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浅析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明确规定 , 企业 当年应 纳 税所得 额 =收入总额 一各项扣除款项 一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允许弥补 的余额 , 由此可见 , 不征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一起 不被 列 为征税范围的收入 范畴 。 正 因如此 , 许多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 等同于免税收入理解 ,造成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错误而被税务 机关查 处。免税 收入主要包括 : 第一 , 居 民企业依 法所获得的权 益 性投资 收益( 如 红利 、 股息等 ) ; 第二, 非营利组 织所获得 的收 入; 第三, 非 居 民企业从居 民企业 获得 的权益性 投资收 益( 如红 利、 股息等 ) ; 第 四, 国债利息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 , 上述所列的免 税 收入 范围并不是完全不变 的, 其往往处于动态调整 的阶段 , 在 特定的经济条件 下 , 以后很可能会恢复征税 。 二、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不征税收入常被误解 为税 收优 惠政 策。税收优惠是指基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 应征税 , 但一定 的条件下 , 国家 规定可不征的纳税行 为。 《 企 业所得税法 》 第 四章 “ 税 收优惠 ” 中, 并不 会将不征 税收 入罗列出来 , 但是却会将免税收入列示。与此 同时, 《 税收优惠 明 细表》 中也不会将不征税 收入罗列出来 , 只会 将免税收入的填报 信 息列示在税 收优 惠项 目中。 基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 条例 》 第2 8条规定来看 , 不征税收入不可用于对摊销 、 折 旧等费用予 以计 算或者扣除 , 只能用于开支相应的财产和费用 。
关键 词 : 不 征 税 收 入 概 念 财税 处理 企 业 中 图分 类号 : F 8 1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6 ) 1 2 —1 3 2 — 0 2
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思考
知进 行 处理 和管理 所 作的规定 。 由此 可 见 , 对 该 资 金 有 专门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或具 体 管 两 文 所 规 范 的 对 象 明 显 不 同, 其 区别 是 : 7 0 理要 求, ( -)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及 以 该 资 金 发 号 通 知 规 范 的 对 象 是 专 项 用途 的 “ 财 政 性 生的 支 出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 资金 ” , 强 调 的 是 对 不 征 税 收 入 中财 政 性 资 笔者 认 为, 对 这 三 大 条 件 主 要 掌 握 三
=、 如何理 解 运用确认 不征税 收入 的三大条件
7 0 号通 知规定: “ 企 业 从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题 所 作 的 规 定 。 而1 5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及 其 他 部 门取 得 的 应 计 号 公告 第七条规 定: “ 企 业 取 得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收 入 总 额 的财 政 性 资 金 , 凡 同时 符 合 以下
对 不 征 税 收 入 进 行 管 理的 要 求 看 似 简 单 , 但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三) 项 所 称 国务 院 规 定 的 其
日 常 实 务 中还 存 在 一 些 疑 惑 或 误 区 , 为此, 本 他 不 征 税 收入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由国务 院财 文 从 五 大 方 面谈 一 谈 相 关的问题 。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途 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财 政 性 资 金 。 ” 可 见, 7 0 号 通 知 所 要 求
金 的处理 和管 理 , 而1 5 号 公告 规 范 的对象 个“ 要” : 一是要有资金拨付 文件, 但必须是由 是“ 不征 税 收 入” , 强 调 的 是 对 全 部 不 征 税 县 级 以上 各 级 人 民政 府 财 政 部 门及 其 他 部 收 入 按照7 0 号 通 知 对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规 定 门下 发 的 带 有 文 号 的 文 件 , 且 文 件 中必 须 明
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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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影响?
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对所得税的影响。
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思考
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思考作者:陈贤道刘志耕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1期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15号公告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70号通知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
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70号通知和15号公告各自规范的对象70号通知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70号通知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
而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15号公告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70号通知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70号通知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15号公告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70号通知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
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作者:李馥香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
政府补助,在会计核算方面,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则有可能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在判断哪些政府补助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特别对于同期收到多项政府补助又存在多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会计核算和管理上很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以我国企业为对象,结合税务与会计方面的理论,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简要分析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明确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提出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注意事项及税务、账务处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不征税收的定义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法方面,不征税收入包括:一、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均强调纳入“财政管理”,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不是企业;或性质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代收款。
这两项不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范畴。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只有符合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具备的条件财税〔2009〕87 号及其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政府补助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为: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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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概述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理解解读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理解解读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理解解读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这还不够。
在征管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企业认为不征税收入就是“不征税的收入”,这是不对的,不征税收入是暂不征税,而非永不征税。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
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
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
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
我们以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例1: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
例2: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100=100,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
例3: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6年全部支出。
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
例4: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支出60万元,2016年支出40万元。
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
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概念的外延和内含,并针对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这类不征税收入从企业纳税申报合规性管理和企业纳税筹划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文件;防范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不征税收入即是不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具体保罗以下内容:财政拨款;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中明确要求的不征税收入。
另外,我国相关法规中,还对三类不征税收入做出了明确、详细的阐述: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我国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由企业取得的用于专项事业之后经国务院所核实的财政性资金。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经常接触到的不征?收入通常属于财政性资金,本文后续探讨的范围仅限于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的相关政策阐述我国的税务局和财务部还对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做出了明确定义,并提出判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隶属于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四个特征:一是从县级、上级人民政府财政机构或者是其他的机构所取得;二是企业可对资金拨付相关资料进行提供,且资料中要明确规定出资金的实际用途;三是政府部门或者是拨付资金,且对这些资金具备专详细、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四是企业对该资金及其具体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还是其后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均提出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中,用于支出所产生的财产或者是费用,禁止对其相应的折旧和摊销进行扣除和计算。
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应理解成一项税收优惠,否则将导致在申报环节陷入误区,大大增加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
三、不征税收入申报风险及其防范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时,针对不征税收入一般存在三类风险:(一)不同时具备判定的条件有些企业在日常申报时将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而企业取得的部分政府补助如奖励或补贴并未指明专项用途,在实务处理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税务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征税收入”分析
税务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征税收入”分析
在以往的税务师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常是考生无法准确掌握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不征税收入”有关问题都是考生较为关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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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的原则:有亏即补,弥补连续,不超5年。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这两种方法的计算都是基于“会计利润”来计算的。
如果会计利润计算不正确,就一定计算出正确的会计利润,再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中“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1)财政拨款;
(2)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取得的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5)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下列财产: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其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 ..........。
浅谈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法定不征税收入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定不征税收入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广,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窄,主要有以下五类。
第一,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文/许海峰浅谈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摘 要】近年来,为推动产业转型,鼓励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越来越大,如何防范化解财政补贴等不征税收入的涉税风险,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结合具体税收管理及会计实务,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进而提出了防范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的措施,以便更好的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做好不征税收入风险管理工作。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风险管理的直接投资。
如国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财政性资金。
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是指资金使用若干时间后,要将原来投资的资金归还投资方。
如国家给企业的特定周转金。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建议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建议作者:刘建良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多个方面都颁布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各行各业的发展,而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国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促进国内的生产和创造,从而直接提升我国的国内收入,进一步刺激了我国经济的提升。
因此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给很多方面都带来了较好的影响,减轻了一些人的缴税负担,也减少了很多不利要的征税,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地意义。
本文将围绕不征税收入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对象为主体进行阐述,并且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建议。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建议财政收入一、引言作为我国的公民,我们都有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一句相应的规定来缴纳税款,但是在一些方面我们所缴纳的税款是没有意义的,而对一些企业团体进行收税也是一种不必要的行为,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集体不应进行征收,由于他们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没有相应的利润收入,而他们的一些收入都来源于财政的拨款,而对这些企业或者组织进行征税时,本身征收的税也只是曾经拨款的一部分,对于政府收入而言是没有意义的,而征收上来的部分也不会为我国经济带来促进作用。
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或者集体现阶段采用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而在收入上适当地扣除一部分。
总而言之,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而言,是针对国家明确规定的不予以收税的项目进行的,与免税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意见不征税收入是针对一些规定中的项目或企业进行的,而在不征税收入中进行税务处理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对于不征税收入也有着相应的硬性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些硬性规定才能依据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而在这项规定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混淆部分概念,导致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
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一、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浅议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浅议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林炜霞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通过分析不征税收入的构成要素,着重对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征管难点进行分析与论证。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林炜霞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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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所得税管理
浅议企业所得税管理第一篇:浅议企业所得税管理浅议企业所得税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税法的实施对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认真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大政方针的有力举措。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今后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24字方针的要求:“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总体要求。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我们要把严格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以全省“税收管理跨越年”为契机,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及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将会进一步提升。
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整个国税工作中的地位也将日益重要、任务愈加艰巨。
尤其是2002年实施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整个国税工作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纳税人户数及收入比重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趋势。
以衡水国税为例,2006年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10122万元,占同期全市国税收入的4.8%;2007年全市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15998万元,占同期全市国税收入的7.5%。
2008年全市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27305万元,占同期全市国税收入的10.8%。
08年与06年相比,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了169.75%,收入增幅远远高出同期国税收入增长幅度,企业所得税已成为衡水市国税新的税收增长点。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税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呈现出三个“不对称”的局面,即征管基础与日益增长的管理任务不对称,征管手段与日益严峻的管理形势不对称,征管力量与日益规范的管理需求不对称。
浅议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浅议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字体:[大中小]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毅日期:2010-07-30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及到的收入有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本文着重分析一下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的内容和差别,以便于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中掌握,对工作有所裨益。
一、概念解析1.免税收入:概念:免税收入包含的内容:(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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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4) 0 8 — 5 8— 0 2
“ 不征税 收入 ” 的概念源 于 2 0 0 8年实施 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 ,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政府性基金及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性资金等四类 。 近年来 , 各级地方政府依托财政资金的
行 税务 处理是纳 税人 的权利 。 ( 一) 是否作 不征税 收入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杠杆作用 ,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促进经济社会 的可持续
发展 ,这使得不征税收入尤其是具有专项用途 的财政性 资金 涉
及范 围 日益扩大 , 申报管理难度更是 日益增加 , 因此关于不征税
收入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亟需解决 。
关 部门取得 财政性 资金 后 ,用 于企 业经 营活 动 ,以营利 为 目 的 ,其 性 质 与不 征 税 收入 本 身 定 义 不完 全 吻 合 ,因此 财 税
『 2  ̄9 1 8 7号 不但 对 其 作 为 不 征 税 收入 管理 设 定 了 2 o o 8年 1 月 1日至 2 0 1 0年 l 2月 3 1日三年 的期 限( 财税【 2 0 l 1 】 7 0号文 已不再 设定 期 限 ) , 同 时又 规定 , 是否 选择 作 为不 征税 收 入进
部 门取得 ; 企业 能够 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 并且 文件 中规定该 资金
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 的政府部 门对该 资金有 专 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 资金 以及 以该 资金发生的支出单 独进行核算 。
与上述纳入 预算管 理的各 类不 征税 收入相 比,专项用 途
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从县级 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 其他
得该资金第六年 的应税 收入 总额 ;计人 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
资金发生的支 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综合 比较两者 , 企业取得 的专项用途 的财政性资金 , 如果选 择作为不征税 收入处 理 ,其享受到的税收利益就是应税所得 可
因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一般局限于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
它们 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 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 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同时有关企业及事业单位 系依 照国
家有关 部门颁布 目录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本身在 实体及程序方面有据可依 , 因此在 实施 税务管理时 , 易 于区分并 确定不征税 收入 的性质和金额 , 征纳双方涉税风险不高。 二、 不纳入预算 管理 的不征税收入 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可满 足以下条件 ,可以作
使 用寿命 内平均分 配 , 计 入 当期损 益 ; 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 补助 ,
应 当分 下列 情况处理 : 用 于补偿企业后期 的相 关费用或损失 的,
确认为递延 收益 , 并在 确认 相关 费用的期 问 , 计 入 当期损 益 ; 用
于补偿企业 已发生 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 直接计人 当期损益。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从各 种来 源取得的 收入都 要计 入收入总额 , 因此企 业取 得的财政性资金 , 不管在会
计上是否作 递延处理 , 在取得当年都要全额计入 收人 。 财政性资
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 中
减除。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 的费用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 扣除 ; 用 于支 出所形 成的资产 , 其计算 的折 旧 、 摊 销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在 5年 ( 6 0个月 ) 内未发生支 出且 未缴 回财政部 门或其 他拨 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
一
、
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在会计方 面按 《 政 府补
助》 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 准则 ) 有关规定执行 , 处理 的主要 原则 是 与资 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 , 应 当确认 为递 延收益 , 并在 相关资产
财 政拔款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政府性基金三类都 具备纳入财
的 财政 性 资金不 实施 财政 “ 收 支两条 线 ” 管理 , 企 业 从 政府 有
浅议不征税 收入 企业所得税 管理
林 炜 霞
摘 要: 通过 分析 不征税 收入 的构 成要 素 , 着重 对不 纳入预 算 管理 的不征税 收入 的税 务处理 及征 管难 点进行 分析 与论 证 。
关 键词 : 不征税 收入 ; 财政拨 款 ; 收 支 两条 线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2 4
得到 的递延处理 , 分析如下 : 1 . 企业取 得的各项 免税收入所 对应 的各项成本 费用 , 一般 可 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与此不 同, 企业取得的专
项用途 的财政性 资金 ,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 其用于支 出所形 成 的费用 , 以及形成资产计算 的折 旧 、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 但实际上相关支出都用 于应税活动 , 能够产 生应税 收入 , 如果支 出不允许扣除 , 那么与之配 比的应税收入就需全 额
政预算管理 的特征 。如财政拔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仅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依照 国务 院规定程序批准 ,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 以及在 向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
定公共服务过程 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费用 ; 政 府性基金是指企业 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 代政府收取 的具有专项用途 的财政 资金 。上述事项收人不属于营利性活动 带来 的经 济利益 , 是专 门从事特定 目的的收入 , 一般通过财政 的 “ 收支两条线” 管理 , 收入上缴 国库 , 不得坐收坐支 , 封 闭运 行 , 对 其征税 没有实 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