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因此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的内容和范围1. 内容①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见证人员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后由市建管局统一颁发证书,由见证单位授权后,方可履行职责。
③见证取样和送检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将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名单报质监站登记。
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④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及取样操作的规范性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要求取样人员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取样,并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标识、封志。
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并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工作程序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登记备案;②.施工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取样人员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封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一起送样检测;④.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名、并加盖见证单位公章;⑤.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登记,并进行检测;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得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得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得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得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得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得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得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中使用得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得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得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得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2篇)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1、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2、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2)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3)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6)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3)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2、见证人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4)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6)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迭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迭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2000年9月26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市政道路工程见证取样计划
市政道路工程见证取样计划为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技术特点特制定本见证取样计划,用以本工程见证取样试验工作的指导。
1.见证取样的范围:凡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均应做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材料都应做见证取样),以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2.见证取样规则、方法:2.1见证人员按规定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2.2见证取样数量为30%;2.3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将见证人所作记录归档;2.4对试件要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有见证人签名;2.5检测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件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
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可靠。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2.6应有定期试验结果的比对资料,为抽样试块与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的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以下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做见证取样。
3.以下市政工程材料必须做见证取样3.1沟槽开挖及井室回填的素土、砂砾石;3.2井室所用的水泥、砖块、钢筋、砂、碎石;3.3井室砌筑的砂浆试块;3.4钢筋混凝土盖板、井室混凝土试块;3.5结构层的水泥稳定土;3.6路面沥青混凝土;3.7电工套管、电线电缆、UPVC波纹管、人行道砖等其他国家规定必须送检复试的材料。
4.见证取样的材料、试块及要求4.1素土、砂砾石的取样:①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中规定:路基压实度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3点;基层压实度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一点;沥青面层压实度每1000m2测一点。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lili7909 2006-09-26 21:57 水泥一、执行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 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 — 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 —1999,以上六大水泥标准从2000年4月1日实施,水泥强度改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 )》GB/T17671 — 1999检验,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 — 90要求取样。
二、物理检验指标1、细度2、标准稠度3、凝结时间4、安定性5、强度三、取样方法1、取样送样规则(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岀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岀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岀厂编号或岀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岀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取样单位及样品总量水泥岀厂前需按标准规定进行编号,每一标号为一取样单位。
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期到达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编号与取样水泥岀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岀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120 万t以上,不超过 1200t 为编号;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10万t以下,不超过 200t为一编号。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方案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方案1.背景与目的市政工程的建设是城市改善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取样是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市政工程取样方案的设计与执行,对于保障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取样范围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城市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
取样范围包括建设前、中、后的各个环节,覆盖建设材料、施工工艺、设施运行情况等多个方面。
3.取样目的市政工程取样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市政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取样程序第一步:确定取样点根据市政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取样点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第二步:制定取样计划根据市政工程的建设阶段和具体要求,制定取样计划,包括取样时间、取样人员、取样工具等。
第三步:进行取样在取样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取样工作,保证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步:标识取样对取样进行标识,确保取样的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第五步:送样检测将取样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保证取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步:报告分析依据检测结果,组织进行报告分析,从而评估市政工程的质量状况。
5.取样方法(1)现场取样根据实际情况,在市政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取样。
(2)实验室取样将取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获取定量数据。
(3)问卷调查取样对市政工程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定性数据。
6.取样要求(1)取样应该保证取样点的代表性和随机性,确保取样的结果能够代表整体情况。
(2)取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取样应保证取样标识的清晰和准确,确保取样的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4)取样后应及时送样检测,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取样管理(1)建立取样登记制度,确保取样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2)建立取样档案,对取样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取样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3)建立取样标本库,对取样标本进行保存和管理,确保取样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1,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见证取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见证取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见证取样,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你有没有想过,你住的房子、走的路、用的水、电是不是都有质量保证呢?这就要靠见证取样这个过程来检验了。
让我们来看看房屋建筑工程。
你想买房子,肯定是希望房子能够稳固、安全、美观吧?那么在交房之前,开发商就需要对房子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其中就包括见证取样。
比如说,他们会在地基上钻一些孔,然后取出一些土壤样本送到实验室里检测。
这样可以确保地基的稳定性,避免房子出现倾斜、开裂等问题。
还有,他们也会在墙体中间挖一些小孔,取出一些砖块样本送到实验室里检测。
这样可以确保墙体的强度和耐久性,避免出现渗水、脱落等问题。
通过见证取样这个过程,我们就可以放心地购买房子了。
让我们来看看市政基础设施。
你想走路、开车、用水、用电方便吧?那么城市管理部门就需要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其中就包括见证取样。
比如说,他们会在下水道里抽取一些污水样本送到实验室里检测。
这样可以确保污水处理的效果,避免出现污水溢出、污染环境等问题。
还有,他们也会在电线杆上挂一些电缆样本送到实验室里检测。
这样可以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停电、短路等问题。
通过见证取样这个过程,我们就可以安心地使用市政基础设施了。
当然啦,见证取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它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支持。
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康、安全、美丽的城市环境。
我想说的是:见证取样虽然看起来有些麻烦,但是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所以呢,在购买房子、使用市政基础设施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哦!。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样本(4篇)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样本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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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培训材料(内部参考资料)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九年三月目录一、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1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的相关知识 (4)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材料取样及检测规定 (6)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项目 (41)五、评定的有关知识 (4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2]21 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000 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对共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圭寸志。
标识和圭寸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签字。
检测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的相关知识、试验检测资料的重要性和特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试验检测资料市施工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逐步积累和形成的,它的管理和编制除要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21 号文)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外,还要满足试验检测方面的强制定标准、规范以及检测规程。
特点:同步及时性、准确完整性、真实可靠性、合法有效性。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基本流程:工程开工前,原材料进工地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按规定见证取样,填写原材料及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委托单,在见证人员签字并加盖见证单位公章后,与见证人员一道将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收样人员接受样品,并在委托单上签字编号后,将委托单两联返回见证取样及送样人员,作为日后领取检测报告的凭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要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按规定留置混凝土、砂浆试件,按规定养护条件养护至规定龄期后,填写混凝土、砂浆试验委托单,在见证人员签字并加盖鉴证单位公章后,与见证人员一道将试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收样人员接受样品,并在委托单上签字编号后,将委托单两联返回见证取样及送样人员,作为日后领取检测报告的凭据。
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成后,还要按规定进行现场工序施工质量检测、基础及主体验收备案结构安全性能抽检和功能性试验检测。
施工单位领取检测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砂浆强度及其它指标的评定并归档。
三、委托单的填写:1.重要性:委托单(委托书、委托合同、检测合同、检测协议)=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是检测工作的第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原是基础资料,柿霜发交易的凭据,是收取检测费的凭据,是索赔申诉处理争议的凭据。
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和填写,委托单调谐的质量反映了一个试验员的业务熟练程度和水平,也是一个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缩影。
2.委托单填写的基本要求:信息量要准确齐全完整。
(1)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生产厂家、见证单位要用全称,要与合同、图纸相一致,不要用简称或习惯称呼。
(2)委托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国标、行标、企标)要填写准确。
(3)型号规格、注册商标、送样数量、代表数量、进厂(出厂)日期、出厂批号、样品状态特征描述、样品处置要求等要填写完整。
(4)委托人要签字,要留有联系方式。
(5)见证人要签字,见证单位要盖章。
见证单位的重要性,要对样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仅对来样负责一对样品所代表的母体质量负责(6)其它约定:取报告日期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材料取样及检验规定一、水泥取样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用于混凝土工程市,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
用于其他工程时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水泥为一批。
取样数量:每一批取样不少于一次,每次数量要为20kg。
取样方法:取样要有代表性。
一般在各方见证下从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或20 袋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编分为二等份,按规定由买卖双方签封。
一份由买方送试验室检验,一份由卖方密封保存40 天。
常规检测项目: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细度检测依据:GB175-2007 GB/T1346-2001 GB/T1345-2005、建筑钢筋取样规定:1.同一厂家、同一牌号、炉罐号、等级、品种、尺寸、同一次进工地为一检验批。
2•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小于60t仍按一批计。
3.对连续进工地的同批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工地的钢筋处理。
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检验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取样数量:低碳钢热轧网盘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铡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冷轧扭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拉伸试样1 根2根2 根2 根1 根2 根2 根1 根/盘3根冷弯试样2 根2 根2 根2 根2 根1 根化学成分试样1 根1根1根1 根1 根1根1根应力松弛1 根>1 根重量偏差1 根3根反复弯曲2 根1 根/ 盘取样方法:任选2 根钢筋,每根只能截取l 根拉伸试样,l 根冷弯试样,每根先去掉端部500mm后,再分别截取I根拉伸试样和I根弯曲试样。
拉伸试样长=5d+250〜300mm,冷弯试样长=5d+150mm 。
检测依据:GB/T228-2002 GB/T232-1999 评定: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三、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取样规定:1、对硬度有严格要求的锚具,在同种材料和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锚固多根预应力钢材的锚具和夹具,不超过10000 套为一验收批。
2、锚固单根预应力钢筋的或夹具,不超过2000 套为一验收批;3、连接器不超过500 套为一验收批;4、后张发连接器与锚具相同。
取样数量:1、外观质量:l0 %且不少于10 套。
2、硬度:5%且不少于5 套。
3、静载锚固性能试验:3 个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
四、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一)钢筋焊接骨架:取样规定: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片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为一批。
2、每300 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 件的亦应按一批计。
3、由几种直径钢筋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检验。
取样数量:1、剪切试验:3 根。
2、拉伸试验:纵向横向各取l 根。
3、外观检查:每批抽查5%,且不少于5 件。
(二)闪光对焊取样规定:1、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 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2、同一台班内焊接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 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
3、封闭式箍筋接头,以600 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取样数量:拉伸试验:3 个弯曲试验:3 个外观检查:每批中随即抽取l0 %的接头。
取样方法: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拉伸试样长=8d+250mm,弯曲试样长=5〜7d+150m m ,弯曲试件受压面的毛刺和镦粗变形部分应消除,且与母材外表齐平。
常规检测项目: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外观检查检测依据:JGJ/T27-2001 JGJl8-2003(三)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取样规定:1、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形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以300 个同牌号钢筋、同形式接头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 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2、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 3 个,做拉伸试验。
3、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取样数量:1 、工艺试验:3 个;2、施工试验:3 个;取样方法:每批应从成品中随机切取,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拉伸试件长度=500mm。
常规检测项目:拉伸试验、外观检查检测依据:JGJ/T27-2001 JGJl8-2003搭接(帮条)长度:I级钢筋单面焊>8d 双面焊>4d□级以上钢筋单面焊>lOd双面焊>5d(四)钢筋电渣压力焊取样规定:同上;取样数量:同上(五)钢筋气压焊取样规定:同上;取样数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