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机构培训学时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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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市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市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规范驾培机构教学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XX市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不按照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培训和学时造假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督机制,解决当前驾驶员培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促进驾培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我市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交警大队相关科室及中队负责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组织、资料收集、汇总、撰写通报等工作,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同志任副主任。

三、重点任务(一)全面核查驾培机构资质。

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依托XX 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复核。

重点核查备案情况、教练场地面积、实际教练员及教练车数量与备案是否一致,教练车计时设备安装是否规范等,对核查未达标的驾培机构,将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二)强化驾培机构主体责任。

严查驾培机构被《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严查未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教学、学时造假,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查处驾培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允许非本单位教练车以其名义进行培训活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潍政办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人民银行、保监等部门、单位配合)(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它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驾驶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驾驶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驾驶培训学时管理,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驾驶培训机构的驾驶培训学时管理。

三、学时要求1. 驾驶培训学时分为理论学时和实际操作学时。

2. 理论学时:科目一、科目三理论学时不得少于12学时;科目二理论学时不得少于6学时。

3. 实际操作学时: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实际操作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

四、学时登记与审核1.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学时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学时进行登记。

2. 学员参加培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学员证等相关证件,并由培训机构进行审核。

3. 学员学时登记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等。

4. 驾驶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学时进行审核,确保学时真实、准确。

五、学时变更与补足1. 学员因故未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驾驶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培训时间。

2. 学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驾驶培训机构申请补足学时。

3. 驾驶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申请,合理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时。

六、学时监督与检查1. 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时监督机制,确保学时管理的规范、透明。

2. 驾驶培训机构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时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3. 学员有权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学时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法律责任1. 驾驶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学时管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驾驶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学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学员违反学时管理规定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按规定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驾驶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XX市驾驶培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市驾驶培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市驾驶培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经营行为,提升驾驶培训质量,维护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推动驾培行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教学与考试大纲训管理规定》(X交运[2023]X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3第32号)要求对本市范围内所有驾驶培训单位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全面提升驾驶培训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驾驶员培训各环节全过程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隐患,提升驾驶培训机构服务管理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市驾驶培训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整顿内容(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和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S)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四)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五)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和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A)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十)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三、整顿措施(一)严把资质关。

重点整治驾培机构未按备案要求、规范和流程、备案资料不齐全有效甚至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许可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充足的教室、教练车和教练员,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保障教学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明,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科目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监控学员学习进度,定期与学员、监护人进行沟通,做好学员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道德教育。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教练员和学员遵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包括防火设施、救生工具等,确保教学场所和教练车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控、培训质量评估和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进行培训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质量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检查材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投诉及其他突发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和其监护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驾培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驾培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驾培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长交货运〔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驾培市场管理的通知长交货运〔2014〕195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驾培处:为进一步加强驾培市场管理,保证驾培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2〕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驾培市场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国标,健全准入退出机制1.建立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增驾培机构行政许可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模式,为驾培市场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市、县两级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认真开展市场调查,掌握驾培市场供需能力,每半年向社会通告现有驾校的数量、教练车总量、培训能力、培训需求等情况,防止社会资本盲目申办驾校,避免驾校数量无序扩张和恶性竞争,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和资源浪费。

2.明确准入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培机构,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符合的教学设施、培训设备和场地。

对符合条件的驾培机构,驾培管理机构于6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流程,并将许可结果告知申请人。

市驾培处每半年要将新许可驾培机构情况上报市局货运处。

3.规范许可程序。

市、县两级驾培管理机构要通过本级官方网站、主流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新申办驾培机构的申办条件、许可程序和需准备的申报材料。

驾培行业督查工作汇报(共7篇)

驾培行业督查工作汇报(共7篇)

驾培行业督查工作汇报〔共7篇〕第1篇:驾培行业经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驾培行业经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为进一步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标准全县驾培行业经营行为,进步培训质量,保障驾驶培训学员合法权益,根据赣州市运管局《关于开展全市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部署要求,我所于2023年6月5日至7月7日为期一个月在全县开展了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6日,我所召集全县驾培行业负责人、教练员召开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发动大会,县运管所所长、分管的副所长及驾培管理人员和驾校负责人、教练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传达了赣州市运管局《关于开展全市驾培行业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标准驾校管理加强教练员教学行为监视的通知》,明确了开展此次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意义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驾培市场标准管理。

二、自查及集中整治阶段一是催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及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驾驶员培训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二是催促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实在履行法人义务强化驾培内部的管理和约束;三是催促驾培机构加强教练员管理监视,对教练员教学过程全方位监视和检查,进一步开展教练员职业道德的教育,进步教练员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严厉打击了驾培行业非法经营行为、教练车挂靠和承包经营等行为,打击了驾培机构异地培训,私设报名点和培训点。

协同交警部门重新核定科学审批教学路段进展教学;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属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实在进步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交通部对教练员的“五条禁令”,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检查验收稳固阶段这次开展驾培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中,一对我县一所驾校未完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施行改建工作,市运管局及我所决定对该校给予三个月的停业整改处分,停业期间暂停该校报名培训业务,如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改造工作,我所将取消该校的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答应;二是查处2起乱设培训点擅自培训学员的违规驾校,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责成该校对上述违规相关的教练员加强批评教育、并对相关教练员给予停顿说教一个月的处分;三是查处2起教练员未挂牌上岗及教练员未随车执教的违规行为,当场给予了指出,并立即改正。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粤交〔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相关要求,我省已经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了全省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含地市、区县用户端,以下简称“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省驾驶培训“一张网”;2019年4月1日起培训监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实现联网对接,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便利群众培训考试,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联网对接,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员培训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信息通过培训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至交警服务平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时应通过交警服务平台核查学员培训情况(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除外)。

待全国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核查工作;在此之前转入我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员,申报已完成培训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受理该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仍需在我省驾培机构继续学驾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信息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学员后续培训信息按照我省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核查机制执行。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447号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447号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28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44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我部于1995年6月召开全国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

广东、上海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发布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南、新疆、云南等十多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并经上述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努力,使这项难度颇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目前有些省份如福建、天津、贵州、陕西、宁夏等,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交通厅(局)的工作力度不够以及管理体制不顺,行动甚为缓慢;有些省份虽经省人民政府协调,并已明确职责分工,但又出现反复,使工作的开展遇到很大的困难。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公安、交通两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驾驶员培训条款的执行机关问题认识不一致。

为此,1995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经初步协调后告知我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目前正着手修改《条例》,其中包括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等有关问题。

对《条例》修改之前的执行机关问题将进一步协调。

我部认为:在新的规定颁布之前,尚在继续执行的原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执行机关,应随国务院对职责的重新调整和划分而转移,即有关驾驶员培训阶段的条款,应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当前,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地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可能理顺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尽快地使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

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对接问题的探讨

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对接问题的探讨

10.16638/ki.1671-7988.2019.14.073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对接问题的探讨刘瑞,战斌(山东交通学院,山东济南250023)摘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主营业务,培训学时是驾校经营收费的重要依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驾培行业也在不断进步和创新,特别是网络、通信、电子等相关领域的介入,促进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的规范化。

基于此,文章分析了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学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监管技术先进化、监管方式统一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等方面来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的规范。

关键词:培训学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对接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7988(2019)14-218-03Discussion on Hours Docking in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Liu Rui, Zhan Bin(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dong Jinan 250023)Abstract:Motor vehicle driver training is the main business of the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chool, and the training hours are the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operation fees of the driving school.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riving training industry is also making progress and innovation, especially in the network, communications, electronics and other related fields, which promote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hours.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of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in middle school, and propose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 -zation of motor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hours from the aspects of advanced supervision technology, unified supervision mode and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 Training hours; Motor Driver Training; School hours dockingCLC NO.: G726 Document Code: B Article ID: 1671-7988(2019)14-218-031 引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记载驾校学员培训学时、培训单位意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等信息的登记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是指为培养机动车驾驶人而进行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驾培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驾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的训练场地;(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和设施设备;(三)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设立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驾培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培训车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驾培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教学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标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

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

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培训情况。

驾培行业监管总结汇报

驾培行业监管总结汇报

驾培行业监管总结汇报驾培行业在过去几年中发展迅猛,成为我国交通事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行业的不断壮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本文将从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总结汇报,以期为驾培行业监管提供参考和倡议。

一、监管现状目前,驾培行业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行业协会和建立监管机构等方式进行。

此外,各地区也设置了驾校监管部门,负责驾校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尽管有上述监管措施的存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驾培行业法律法规在有关驾校资质、教练员资格和培训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容易导致监管不力。

2.监管力量不足:由于驾培行业的蓬勃发展,驾校数量和学员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监管力量并没有相应增加,导致监管工作不尽如人意。

3.监管手段相对简单: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是属地监管和定期检查,但这些手段有一定局限性,无法覆盖所有驾校和学员,也无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惩处。

二、存在问题在当前的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驾校设立审批流程繁琐:驾校的设立需要经过属地交通部门的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时间长,不利于驾校的迅速规范运营。

2.教练员管理不规范:一些驾校教练员的培训和管理存在问题,有的教练员培训不合格,无法胜任教学工作,有的教练员经常缺席,影响学员正常培训。

3.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监管不力,一些驾校和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强制学员加钟、违规收费等,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4.学员权益保护不到位:一些学员在接受驾培培训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教练员态度恶劣、违规收费等。

由于监管不力,学员的投诉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和合理赔偿。

三、改进措施为了加强对驾培行业的监管工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驾培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驾校资质、教练员资格和培训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驾培行业学时造假专项整治的建议(一)

对驾培行业学时造假专项整治的建议(一)

对驾培行业学时造假专项整治的建议(一)对驾培行业学时造假专项整治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口的急剧增长,驾培行业的发展也日益迅猛。

然而,与此同时,驾培行业中的学时造假问题也屡屡被曝光。

学时造假不仅影响了学员的学习效果,更严重地损害了整个驾培行业的声誉和信任度。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驾培行业的学时造假行为进行整治。

整治措施为了解决驾培行业学时造假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检查的频次和覆盖面,确保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行为符合规定。

2.建立学时监测系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学时监测系统,对每个学员的学时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学员的学时必须通过线下考勤或者线上系统签到的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学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驾培行业的信用体系,对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进行评级和评价。

对于学时造假的行为,相关驾培机构和教练员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同时公开曝光。

4.加强教练员培训与管理:教练员是学员在驾培过程中的重要指导者,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学员的学习质量。

因此,加强对教练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将有效防止学时造假的出现。

5.加大对学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学员宣传教育学时造假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学习动力,从而减少学员主动或被动参与学时造假的情况。

结语驾培行业学时造假问题不容忽视,它关乎到每一个学员的权益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

只有通过持续的整治和严格的监管,才能为广大学员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学习环境,为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希望各方面的力量能够共同合作,积极推动驾培行业学时造假问题的解决,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人素质的提升作出贡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7〕387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387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系统监管台账(略)2.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检查表(略)3. 行政执法人员入户检查工作要求(略)4.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情况月报表(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5日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统称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一)组织开展驾驶培训学校专项检查。

7月底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组织对本地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要商有关部门,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责令限期清理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取消教练员资格。

(二)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

8月底前,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

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条件,对其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其每月培训和报考人数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总队备案。

二、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三)实行多种形式的报考预约方式。

年底前,要逐步推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四)严格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

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受理申请人报考申请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经驾校培训的要严格审核其培训学时、培训经历等情况。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一、加强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管:1. 建立严格的资质认证机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专业教学能力。

2. 建立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加强驾驶员培训的内容和方法:3. 完善培训大纲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科学、系统、全面。

包括交通法规、驾驶技巧、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4. 引入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如虚拟仿真驾驶训练、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等,提高培训效果和学员的实际驾驶能力。

三、加强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5. 建立师资培训机制,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6. 设立激励机制,鼓励优秀的驾驶员培训教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四、加强培训机构与驾校的合作:7.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与驾校的合作机制,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8.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与驾校开展联合培训项目,提供一体化的培训服务,满足学员的需求。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9.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机构。

10. 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总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需要政府、培训机构、驾校、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培训内容和方法,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合作与联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可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的知识和技能,为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7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7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促进驾驶培训社会化,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力的驾培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就驾驶培训管理、市场准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市场准入驾培市场准入应本着“布局合理、严格审批、提升质量”的原则,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立足规划、建设、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等先行,加强市场调研,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公布市场风险预警警示;督促所属道理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批。

驾培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向属地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开展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工作。

驾培机构应向属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需要新征土地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驾培机构自有土地新建、改建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规划条件编制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驾培机构自有土地扩建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征土地应完善土地手续后,再行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5•【字号】伊州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伊州政发〔2006〕1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管理,切实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州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规划,并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心、班)实行准入资格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核发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教练车牌、证照。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期限,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依法进行行政许可。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受理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规划进行。

交通行政部门对已核准的驾校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对达不到开办条件的予以注销。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控驾校的分布结构,适当控制驾校数量,严格准入制度,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五、坚持先培训后考核的原则。

参加培训的学员按要求培训合格后,持培训结业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实习驾驶证》考试。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时间、场地安排等方面要为被考核学员提供便利条件,使学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及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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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机构培训学时监管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培训学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驾驶机构培训学时监管工作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提升驾驶人培训质量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驾培行业社会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各驾培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驾驶机构培训学时监管工作是加强教练车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强化教练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推动驾培行业健康、长效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驾培机构要站在促进全市驾培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全面落实新教学大纲按要求执行到位。

各驾校要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大纲要求的培训学时和培训项目,严格按新大纲规定调整教学日志内容和培训记录学时执行。

各运管所要加强引导,积极组织驾培机构培训,逐步规范和完善培训学时和培训项目。

三、严格驾培机构《培训记录》和培训学时的管理。

各运管所必须严把驾校培训记录审核关。

在审核科目一时,应按核定的培训能力及模拟考试合格名单及人数对驾校
网上签章。

运管部门在网上审核科目三时,应认真审核驾校是否完成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学时,驾校是否按规定分阶段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向符合结业要求学员发放《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

各驾校每月初凭上个月网上签章的《培训记录》到市处领取《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

四、严把学员培训学时审核关。

坚持“谁审批、谁审核、谁签章、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学员培训学时网上审核制度。

各运管所要通过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监管平台,适时调阅驾培机构培训轨迹及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并确认培训学时。

对达不到培训学时要求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培训教学内容的,一律不得审核签发带二维码的培训记录表。

五、严肃查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违规行为。

各运管所要完善培训记录审核检查制度,规范审核检查流程,并责任到人。

审核检查培训记录时,除查验学员的教学日志和驾驶培训IC卡信息外,还要将日常检查记录作为审核检查的辅助依据,确保培训记录真实、有效。

审核检查中如果发现有未按教学大纲组织培训、不按规定使用IC卡学时管理系统、伪造培训记录、不使用结业证书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要将查处的情况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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