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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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这项政策的出台,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加完善的社保保障,让残疾人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尊重和机会。

一、政策的出台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在国家多项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为了支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难、就业质量低等问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二、政策的对象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对象是残疾人群体。

残疾人是指因疾病、创伤、先天缺陷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人群。

而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人为单位,通过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雇用关系约束的人员。

三、政策的内容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保补贴,二是就业扶持。

1.社保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是指国家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一项政策。

具体来说,国家将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还将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些保险的缴纳,将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权益。

2.就业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扶持。

具体来说,政府将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就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四、政策的实施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残疾人群体的广泛参与。

具体来说,政府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申请流程和操作方式。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意识和申请能力。

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

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

残疾人就业形式部分概念及解释
按比例就业: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其他形式就业)中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

集中就业: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

福利企业就业: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

公益性岗位就业:在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岗位就业的残疾人。

注:残疾人协管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就业。

自主创业:办理了《企业法人执照》进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个体就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人数和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在职业康复劳动站、托养机构等从事康复劳动就业且有劳动收入的残疾人。

其他形式就业: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
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残疾人。

社区就业: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或扶持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获得收入的灵活就业形式。

居家就业:通过在家中完成工作、获得收入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当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是有利于残疾人实现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机会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使自身获得发展。

二是有利于形成公正、公平、和谐、友爱的社会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是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是依法行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是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就业的客观规律,已经逐步成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

四是有利于残疾人改善状况,融入社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根本上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北京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本市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扶持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岗位补贴。

3月31日,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本市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扶持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 5000元的岗位补贴。

3月31日,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政策 4月1日起正式实行。

:残疾人创业受益者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申办手续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山东大学生村官网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实及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等。

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从事个体经营最高补两万据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主任王国峰介绍,2001年,市残联曾出台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扶持。

新出台的政策,把扶持对象扩大到了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并大幅提高了资金扶持额度。

据介绍,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其企业投入资金,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资金扶持,如租赁场地,再给予最高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扶持,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此外,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成都大学生创业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可获最高5000元的扶持。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就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我们梳理制定了一揽子稳就业政策措施,现将《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结合人社部《稳就业专项行动方案》,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坚持把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方面,组织实施稳就业专项行动,采取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服务,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助力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

二、具体任务和举措(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1.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3【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扩大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总页数】2页(P40-41)【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11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7•【字号】海政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6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7日经区政府第2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七日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本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实现全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长期目标,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条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站进行登记,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四条社区(村)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应将“零就业家庭”申报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由社区(村)在核实后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社保所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保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店面。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xx〕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鼓励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现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2.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说明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件依申请公开)附件1: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发放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二)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和保障事务所向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劳动者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按规定如实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本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发放信息、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等内容,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填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海政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海政发〔2021〕26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海淀区“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前言妇女儿童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保障儿童优先发展,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海淀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奋力打造以首都发展为统领的现代化强区高品质海淀具有重要意义。

区委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为妇女平等参与、全面发展和儿童权利实现、优先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016年,海淀区颁布实施了《海淀区“十三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十三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

五年来,区政府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政策机制,加大经费投入,有力地保障了“十三五”时期妇女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各项主要目标完成状况良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更加广泛、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明显提升,妇女儿童受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面扩大、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妇女儿童发展的总体水平居全国和全市前列。

北京灵活就业政策的内容及流程

北京灵活就业政策的内容及流程

北京灵活就业政策的内容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市的灵活就业政策旨在支持灵活就业人群,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确定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

(一)分型原则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

在符合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需满足具体标准。

(二)分型方式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

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人社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

市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

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1.基础标准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

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灵活就业残疾人退休年龄新政策

灵活就业残疾人退休年龄新政策

灵活就业残疾人退休年龄新政策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

残疾人群体在养老问题上面临更多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在退休后拥有更好的生活,我国近期出台了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灵活就业残疾人退休年龄新政策。

一、政策概述根据新政策,残疾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选择延迟退休年龄。

这一政策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灵活性,让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更好地解决了养老问题。

二、灵活就业机会的扩大灵活就业是新政策的核心要点之一。

新政策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方式来延迟退休。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满足了他们在经济上的需求。

三、条件和申请流程适用于灵活就业残疾人延迟退休的条件主要包括:1. 持有残疾证明,并符合相关法定标准的残疾人;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退休前至少缴纳了规定的养老保险费;3. 在退休前有一定年限的连续缴费记录。

申请流程方面,残疾人需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退休申请书、缴费记录等。

相关部门将在审核材料后,根据政策规定予以批准并下发延迟退休的文件。

四、政策带来的影响新政策对残疾人群体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灵活就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激发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动力。

其次,延迟退休年龄意味着残疾人可以更长时间地参与工作,能够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和稳定。

此外,拓宽退休年龄也将为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压力,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问题与建议然而,新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残疾人的岗位匹配和技能培训问题。

在灵活就业过程中,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为此,建议政府加大培训力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就业需求。

另一个问题是公众的认识和接纳问题。

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和理解还有待提高。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随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与职业观念的改变,灵活就业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在这种趋势下,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政府已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一、申请条件在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之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独立自主的工作能力并自愿选择灵活就业,具有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能力。

2.不固定于一个公司或企业从事一项工作。

3.主要从事短期项目、临时性工作、季节性工作或兼职工作等,且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没有明确的保障。

4.按照民事合同、劳务合同、合伙协议等方式,自行与用人单位(即雇主)签订用工合同。

5.没有社保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请程序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认定:1.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的内容有: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从业时间、所在地等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2.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材料提交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正式审批前进行初审。

4.公布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会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如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5.领取认定证明。

通过认定的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认定证明,并将其作为相关服务事项的必要证明。

三、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要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发现虚假材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2.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如遗漏或不全,应在指定时间内补交完整。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证明材料有伪造、涂改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都将影响到申请认定的结果。

4.申请办理期限根据不同地区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地方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啦!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三明申请受理单位、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受理部门: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审核流程:受理申请的就业服务机构与人社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后,报同级财政局审定,并发放补贴。

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发放。

三申报时间:每年6至7月间。

四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关于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扶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由各省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时凭《优惠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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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
户籍所在街乡
家庭住址邮编Βιβλιοθήκη 营业执照名称月均收入
经营地点(就业地址)
营业执照号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存档机构
存折账号
开户银行
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金额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额
上年度缴纳医疗保险金额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原因
本人自年月起从事工作,至今已有月,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元,本人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特申请政府社会保险补贴,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意见
该同志已实现个体、灵活就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建议从年月至年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共计元。
(其中养老保险元、失业保险元、医疗保险元)
(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区残联
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同志年月至年月3项社会保险补贴共计元。
(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区残联和街(乡)残联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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