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非居民
基本热价 / / 计量 ( m ) 热价/ k h 元 I w・) 元/
1 8 02 . O
市热 力集团 居 民 燃煤锅炉 直供
间供 燃气 、 燃油 、 电锅炉
1 2
7 O1 .6
热 计量收 费价格 、 费和结算 方式 , 缴 明确
了开 发单位 、 热单位 、 计量 装置提 供 供 热 商等各方面责任 , 为强化供热单 位在热计
统 筹考虑 ,建立 了供热 节能改 造奖励 资
金 , 励供 热单位逐步推进供热 系统节能 鼓 改造 , 为下一步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奠定基
础 。2 0 0 6年经市政府批准 , 制定了公共建
筑热计量试 点价格 , 在部 分政 府机关和大
2 2 2 0月 8 o 年 6 l
. 笪墼 I .
2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历程 .
20 0 3年 7月原建 设部等八 部委局 下
来 ,北京市 开展 了供热计 量收 费改革 工
关于城镇 供热体 制改 革试 点工作 的 约 6 9 m , 中居民供 热面 积约 49 发 《 . 亿 2 7 其 . 7 后 北京 市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市 亿 m ,供热单 位 13 个 ,锅 炉房 4 5 指 导意 见》 , 2 73 32
表 1 按面积 收费价格
文件 。除 由市政府 印发了《 北京 市供热计
居 民 /元 / 非居民 /元 / ( m) ( m)
2 4 直供
间供 燃气 、 油、 燃 电锅炉
供热方式
市热 力集 团 燃煤锅炉
锅炉
量改革综 合工作 方案》 以外 , 政府 有关 市 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 北京 市公共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暂行办 法》《 、北京市 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 法( 试行 )、民用建筑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热力---热计量改造项目介绍
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生安全事故。 ◇截止目前为止未收到居民或主管单位扰民投诉,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检查每天一次。 ◇截止目前为止定时召开一周两次的安全生产例会。
改造示意图
分区
应用技术
锅炉集 中控制 技术
烟气余 热回收
技术
气候补 偿技术
变频泵 技术
管网水 力平衡
技术
分时 段供 热技
术
一
次
网
锅炉
水泵
锅炉房
二 换热器 次
网
热力站
水泵
T 锅炉
T
热力站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暖气片
T 建筑
T T
建筑 T
改造示意图
工程准备情况——招标内容
设计方面:10月9日,北京煤热院就供热计量改造内容:管道 井改造、平衡阀改造、热量表安装等专业的设计情况进行技 术交底,并组织设计、监理、中标方、施工等人员进行沟通 ,技术讨论。
设备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设备进场力度,并专门制订了设备进 场时间以及设备安装,复检时间表。
人力组织方面:工程管理人员已进场。
工程准备情况——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为9月3日-9月7日五个工作日,报名期间 陆续有七家资质合格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分别是 :
1、杭州富阳仪表总厂 2、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3、大连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中润环能技术有限公司 5、北京乐福能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盛世博扬能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量完成情况——知本时代
知本时代工程进度(截止2012年10月30日) ◇截止阀:知本时代小区14#23#楼在每层管道井内安装了截止阀,共1487个 ◇采暖末端分户调节器:1487套; ◇平衡阀:知本时代小区14#~23#楼安装了静态平衡阀。20#、21#、22#、 23#楼安装在了设备夹层内。22#安装了2个平衡阀,20#、21#、23#楼各一 个。16#、17#、18#、19#楼每单元的阀门井内安装平衡阀,共15个。14# 和15#楼1、2单元安装一个平衡阀,位置在15#3楼单元的地下室。15#楼3、 4、5单元安装一个平衡阀,位置在15#楼3单元的地下室。 ◇热量表:知本时代小区14#~23#安装了楼栋热计量表。20#、21#、22#、 23#楼安装在了设备夹层内。22#楼安装了2块楼栋热计量表,20#、21#、 23#楼各一块楼栋热计量表。16#、17#楼安装一块楼栋热计量表,在16#楼 东侧的阀门井内。18#、19#楼安装一块楼栋热计量表,在18#东侧的阀门井 内。14#和15#楼1、2单元安装一块楼栋热计量表,位置在15#3单元的地下 室。15#楼3、4、5单元安装一块楼栋热计量表,位置在15#3单元的地下室 在16#、18#楼扩建两个单元井,安装了2块楼栋热计量表。 ◇气补偿器:在换热站安装气候补偿器1套; ◇孔板流量计:在换热站安装孔板流量计一台; ◇调试:本小区调试已 全部完成 。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六条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元/千瓦时(元/吉焦)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第二十一条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第二十二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第二十三条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三)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是指按照现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规定的居民供暖价格(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XX年x月x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XX年x月x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六)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XX年7月发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X年6月发布、XX年11月修编)建造的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一、改造工作量(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
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14【摘要】<正>京政容发[2014]35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成2007[250]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填写发放有关事项说明》。
现将【总页数】5页(P224-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4【相关文献】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其中: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地源热泵冷热平衡分析
尊敬的郎总、及各位领导您们好;首先我先自我介绍一下:北京永源热泵公司的佟天佐,在2012年为奔驰总装车间做的地源热泵工程,对您们在地源热泵工程中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奔驰下期工程是否还用热泵系统,经证明地源热泵还是一套好的供暖制冷系统,节能环保。
一、根据北京节能减排目标地源热泵应用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地源热泵行业发展迅速,各地的地源热泵项目不断增加,这不仅得益于我国丰富的地热资源、相关技术的不断完善,还得益于来自节能减排的压力。
国家“十二五”规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均明确提出了我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到201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单位GDP能耗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3.1个百分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到10%的目标。
2013年1-5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为111183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2.98%,增速较去年同期加快0.42个百分点;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均实现同比增长,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地源热泵系统的能量来源于地下能源,它不向外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是一种高效节能系统,完全符合我国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同时,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地热能已纳入“十二五”能源规划。
国家初步计划在未来5年,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3.5亿平方米,按每平米200-300元的投资强度,总投资金额可达700-1050亿元。
据空调制冷大市场专家介绍,我国地源热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很大的市场,生产地源热泵的厂家有一百多家,国外先进地源热泵技术也逐渐向国内引进,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在逐渐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行列。
同时,国内已有多家学术机构建立起土壤源热泵实验台,主要开展对地下换热器和地面热泵设备长期联合运行的研究。
我国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应用面积已超过1.4亿平方米,全国地源热泵系统年销售额超过80亿元,并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单体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高达8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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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1]13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9
【实施日期】2011.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1〕1362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章改造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进行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
(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改造。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具体补助标准
(一)中央奖励资金
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245号)精神,市财政按照中央奖励资金标准、范围、下达情况以及各区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项目验收要求,根据各区县改造任务及完成情况,市财政以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分次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由各区县建委、财政部门,根据改造任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委审核确认任务完成总量。
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