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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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维护东疆市容与环境卫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结合东疆的实际情况,经本级管理部门确定,你(单位)应承担的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如下:
一、责任范围
建筑工地范围内和应当由你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范围内所产生的全部建筑垃圾为你单位的责任范围。
二、清运办法
你单位应将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按时集中运至东疆港区通海路东南侧、环海道南侧、观海道北侧区域内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按规定办理清运登记,因建筑垃圾清运而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三、清运标准
(一)施工区域以及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范围内无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待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集中隔离放置并及时运走,清运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七天。
(二)建筑垃圾运输工具的封闭性应当达标,清运过程中无垃圾抛洒、散落现象发生,防止对道路卫生造成二次污染。
四、权利义务
(一)责任人对在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妨碍建筑垃圾清运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上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二)责任人应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自行保持责任区清洁,无能力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理运输,代为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法律责任
按《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不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签名)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管理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