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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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

of parking space

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

4、充电系统;

5、供电系统;

6、消防;

7、竣工验收。

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

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密、邵沅龙

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选址 (3)

3.1 规划 (3)

3.2 选址 (4)

3.3 标志标识与防护 (4)

4 充电系统 (5)

5 供电系统 (6)

5.1 一般规定 (6)

5.2 电源 (6)

5.3配电系统 (6)

5.4 供电线路 (7)

5.5 负荷计算 (8)

5.6 接地 (10)

5.7 计量 (10)

6 消防 (11)

7 竣工验收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设计 (12)

7.3 施工安装 (12)

7.4 验收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4)

引用标准名录 (15)

1总则

1.0.1 为使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社会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地区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0.4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与停车场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 充电桩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1.0.5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充电设施选用的充电设备应是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

2 术语

2.0.1 充电设施

结合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等。

2.0.2 充电设备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3 供电系统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 低压供电半径

低压侧线路的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箱之间的线路的长度。

2.0.5电源接入点

包括配电室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2.0.6汽车库

用于停放汽车的建筑物。

2.0.7停车场

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8直流充电桩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可以为非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2.0.9交流充电桩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即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 规划选址

3.1 规划

3.1.1新建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用电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用电容量。

3.1.2汽车充电设施的变电所建设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

3.1.3在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等临时停车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快速充电方式为主。

3.1.4 各类充电设施交直流充电桩配置的比例见下表:

各类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安装比例表

注:1 表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的直流充电桩安装在公共区域停车位。

2 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主要满足附近居民车辆过夜充电需求。

3 若旅游景区有大巴专用车位,则按20%直流桩设计或预留充电条件,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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