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招商局金融集团半月报

招商局金融集团半月报

注:截至1月17日,共有浦发、兴业、光大三家银行披露业绩快报。 7
目录
一、银行 二、证券
2.1 行业动态 2.2 同行情况
3
一、银行
1.2 同行情况
行业动态 同行情况
工行 1月8日,工行公告称,截至去年12月31日,汇金持股占总流通股本比例由三季度的 35.43%上升至35.46%,增加0.03%,净增持20,749万股。 1月15日,工行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工行在2014年末前新增发行不超过折合600亿元人民 币、带有减记条款但不带有转股条款、期限不短于5年的二级资本工具。 农行 1月7日,农行公告称,以25.92亿人民币,认购嘉禾人寿10.36亿股的交易,已取得所有监 管批准,并完成交割,正式更名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目前,农行持股比例为51%。 中行 1月8日, 中行与海航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来3年内,中行将为海航提供包括商 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合作金额为500亿元。 交行 1月15日,交行发布公告称,入股常熟农商行事宜已经获得银监会批复,交行将通过认购 定增股份,以不超过3.8亿元,持有其10%的股份。完成后,交行将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招商局金融集团半月报 (2013年第1期 1.1-1.15)
1
目录
一、银行
1.1 行业动态 1.2 同行情况
二、证券 三、基金 四、保险
2
一、银行
1.1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同行情况
人行 12月末,12月末,M2余额97.42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3.8%,增幅比上月末 低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2个百分点。M2余额比年初增长12.26万亿元,增幅14.4%.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62.99万亿元,同比增长15.0%,增幅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7 个和0.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543亿元,同比少增1,863亿元;全年人民币贷款 增加8.20万亿元,同比多增7,320亿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为91.74万亿元,同比增 长13.3%,增幅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1个和0.2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58万 亿元,同比多增1,528亿元;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0.81万亿元,同比多增1.17万亿元。 银监会 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覆盖率”(LCR)规则。不仅扩大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 (HQLA)的范围,将居民抵押贷款以及可以满足某些条件的股票权益和企业债券纳入其 中,LCR新规的实施时间也被推迟。LCR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启动,届时银行须持有 60%的规定资本额,今后四年每年递增10个百分点,直到2019年初全面实施,这比预期时 间晚了四年。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 有法可依轨道。《条例》规定由人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1月9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发至部分银行,《细则》明确 严格控制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 和非自用房产等。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来管理,GP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投资范围QFLP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是外资、LP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华总商会的工作评价

中华总商会的工作评价

中华总商会的工作评价中华总商会,由南澳中华总商会、巴生中华总商会、加拿大中华总商会、非洲中华总商会、澳门中华总商会、英国中华总商会、马来中华总商会、菲律宾中华总商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古巴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西澳中华总商会、厄瓜多尔中华总商会、南越中华总商会、美属萨摩亚中华总商会、泰国中华总商会等数十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华总商会构成。

其中香港总商会于1900年以华商公局名称创办,1913年改称香港华商总会,1952年正式定名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的宗旨是致力推动工商业发展,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及促进香港与内地、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作为为一非牟利华商团体,成立於1900年,是香港历史最长以及最具规模的商会之一。

目前会员人数逾6,000名,其中包括团体会员、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

会员经营之业务遍及本港工商各业,计有制造业、进出口贸易、银行、保险、房地产、建筑、资讯科技、专业服务、交通运输、食品、百货批发零售、饮食服务及旅游业等。

自创立以来,香港中华总商会以服务社会、与时并进为宗旨,致力为商界提供工商业资讯交流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沟通和推广工商贸易。

与世界各地的商会,特别是海外华人工商社团保持密切联系,其中与内地商会的关系更为密切,在推动内地对外贸易及促进国际对华投资方面,一直扮演活跃的角色。

自1982年起,香港中华总商会每年举办培训课程,协助内地培训经济管理人员,以支持内地的经济改革开放政策。

香港中华总商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本港商界意见,在立法会、金融管理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教育统筹局,以至众多公共和工商团体均有代表,例如香港贸易发展局、廉政公署、香港食品委员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以及特区政府辖下之人力发展委员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等。

此外,政府各部门与本会亦经常保持联络,特别是涉及工商范畴的政策,均徵询本会意见。

本会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致力保持香港稳定繁荣,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前海合作区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采取宣传引导、合 规指引、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二十九条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合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 提供合规风险测评服务,引导企业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建立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形成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前海合作区投资环境的白皮书。白皮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企业负担监测情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推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清单式监管和联合 检查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处理结果互认。
鼓励港澳行业协会、商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办事处,促进企业家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投资便利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对市场准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评估,保障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深化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商事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宽 松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前海合作区的征信机 构开展跨境征信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前海管理局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前海合作区推进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丰 富完善跨境数据应用场景,实现跨境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提升跨境贸易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 公告成交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中国(深圳)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规划布局指导、专利申请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一站式协同保 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汇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1.26•【文号】银发〔2016〕306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银发2011-25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5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深圳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深圳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深圳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作者:温军伟孙翌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中“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重要指示。

深圳中支党委深刻领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发挥央行带头、带领作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学习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并通过对全市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等方式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近期,通过对辖内银行的执行情况调查,就深圳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性建议,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深圳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截至2013年4月末,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10笔,合同金额79.11亿元人民币,放款金额78.04亿元,贷款余额51.96亿元。

共4家银行发生该项业务。

境外项目所在地均为香港地区,贷款资金用途包括境外并购、经营租赁、原材料采购等。

深圳金融业不断加强与香港同业合作,促进了人民币跨境使用和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设。

二、发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一)为境内机构“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项目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境内机构“走出去”步伐加快。

商务部数据显示,2002~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保持了十年连续增长。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已连续8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新签合同额连续11年保持10%以上的增速。

融资瓶颈是境内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允许境内商业银行直接为境内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可有效满足其资金需求。

(二)有利于推动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当前,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在境外仍主要以美元、欧元等进行计价结算,境内机构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和支付汇兑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汇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5月12日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深人银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市各银行:为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建设,规范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制定并发布实施《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联系,联系人:吕建锋,联系电话:25590240-335。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附件:《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前海贷款报告

前海贷款报告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分析报告12月27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实施。

按照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以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由于我们的前海天露藏茶控股集团在深圳前海注册成立,加之香港与内地的资本市场开放度不同,两地资本市场利率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本次公布的前海注册企业跨境贷款对集团公司的运作具有实质性意义。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结跨境贷款: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本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结算银行: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贷款期限、利率: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利率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业务办理流程:备注: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

集团公司可行性操作分析:目前香港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优惠利率约为4%-5%,内地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约为6%(根据资质和征信不同,商业银行还有一定上浮),两地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

根据人行跨境贷款政策,我们集团公司完全可以依靠这项政策,进行跨境投、融资操作。

项目组认为目前有以下2种可行性方式:企业直接融资、跨境资本套利。

企业直接融资:资本主要用途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产品市场推广等资产投入。

抵押贷款: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用集团公司的有价证券、厂房、土地、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贷款。

信用贷款:提高茶厂的信用融资能力,使其符合信用贷款的标准。

《跨境人民币政策报告》最全总结!(12种资金回流渠道分析)

《跨境人民币政策报告》最全总结!(12种资金回流渠道分析)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只是惜墨如金地提 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 (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 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 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 (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 间开户许可,再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 开展此项业务。 只是在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对金额50万元(含)以 下的个人 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 户”“了解你的业 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业务;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应 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4)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 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担任担保人; 但是人民币跨境担保是否需要参照执行,仍然没有明文的统一说法。目前的口径仍然只是部分外管局窗口要求,多是执行仍然是参 照外币到外管局进行登记,但人民币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是个人。在外贷资金回流方面,人民币对外担保并不受外管局29号文的 约束,相对宽松。尤其在当前宏观背景下,根据最新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外债登记规定即便是外币外债在回流方面也已松动。 因为最新的外币跨境担保也已取消额度控制和事前审批,所以即便人民币对外担保参考29号文的外币做法,对实际展业的阻碍并不 明显。所以央行和外管关于跨境担保的不同看法目前看来影响有限。

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汇总

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汇总

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汇总本文关键字:前海,深圳,金融,优惠政策一、前海政策(一)深圳前海的八项金融政策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3.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4.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5.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6.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性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7.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

(二)高端人才优惠《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已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始在前海试点,符合条件者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生证”。

深圳市已成立了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深圳市政策(一)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2)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银发[2016]30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11.26
【实施日期】2016.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数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