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1]9号)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试行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制度,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方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第三条省司法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的登记机关,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实行逐级上报审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资格;(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品行良好;(四)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第六条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法律咨询和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4、告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意见。
5、决定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依法决定收缴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检查
1、检查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第三十七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检查材料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司法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主任(签名):(所章)年月日
是否收缴执业证
收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负责源自:审查机关(章)年月日地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审查机关(章)年月日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意
见
负责人:登记机关(章)年月日
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注销批件文号
签发日期
备
注
说
明
此表填报一式三份。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此表作为执业注销人原执业登记档案附件,分别存登记机关,地级司法局和执业注销人所在县级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登记机关:登记年度:
执业注销人情况
姓名
执业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址
原执业情况
执业机构
执业人数
主任
地址
电话
邮编
何时执业
执业方式
专职/兼职
执业期间何时受过何种奖励处罚或所内处分
执业
注
销
登
记
事
项
执业注销原因
本人意见
执业注销人(签名):年月日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2001-3-20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1-3-20执行日期:2001-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司法部统一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依照考核程序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八条申请考核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财经法规教材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税收的分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
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法的分类。
凡是以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税法的分类。
税法按照法律级次划分,可以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6.【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低税率为13%。
7.【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4-17=178.【答案】2400元【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80 000×3%=2400元9.【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10.【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
50 000×50×36%+50 000×200×0.003=93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证书简介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所持有的、证明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证书。
该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经考核合格等步骤。
二、证书等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等级:初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高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不同等级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不同的执业范围和条件。
三、考试内容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该考试主要考察应试者从事法律工作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司法技能和职业素养,其内容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面试则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四、申请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审查、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等步骤。
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品行证明等。
五、证书效用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重要依据。
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同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申请律师执业注册的必要材料之一。
六、年审制度为了确保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年审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羂单选芆a b c da 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肁aa// 事业法人螂bb// 企业法人芇cc// 合伙人羇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c __后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_ c __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螄aa// 一个月、三个月芈bb// 三个月、六个月荿cc// 六个月、一年肅dd// 十个月、一年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_ b __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罿aa// 一年以上膆bb// 二年以上膃cc// 三年以上蚃dd// 五年以上虿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__ a __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芇aa// 县级薆bb// 市级肂cc// 省级葿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__ a __前组织进行。
艿aa// 3月31日蚄bb// 6月31日蒂cc// 9月31日膀dd// 12月31日肆__d__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肇aa//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羁bb//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羀cc//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膇dd// 基层法律服务所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_c___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采取数字化的查询方式。
除依法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档案原件的查询方式。
鼓励各组织、个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第五条查询类别和内容:(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企业状态、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期限、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吊销)日期等。
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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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张三
执业机构
XX县XX基层法律服务所
执业证
类 别
执业证号
XXXXXXXX
申请注销理由
申请人: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月 日
执业机构意见
1、已解除聘用关系 【是】、【否】
2、已解除合伙关系 【是】、【否】
3、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是】、【否】
同意注销。
单位(章)
年 月 日
同意注销。
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级司法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司法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随本表附上:申请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
表A.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示范文本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申 请 人张三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名称XX县XX基层法律服务所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制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申 请 人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名称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申请人
执业机构
执业证
类 别
执业证号
申请注销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意见
1、已解除聘用关系 【是】、【否】
2、已解除合伙关系 【是】、【否】
3、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是】、【否】
县级司法局意见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
单位(章)
XXXX年 XX 月 XX日
设区市司法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随本表附上:申请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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