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盛润A: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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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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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ST盛润A:关于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09-27

ST盛润A:关于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09-27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0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或“本公司”)于今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现将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本次盛润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盛润股份自2010年5月18日停牌)登记在册的盛润股份全体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8,842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24,882万股,占股份总数的86.27%;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3,96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3.73%。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总体说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兼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

截止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持有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中小股东共计9,656户,该部分股东占盛润股份全体股东的86.73%。

为保护该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部分股东不需要让渡股份还债。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需按照不同比例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其中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

此外,因国内机构债权人持有B股受限,故盛润股份B股股东让渡的股份将用大股东额外多让渡出的A股股份替换,该部分B股股票最终将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以减少盛润股份总股本,以利于债权人及股东。

2、具体方案(1)莱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 引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家银行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经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这些关联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资金,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关联方交易需要重视和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此方面的作用,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2.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与银行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自然人以及与银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

这些交易常常涉及到资金、借贷、服务等方面,比如同一控制人下的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或者当前经理人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

3. 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引起诸多风险。

首先,由于太多的关联交易,可能会出现受益方获取财富的情况,增加了普通股东的不满,迫使受益方不顾银行健康,在交易上追求高额的回报。

其次,由于缺乏真正的竞争,关联交易的价值经常被高估,从而减少了银行的利润。

最后,在关联方交易中,风险的影响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溢出,对银行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独立董事有必要积极管理与关联方的交易,减少风险。

4. 银行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的职责和特点银行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不受业务关系的影响,可以更加理性地评估交易是否合理。

他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积极了解关联交易内容。

银行独立董事不仅需要了解所有与银行有关联的交易,还需要对交易的内容、条件和价格进行仔细评估,以便充分了解交易的潜在风险。

(2)行使一般董事所未行使的职能。

独立董事应该在监督关联方交易方面行使更广泛的鉴定权力,如审批权、否决权和提出监管建议的权利,向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表达独立意见和建议。

(3)签署独立董事报告。

独立董事应该定期提交独立意见报告,向股东表达对关联交易的看法,以便提出解决方案,消除风险。

5. 如何降低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为了降低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风险,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1)加强公开透明度。

共同所有权和管理不应影响交易的价值。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已经建立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监管。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探讨的是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业绩预告不规范现象仍屡禁不止。

有部分公司未能在1月底前及时刊登此类公告,或者遗漏披露,也有公司前后预告不一致,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第二,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存在内容过长、格式不一的情况。

投资者进行横向对比的难度较大,其信息有效性也打了折扣。

第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评判尺度不一,部分非标审计意见运用存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效性。

对于保留意见,有些会计师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地说明相关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同时,深圳交易所对深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审核情况表明,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会计准则执行不够规范。

部分公司在落实新会计准则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正确理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将未列入该问答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符合其定义的特殊项目却列入了经常性损益。

还有部分公司关联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随意,少数公司为了恢复上市或避免暂停上市,突击在年底采用关联方债务重组,并将关联方的债权记人营业外收入,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二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投资者判断。

除正常因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因素外,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

其中6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估计,减少2007年度利润约3750万元,其余22家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总计减少2006年股东权益约1亿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较多出现,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稳定预期和判断。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独⽴董事相关规定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德师报(审)字(07)第PSZ026号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公司及合并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19日签发了德师报(审)字(07)第PSZ02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贵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贵公司实施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关联方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本函仅作为贵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呈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2021年4月19日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母公司母公司母公司母公司之子公司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21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21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不含占用资金利息)2021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21年期末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铁路(集团) 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广州铁路(集团) 公司广州铁路(集团) 公司广州铁路(集团) 公司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广州铁路(集团) 公司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广铁集团外经贸发展总公司代收代付军运费用提供劳务提供及接受劳务母公司之子公司母公司之子公司母公司之子公司预付资产收购款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经营性占用代收代付运输进款及资金占用费母公司之子公司母公司之子公司广州铁路物资公司深圳广铁土木母公司之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注之子公司长沙铁路建设母公司之子公司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母公司之联营公司广东省三茂铁路母公司之联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三茂铁路母公司之联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铁路资金母公司管理的铁道部结算所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母公司管理的铁道部所东站结算室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母公司管理的铁道部所深圳结算室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预付物资采购款提供劳务预付工程建设款预付工程建设款代收代付运输进款及资金占用费提供劳务代收代付运输进款1,738,800.00存放在广州铁路定期存款(注3)资金结算所的资金存放在广州铁路资金结算330,935.58活期存款所东站结算室的资金存放在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注1)- 2,052,201.57 12,541,759,353.31 活期存款所深圳结算室的资金小计 4,121,937.15- 2 -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21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21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不含占用资金利息)2021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450,521.35 177,720.54 210,130.95 86,392.55 2,137,983.29 70,551.772,157,753.23 7,717,601.19 23,698.6626,027,818.34- 100,350.0039,160,521.87- - - -2021年期末占用90,000.00- 20,878.98 6,174,982.135,566,753.33 439,041.25 5,871,800.95 9,082,971.05 1,112,136.5412,312,316.932,071,736.31 42,742,617.47- - - -5,560,092,432.48占用形成原因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工程款代垫费用等代垫工程款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代垫费用等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深圳市南铁工程建附属企业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黄埔服务深圳市景明工贸有深圳市粤正实业有深圳市富源实业开深圳市火车站服务广州市广深铁路东群实业服务公司深圳市深铁物业管深圳龙岗平湖群亿铁路仓储装卸运输控股子公司公司深圳港龙酒店有限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注2) 增城荔华股份有限广州铁城实业有限深圳车站旅行服务- - - -- - - -- - - - -15,153,115,452.53 4,121,937.15注1: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所深圳结算室隶属于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所。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公司管理层决策,并经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特此公告,公司将对外担保一笔债券,该债券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的10%。

该项对外担保的具体细节如下:(在此处提供详细信息)
我们公司决定进行此项担保是出于对相关方的信任和与其长期合作的考虑。

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信心,并相信该笔担保将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益。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等手段,保证公司获益的最大化,并保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安全。

我们将持续监控和评估该笔担保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
公司董事会特此公告日期:(公告日期)。

外部董事述职述廉报告

外部董事述职述廉报告

外部董事述职述廉报告外部董事述职述廉报告 1作为xx股份的独立董事,20xx年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将20zz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出席会议情况。

20xx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均按时出席。

对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与其他董事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就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xx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2、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审议程序合法、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ST盛润A: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2010-06-17

ST盛润A: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2010-06-17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27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公告编号:2010-018号)。

根据深圳中院于2010年5月10日在《深圳特区报》及2010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9:30分召开,会议地点为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登记的截止日为2010年6月15日;截至2010年6月11日,已有3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合计折合人民币约为3629710528元。

同时,其他与本公司重整的相关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7日。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开展了资金占用的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资金占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1.自查时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2.自查范围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组织成员公司成立了自查工作小组。

由董事长夏杰担任组长,总经理张雅明担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李玉龙、财务总监董文健具体负责相关自查事宜。

工作小组组织自查时间:2008年7月1日-2008年7月15日。

4.自查程序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学习相关会议精神,研究和讨论了公司自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

由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对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日常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公司防范资金占用机制的建设情况公司《章程》中明确地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并规定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办理权限和关联股东投票表决回避要求。

公司于自查时间范围内,增补、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治理文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制度保障,以适应企业自身发展及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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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公司运作。

2010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为0.00万元,余额为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情况皆系以前年度往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与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借款或担保款、代付款等。

公司曾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但皆系历史遗留事项,由于大部分被担保方已无力偿债,公司对大部分担保在以前年度已经进行了预计负债处理。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班武、邵良志、潘承东
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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