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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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5.申请单位简介(二),填写单位概况、生产规模、产值产量、生产方式等。
6.企业基本状况表(三),所填各项均为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有关的数字。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973361、64941337、64941276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标志,用于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独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部门;(三)有完善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四)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测试数据;(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措施的文件材料;(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文件材料;(五)其他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若不满意管理中心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核发和使用安全标志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安全标志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可以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标志。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放置在显著位置,并清晰可见。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1目的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3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3.4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3.6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4005)3.7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3.8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3.9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3.10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3.11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3.12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3.13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4释义无5职责分工____公司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要求6.1管理原则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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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

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

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从事特殊劳动的人员免受各种危害,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为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使用,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特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一、安全标志的种类和含义。

1. 作业安全标志。

作业安全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危险行为或者进入危险区域,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危险,如“高压警告”、“易滑警告”等;指令标志用于指示人员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戴安全帽”等;提示标志用于提示人员注意事项,如“请勿触摸”、“小心火源”等。

2. 安全生产标志。

安全生产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安全标志、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

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如“紧急出口”、“安全出口”等;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不安全的行为或操作,如“禁止无证操作”、“禁止未经许可进入”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安全风险,如“高压警示”、“易滑警示”等。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1. 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标志应设置在显眼位置,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清晰看到。

2. 标志应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图形,以便于使用人员快速识别和理解标志的含义。

3. 标志应具有耐腐蚀、耐候性和耐磨损的特性,确保标志长期清晰可见。

4. 标志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避免设置过多或过少的标志,以免造成混淆或遗漏。

5. 标志设置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确保标志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

1. 对于已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

2. 对于新建设或改建的特种劳动场所,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考虑安全标志的设置,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确认和验收。

3.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标志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安全标志的含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2 0 年第 2 06 期
中国个体 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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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求抽封样品, 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 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志管理中心 自接到申请材料之 日 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 品安全标志抽样单 , 申请单位应于 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管 5
维普资讯
政策 法规
Cb maP l l o  ̄l eEqu p n h t Pr v i me t

纳者按:05 1 月 1 20 年 O 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安监总规划d[0519 F 20 ]4 号文件正式颁布《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 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 年 4 1日 , 06 月 起实施。
安全标志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 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 识 由图形 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由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证 书和 志 的产 品应 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 本 实施 细则适用于特种劳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 识两 特 种劳动 防护 用品 安全标 志标 识 , 标识加施应 牢固耐用 。 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
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 现场评审, 书的有效期为 4 年。
( )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 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术文件 ;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 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自终止申办之 日起再次申办 (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 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 七) 行业标准要求; 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 ( 法律、 八)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评审任务书之 日起的 1 个工作 日 间间隔不少于 9 0 0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方式
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举办宣传活动:如讲座、展览、竞赛等 制作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宣传片等 培训和教育:如培训课程、研讨会、在线学习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注意事项和限 制条件
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管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合 法注册的企业或 机构
申请人必须具备 相应的生产资质 和生产能力
申请人必须提供 完整的产品技术 资料和检测报告
申请人必须遵守 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行业标准
提交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 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规定
检查内容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易于识别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与产品说明书、标签等一致 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批准
处理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督 和检查制度
定期对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进行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实施细则
目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定义和作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教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指用 于识别和区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标志。
定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2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2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法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际情况相一致,准确传达安全信息。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产品信息、警示信息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第二章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第六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或批号;(四)产品型号规格;(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标准号码。

第七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应采用易于识别、清晰可读的字体和颜色,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的位置应选择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醒目部位,便于使用者查看。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的具体要求,并加以明确。

第十条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并遵循标志所示的要求。

第三章警示信息安全标志第十一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风险程度和危害特点,采用相应的标识形式。

第十二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以准确警示使用者有关的危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警示文字:“注意”、“警告”等;(二)标识图形或符号,用以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性质和级别;(三)注意事项或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的颜色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质相一致,以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第十五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固定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醒目位置,以确保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看到。

第十六条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并遵循标志所示的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
GB/T 4802.1-2008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圆轨迹法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 5455-1997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T 5713-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6529-2008 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T 2428-1998 成人头面部尺寸
12
防冲击眼罩
13
防冲击面罩
14
阻燃服
GB 8965.1-2009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1部分:阻燃服
GB/T 250-200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912.1-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16-1997 纺织品 卷装纱 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17
防静电毛针织服
GB/T23464-2009防护服装防静电毛针织服
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女子
GB/T 2910.1-2009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部分:试验通则
GB/T 2912.1-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相关标准
1
安全帽
GB2811-2007安全帽
GB/T2812-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1410-2006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
GB/T 2408-2008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2428-1998 成人头面部尺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而穿戴的防护用品。

为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实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一、标志设计要求。

1. 标志应当简洁明了,便于识别和理解。

2. 标志的色彩应当醒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要求。

3. 标志图案应当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和特点相符合,能够直观表达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作用。

二、标志的设置位置。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使用者容易看到的位置,如产品外包装、产品本体、使用说明书等地方。

2. 标志应当设置在能够清晰辨识的位置,不得被遮挡或污损。

三、标志的使用范围。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2. 标志的使用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适用于各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四、标志的规范使用。

1.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和制作。

2. 销售商应当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认,不得私自更改或遮挡标志。

3. 使用者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仔细查看标志,确保使用正确的产品,并且不得私自涂改或遮挡标志。

五、标志的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志的合规使用。

2. 对于发现标志使用不规范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要求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标志的宣传和教育。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对标志的认识和理解。

2. 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当在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加强对标志的解释和说明,提高用户对标志的重视程度。

七、标志的更新和维护。

1. 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辨认性。

2. 对于老化、损坏或不清晰的标志,应当及时更换或修复,以保证标志的有效使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便于人们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识别和选择。

下面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主要是为了提醒和警示使用者注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使用方法,降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要求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同特性和使用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要求:1. 产品名称:明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方便用户识别和选择。

2. 功能标识:标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功能,如防护眼部、呼吸系统、脚部等。

3. 材料标识:标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材料,保证用户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料有所了解。

4. 规格尺寸:标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尺寸,方便用户选择适合自己的尺寸,确保防护效果。

5. 日期标识:标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日期,帮助用户了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

6. 使用说明:详细说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用户正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实施与管理1. 制定和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

2. 标志展示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明显标示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表面或包装上,用户易于查看和辨认。

3. 标志更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材料要求。

4.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性。

总结起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使用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旨在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细则,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新实施细则是指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进行具体规范和实施要求的细则。

根据新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志图案: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图案应具备较强的视觉警示性, 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警惕。

常见的标志图案有安全帽图案、防护手套图案等。

2.标志颜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应具备明显的色彩对比度, 常用的颜色有红色、黄色、蓝色等。

不同颜色的标志代表不同类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标志文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文字应简洁明了, 能够清晰地表达使用该防护用品的作用和注意事项。

4.标志尺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尺寸应适中,能够在适当的距离内清晰可见。

5.标志放置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放置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显著位置,以提醒和警示使用者注意安全。

新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应用, 以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管理、监督机构。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性:标志的设计和内容要科学合理,符合特种劳动防护要求和工程实践。

(二)公平公正性:标志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

(三)统一标准性:标志的设计和内容应当统一,确保具有辨识度和一致性。

第二章标志设计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由技术标准、编号、认证标志和警示信息组成。

第五条技术标准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核心,应当明确标志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编号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唯一标识,应当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制,以保证其独一无二。

第七条认证标志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认证情况,应当明确认证机构和认证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形象图示和文字说明,能够清晰有效地表达风险警示。

第三章标志使用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志要求进行标识和使用。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将安全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标志含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安全标志清晰可见,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标志解读说明。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识别标志,做到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测机构应当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十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责任由有关部门负责,并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三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三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1.引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的安全和健康而设计的一类劳动防护用品。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实施细则被制定。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概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是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手段。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产品标示、安全警示标识、检测合格标志等。

2.1 产品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产品上标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符合的标准等信息,标示应清晰明确、不易磨损,以保障用户对产品信息的准确获取。

2.2 安全警示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警示标识是通过图案、颜色、文字等方式对使用者起到警示作用的标识。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标识的内容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符合。

同时,安全警示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在各种环境下都能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2.3 检测合格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出厂前应经过相应的检测和测试,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检测合格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通过检测和测试的标志,包括质量合格标志、安全合格标志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合格标志应标示清晰、易于辨识,并配备防伪措施,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特性、功能和用户的使用环境,确保标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标志设计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3.1 信息准确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上的信息应准确、明确,并能够有效地传达给使用者。

标志设计必须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避免模糊、不清晰或误导性的信息的出现。

3.2 视觉效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视觉效果要明显、醒目,引起使用者的注意,避免使用难以辨认的颜色、图案和文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际上的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采用统一的图案和颜色,并注
明相关的文字说明。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设计和制作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图案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和理解。

标志的主要图
案应为相关的安全符号和文字说明。

第十条安全标志应采用耐磨、防晕染、防脱落的材料制作,以确保标
志的可视性和耐久性。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破损、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辨认的安全标志,应及时
更换或修复。

第十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安全标志的购置、粘贴、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和更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故意伪造、擅自移除或者损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有权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1.背景介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计和制造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确保使用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新实施细则的目的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确保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种类根据不同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其所属行业的特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3.1. 用途标志:使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用途,以方便使用者选择正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2. 使用说明标志:使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证使用者正确佩戴、调整和保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3. 维护标志:使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延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寿命并保证其安全性。

3.4. 安全警示标志:使用文字和图形表示潜在的危险与风险,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防护措施。

3.5.检验标志:使用文字和图形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结果和有效期限,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品质和使用安全性。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4.1. 使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和清晰直观的图形,确保使用者能够轻松理解和记忆。

4.2.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便于使用者在各种环境条件下都能清晰可见。

4.3. 标志的版式和排列方式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使用者能够方便地寻找和阅读。

4.4. 标志的材质和印刷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确保标志的耐用性和可靠性。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5.1. 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设计和印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其质量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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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
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

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及标识说明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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