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624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Title
提供酒类产品的购销发票,作为纳税计算的依据。发票应包含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 号等信息,同时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付款凭证
提供与酒类产品销售相关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据等。
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01
委托加工合同
02
加工费发票
如涉及委托加工业务,应提供委托加 工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 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加工产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加工费、交货期限 等。
提供酒类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
包装物押金凭证
如涉及包装物押金,应提供相 关的押金凭证,如押金收据、 银行转账记录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 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运 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05
申报流程与操作指南
申报前准备工作
确认纳税人资格
酒类行业税收监管加强
为加强酒类行业的税收监管,税务部门可能会采 取更加严格的征管措施,如加强税源监控、加大 稽查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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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产品适用税率
根据酒精的种类和用途不同, 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行为适用税率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行为适用与酒品或酒精产品相 同的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计征方法
按照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公 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方法
根据酒品或酒精产品的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填报要求与注意事项
02
01
03
填报要求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1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纳税人名称(公章): 号:
纳税人识别
填表日期:
年
分)
月日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件1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适用税率
应税 消费品名称
定额 比例 税率 税率
粮食白酒
0.5元 /斤
20%
薯类白酒
0.5元 /斤
20%
啤酒
250元
——
/吨
啤酒
220元 ——
/吨
黄酒
240元 ——
/吨
其他酒Βιβλιοθήκη —— 10%年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号码
开票日期
啤酒 (增值税
专用发 票)
数量
单价
定额税率(元/ 吨)
葡萄酒 (海关进 口消费税 专用缴款
书)
合计 号码
—— 开票日期
数量
—— 完税价格
—— 税款金额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 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 产啤酒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酒类消费税的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 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声明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期末未缴税额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 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受理人(签章)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章)本期减(免)税额:期初未缴税额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 年XX月XX日纳税人名称(公章):XXX 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其他酒、酒精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
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本期预缴税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
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附件1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薯类白酒 20%
/斤
250元
啤酒 ——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
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适用税率
应税 定额 比例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消费品名称 税率 税率
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
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精编文档】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其他酒、酒精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酒及酒精消费税申报
酒及酒精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会计实务:消费税纳税申报(酒及酒精)
消费税纳税申报(酒及酒精)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1、《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2、《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一式二份);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一式二份,代收代缴义务人适用);4、《生产经营情况表》(一式二份,年度终了后报送);5、《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一式二份,白酒生产企业适用)。
办理流程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纳税,报送《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纳税申报窗口负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在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申报窗口接受纳税人申报,将有关申报信息录入CTAIS系统,并对接收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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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24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A06020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吨、元(列至角分)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填表说明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
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A06021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酒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纳税人填报。
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的“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数。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A06022生产经营情况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A0621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
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 本表第5栏“产品成本利润率”为该产品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7栏按“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栏按降序排列。
8. 本表第9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A0663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
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消费税申报表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减(免)性质代码”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五、本表“减(免)项目名称”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
六、本表“减(免)金额”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金额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七、本表“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数量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计量单位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八、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
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十、本表“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
该栏数值应与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十一、本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