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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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X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方案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 建设背景 (1)2. 建设目标 (1)便民高效贴心百姓 (1)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2)“移动互联网+”让诉讼服务随处可得 (2)3. 建设内容 (2)设计原则 (2)实用性 (2)先进性 (3)开放性 (3)经济性 (3)4. 设计方案 (3)诉讼服务中心大厅 (4)诉讼服务网站 (9)移动终端服务 (11)信息集成共享平台 (12)5. 方案特点 (13)整体性 (13)灵活性 (14)易用性 (14)扩展性 (15)安全性 (15)6. 建设清单 (17)X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方案1.建设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导理性表达诉求,公正高效解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XXX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技术标准》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设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便民、优质、高效、阳光的司法服务。

2.建设目标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立案公开、咨询查询和释明答疑等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引导分流、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等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服务、纠纷分流和矛盾化解职能作用,切实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让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司法作风直接面对当事人的监督和评判,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将X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让人民感受司法印象的窗口,彰显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窗口,折射审判质量、审判作风、审判纪律的窗口,发现、化解和预防重大敏感性案件的窗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简要介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

一、建成智慧服务系统,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人民法院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的司法服务。

一是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

发挥平台集成主渠道功能,打破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广泛汇聚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推动建立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

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解纷服务,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

二是全面推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

研发上线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

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1•【文号】法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 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8•【文号】法〔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6〕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促进审判流程再造,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和调卷难等难题,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工作理念,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人民法院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着力推进诉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开发和支持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为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打造智慧法院提供核心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

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年月日印发)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应使用型纸的格式文本,同时应当附上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1986年6月11日法(司)发[1986]18号)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

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

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

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800个左右;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3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600个左右;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80个;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5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4间)等;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

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解决申诉信访人员实际问题的同时,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建立闹访、缠访情况沟通机制,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处置。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

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

第七条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八条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
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页数】5页(P17-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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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4〕23号【发布日期】2014-12-15【生效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法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1.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责任感、使命感。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

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已进入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新阶段,对市场法治环境和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更高需求。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国际合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DB33_T 2175.1-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1部分_基本要求

DB33_T 2175.1-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1部分_基本要求

ICS01.040.03A 12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175.1—2018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of people's court —Part 1: Basic requirements2018-12-21发布2019-01-2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4.1 依法原则 (2)4.2 公正原则 (2)4.3 高效原则 (2)4.4 便民原则 (2)5 服务机构 (2)5.1 机构设置 (2)5.2 服务场所 (2)5.3 服务人员 (3)5.4 服务支持 (4)5.5 服务制度 (4)5.6 安全保障 (5)6 服务内容 (5)6.1 大厅服务 (5)6.2 热线服务 (5)6.3 网上服务 (5)7 监督与评价 (6)7.1 监督机制 (6)7.2 投诉处理 (6)7.3 满意度评价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标准服务用语 (7)前言DB33/T 2175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大厅服务;——第3部分:热线服务;——第4部分:网上服务。

本部分为DB33/T 21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鑑伟、张军斌、高毅龙、吕舸南、滕灵勇、蔡焱、董东、胡华锋、吴微、郑玲、余能超、袁青。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监督与评价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根据您的要求,我可以给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的一些内容,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诉源治理质效:人民法庭要加强诉前纠纷化解,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排除非正当诉讼。

2. 加强立案审查:人民法庭要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评估诉讼费用,提高立案质量和审查效率。

3. 完善庭审管理:人民法庭要健全庭审组织制度,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告知,并规范庭审录音、录像等工作。

4. 加强案件管理:人民法庭要依法做好案件分流、会审、重大复杂案件审判等工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5. 推进信息化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动电子诉讼平台建设,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6. 加强队伍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激励法官和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

以上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法院管理需要进行具体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文号】法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1.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法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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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4〕23号【发布日期】2014-12-15【生效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5.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

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

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用于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的验证密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除。

确有需要的,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节假日预约立案服务。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金融机构现场服务窗口,实现诉讼费等费用的现场缴纳。

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

接受当事人等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形式审查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特殊情况下,提供紧急办理申请事项的服务。

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转交法官或合议庭。

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

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

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

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及时帮助联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与法官在专门的地点会见。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

积极争取将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无偿服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

在合议庭与当事人已有约定后,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送达诉讼文书服务。

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通知合议庭答疑。

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

接待处理申诉信访;开展远程视频接访。

设投诉信箱,接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纪检监察窗口。

(三)岗位要求1.导诉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目的,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2.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

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能当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进行法律释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受理申请岗位由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轮流派驻法官、法官助理当值。

应统一常见申请的形式要求。

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开具收据,认真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4.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岗位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

收转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开具收据,保证及时交接。

要验证查询人身份,及时帮助查询,或指引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

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咨询,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5.窗口文书送达岗位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

送达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6.信访接待法官应当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

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

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投诉建议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审判人员担任。

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期汇总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

8.安全保卫人员由法警担任,要严守岗位,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确保场所安全与秩序。

三、诉讼服务网(一)基础建设1.建立诉讼服务网,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

实现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2.建立通讯服务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3.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

(二)主要功能1.信息查询、诉讼指引。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凭查询密码登录网页查询案件信息。

公众直接登录网页查询法院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生效裁判文书、常用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和诉讼指引信息。

提供常用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格式电子文档,供当事人等查看和下载使用。

通过通讯服务系统,以短信、微信、微博、移动通讯应用客户端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推送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或根据查询申请推送相关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向社会公众推送公开信息。

2.预约立案、网上立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立案法官在线登记立案。

探索建立网上缴费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等费用的网上支付服务。

3.受理申请、材料接收。

当事人等通过网络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法官在线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预约申请人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

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法官在线审查、处理相关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上传案件材料,法官处理后回复。

4.联系法官、网上阅卷。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请求与法官通话、约见法官,或在特定案件公共交流平台上给法官留言,法官处理后回复。

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经密码验证后,通过网络按照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或下载。

5.网上信访、预约接访。

当事人上传申诉材料,提出申诉请求,信访法官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在线办理并答复当事人。

当事人在网上提出预约接谈申请,信访法官审查后预约排期。

(三)岗位要求1.诉讼服务网由专门的机构、人员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相关部门要负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要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确保信息查询功能与诉讼指引功能的有效发挥。

2.网上立案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或直接决定立案。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网上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

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回复释明法律并作出指引。

3.网上办公系统法官个人终端都是诉讼服务网的一部分。

当事人等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经数据交换到达法官个人终端,承办法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回复。

4.网上信访法官应当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完整的填写处理意见和理由,在网上答复当事人。

四、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基础建设1.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置专门的接听场所,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实现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共享基础数据库。

2.有条件的可以实现信息语音化,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

(二)主要功能1.信息查询。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案件信息;未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由座席员接听后查询答复或通过通讯服务系统推送查询结果。

2.诉讼咨询。

提供常见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咨询。

3.联系法官。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要求联系法官的,帮助联系。

4.预约服务。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提供帮助预约节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

(三)岗位要求1.座席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负责热线的接听、记录、相关事项的答复和转办。

应当保证工作日热线畅通,耐心倾听来电并做好记录。

对于查询咨询事项要全面准确地答复;要求联系法官的,应当及时帮助联系,不能及时联系上的,留言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来电人。

应当准确记录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依照相关规定转办,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服务热线应当有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已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要保证24小时正常开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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