刑辩律师李齐广:抽丝剥茧、层层攻克,骗取出口退税案成功不起诉田永伟(内蒙古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的切入路径司法兰亭会文集——田永伟文集丁宇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刑事合规中的行刑交叉问题及处理思路丁宇魁、孙巍、朱培鑫:如何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说服力?| 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一季第三讲实录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羁押听证中的律师作用司法兰亭会文集——毛立新文集(2022年10月9日更新)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少捕慎诉慎押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方案司法兰亭会文集——阚吉峰文集李红霞(天津市检察院第三部检察官):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困境及优化建议李红震(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中的羁押慎用原则朱桐辉、李红震: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指导权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权益合伙人):如何把握认罪认罚具结时机实现罪轻及无罪效果司法兰亭会文集——侯爱文文集(20220917更新)侯爱文: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信息虚假性、多重性、多主体性及数据合规侯爱文:传递法律信仰,实现有效辩护 | 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堂程雷:取保新规的来龙去脉、五大调整、二大学术意义及二点局限 | 江溯、侯爱文、何宝明、秦圣卓、李瑞雪共话常铮(北京衡宁律师所创始合伙人):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的作用司法兰亭会文集——常铮文集樊崇义:迈向更加高质量的专业刑事辩护时代——常铮、巩志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六十问》序言常铮、杨有有:核酸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刑事责任分析实录 | 魏晓娜、张栋、常铮:死刑控制的程序模式 | 樊崇义法学大讲堂第四讲樊崇义、常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逻辑与图景周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困境及解决合规系列 | 周娜:银行涉刑十大领域,刑事合规三步走周娜、宋飞杨:一次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有效质证纪实| 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一季之周娜、张烜墚、段姗姗、杨松: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张新若(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人的量刑协商侯爱文、张烜墚、罗正峰、张新若:我的案件我的沟通与谈判| 南开法律谈判课及全部课程列表张新若:互联网企业涉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风险与预防王小雪(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方案张烜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司法兰亭会文集——张烜墚文集张烜墚: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问题及律师谈判技巧| 南开法律谈判课讲稿未完,明日续……。

陈瑞华讲座实录__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陈瑞华讲座实录__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

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

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

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

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司法部此次对《律师法》的修改借鉴了西方的经验和做法,使其修订具有了新的特点:第一,单独搞立法,没有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没有征求学术界的意见,只在律师界征求意见,原因在于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已经利益化了,与正义相比更看重利益;第二,修订过程避开了全国人大有关的立法部门,按说《律师法》的修订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司实行,但刑法司与公检法的观点趋同,不利于保障律师权利,所以司法部采用迂回方法,找到了民法司(民法司对刑法不甚了解),使修订案更容易通过;第三,先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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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
相关性规则例外 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 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 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传闻规则的例外(理论上)
•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综 合考虑该传闻证据的各相关情况,可以 相信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 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之危险性, 即使未经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也不会对当 事人利益构成危害;
• 二是已经给予反对询问或质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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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的特点
• 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 • 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 • 提出该项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该陈
述所述的内容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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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规则的理论根据
• 传闻证据存在着复述不准确或伪造的 可能
• 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 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 传闻证据无法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 色,辨明其真伪。
• 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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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2 条 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 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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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条件的例外,是指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 实的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 采纳为证据。其实质是从立法上正式承认了 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
• 附条件的例外,是指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 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的传闻证据。
所谓“不能出庭作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免除作证;拒绝作证;声称失 去记忆;无法出庭(陈述人由于死亡,或患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健康 状况不佳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的);通过传票或其他合理手段无法通知陈述 者出庭作证的。 在陈述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下列证据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同 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词;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关于个 人或家史的陈述。
• 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 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 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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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的理解
•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规定,“相关证据” 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 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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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闻规则
•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 传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 规定:“传闻”是指不是陈述者在审判 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 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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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规则
• 相关性规则 • 传闻规则 • 排除规则 • 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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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性规则
•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 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 两个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关联规则
•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 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口 拒绝回答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 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物 品,文件,不得扣押。”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传闻规则 于医疗诊当断之或治处疗,目请的联所系作本的人陈或述网;被站记删录除的。回忆;关于日常行为活 动的记录;公共记录或报告;重要统计资料;宗教组织的记录;婚姻、
的例外分为两类 洗礼和类似证明;家庭记录;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学术论文; 关于个人或者家庭历史的名声;行个方面的名声等等。
• 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也可能因导致偏见、混淆 或浪费时间等原因而被法庭排除。
• 品格证据--有关某人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 证据,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 为与其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相一致。
• 类似行为-- 关于其他犯罪、错误或者行 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 行为的一贯性。上述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动机、 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 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其他目的。
情况下,这个证据便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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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 证事实属于法律要求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 问题。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键在于 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
• 所谓证明性是指提出的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 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 实或不真实的能力。
判无可断能一。项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两 • 个美件国是方具证面有据,相学一关家性解是。释证即说据以:假“对定证于证据待据可证的以真被事实采实性纳是为的前首否提要具,条
有当一实个质理性智;健全二的是调证查者据能对够于认待为,证提事出实该证是据否比 不并提对事出实该运证用据有可具关以实在有体某证法种明的程可序性能上。性使更系大争或事者实更被少确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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