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运作的不确定性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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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视角下的执行难及其矫治-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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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视角下的执行难及其矫治执行难的存在一直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它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动摇了社会和谐和安定的基石。

近年来,学界对于执行难亦多有研究,但就事论事者多。

鉴此,笔者拟从法理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执行难与司法公正1 执行难、司法公正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它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关于司法公正的含义,在现代汉语中,公正的含义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英语Jusatice是多义词,其含义为:“①公正;公道;公平;正直。

②正义;正当。

③审判;司法。

④审判员;法官。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英语世界,公正、公平、正义代表了同样的含义;其次,在有着深厚法治文化传统的英语世界里,司法、法官又是与公正、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公正的含义可以依照罗马法关于正义的定义来解释:“正义是给予每一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司法公正的含义就是按照公正的原则来实施法律,也就是按照给予各人以应得的原则来实施法律。

2 执行难的实质:司法不公。

从执行难的含义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而无法执行的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执行这些财产。

因此执行难实际上就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而不执行这些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不能得到依据判决应当得到的财产。

司法公正是国家对于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容放弃。

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谶所说:“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毕竟不仅是一种疏忽,而且是一种罪行。

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及其矫正

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及其矫正

真实和真相 , 而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客 观的案件事实并不能 自动地变成判决中的事实, 司 法裁判认定事实要受到严格 的程序规范约束 , 法律
真实 是经过 程序 法规 范过 滤 了的事实 。
形成判决的基础 , 但是受人类认识能力 的限制和诉 讼活动独特的运作规律 的影响 , 真正作为判决基础
h rd t l fh dc r ut w udi oel i a o s bi o cp o ”e l el tepe i a it o e u ii yrsl , eso l rv gs t na det l htecn e t f l a rai ” c bi y t j a e s h mp e li n a sh g t y
Y h mi g AO S u n
( u a nvri f eh o g , u a h zo 10 8 H n nU iesyo cn l y H n nZ u hu4 2 0 ) t T o A sr c: h et nyo sc hudb h tt h u n dea pat ei adn m cpoes njd— b t t T ecr it fut esol ew a ol b a dj i l rc c ya i rcs.I i a a ji i s de u i i s u
司法判 决 的不 确 定 性及 其矫 正
姚 曙 明
( 湖南工业 大学 , 湖南 株洲 420 ) 1 8 0
摘 要: 司法的确定性应 当是 司法的一种应然状 态 , 司 法活动是 一个动 态的过程 , 司法 实践 中, 但 在 由于案件 事 实认定 、
法律规则、 法律解释 、 法律推 理等不确定等 因素 的影响 , 司法结果往往是不确定 的。要 克服这种 不确 定性 , 司法结果的可 确保 预见性 , 完善立法 , 就要 确立“ 法律真 实” 的案件事 实观念 , 法官共 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素养。 培养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及其约束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及其约束

[ 收稿 日期] 0 6 7 l 2 0 一O 一l
[ 者 简 介 ] 昭伟 (9 5 ) 男 , 南 隆 回人 , 学硕 士 , 江省 高I A 民 法 院 法 官 。 作 矗 17一 , 湖 法 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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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商 大 学 学 报 ( 套 科 学版 ) 社
前 提的法 律规 则 与案件 事 实均 存在不 确定 的 因素 , 言分类 所 无能 为 力 的 细微 差 异 与 不规 则 的 情 形 。 ” 而且 法 官在推 理 过程 中 , 将 自己的主观 感受 带人 语 言表达 的有 限性 在法 律领 域 中 同样存 在 , 律 规 会 法 其 中 。因此 , 为法律 推理 结果 的判 决也 必然具 有 范 与法 律 事实之 间或多 或少 地存 在 距离 , 作 许多 法 律 不确 定性 , 个案 件 并 不 存 在 一个 所 谓 的 “ 一 正 规范并 不 能准确 地 描 述 现 实 生 活 中所 发 生 的 法 律 每 唯

个 国家 的法 律是 一套 由概 念 和 规 则 交 织 复
由于 社 会 生 活过 于复 杂 , 因此 现实问题都可以依概念而进行计算 。然而, 人们很 合 而成 的逻辑 系 统 , 凌 快 发 现 , 为前 提 的法 律 规 则 “ 作 在很 大 程 度 上 曾 经 法 律规 则 无法 覆 盖现 实生 活 的各个 方 面 , 乱 而庞
质 的宇 宙里 , 在精神 中 , 或 并没 有神 秘莫 测的事 , 天 思 想 的影 响下 , 以德 沃金 为代 表 的法 律学 者们 认为
l 语 言的 有 限性 与 模 糊 性 会 造 成 法 律 规 则 的 、
上 地下 一切 事物 都是 可 以弄 明 白 的。 ”在 唯理 主义 不确 定 首先 ,世 界 上 的事 物 比用 来 描 述 它们 的语 词 “ 整 个法 律运 作 就如 同一 台加 工机 床 , 只要提供 一定 多得多 , 由于我们 语 言的 丰 富和精 妙 程度 还 不 足 以 的材料 , 一定 会产 生 确定 的产 品 , 得“ 一正确 反映 自然现 象在 种类上 的无 限性 、 就 获 唯 自然力 的结合 与 的答 案” 。然 而 , 自十九 世纪 末 以来 , 随着 社会 科 学 变化 , 以及一 个 事 物 向另 一 个 事 物 的逐 渐 演 变 , 而

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

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

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量刑制度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和实务界地关注,其中关于如何规范量刑程序成为推进改革的有益探索。

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量刑司法运作模式,这其中不得不涉及现有量刑司法运作的各种问题,如定罪和量刑一体化、量刑建议权、量刑答辩制度等等。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运作;量刑建议;量刑答辩一、刑罚裁量的现实困境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经验,理性地对犯罪的各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并加以权衡和取舍,确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怎样的刑罚的过程。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有关量刑的程序规定没有定罪程序完备,缺乏专门针对量刑的诉讼规则,是一种比较简略的诉讼程序。

可以说,在定罪与量刑之间,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更为重视定罪的制度设计,忽视了量刑与定罪的区别,忽视了量刑的程序正义对于量刑的实体正义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下,法庭审判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量刑没有在程序上独立于定罪过程之外,而成为依附于定罪问题的附带裁判事项。

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还存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是检察机关给自己争权;也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说了也是白说;也有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

其实归纳一下原因,还是在于立法对量刑建议的定位不清,缺乏一个体现量刑建议的程序。

其实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用一种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而这就是程序公正,在量刑建议上,体现量刑价值的同样是一个公开的量刑程序,当p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困境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就是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而且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就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陷入了尴尬境遇。

论司法过程的不确定

论司法过程的不确定

论司法过程的不确定作者:张书豪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2年第02期摘要:法律规定与案件之间不是单一的符合关系,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充满了变数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不确定表现为其动态性、反复性和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

动态性表现在司法过程是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不稳定的动态过程;司法过程的反复性是指法官判案并不是经过一次完整的诉讼程序就算完结了,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可能反复地再现;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表现为不同的法院或者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

关键词:司法;不确定;动态;诉讼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2-0065-06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对法律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法律是在运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只有在司法中法律才能成为法律,可以说,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

法律本身并非完美无缺、逻辑自足,成文法归纳的是一类情况中的共性规则,它不可能反映事物的所有属性,更不可能预料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

也就是说,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形成恰当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白纸黑字规则与现实案件中时常不存在精确的对应关系”。

因此,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从而自动产生出某个具体决定的机械过程,法律适用者的角色不可能像一台“自动售货机”或“自动绞肉机”那样,投入的是法条和事实,输出的是法律判决。

司法是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充满了变数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的行为互相交涉,共同推进司法的进程。

司法不确定即表现在这一过程之中。

现实中法官遇到的案件不可能都是简单的典型案件,而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

法律规定与案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有的案件事实十分复杂一时不便查清,有的案件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当法官遇到这种疑难案件时,法律的意义不清、事实的法律意义也不清,因而难以进行法律推理,对于疑难案件必须先进行法律解释,才有法律推理和适用。

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跟原因探析

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跟原因探析

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及原因探析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稳定的,确定性是法律运行的常态,相同的案件应该得到相同的判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中国基层法院,司法运作的不确定却是常有的现象。

如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同样的事实,得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法律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

因为,法院处理案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框架和主线,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

法律的运行就是把抽象的、一般的、既定的规范变成具体的、个案的规范,即把静态的法律规范通过动态的审判过程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而确定的法律规则只是为法官裁判指明了大致的方向,并未为具体案件提供明确的答案。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重构案件事实,重新解释法律,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同一。

在诸多因素的统一作用下,不同的法官可能对相同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对相同法律作出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的判决。

柏拉图认为,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应当受法典中规定的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1]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三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我们通常所讲的事实是指真实的客观情况,或案件实际发生的本来面目。

然而,事实真相是否完全能够查明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在审判实务中要查证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法官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事实,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来确定。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实际上永远无法亲历案发过程, 他只能通过案发现 场的遗留痕迹——证据 , 来模拟 、 推断案发时的真实情形, 这就决定了
在 司法 实 践 中难 以真 正准 确 地 把 握 案件 事 实 。“ 件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 事 想 象 的或 模 拟 的 重 建 都不 可 能确 切 地 重 现 过 去” 。
实现 对 法律 不确定性 的 约束 。
关 键词 法律 运行 不确 定性 中图分 类号 : 9 D0
约 束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2-2 10 .5 2 0 )1 20 2 0
言 本 身 的不 确 定 性 导 致 了法 律 概 念 的 不 确 定 性 。一 个 概 念 的中 心 含
义可能是清楚的、 确定的, 但离开了该中心 , 它就逐渐变得模糊不清
了。
生活中, 法律运行并不如此简单 。 法律运行就是把抽象的、 一般的、 既 定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个案 中。 法律规范是确 定的, 但确定的法
确 的答 案
2 法律 的滞后性 .
任 何法 律 的制 定 都 是 以先 前 出现 的 行 为或 事 实 为依 据 , 以立 法 所
的因素:

法律 运 行 不 确 定 性 的 具 体 表现 形 式 及 原 因 分析
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三段论推理中 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 , 二是三段论推理 中作为小前 提的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 , 三是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过程的不确
定性。
1案件事实的不可再现性 .
律规范只是为法官办案指 明了大致方向, 并不能为具体的案件提供 明 不可避免的要具有滞后性 。

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矫正

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矫正

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矫正司法确认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误区和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确认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

有必要对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进行矫正,以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有效。

1. 对证据的处理不当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对证据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证据时存在一些误区,比如过分依赖口供证据、忽视其他证据的存在、未能展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证据审查等。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对被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认定,导致司法确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 法官和检察官的主观偏见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但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或外部压力的影响,导致其在确认程序中偏向某一方,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使得确认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对被确认事实的理解和判断不准确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确认被告人的某一事实是否属实,但在实践中,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对被确认事实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偏差,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导致对被确认事实的认定不准确,给当事人造成冤屈。

4. 程序规定的执行不当在进行司法确认程序时,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忽视了程序规定的执行,比如未能及时通知当事人、未能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司法确认程序的程序规定,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确认程序的矫正措施1.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严格遵循证据的标准和程序规定,避免过分依赖口供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和分析所有证据,以充分保障对被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认定。

2. 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应当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加强对法律和案件的理解和把握,做到公正、客观、公平的执行司法确认程序,不受任何个人或外部压力的影响,确保司法确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法的不确定性及其有限克服_以法的相对确定性为视角

论刑法的不确定性及其有限克服_以法的相对确定性为视角

2008年第24卷第2期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24 N o.2 2008 (总第98期)JOURNAL OF NORTH UN IVERSIT Y OF CH INA(S OC I AL SC IENCE ED ITI ON)(Sum.98)文章编号:167321646(2008)022*******论刑法的不确定性及其有限克服——以法的相对确定性为视角Ξ王 鹏(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 刑法的不确定性的内因在于法的相对确定性,其基本表现可以从法的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三个角度来分析。

承认刑法的不确定性并非要完全消除刑法的不确定性,而是要在正视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完善,其可以从刑事政策、立法技术和内容、外部权力运行框架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刑法;不确定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O n the Unce rta inty of C ri m ina l Law a nd Its L i m ite d I m p rovem e nt——Ta k ing the Re la tive C e rta inty of Law a s the A ng le of V iewW ANG Peng;D ep t.of L awΚFujian Institute of Po litical Science&L awΚFuzhou350007ΚCh inaΓAbstractΠT he uncertain ty of cri m inal law is cau sed by the relative certain ty of lawΚw h ich can be com p rehended from such aspects as the defin itudeΚthe un iversality and the com pu lso riness of law.To acknow ledge the uncertain ty of cri m inal law does no t m ean to eli m inate the uncertain ty of cri m inal lawΚbu t to con summ ate it by the cri m inal po licyΚthe legislative techno logy and con ten t and the operative fram ew o rk of ex teri o r au tho rity.Key wordsΠcri m inal lawΜuncertain tyΜlegislati on con summ ati on1 刑法不确定性的内因:法的相对确定性对于法的属性是确定的还是非确定的问题,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司法纠偏计划:如何纠正司法错误与不公

司法纠偏计划:如何纠正司法错误与不公

司法纠偏计划:如何纠正司法错误与不公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其使命是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错误和不公平的判决时有发生,这给社会秩序和人民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改善司法体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纠正和预防司法错误与不公。

首先,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是解决司法错误和不公问题的关键。

这需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他们的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评估,确保他们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

此外,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也应得到增加,可以通过开放庭审和互联网直播等方式,让更多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过程并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非常重要。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为此,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和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调查和取证能力。

另外,应当严格规范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呈现过程,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和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法官应该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估,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此外,应当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为被错误判决或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复议和申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因司法错误和不公导致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这将有助于弥补司法错误和不公的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司法透明度也是纠正司法错误与不公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加强对判决文书的公开,让公众了解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同时,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需要建立起与法律法规相符的司法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以便全面了解司法实践的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错误和不公。

总之,要纠正司法错误和不公,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科学化、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司法透明度等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才能够逐渐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实现更加公正和可信赖的司法体系,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007.矫正(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007.矫正(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第七节矫正(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知识点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1.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与作用(1)监管功能(2)矫正功能(3)服务功能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1)营造有利于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知识点二、服务对象的需要和问题(一)服务对象的需要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3.正常家庭生活的需要4.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二)服务对象的问题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公众的同情;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知识点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知识点三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

(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1.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2.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二)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1.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2.社区资源链接以应对生活困难3.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1.公民教育2.心理、情绪辅导:改变服刑人员偏差扭曲的心理结构和敏感过激的情绪反应。

3.职业技能训练:使得服刑人员掌握一门或多门职业技能,使其出狱后可以用社会认可的方式和途径谋生。

4.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通过自我认知能力训练、人际沟通能力训练、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知识的学习等,提升服刑人员人际交往的意识和能力。

(三)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1.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2.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其家庭的联系3.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1)保持良好品行,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

从司法裁判视角下探讨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及克服

从司法裁判视角下探讨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及克服

从司法裁判视角下探讨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及克服作者:陆艳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2期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案件事实认定与法规范的适用是法院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因此司法者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是其行使司法审判权力的核心之一。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不确定性等角度,对司法裁判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意义、存在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案件事实认定;不确定性;客观中立一、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及其含义(一)重要性西方法律有句古谚说:正义应当被人们看得见。

任何一个国家的审判制度都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作为重要目标,因为只有充分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合法性才能够为司法裁判确立必要的事实基础。

正如魏特根所言:“事实真相和正义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一个法律制度不能一方面声称实现正义,而与此同时却抛弃对事实真相的追求。

”[1]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不合法,不仅不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反而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郑永流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魅力主要不是坐而论道,而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把价值运用于事实,做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

”[2](二)含义在成文法国家,典型司法活动一般包括案件事实认定、与所认定案件事实相适应的法规范的发现及法规范适用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判决结论三个步骤。

从逻辑学的角度通常被简化为三段论式的推理:大前提是法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是事实的一种,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二元的角度看,案件事实包括作为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和被陈述或描述的案件事实两个层面。

作为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一种存在于人的认识之外的事实,是一种“自在”的事实。

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该事实的存在,其都客观的存在着。

作为陈述或描述的事实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是人们基于认识活动所获得的一种对“自在”的事实的认识结果,是一种“命题”事实。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哈贝马斯(Jrgen Harbermas)的法律商谈理论围绕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

这一紧张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涉及的是司法理论(Theorie der Rechtsprechung)与法律商谈理论。

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展现为法律安定性原则与做出正确判断的宣称之间的紧张关系,简言之即法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与正确性(Richtigkeit)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一紧张关系,最迟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开始,构成了法哲学的首要难题之一。

一、司法的理性难题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判断(rechtliche Entscheidungen)以各自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为导向,也就是以依据秩序制定的、具有社会实效的法律为导向。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度史必然构成了每项当代[ 法律] 判断实践的背景。

这种制度史不仅包含了立法者的判断,也包含了习惯法的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每项法律判断实践也就被嵌入到上述生成情境的偶然性之中。

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

法律的正确性宣称,要求的并不止是与制定法、先例和习惯法的单纯符合。

它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判断还应当在实质上得到理性证立。

哈贝马斯将根据实证法给定的前提做出的决断(das Entscheiden)称为一项判断的内部证成,并且将它与作为外部证成的理性可证立性对立起来。

在此,哈贝马斯相当不幸地援引了符卢伯列夫斯基(Jerzy Wrblewski)的观点,然而后者仅仅关切的是演绎以及对于演绎前提的证立之间的形式区别,而无论这些前提是什么类型。

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将[《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五章的核心难题司法的理性难题表述为:司法的核心难题也就在于,如何使得偶然生成的法律之适用,既具有内部的一致性,又能得到外部的理性证立,从而同时保障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

司法不公与纠错

司法不公与纠错

司法不公与纠错一、导言人们都希望在公正而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判决有罪的证据既有压倒性优势,又显示出比被告人的无罪主张更可信。

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记忆常常短暂易逝,而且可能被情绪所蒙蔽。

强烈的诱因也促使控方和辩方对现实的不同说法进行筛选。

刑事司法系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关注这些错误的可能性?它又应该如何作出回应?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自由和公正的价值要求优先保证国家强制力只在正当情形下才能行使。

从根本上说,官方处罚的承担(如监禁、罚款)的使用必须对受影响的个人来说是正当的,而且也是为社会标准所接受的。

于是,自由和公正的价值就被附上了额外代价-大于纠正刑事错案的成本。

正所谓“宁可放纵十个罪犯,也不能使一人蒙冤,”。

第二个问题(刑事司法系统应该如何应对错误的可能性)的答案的很大一部分已经在本书前面作了考察。

许多保障措施都必须符合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庭科学机构、司法机关和律师机构在培训和管理中养成的内部工作文化和法律规则。

答案的另一部分就是前一章中讲述的上诉法院,它为解决某种怀疑和伸张冤情提供渠道。

然而,不论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如何费尽心机,错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因此,本章将思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程序中所谓的“残留误差”(residual error)的性质,对这种残留误差的应对机制,以及它们近期的表现。

二、残留误差所谓“不公”,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或目标。

因而,司法不公,在词义作必要的修正后是指不能达到预期的“公正”归宿。

“公正”与分配密切相关,与根据不同人进行公平分配相关,也和任何对待相关。

就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力来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刑事司法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就表明国家会以平等尊重他们权利和他人权利的方式对待个人。

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个人权利应该永远被认为是绝对的,因为为了维护他人权利或竞争权利就必须理性地承认自己权利的有限性。

个体自治和个人权利优先原则乃是帕克(Packer)提出的著名的正当程序模式(due-process model)的核心,它认识到人类易犯错误的可能性,并认为错误可以造成严重的不公正,比如对无辜者定罪,甚至不顾程序性权利作出判决。

浅析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浅析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浅析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法律不确定性研究的意义对于法律不确定性的研究, 在国外正在进行, 而且它的影响已越来越大,这一方面的研究在国内也正在进行, 这个问题是结合我国法律的现代化而进行讨论的。

这几年来, 我们在法律的理解和法律性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不少的研究,取得不少的成绩, 比如, 法律不确定性的范围、对法律不确定性与成文法的关系、法律不确定性的思想渊源、成文法的发展与演进、法律思想与法律形式等各个方面都有涉及, 但是, 这些成果都是一些总论方面的东西, 需要进一步深人。

我国在这方面研究的欠缺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时间短, 我们在前一段时间主要是从事法制规则的制定, 在法学研究上主要是法律教材的写作。

而支配这些工作的当然是那些法律确定性的思想,认为法律规则可以达到确定性的结果,从而在整个社会中实现法律的治理。

只要认真地执行文字上的法律, 就可以有效地实现法治。

可以说, 这和当年德国的“概念法学”的思想极其相似。

但是,这些思想导致一些不利的东西, 如对法律认识与传统的脱节、对法官建设的轻视、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认识不足等方面。

这些不足直接导致我国的法律规范执行中困难重重, 实践中的真实法律规则与文字的法律规则、立法的本意与法律的执行存在巨大的反差。

我国的法律解释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法律解释背离文义、地方保护主义借法律名义而取得合法性、法律整体性的缺乏、守法意识的薄弱等等。

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法律中某个环节的问题, 而是对法律整体的理解和对法律整体的态度的问题。

我们以前对法律不确定性研究关注的比较少。

对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研究, 在国内尚无系统的研究, 特别是对我国转型时期的法律制度而言, 这方面的研究尤为重要。

我国现在是从原有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 这种渐近式的转变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事业, 其中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哈贝马斯(Jrgen Harbermas)的法律商谈理论围绕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

这一紧张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涉及的是司法理论(Theorie der Rechtsprechung)与法律商谈理论。

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展现为法律安定性原则与做出正确判断的宣称之间的紧张关系,简言之即法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与正确性(Richtigkeit)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一紧张关系,最迟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开始,构成了法哲学的首要难题之一。

一、司法的理性难题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判断(rechtliche Entscheidungen)以各自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为导向,也就是以依据秩序制定的、具有社会实效的法律为导向。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度史必然构成了每项当代[ 法律] 判断实践的背景。

这种制度史不仅包含了立法者的判断,也包含了习惯法的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每项法律判断实践也就被嵌入到上述生成情境的偶然性之中。

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

法律的正确性宣称,要求的并不止是与制定法、先例和习惯法的单纯符合。

它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判断还应当在实质上得到理性证立。

哈贝马斯将根据实证法给定的前提做出的决断(das Entscheiden)称为一项判断的内部证成,并且将它与作为外部证成的理性可证立性对立起来。

在此,哈贝马斯相当不幸地援引了符卢伯列夫斯基(Jerzy Wrblewski)的观点,然而后者仅仅关切的是演绎以及对于演绎前提的证立之间的形式区别,而无论这些前提是什么类型。

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将[《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五章的核心难题司法的理性难题表述为:司法的核心难题也就在于,如何使得偶然生成的法律之适用,既具有内部的一致性,又能得到外部的理性证立,从而同时保障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

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非正常因素分析及对策

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非正常因素分析及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结论在表述上出现了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鉴定结论表述模糊,仅给出倾向性意见,无法给出结论。

这些不确定性的出现有一定的非正常因素,主要是某些领域的技术标准较多且不统一,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与法官缺少必要的沟通,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鉴定规范衔接不够,鉴定机构及人员业务水平和责任心有限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巧妙掌控庭审,尽量避免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梳理相关鉴定技术标准,对落后、冲突的技术标准进行统一修订,根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对证据规则与鉴定规范做适当调整,尽快将严格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有益建议付诸实践,普遍建立承办法官列席鉴定会制度等几个建议。

近两年来,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少障碍,较为突出的就是鉴定结论越来越多的表现出不确定性。

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对鉴定对象给出一个客观、明确的鉴定意见,从而辅助司法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鉴定结论的模糊和不确定性直接抹杀了司法鉴定的这一作用,使本不确定的是非因果仍处于不明确状态,令苦等鉴定结论以求还事实真相的法官及当事人无奈又失望。

一鉴定结论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及不利后果 1 、结论表述含糊在因果关系类鉴定中,尤其是多因一果的情形下,鉴定结论未对几种可能原因的原因力作具体分析,意见表述上含糊不清,委托者根本无法从鉴定结论中看明白某一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更分不清因果关系的大小;在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中,鉴定结论往往只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却不指明质量问题存在于何处,更不会进一步指出对该质量问题的修补方案。

这种鉴定结论导致的后果是,多头鉴定现象严重,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据不认可,不断申请重复鉴定,消耗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不断申请重复鉴定的过程还极容易使矛盾激化,给承办法官增加了压力,即使费劲周折终于判决结案,也难免上诉的命运,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仅给出倾向性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对鉴定事项没有明确的是非判断,只是认为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此种鉴定结论比前述表述含糊的鉴定结论略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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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却不在规定 的 1 5日内提 出答辩状 ,而在开 庭审理 中进行答辩 ,或在一审中不提 出答辩意见 , 而在二审中才提出。经过对 A法院调查 , 被告在答 辩期 间,特别是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是常有的事 , 而 是 在 开庭 审 理 中直 接 提 出 口头 答 辩 意 见 或 当庭 提交书面答辩状 , 或干脆不答辩 , 待一审判决下达
收 稿 日期 :0 6O 一 9 2 0一 l 0
作者简介: 熊云辉(9 7 )男 , 17 一 , 江西临川人 , 助教, 主要从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
第2 卷第5 7 期
了诉 讼 效益 。
然而实践 中的 司法运作往往 以非程序正义 的 方式运作 , 使得程序正义的价值 的实现具有相当大
Vo. 7 No5 J . 2
Ma .0 6 v2 0
论司法运作的不确定性及其矫正
熊云辉 , 章 嫣
(. 1 井冈山学院政法学 院 ,江西 吉安 33 0 ; . 4 09 2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院 ,上海 2 10 ) 0 3 0
摘 要 : 理论上, 确定 性是 司法运作的常态。事 实上 , 司法运作的不确定也经常发生 , 但往往被忽视。如何对待这 种司法现象, 一个合理的态度 应该是 : 只要不对司法运 作的确定性造成“ 硬伤” 就可 以放任 , , 否则便应 当予 以禁止或
抛 砖 引玉 。
讼权利 , 如原 告 可 以提 起 诉 讼 、 弃 、 更 诉 讼 请 放 变
求, 被告可 以反诉 、 承认 、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 以及 原 被告 共 同享 有 委托 代理 人 、 申请 回避 、 集 、 收 提供
证据 、 诉 的权利 等等 。然 而 , 上 在实 践 中 由于 受 主客 观 因素 的制 约 , 当事人 行 使 程序 权 利 具有 很 大 的不 确定 性 。比如答辩 权 。 根据 我 国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被 告在 收 到人 民法 院送 达 的起 诉 状 副本 1 日内提 5 交答 辩 状 , 诉人 在 收到 人 民法 院送 达 的上 诉 状 副 上 本1 5日内提 交答辩 状 。然 而在 诉讼 实践 中 , 被告 和
定张力动态地构成 了诉讼程序合成 、演进 的基
础 。程 序运行 的不 确定 性在 很 多方面 都表 现为 程序 权利/ 力行使 的不 确定 性 。 1当事人 程序 权 利行 使 的不确 定 性 。 当事人 程 .
序权利是当事人维护 自己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的 重要手段。我 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

而是往往等到生效判决后 , 诉讼过程已到了执行 阶 段, 才提出申请再审。尽管法律有 申请再审期间“ 不 停止原判决 、 裁定的执行 ” 的规定 , 但实践 中, 诉讼 进行到此往往搁浅 , 民法院常常作出停止执行的 人 裁定 , 当事人规避法律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对 申 为
请再 审 权 的不 确定 性 行使 , 得 本 可 在 一审 程 序 解 使 决 的 纠 纷拖 到再 审 程 序 中 , 费 了诉讼 资 源 , 响 浪 影
程 序运 行 的不 确定 性 指 的是 这 样 一种 情 形 , 法 律 文本 上 有相 当多 的程序 规 范 , 实 践 中程 序 并没 但
第一次开庭难 以取得好效果 , 响了开庭审理的效 影
率 。再 比如再 审 申请权 。根据 我 国民事诉 讼 法 的规
有按照法律文本上的规定运行 , 使得程序呈现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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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5期 20 0 6年 5月
井 冈山学 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 ) 哲 Junl f i g nsa n e i ( i sp ya d Sc lSi cs o ra o J ga g n U i r t P l o h n o i c ne) n h v sy h o a e
矫正。
关键词 : 司法运作; 确定性; 不确定 性
中 图分 类号 :D 2 96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7 82 0 )5 0 6 - 4 63 4 1 (0 6 0 -0 5 0
法谚“ 同样 的案 件 应 当得 到 同样 的处 理 ” 明 说 了 司法运作 确 定性 的 特征 。长 期 以来 , 们 一 直 对 人 司 法运 行 的 确定 性 喋喋 不 休 : 官 确 定 , 法 当事 人 确 定, 事实 确 定 , 律适 用 确 定 , 序 确 定 , 件 最 终 法 程 案 结果 也确定 。而 司法 运作 的不确 定 性 经 常被 忽 视 , 以至涤荡 到 学术界 和 实务 界 的边缘 。但 是 , 司 法 在 实 践 中尤 其 是在 中 国基 层 法 院 , 法 运 作 的不 确定 司 却 是 非 常普 遍 的现象 。 因此 , 必 要 对这 种 现 象 进 有 行 观察 和研 究 。笔者 希望 通 过本 文 的粗 浅探 讨 , 以
后 , 提起 上诉 。 由于答辩 权行 使 的不确 定性 , 再 使得
在 实践 中 , 法运 作不 确定 性 的表现 形 式 多 种 司 多样 , 归结 起 来 可 分 为 两类 : 是程 序 运 行 的不 确 一 定 性 , 是实体 处理 的不确 定性 。 二


程序 运 行 的 不确 定 性
确定 性 的运 动状 态 。 ( ) 一 程序权  ̄/ ' h行使 的 不确 定性 l
定,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 , 可以 申请再审。然而 , 在司法实践 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 , 一审判决下达
后, 当事 人 尽 管不 服 , 但却 不 在 法定 期 间 提起 上 诉 ,
当事人程序 权利和法官权力是诉讼法律关 系 中最核心的一对关 系。二者之间的交互运作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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