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谈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把握
行政诉讼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
一、行政诉讼抗诉条件的法律依据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同时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的抗诉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抗诉条件的新特点(一)抗诉条件进一步细化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抗诉条件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表述的方式,操作性不强,造成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对一些情形应归入何种抗诉条件难以正确把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抗诉的8种具体情形明确化,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增强可操作性。
抗诉条件的细化主要体现在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条件,从原来的一项细化为两项。
另外还增加了两项关于特殊情形的抗诉条件: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一立法的进步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有效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对法治发展过程中最突出问题的回应(二)增设针对立案环节的抗诉条件第一项“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补充,重点加强了立案环节的检察监督。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弱势地位,长期面临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环节既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入口,又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的门槛,在此环节增设抗诉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单选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A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B 法院调解原则C 辩论原则D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可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为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
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再审的提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第二节再审的提起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三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
人民法院发动的再审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由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是检察院抗诉。
由当事人发动的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这就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提审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提审一般在遇有下列情况时适用:(1)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困难或障碍的;(2)原一审法院与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不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一审裁判的意见是正确的;(3)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自己提审更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的。
2.指令再审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
【提示】指令再审,指令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之后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开始对案件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合议制度2.共同诉讼3.第一审普通程序4.抗诉5.执行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分)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A.指定管辖B.协议管辖C.专属管辖D.共同管辖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理.A.5人共同B.3人共同C.2人共同D.1人独任3.《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二日是节假日的,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A.节假日当天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C.节假日前一天D.节假日后的第二天4.民亭诉讼中的被告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合法传唤B.直接传唤C..间接传唤D.传票传唤 5.《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
A.可以B.不得C.在6个月内部不得D.6个月后可以四、多项选择属(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10分)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合同履行地D.纠纷发生地2.《民事诉讼法,提45条规定的回避制度,除了适用审判人员外,还适用于(,).A.书记员B..翻译人员C.鉴定人D.勘验人3.以下属于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有().A.勘验费B.鉴定费C.公告费D.翻译费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公开进行的有()的案件.A.涉及个人隐私B.涉及多数人隐私C.涉及国家秘密D.审判员认为不宜公开审理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A.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B.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C.有权划拔被执行人的存款D.有权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五、筒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1.起诉的条件.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10分)甲与乙产生纠纷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对于⼀般的⼀审案件,如果当事⼈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民法院提起上诉,⼈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久民事案件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式进⾏监督。
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向⼈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
为此,最⾼⼈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在⼈民法院判决、裁定⽣效⼆年之内⽆正当理由,未向⼈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与此相呼应的是最⾼⼈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作若⼲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在原审裁判⽣效⼆年内⽆正当理由,未向⼈民法院或⼈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检察院⾃⼰抗诉就没有期限。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起算。
⼆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1)主体不同。
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诉⼈及其法定代理⼈有独⽴、完整的上诉权;被告⼈的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的上诉权;被害⼈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但被害⼈只能就⼀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
有权⼆审抗诉的主体:有权⼆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各级⼈民检察院,最⾼⼈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审程序对最⾼⼈民检察院第⼀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
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
抗诉必须是⼈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
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
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检察院抗诉有哪些规定?
But everyone has forgotten that, no matter how warm and happy, and no matter how spring is approaching, it will also not be able to prevent the coming of the next win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检察院抗诉有哪些规定?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提出抗诉呢?民事诉讼检察院抗诉有哪些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
一、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二、抗诉的程序(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情况,明确说明了抗诉程序应当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特别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提出抗诉。
一、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抗诉的提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上就是刑事抗诉的具体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但具体的处理情况还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抗诉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来提出。
刑事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页眉可删)刑事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是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且要把抗诉书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收到申请以后的一个月内会进行立案审查。
一、刑事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刑事抗诉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解放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行息诉工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隘霞麴愁鎏竺堡坠2f叁堕!圭塾金解孜飓想曼用科掌发展现指导民纤息诉工作郭向明摘要继续解放思想是十七大报告对全党全国人民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民事息诉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在民事息诉工作中要提高法律政策水平,规范流程及强化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做出不懈努力。
关键词解放思想民行息诉强化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一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2.02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闻题。
”“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一大法宝,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继续解放思想”作为大会主题内容之一加以强调,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号召全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这一理论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作为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解放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民事行政息诉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抓实抓好。
一、解放思想是做好息诉工作的保证所谓民行息诉工作,指的是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以罢访息诉为目标,经由特定的工作机制,通过正确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等方式,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同时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法院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法院确认有错误的将不予以执行,有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有法律效力,案件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庭予以服从或者提出异议,法院再予以处理。
仲裁裁决之前审判人员也要反复确认无误之后再做出决定。
一、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1、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
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刑诉法160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60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一、刑诉法160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和被告双⽅当事⼈,但是同时⼈民检察院起着法律监督的作⽤。
那么,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抗诉⽅式,⽽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抗诉是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重新审理的⼀种监督⽅式。
2.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为,有权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1.当事⼈申请的情形:(1)⼈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民检察院应当规定期限内审查当事⼈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当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局⾯,⿎励当事⼈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司法卷二-42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4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何种目的?( )A. 谋取利益的目的B. 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C.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D. 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2.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A. 人在睡梦中的举动B.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C. 人在身体受到强制下的行为D. 人在精神受到一定强制时实施的行为3. 某县公安局接到甲的报案,称乙、丙放火杀人,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下列选项哪个是某县公安局决定立案的条件?( )A.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B.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C. 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D.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4.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案件经过审查,认为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日期为200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应在下列哪个选项所列的日期之前将案件送回检察院?( )A. 6月25日B. 6月10日C. 5月25日D. 7月10日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的( )。
A.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 只能由行政机关解决C. 可以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6.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尚某抢劫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一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做何种处理?( )A. 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B. 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C. 应当维持原判D. 应当直接改判7. 下列内容不属于程序法定原则内容的是( )。
A.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步骤或方式B. 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依法撤销C.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各项途径D. 行政主体必须承担因程序违法所致的法律责任8. 甲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乙,遂起歹意将乙强奸,事后怕乙报案欲杀人灭口,乙苦苦哀求说“我不会报警”,甲将乙放走。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不正确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也可以由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那么,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
⼀般来说,⼈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个阶段:(⼀)⽴案审查作为⼀种事后监督,⼈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种途径发现⼈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当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申诉;第⼆,国家权⼒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民检察院交办;第四,⼈民检察院⾃⾏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民检察院⽴案,进⾏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以后调(借)阅⼈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内审查终结。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式是就原审案卷进⾏审查,⾮确有必要时,不进⾏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其中,对于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民检察院和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检察院。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民检察院。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法就是为法律诉讼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判决、法律执行可以公平公正,真正的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惩罚那些违法之人。
如果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发现该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律规定该怎么办?刑诉法169条的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1、刑诉法169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法条解读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3、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省高院驳回裁定如何抗诉
省⾼院驳回裁定如何抗诉对于很多的案件审理之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当事⼈对于这样的判罚不满意,那就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抗诉。
但是对于这点在我国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很多当事⼈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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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驳回裁定如何抗诉1、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3、《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条地⽅各级⼈民检察院依当事⼈的申请对⽣效判决、裁定向同级⼈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可以建议⼈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条⼈民检察院依当事⼈的申请对⽣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裁定再审:(⼀)抗诉书和原审当事⼈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03
目录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与发
展
0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审判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0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提出主体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检 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提出民事再审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 中,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存 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程序
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由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向审判监督部门 移送相关材料,并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 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 监督性质。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的生效裁 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
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新 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有足以推翻原裁判、 调解书的相反证据;原裁判、调解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 请求的情形等。
执行监督与保障
监督机制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过程应受到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正确 执行。
保障措施
为保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执行,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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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工作。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却仅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抗诉,现行法律未做规定。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对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
一、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缺失所导致的问题
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的缺失不仅导致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矛盾和不完善,在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得不到纠正,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制统一是十分不利的。
1、使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相互矛盾。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现行《民事诉讼法》亦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是民事争议的裁判,而人民检察院则是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公正的裁判。
我们知道,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有三种,即判决、裁定和调解。
其中民事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生效,结束诉讼程序,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与判决、裁定的法律效果并无二致。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却仅仅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也就是说,对民事调解结案案件,有别于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作为专司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无权启动再审,只能依靠裁判者的自纠行为来予以监督。
这种让法律监督机关失去品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公正话语权的规定无疑与宪法和民诉法总则的规定相矛盾。
2、削弱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抗诉无疑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最直接、最有力的一种方式,但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最常见的结案方式——民事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力被“完全剥夺”,这无疑为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留下了一块空白地带。
尽管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除了抗诉之外,还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实践中也不乏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成功监督的案例。
但与以抗诉的形式启动再审程序相比,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等形式来监督民事调解显然缺乏必要的刚性,失去抗诉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就如失去了爪牙的老虎。
3、不利于司法公正。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也越来越重视调解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和审判质效的主要考核指标,导致法官为了业绩人为规避判决风险,这种为了调解而调解的工作模式,会人为地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首先,与判决、裁定的作出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和法官都必须受程序的约束不同,调解在程序及方法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法官受诉讼程序的约束较小,当事人很难对法官的调解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调解本质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合意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着肆意的可能,当事人可能利用调解的方式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再次,有
些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它们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一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却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们已经超出了当事人合法处分权的范畴。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的合理性
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以抗诉权,不仅在法理上具有合理性,也是现实生活中构建完善的司法体系,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
1、从立法原理来看,检察机关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具有抗诉权。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监督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调解行为上看,法院民事调解是诉讼各方都参加,由法院主持,理清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
因此法院的民事调解行为毫无疑问地包含在民事审判活动之内,应该受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既然要监督,那么如何来监督呢?民诉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无奈。
对此,我国立法机构既然赋予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那么就应当在法律规定中对监督的重要手段——抗诉权进行明确和完善。
2、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
当前,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调解工作,调解结案在受理民事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80%以上。
同时,民事调解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几率越来越大,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合法性原则调解的情况越来越多。
而检察机关不能对民事调解案件提出抗诉,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审判机关审结的大多数民事案件规避了检察监督的现象。
3、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这一救济途径的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检察监督的救济途径。
但对于民事调解书,法律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只规定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相对于上诉程序,当事人申诉对于法院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督,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通过申诉再次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检察机关由于对民事调解书没有抗诉权,因此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只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一种方式,但再审检察建议仅仅是建议,是一种软监督,如果法院不采纳建议,检察机关将束手无策。
这将导致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状告无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三、如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案件抗诉权
对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监督权不能无限或扩大地介入干预私权利。
因此,检察院就民事调解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时应当掌握一定的原则,只有因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因导致民事调解案件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合法原则,或者当事人通过调解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法院没有履行审核职责时,检察机关才应依法进行监督。
据此,检察机关应对以下几种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1、违背自愿原则的案件。
在法院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考虑,还是为了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的履行,人民法院都必须
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自愿原则。
法官在调解活动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的案件应纳入检察院抗诉范围。
2、调解程序违法的案件。
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而法院却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了调解书的案件,如关于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的诉讼等;可以调解结案,但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致调解程序违法的案件,如有回避情形的法官未主动回避或未被申请回避,在调解中偏袒一方,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
3、调解内容违法的案件。
调解合法原则是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此处的合法是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或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检察院应有权抗诉。
4、法官在调解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案件。
这些行为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造成调解结果的实质不公,还会破坏廉政建设和法律威严,牺牲法律应有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