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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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银发[1999]394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银发[1999]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间的职责分工,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此文转发辖内人民银行相关各级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监管职责的基本原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下称“一级分行本部”)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的一级分行本级及其营业部,包括所在城市由其直接管理的城区及郊县机构。

划分各级人民银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如下:(一)人民银行分行作为辖区内金融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直接承担辖区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责任。

人民银行分行从监管实际需要出发,可授权辖内机构(监管办、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一级分行本部具体实施监管。

(二)防止监管真空,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三)市场准入由分行相对集中监管与日常运营属地监管相结合。

(四)充分体现连续、整体、合并监管的原则。

把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纳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的通盘考虑。

(五)人民银行各监管办事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局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银⾏上海、⼴州分⾏,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经济特区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州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根据1998年11⽉中旬中国⼈民银⾏全国分⾏⾏长会议精神和当前外汇管理⼯作的现状,为确保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管理⼯作的顺利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外汇管理系统在这次机构改⾰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鉴于当前打击逃、套汇任务⼗分繁重,为确保机构改⾰期间思想不散、⼯作不断、秩序不乱,各级原设外汇管理部门的⼲部和职⼯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有关审批程序、数据传送渠道继续保持不变,所有职责要履⾏到1998年12⽉31⽇。

新设跨省(直辖市、⾃治区)分⾏、省会城市中⼼⽀⾏设⽴的外汇管理部门,从1999年1⽉1⽇履⾏管理职责。

⼆、在中国⼈民银⾏跨省(直辖市、⾃治区)设⽴的分⾏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

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市外汇管理⼯作(含分⾏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外汇管理⼯作的协调和督办。

三、在中国⼈民银⾏省会城市中⼼⽀⾏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

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区)、市的外汇管理⼯作(含省会城市中⼼⽀⾏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

四、在中国⼈民银⾏⾮省会的副省级城市中⼼⽀⾏、外汇业务量⽐较⼤的地(市)中⼼⽀⾏和县(市)⽀⾏所在地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名称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城市名)⽀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地(市)⽀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县(市)⽀局,未设⽴⽀局的地⽅,不再新设⽀局。

五、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分局,在北京、重庆分别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一)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在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如需要增加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开无需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或主报告行、以及总部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或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人民银行相应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以及当地管辖行。

在审查期间,人民银行相应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管辖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已获批准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内增开网上银行业务,在取得其内部授权后,于事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提交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的报告后,应及时对该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发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
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2000]3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11.20
【实施日期】2000.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
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银发〔2000〕351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转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外汇转贷款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规范转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转贷业务”),防范和化解转贷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落实国办发[1998]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学习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协调和监督;要在贯彻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并、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手续,做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换发、收缴及公告等工作。

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二、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本、外币许可证未合并的含《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代缴;合并后的一级分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分行许可证,如果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发生变化,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凭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文件及时到人民银行总行换领许可证;一级分行内设营业部在此次撤并机构中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批,并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撤销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缴。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现决定:一、废止《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银发〔1989〕284号)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件规章。

二、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标题修改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将第一条中“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的表述修改为“为规范流通人民币装帧行为”。

(四)将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表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删除第四条中“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内容。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七)将第十六条中“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的表述修改为“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的”。

(八)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买卖流通人民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6.05•【文号】银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准入方面,人民银行将更加注重其发展的合理性和管理的审慎性。

现就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准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准入要加强综合评估。

人民银行在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含新设机构和机构升格)时,应进行综合评估,重点是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业务经营发展的稳健性,并测算其资本充足率水平。

依据评占和测算结果,实行区别对待的市场准入政策,对于评估结果好的,鼓励发展;评估结果差的,限制发展。

人民银行要按照持续监管的原则,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核准其新的机构发展规划和审批新设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规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关银行出现重大案件、严重违规、重要监管指标恶化等情况,人民银行应停止受理该银行的机构准入申请,已受理的机构准人申请应暂缓或停止审批。

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准人要考虑市场环境。

人民银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和筹建计划时,要进行市场环境调查,其机构的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逐步统一和规范中外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逐步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分支机构功能。

各商业银行要以“总行-分行-支行”的机构层级模式为目标,加大分支机构精简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自身管理控制能力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级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年度分支机构精简和调整方案。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商业银行支行(不含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增设申请。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量过多、人均资产较少、地域分布不合理的,允许其对同城或在同一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城的同一层次分支机构进行结构调整。

对于各商业银行因同城范围结构调整而申请设立支行或分理处的,可按照机构迁址进行审批;对于因跨城范围结构调整而设立支行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应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二)款除外)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外,还应要求申请银行提供被调整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关于撤销有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对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支行要求增设分支机构的,可按上述办法规定的条件批准其设立城区内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4•【文号】银发[1999]196号•【施行日期】199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银发[1999]19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依法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内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内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设置内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

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内审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内审工作人员应自行回避,被检查单位也有权申请内审工作人员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02.06•【文号】•【施行日期】198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6日)为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在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可以设立区域性银行,但不准成立地方银行;(二)当前,各地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设立城市合作银行;(三)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调剂或管理业务,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产业不宜设立银行;(四)对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有关修改条款掌握,合乎条件的可以批准其设立。

二、具体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二)拥有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三)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五)新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置。

关于自有资本金标准,现有专业银行因成立已久,其资本金数额均较高。

对新建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应适当降低资本金限额。

但金融机构是特殊企业,必须拥有比工商企业更为雄厚的资本金。

因此,凡设立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限额应按如下标准掌握:1.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20亿元;2.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10亿元;3.区域性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为8亿元;4.合作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亿元;5.上述银行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各该分支机构上级行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0%或50%;6.上述银行如经营外汇业务,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中的30%应由等值的外汇现汇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
为适应对银行统一监管需要,现就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有关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最低外汇营运资金要求的规定。

同时,不再单独对各银行总行拨付或者承诺其分支机构的外汇营运资金总额进行考核。

二、银行外汇资本金由各行总行统一管理使用,视分支机构业务发展需要拨付分支行。

各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而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总行承担。

三、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0年1月4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试卷A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太阳是距离地球最近的恒星,由炽热气体构成的一个巨大球体,中心温度约为10的7次方K,表面温度接近5800K,主要由__B__(约占80%)和____(约占19%)组成。

A.氢、氧 B. 氢、氦C. 氮、氢D. 氮、氦2.在地球大气层之外,地球与太阳平均距离处,垂直于太阳光方向的单位面积上的辐射能基本上为一个常数。

这个辐射强度称为太阳常数,或称此辐射为大气质量为零(AM0)的辐射,其值为__A__。

A.1.367 kW/m2 B. 1.000 kW/m2C. 1.353 kW/m2D. 0.875 kW/m23.太阳电池是利用半导体__C__的半导体器件。

A.光热效应 B.热电效应C. 光生伏打效应D. 热斑效应4.在衡量太阳电池输出特性参数中,表征最大输出功率与太阳电池短路电流和开路电压乘积比值的是__B__。

A.转换效率 B.填充因子C. 光谱响应D. 方块电阻5.目前单晶硅太阳电池的实验室最高效率为__D__,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创造并保持。

A.17.8% B.30.5%C. 20.1%D. 24.7%6.下列表征太阳电池的参数中,哪个不属于太阳电池电学性能的主要参数__D__。

A.开路电压 B.短路电流C. 填充因子D. 掺杂浓度7.蓄电池的容量就是蓄电池的蓄电能力,标志符号为C,通常用以下哪个单位来表征蓄电池容量__D__。

A.安培 B.伏特C. 瓦特D. 安时8.下列光伏系统器件中,能实现DC-AC(直流-交流)转换的器件是__C__。

A.太阳电池 B.蓄电池C. 逆变器D. 控制器9.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通常以太阳电池组件的输出功率为单位,如果装机容量1GW,其相当于__C__W。

A.103 B.106C. 109D. 1010.一个独立光伏系统,已知系统电压48V,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为12V,那么需串联的蓄电池数量为__D__。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

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序号:1文件名称: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28号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帐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序号:2文件名称: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383号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说明:已被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代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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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
审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2000]22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促进其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审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第十条(二)款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

鉴于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的外汇业务中如有结售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时,应会签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有否决权。

并于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本着方便银行的原则,与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协商确定。

二、银行申请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条件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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