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2020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5月29日)(正式稿)2完整篇.doc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5月29日)(正式稿)1第2页三、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形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
全省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上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购销药品。
五、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省长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负责审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物价、药监、工商、财政等厅局,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并以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方式,研究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集中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提供服务、维护平台、组织配送、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药品集中采购中的申诉和投诉严格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六、公告方式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发布。
七、名词定义(详见附件)八、采购流程通过制定目录、招标公告、企业申报、资质审核、报价竞价(议价)、入围公示、集中挂网等程序产生入围药品目录,并实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
“三统一”药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实施方案
“三统一”药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镇“三统一”药品采购支付管理,保证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的及时结算,规范资金支付管理,根据《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对药品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大幅降低药品价格,保证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成立“三统一”药品领导小组组长:李应用(院长)副组长:郑彩霞(副院长)成员:张汗(公卫办副主任)张用力(财务管理员)吴蔡锷(药房主管)杨乐(药品管理专干)职责:1. 李应用同志负责全盘协调工作,郑彩霞同志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2. 张汗同志负责村卫生室监督检查工作,张用力同志负责药品财务审核工作,吴蔡锷同志负责药品采购及验收入库工作,杨乐同志负责院内及辖区内卫生室药品计划报送及“三统一”培训、统计、上报工作。
三.日常主要工作1.药品实行按月计划采购,每月集中报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以网络为主。
村卫生室药品计划由我院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
2. 我院每月底及时核对药品清单和货款,与药品配送企业核对药品清单和货款金额无误后,填写《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申请单》,在每月10日前报县医疗机构与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结算业务。
3. 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督导村卫生室认真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
四.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一月一上报,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卫生院2012年2月11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23页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了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挂网采购。
(二)采购单位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集中网上采购活动。
(三)经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药招办)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具体事务。
(四)监督部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监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
二、工作流程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核、网上竞价与议价、挂网采购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1、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在充分调研、采集药品价格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为合理确定网上采购标的价奠定基础。
1.1 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数据库: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使用药品统计表》为基础,经筛选整理形成。
1.2 本省中标数据库:以我省各地市2006年以来分散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3 其他省份中标数据库:以四川等省2006年以来全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4 本省社会药房零售价数据库:对本省部分社会药房的市场零售价进行调研,形成网上采购价参考数据库。
2、编制采购目录2.1 集中网上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均列入集中网上采购范围。
2.2 采购目录内容采购文件只公布药品的名称。
药品的酸根、盐基、剂型、规格等信息,由申报人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填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10.22【实施日期】2014.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府谷县、神木县卫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会议和药品“三统一”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 22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县级药款结算中心和各级监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分工,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协调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省卫生监督所承办具体督查工作。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须知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须知一、总则1、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制定本须知。
2、有关术语定义:(1)统一采购:指由政府主导,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
(2)采购人: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申报人:指报名参加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
(4)投标人:指经资质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
(5)投标品规:指投标人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规格等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投标材料的品规。
(6)竞价品规:指资料审核合格且投标人网上进行了信息确认的投标品规。
(7)初选入围品规:在同一竞价组中,投标品规大于四个且其报价较低的四个;同竞价组投标人不足4个的品规,通过议价流程确定的初步入围品规。
(8)拟挂网价:评标小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给出的该品规的中标挂网建议价。
(9)拟入围品规:企业签字确认的初选入围的品规。
(10)中标品规:评标小组推荐的拟入围品规通过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定。
3、本次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
4、方式方法:资格准入、公开竞标、综合评审、评定分离,集中挂网,动态管理。
二、企业申报1、报名条件(1)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以下简称三证)的药品生产企业;(2)近两年内企业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3)近两年内申报品种在国家、生产企业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4)按现行规定要求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报品种必须完成工艺处方核查;(5)近两年内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严重不良反应的品规;(6)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供应能力。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19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供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围企业是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或集团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国(境)外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国内有经营资质的总代理。
第三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入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入围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入围企业责任第五条入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1]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补充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用药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安全价廉,对经过统一采购招标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条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统一采购招标品规出现空缺的;(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报参加统一采购的;(三)中标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四)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提供服务、药品配送、维护平台。
第六条省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的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报方法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增补条件的品规提出申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公布动态调整目录信息。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甲方:(医疗机构)乙方:(药品配送企业)本合同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药品统一配送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鉴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责任(一)必须从统一配送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二)依据临床用药需求与甲方约定配送具体事宜;(三)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四)在货到60天内向配送企业支付药品款项;(五)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责任(一)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二)搭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畅通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之间的药品商务渠道。
(三)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
不得将中标药品再次转让、委托其它企业配送。
不得擅自扩大配送区域或串区域配送中标药品,扰乱配送市场秩序;(四)必须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不得配送近效期药品,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为甲方提供方便;(五)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一般药品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六)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
第三条为保障甲乙双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双方同意由市(区)卫生局作为本合同的鉴证方,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并由乙方交纳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由鉴证方统一监管该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应建立履约考核机制,在本合同履约期限结束后,根据履约情况,退还配送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双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配送或临床使用的,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医药]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陕卫药统办发〔2011〕6号发布时间:2011-04-18 信息来源:药政处各设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X小明副省长到周至调研医改工作时关于加强"三统一"工作十条意见精神,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源优化整合.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基层药品批发企业,促进统一配送工作规X化、规模化.在全省X 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药品配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发展,提高药品统一配送质量和效益,改善配送环境,增强企业配送能力,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二、药品配送企业可设立配送中转仓库.具有药品"三统一"配送资格的企业,在配送区域内可通过新建、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仓库、使用下属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等形式设置配送中转仓库.〔一〕申报方法.配送企业可以在所承担配送区域设立配送中转仓库.设立配送中转仓库应向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的规定检查核准.经过核准并通过GSP认证后,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核备案.〔二〕设置条件.设置的配送中转仓库必须具有独立的整体结构,其使用面积应与配送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中相关要求.新建和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租用企业原有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使用下属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其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下属企业原有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三〕配送中转仓库不得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中转仓库只能储存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凭药品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入库、出库通知才能接收药品入库或调出药品.对未凭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入库通知接受药品入库的和储存非本企业所经营的药品的,按无证经营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完善主、辅配工作.由各市〔区〕在每个县确定一家主配企业和一家辅配企业.辅配企业是主配企业的补充,当主配企业不能完成某次配送任务时,由其给医疗机构书面答复,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辅配企业接替主配企业完成当次配送任务.四、规X采购计划申报和信息传递工作.配送企业必须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配送药品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服务或信息平台传递采购计划,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禁止使用、手机信息等形式传递采购计划.五、加强药品配送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市〔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要加大对配送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药品配送率.2011年6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80%,年底前必须达到90%以上.附:有关药品配送使用的常用名词解释1、"药品配送率",是指一定时间段内,配送企业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中标药品品规数量之和与基层医疗机构计划申报的"三统一"中标药品品规数量之和的百分比.2、"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是指一定时间段内,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三统一"药品品规数量与其所有采购药品品规数量〔不包括省卫生厅在增补目录招标文件规定按原渠道供应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百分比.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发布时间:2011-04-05 信息来源:药政处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经研究决定,我省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之前,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现将实施的基本原那么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除使用 "三统一"已中标配送的我省基本药物之外,还可从未中标的品种、品规中配备使用药品〔涉及340个品种,765个品规,详见附件〕.二、严格控制未中标药品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的未中标药品,必须是对已配送到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剂型的必要补充,而且所采购药品的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均不得高于15%,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严禁采购与已中标药品品种和剂型相同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坚持指定渠道采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从"三统一"选定的配送公司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配送.四、坚决执行药品零差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均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价进行公示,中标药品执行"三统一"中标价格,未中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陕西药械集中采购网挂网价格.五、过渡期的废止.我省"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以后,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废止此项过渡政策.六、加强执行监管工作.各设区市"三统一"工作相关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县区做好过渡政策的执行,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的监管,确保过渡政策规X实施.附:陕西省未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化药部分〔206个品种,491个品规〕部分〔134个品种,274个品规〕列入统一招标部分〔8个品种,17个品规〕3 / 3。
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
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甲方(医疗机构):乙方(药品配送企业):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规范药品选购、配送与结算,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选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选购监督管理方法》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选购实施计划》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商议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定陕西省全面启动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选购工作后,甲乙双方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签订此合同,并严格履行。
其次条购销方式(一)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选购网(http:///)选购入围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因战斗、自然灾难等,需举行紧张选购的;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举行紧张选购的;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二)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选购网发出订单选购药品,网络平台将定单发送给乙方,乙方确认订单并根据商定配送药品。
甲乙双方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格式见附表《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选购订单》。
(三)甲方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阅历收合格后举行确认,并按商定方式准时间向乙方付款。
第三条质量要求(一)乙方应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二)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需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提供其配送药品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三)乙方应该确保与甲方成交的药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害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庇护期、以及侵害第三方权利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应该提供所配送药品质检报告等证实性文件,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乙方不得提供近效期药品,否则甲方可否决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否决合理退换。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坚持以省为单位集中审核、统一挂网;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中的参与度;完善采购平台功能,规范采购流程,强化监测监管与服务。
二、采购流程常用低价药品所有交易必须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实行阳光采购,确保采购过程、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省物价局负责制定我省低价药品清单,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一起,组成我省低价药品目录,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公布。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并公布常用低价药品企业申报条件,低价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定期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申报。
(三)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候选企业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选择。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遴选确定具体采购品种及数量,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由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成立采购联合体,汇总制定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明确数量,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蔡军传真:87294499 87293785电子邮箱:*********************2012年10月8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药品统一采购配送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职责] 参与本省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除外条款]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统一采购第五条[政府职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政府职责] 省级药品采购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采购药品目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
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相关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及相关机构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部分人员工作变动,为加强组织领导,巩固医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整。
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小明副省长
副组长:孟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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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七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目录第三章企业申报第四章价格填报第五章分类采购挂网规则第一节招标采购药品挂网规则第二节其他分类药品挂网规则第三节差比价规则第四节补充采购第六章阳光采购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采购配送第九章责任义务附件:、名词定义、制剂属性分组、申报材料、采购流程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一)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分类挂网,带量议价,动态调整,规范使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费用,减轻患者负担;(二)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分级诊疗等综合改革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三)提升药品采购平台功能,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实现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等环节监管,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四)规范购销行为,实现阳光采购,抵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采购、量价挂钩、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采购模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类采购,参照“双信封”模式,通过质量评审、限价挂网,医院带量议价,网上阳光采购,落实“两票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财政、人社、药监、物价、工商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集中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提供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隶属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五)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各采购联合体,对采购金额大、使用量多、重合度高的药品,开展联合带量议价采购。
六、公告方式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
七、名词定义(详见附件)八、实施流程分类制定目录、发布集采公告、企业平台申报、资质价格审核、药品质量评审、挂网目录公示、分批公布结果、医院带量议价、网上阳光采购、价格动态调整、加强全程监管、促进合理使用。
九、实施方案的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中所有事项、条款和规则,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如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弃标处理。
十、药品质量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强化挂网周期管理,在采购周期内,对挂网企业、品种、价格和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按照《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挂网企业不良采购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并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
十二、采购实施范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十三、信息安全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作加密处理。
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不明确或未尽事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研究决定。
第二章采购目录一、目录制定依据省采购平台年以来药品网上采购情况,梳理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目录,在省采购平台公示后正式公布。
二、目录分类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分为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谈判采购药品目录、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等个子目录。
(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根据省采购平台统计汇总,以年以来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原则上不包括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药品和基础输液等药品),按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在以内的品规纳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对药品剂型、规格实行标准化。
(二)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包括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血液制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在以外的药品。
属于低价药品目录,但高于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也一并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三)谈判采购药品目录、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目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以国家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三章企业申报一、企业申报本次集中采购只接受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的申报。
一种进口药品只能由一家总代理商申报;不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人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共同委托一个自然人作为授权代表,其他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申报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报名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生产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
(三)年以来,申报品种在国家、陕西省以及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地的省级“药品质量公报(告)”或相关文件中有次及以上质量不合格记录,或国家药监局召回的药品不接受该品种申报。
申报企业有个及以上品种药品质量不合格记录的,不接受该企业申报。
(四)年以来,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生产假药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以来,在国家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未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
(六)对两年内次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五年内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级区域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不接受其申报。
(七)符合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
三、网上报名及产品勾选(一)申报人按采购公告要求办理密钥,并妥善保管使用密钥、账户名和密码。
(二)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申报人登陆省采购平台,维护企业信息,并从省采购平台提供的药品基础数据库中勾选本企业的申报产品,同时勾选评审组。
逾期原则上不再接受企业申报和产品勾选。
(三)省采购平台按照分类采购目录,对企业勾选产品进行整理,对“基础材料”外还需递交“评审材料”的产品进行标识。
(四)申报人应根据省采购平台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对勾选产品后不递交申报材料的按无效申报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四、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构成、企业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认证证书、营业执照;进口总代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表;()供货承诺函;()企业诚信有关情况材料。
、产品材料()《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价格信息。
填报要求详见第四章。
(二)“评审材料”构成(只限省采购平台要求的产品提供)、有利于药品质量评价、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资质材料,主要包括专利、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一类新药、原料药来源、有效期、储运条件等材料。
、有利于社会责任评价的材料,主要包括对陕西省的公益捐赠等材料。
(三)材料说明()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材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所有申报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信息一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四)申报时间申报人报名及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和要求以省采购平台公告为准。
(五)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使用数字证书签章以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申报人不得自行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申报材料审核、省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省采购中心提交的相关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答疑。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后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省采购中心将审核结果网上公示,并接受咨询和申诉投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
、申诉投诉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
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诉投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价格填报一、价格填报各申报产品均需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填报。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
(二)按省采购平台申报和时限要求,申报人在省采购平台上填报以省为单位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全国最低的个省份(不包括陕西、广东省和部队价格)的中标、入围或挂网价格,不包括各省备案采购价格,并填报相应价格来源省份;若不足个省份,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所填报价格需提供相应的中标(入围、挂网)通知书或网页截屏等证明材料。
(四)价格信息按最小制剂单位填报。
若同一规格在同一省份出现不同价格或同一规格多个包装中标(入围)造成最小制剂单位出现不同价格的,按最低价格填报。
(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人可以修改已填报的价格信息。
二、价格公示及申投诉处理(一)对申报人所填报价格信息及陕西省现行挂网价格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接受申诉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