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问题——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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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刑事和解的思考

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刑事和解的思考
虽然 每个刑 事案件 的具体情 况不 一样 , 允许 个案之 间存在一
定差 异 , 但 是不 能排除其 中某些 当事人有利 用检 察机关批 捕裁量
从 当今 我 国的社 会环 境看 , 单纯 的依靠 法律硬 性规 定, 对 纠 权 达到 其个 人 目的情 况存 在 。但 和解 是双 方 当事人 自愿协 商所 纷采 取统 一模 式 的处理 措施 已经 不再适 应 时代 的需 要 。要 想构 定 , 检察 机关 不可过 多干 涉 。 赔 偿数 额一 般取 决于 当事人 自己的 建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 就要 能够妥 善解 决社会 纠纷 , 化解 社会 矛 期 望值 , 而 当事人 期望值 又取 决于其 个人 对事 实和法 律的认 知 。
决的整 个刑 事诉讼 程序 。 在 审查 逮捕 和审 查起诉 阶段 , 检察 机关 机 关参 与 当事人 和解 并 负有 审查和 解协 议 和主持 制作 和解 协议 三、 审查逮捕 环 节引入 刑事和 解可 能存 在的 问题
( 一) 审 查逮捕 时间 紧张与 进行 刑 事和解 工作 的复 杂性存在
制占 缸金

2 0 1 3・1 0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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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刑事和解的思考
戚 淼
摘 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诉讼程序新增 了特别规定,这是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 方面, 对于 维护人 民群 众的根 本权 益 , 将 产生积 极的促 进作 用 。如何在 审查逮捕 环节 办理好刑 事和 解案件 , 充分发 挥检察
盾, 稳 定社 会秩 序 。 刑事 和解作 为解 决刑事 纠纷 的机 制可 以成 为 在 当事人 欠缺相 关认知 能力时 , 往往 偏 听偏信一 些案外 人对案件

【精】《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精】《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40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审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回避。

但是,当事人无权要求他们回避。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必要性审查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亦构成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笔者试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影响及操作中应把握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批捕条件中的“逮捕的必要性”的变化。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一规定对逮捕的必要性未进行详细说明,使得办案人员操作空间很大,认为即凡够罪则可批准逮捕,造成很多轻刑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一些未成年人也未起到刑法教育、帮助、惩戒的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将逮捕必要性标准具体化为五项标准:1.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办案人员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除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实体上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也要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交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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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f1月 中 口【t1 ( ) =-2 J 1
浅仪 审童 透摘 盼设 中的 利 事 和解
钟瑞 森
摘 要 中刑 事和解 存在 的 问题 和 应对 策略 。 关键 词 刑 事和 解 侦 查监督 审查逮 捕

侦 查监 督部 门在 刑事和 解 中的 定位— — 参与 刑事 和解
刑 事和解 作 为刑事 诉讼的 一项重 要改革 , 无疑 应纳入 检察 机 关 的监 督视 野 l 来 。A ( f I 县级 ) 检察 院 2 0 年 至 2 0 市 07 0 9年捕 后
1被 害人 视 角 。 . 从被 害人 经济 状况 上看 , 害人 可能 犯 罪 被
负重 , 然人 量符 合J 事和解 条 什 的轻 微 刑事 案件 部发 ' : I _ l 』 _ 撼层 , t JJ
再f 毖层 榆察 院的侦 查监督 部 门纰织 、 i j l 导刑 事年 解 将刈 其办 案 “ ¨ 自愿 ” 选择进 入刑 事和 解程序 : J 害人 和被 害人 的礼会 地位来 从 J I j
2 J 害人 视角 。从 刑 罚的 期待 I能 来看 。 .l J J 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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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人 足 别无 选择 地参 加 刑事 利解 。 J 【 1 因为 ) 宙人 担心 , I J I 】 I ] 自已 1 小 愿选 择 刑事 和解 而 后 来 的 司法程 序 『 被 从重 处 罚, 得 I 1
】 Il J 人 因故意伤 害案 什犯罪 嫌疑 人与 受害人 达成刑 事和解 , 照干 关 某 些案 什 叶 J 害 人提 出 的赔偿 数额 虽 不 能弥 补被 害人 犯 罪 l 按 『 j 规 定 不再追 究犯 罪嫌 疑人 的 刑事 责任 而 撤案 。6 %的犯 罪嫌 疑 遭 受 的损 失 , 被害 人考 虑到 推 向法庭 审 判 , 果可 能_ 法扶 O 结 兀

论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的适用

论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的适用

论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的适用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法增加了对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有重大意义,在批捕阶段对于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也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从批捕阶段的特点谈和解制度的应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批捕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是国外恢复性司法改革措施中较为流行的一种方法。

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1]。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但没有设置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近年来,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与时间探索日益深入,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实践证明,当事人和解制度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鉴于和解制度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积极作用,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发将部分案件纳入了和解程序。

虽然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刑事和解”的含义,适用对象,处理方式等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也各有差异,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2]。

新刑诉法对于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也作出了规定:一是故意犯罪中,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过失犯罪中,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比较典型的是交通肇事罪。

此外,适用中还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的禁止适用情形。

在笔者近年接触的案件中,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多数为外地进京务农的流动人口,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社会问题,所以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具有外来人口犯罪的一般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普遍较低,职业不稳定且收入不高,流动性较大;第二、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比较随意,如三言两语不和就随意伤人;第三、父母多在农村,年龄偏大,家境不富裕,联系不便;第四、事发后,在京无亲属可快速联系赔偿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进行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进行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顾公平与正义、 更能兼顾刑事被害人利 益 和刑事 加 害人 利益 的新兴 的 刑事 纠纷 解决 方 式 而逐 渐 得 到我 国刑事 司法 理论 界和 实务 界 的广 泛 认可 , 些 基 层人 民检 察 院 更是 敢 为 天下 先 , 展 了 有 开 用刑 事调解 制 度来处 理 案件 的实 践 。 目前 我 国开展 刑事 调解 的组 织或 人 员有 : 1公 安机 关 。公安 机 关在 大部 分 清况下 是 司法机 关 中最早 接触 案 件 的 , ) 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调停个人 、 组织相 比, 公安机关更加直观的r解案件 情况 , 由公安 机 关担 任案件 调停 人有 助 于最 大 限度提 高诉 讼效 率 , 有助 于 使符 合 刑 事和解条件的刑事加害人和刑事被害人尽快地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 , 最终将有助于 陕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 判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审结案件的法定权利 , 比较 而言公安机关和 相 检 察机 关 作为刑 事 和解程 序 中的 凋停人 具有 先 天上 的不 足 。另外 , 民法 院 人 作 为 案件 的审 判机 关 ,与 案件 相 关 的所有 重 要信 息 最 终都 要 汇结 至人 民法
的诉讼资源 , 司法机关就可以集中精力来处理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特 别是对于那些久侦不破 、 事实难以查清 、 费时费力的疑难案件 , 减轻诉累的作 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 , 就检察机关而言, 他们同公安机 关一样 , 其工作量可 能并没有减少 , ] f 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还要协调双方 当事人 的调 解, 但是从整个诉讼环节来看, 效率是明显提高了, 这无疑是符合诉 讼经济原 则的。 2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 2 促进社会稳定。很多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 是邻 居 、 同事 、 亲属 关 系 , 为偶 发 睦事 件 多 因琐事 而起 , 多 社会 危 害 眭不 大 , 如 果 对这 些 案件 一 律通 过 逮捕 、 诉 、 罪 、 起 定 处刑 的方 式解 决 , 很可 能 使双 方 当 事人 的社会关系彻底破裂, 甚至激化矛盾 , 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 也可能使 本来主观 l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关押而被其他犯人感染 , 生 成为具有真正 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 而通过公安 、 检察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 避免刑 罚 的适用 ,可 以使 社 会关 彖 陕速修 复 ,当事 人之 间 的矛 盾及 时 得 以缓 和 、 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摘要]当前,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越来越被公众所熟知,房产纠纷、医患纠纷等民事、行政纠纷以及贪污、贿赂线索举报等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都集中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使其面临着较大的压力、挑战。

文章就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社会矛盾纠纷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诉讼案件数量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近几年来,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审查处理难度也进一步增大。

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确实也存在不小的困难。

另外,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公众寻找司法保护的期望值更高当前,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居多,不同季节不同刑事犯罪高发,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击。

如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处理与日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不无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再次激发矛盾。

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

作为基层检察院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特别是房产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问题。

加之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力度有限,第一道防线较为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案件当事人甚至越过调解,迫切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处理,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矛盾调处的包袱。

(三)涉检涉法上访工作面临挑战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

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分析

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分析

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分析[摘要]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工作中,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关,这就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

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察;办案环节;化解矛盾;调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时期中央、自治区党委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入手,分析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检察办案环节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情况(一)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下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在宽严结合、宽严适度的大原则下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

表现在:①突出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

即不再单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严打”,而是进一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执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做到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②适度把握“严打”的重点。

在“严”的适用对象上,把打击的重点锁定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上;③将实体上“依法从重”与程序上“依法从快”结合起来。

即在实体上,依法加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程序上,要求对属于“严打”范围的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收雷霆之效果。

(二)在“宽严相济”的理念下慎用批准逮捕权、起诉权。

为了在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两大检察工作环节充分实现“宽严相济”的要求,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起诉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刑诉法考真题2

刑诉法考真题2

题目: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模拟题】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2.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模拟题】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模拟题】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4.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

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模拟题】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6.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模拟题】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7.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模拟题】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8.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审查逮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审查逮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开, 双方 当事人凭借 自己的“ 交易 筹码 ” 力实现 自身利益 的最 大 工 作 努
的结果 。 。 2 事和解 的基本 原则 . 刑
实施 刑事和 解 的基本 原则应包 括 合法 原则 、 自愿 原则 。 合法 原则是实行 刑事和解 的必要前 提, 具体 指当事人适 用刑
并确定 犯罪发生 后 的解决方 案 。 复性司法 理论 主张审 判就 是 据不 同案件 在不 同刑事阶 段适用刑 事和解 制度 , 恢 并非只适用 于审 要恢 复 因犯 罪而丧 失的人 间关系 , 目的就是 以加害人 对被加 害 查起 诉阶 段 。 其 人加 以谢 罪与赔 偿为 中心所进 行 的人间 关系 的恢复 。 适 用刑事 。
2未成年 人犯 罪案件 .

从实 践来看 , 公安机 关侦 查后 提请批 准逮 捕的案 件 , 的是 有
和解 的 目的就 是在于恢 复因犯罪 行为而受 到侵 害的社会 关系 、 人 共同 犯罪 , 的是 犯罪嫌 疑人 涉嫌多起 犯 罪, 有 公安机 关只 以其 中
际关 系。 因而, 复性 司法理论 为其提 供 了适 用 的理论 基础 。 恢 ( ) 事和解 的 内涵及可行性 分析 二 刑
3 查逮捕 环节 实行刑 事和 解 的可 行性 . 审
关理 论对刑事 和解作 为支持 , 何适用刑 事和解 是文章 该部分要 如
讨论 分析 的 内容 。 ( ) 事和解 制度 的理论基 础 一 刑
有学 者或 作者认 为刑 事和 解制 度仅 适用 于审 查起诉 阶段 。 因为 , 然审 查批 捕环节 或者 立案侦 查环节 也会 出现被 害人和加 虽 害人愿 意通过 和 解程序 进行 协商 的情况 , 但在这 两个环 节 , 犯罪
恢 复性程序 是指通 过犯罪人与 被害人 面对面 的接 触 , 经过 嫌 疑人 的罪行 并 未全部被 查 实 , 并 很可 能有其 他漏 罪, 启动 和解 程 专 业人 士充 当中立 的第三 者的调 节 , 促进 当事方 的沟通 与协 调, 序 的条件 还不 成熟 ,因此不 宜启动 和解程 序 。 笔者认 为应 当根 0

试述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之适用

试述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之适用
口李 蕾 , 高庆祥
( 山西省潞城 市人 民检察 院, 山西 长治 0 7 0 ) 4 5 0
摘 要 : 事和 解制 度在我 国司法体 制 中 已试 行 了数 年 , 而基 层检 察 院在 审 查逮捕 阶段 的 刑 事和 解 刑 然
实践依然很 少。文章结合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 用情况进行研究, 以期更好地在审查逮捕 阶段发 挥其化 解 纷争 、 进 和谐 、 务 经济社 会 的作 用。 促 服
关键词 :刑事 和解 ; 审查 逮捕 ; 完善 中 图分类号 :0 52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8 X(02 O 04 O 17 65 2 1 )1— 02一 3
至 16 k 4 0 处 时 , 采 取 措 施 不 当 , 在 公 路 上 施 工 12 m+ 0 m 因 将
批准逮捕 。
但实践中 , 审查批捕 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 度存在着制 度基础 上的不足 , 因此 , 笔者通 过两起 在审 查逮捕 阶段 达成刑 事和 解的案例 , 分析刑事 和解 制度在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 提 出 并 几点完善意见。


案 例
通过上述两起案例 , 可以看 到轻微 刑事 案件 , 在审 查逮 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 , 使 当事 人双方 达成 民事赔 偿协 议 , 促
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曹某不负此事故 的责任 。犯罪嫌 疑人 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 与被害人亲属 无法达成 民事 赔偿 协议 , 害人亲 属情绪 非常激 动 , 被 多次上 访。至该 案移送 审 查逮捕 阶段 , 案件 承办人受 理审 查后 , 根据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 法政策 , 为化解矛盾 、 平息纠纷 , 在提 审犯 罪嫌疑人 李某时对 其宣讲法律常识 , 并积极 与李某 所驾驶 的货 车车 主联 系 , 同 时承办人又协同交警部门对受害人曹某 的亲属进行劝解 , 做 耐心细致 的思想工 作。 由于该 案 当事人 双方对立 情绪 已消 除, 达成 刑事 和解协议 , 按照宽严相济 司法政 策 , 疑人 已无 嫌 逮捕必要 , 检察机关 以涉嫌交通 肇事 罪 、 已达 成 民事赔偿 但 协议 , 无逮捕必要 , 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 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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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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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80年7月21日)第一章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工作的活动,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四)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三)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四)在常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二章审查批捕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应由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已拘留的,应附有拘留证;已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记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提审已拘留的人犯。

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目的 是化 解 矛盾 、 复关 系 加 害 人 和被 害 人 和解 的 民 修
事赔 偿 部分 . 不 涉 及刑 事 部 分 对 加 害人 能 不 能从 宽 并 或免 除 处罚 . 决 定权 在 司法 机关 司法 机 关 对加 害 人 其
从 宽处 罚 也 是 基 于加 害 人 的悔 罪 、被 害 人 的谅 解 基 础
21 0 2年第 9期( 司法实务)总第 1 5 / 5 期

上 . 是 符 合 刑法 理 论 的 。 这 花钱 买 刑 是 对 刑事 和解 法 律
本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 ( ) 罪 行 为 主要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 2犯 财 产权 利 且 有 直接 被 害 人 。 ( ) 检 察 机 关的 适 用环 节 三 在 修 改 后 的 刑 诉 法 设 专 章 将 部 分 公 诉 案 件 纳 入 了 和 解 程 序 . 在 第 2 7条 对 审 查 起 诉 环 节 。 诉 案 件 并 7 公 适 用刑 事 和解 程 序 作 了具 体 的 规 定 但 从 实践 中我 们
人 提 出控 诉 致 被 害人 沦 为 旁 观 者 。 事 和解 制 度 改 导 刑
发 现 . 于 近 亲 属 之 间 、 里 之 间纠 纷 等 轻 刑 案件 , 对 邻 出
于 保 护 双 方 的 目 的 . 该 尽 早 解 决 。 样 更 有 利 于 双 应 这 方 利 益 的保 护 如 果在 审查 批 捕 阶段 检 察 机关 发 现 这 类 案 件 符 合 刑 事 和 解 条 件 的 .也 应 及 时启 动 刑 事 和 解 当然 , 事 和解 应 主要 在 审 查 起诉 环节 进 行 , 刑 因为
辩 . 而双 方 达 成 均可 接 受 的 协议 。通 俗 的 说 , 诉 交 进 辩 易 就 是在 检 察 官 与被 告 人 之 间 进行 的一 种 “ 罪 讨 价 认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不予认定的部分罪行应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不予认定的部分罪行应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不予认定的部分罪行应如何处理
刘天响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不作认定了事,未按程序作出决定,不利于司法不公正。

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起诉处分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特定的罪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有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按不起诉程序作出不诉决定,才符合我国检警关系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总页数】2页(P156-157)
【作者】刘天响
【作者单位】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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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在"严打"中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J], 闫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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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适用庭前会议程序问题的思考--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分析视角

对检察机关适用庭前会议程序问题的思考--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分析视角

对检察机关适用庭前会议程序问题的思考--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分析视角李智;许斯文【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4(000)001【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近一年,其中,作为一项新制度,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刑事庭审庭前会议程序,在司法实践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渐渐体现出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但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以检察机关的视野为出发点,通过对庭前会议程序适用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一些方法,以期能够对庭前会议程序的进一步科学构建及制度设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The newly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been formally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 2013, in which, as a new system, the pretrial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court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82 gradually manifest the unique function and value in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merg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s proposed some methods to further improve pretrial conference program, by taking the vis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applicable judicial status of pretrial conference proceedings, for the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facing the cur-rent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order to provid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and systematic design of pretrial confer-ence program.【总页数】5页(P88-92)【作者】李智;许斯文【作者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02;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相关文献】1.刑事审判中庭前会议的适用难点——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为视角 [J], 熊理思2.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问题——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J], 张海龙;张啸远;张阳;潘明辉3.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理解和适用——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J], 陈涛4.对检察机关适用庭前会议程序问题的思考--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分析视角 [J], 李智;许斯文;5.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应用及思考——以《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J], 南永绪;袁红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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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目标 的手段 。 ” [ 2 ] 正 因为如此 , 国家动用公权力打击犯罪 的同 加明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承担 的刑事 责任 、民事赔偿责
时, 也应 当注重私权 的保护 , 尤其是被害人 的权 益。无论在何 任。 种环境下设计 的刑事和解制度 。其首 0 1 3 — 3 - 2 0 [ 作者简介 ] 张海龙 , 男, 安徽宿州人 , 宿州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员 ,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 张啸远 , 男, 安徽宿州人 , 宿州市人民检
第 1 6卷 ・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宿 州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oU r na 1 of S uz h ou E du c a t1 on I ns t1 tU t e
Vo 1 . 1 6, No . 3 J u n . 2 0 1 3
检察机 关 在审 查 批捕、 审 查 起诉中 适用 刑 事和 解的 有 关问 题
以新修订 的《 刑事诉讼法》 为视 角
张海龙 张啸远 张阳 潘 明辉
(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 ・ 宿州 2 3 4 0 0 0 )
【 摘 要】 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际效果在全世界得到广泛认可和推, 并在司法实践中试行。 但是作为一种全
新的舶 来制度 , 如何使 其适应我 国的司法环境 , 发挥 最大功效 , 更 需要 长期 的探 索和完善 。本文结合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功 能, 分析我 国现阶段刑 事和 解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 并提 出进一步完善 思路 。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协议 审查 监督
二、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虽然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 第2 7 7 条规定 适用刑事和解
在法 学理论 界 , 随着人本 主义学说 、 被 害人保 障学说 的研 程序的前 提是公诉案件 ,但是结合第 2 7 8 条 的规定 , “ 双方 当 究发 展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 间的协 商已经演变成 事人和解 的 , 公 安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法院应 当听取 当事 平 等主体 之间 的协 商 ,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人通过 积极赔偿 , 取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的意见 ,对和解 的 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 审
思维 占据 主导 地位 .这就造 成了一方面司法机关将 大量 的司 审查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及 审查 确定和解
法 资源投 入在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上 。另一方面被害 协议 的合法性 、 真实性 , 并监督 双方是否按 照协议进行 执行 。 人 的损失却无人关注。这种思维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 , 一是被 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法对犯 罪嫌疑人作 出宽大处理 。 破坏 的社会关 系难 以修 复 , 不利 于社会 和谐 ; 二是 一些社会危 害性不大 的犯 罪嫌疑人 大多被判处实刑 ,不利 于犯 罪嫌疑人 解程序 , 为刑事和解提供 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依 据。
刑事和解 的基本 内涵

刑事 和解 , 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 害人之 间的和解 ( V i c . 情 况下 , 其真实 的意思表示 , 是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和被 害人
t i m— O f e n d e r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简称 V O R) , 是指 “ 犯罪 之后 , 在第 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 自行处置 自己的权 益。如 三方 的协调 下 , 让 犯罪嫌 疑人 和被 害人 积极沟通 、 协商 , 以解 果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和被 害人 中的一方不 愿意进行 和解 . 对 决双 方因犯罪 行为而产生的矛盾 、 冲突的一种刑事 司法制度 。 方或者国家公 权机关不得强迫其进行和解 ,而应 该依照将案 其 目的是 修复被犯 罪行 为破 坏的社会关系 ,使被 害人的损伤 件按 照正 常诉讼程序处理 。 得到补偿 , 并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 自新 , 更容易 回归社会 。” [ - ] 刑事和解作 为刑事 司法 中一种新 型 的纠 纷解决 机制 , 必 程序公正 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须坚持 以下基 本原则 , 以规范办 案人员正 确地行使职权 , 确保 义。刑事 和解 作为刑事诉讼 的一个特别程序 .当然也不能例
“ 社会 的每一个成员 的存在都是独 自的个体 . 而不是他人 的严 肃性 。并 且 , 只有在坚持该原 则的基础上 , 才能更加清 晰 主观 专断意志的对象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把他 人当作实现 自 的划 分双方的责任 、更加准确认定被害人受 到的损伤 以及更
【 中图分类号] D 9 1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o 0 9 — 8 5 3 4 ( 2 o 1 3 ) 0 3 — 0 0 3 2 — 0 3
在刑事 司法体 制运 行中 ,传 统的 以惩 罚犯罪为 主的刑事办案 得被 害人谅解 , 并 达成 和解协议 。国家公 权机关 的工作则 限于
( 一) 以保 障私权为主 . 行使公权为辅的原则
( 三) 案件 事实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的原则
查 明案件事 实 与证据 是 司法 机关 职 责与 义务 的题 中之 外 ,不能考虑双方 当事人有可能达成刑事 和解 就放松对于案 件本 身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要求 ,因为这样会 破坏刑事诉讼

( 二) 双 方 自愿 的原 则
刑事 和解 制度 的每一个 过程能体现 出 自愿 原则 , 自愿原 到和解协 议的达成 , 最后协议 的执行等 , 无不 闪现着 自愿原则 的光辉 。例如和解协议的达成 , 就应当是双方 当事人在 自愿 的
回归社会 。新 修订的《 刑事诉讼 法》 首次规定 了刑 事案件 的和 则反 映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属性 。从刑事和解程序 的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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