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抵押权的效力(三)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但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除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3)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抵押物。
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举例】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500万的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价值3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
另外还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清偿顺序。
那么这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而且是债务人自己的物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放弃对物保的优先受偿,那么保证人丙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8抵押登记的效力
考点8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说明:《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物权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
一、理论精炼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者财产中的某一部分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抵押的效力和法律要求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权抵押确保了债权人对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形式的债务清偿中,抵押权人在优先受偿顺序上位于无抵押债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之前。
这意味着,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债权的权益。
2. 债务保障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减少债务违约的可能性。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即意味着债务人有一定的资金沉淀,用以保证还款能力。
3. 权利的可转让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与债权有紧密联系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关系也会随之转变为抵押权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抵押的法律要求为保障抵押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我国法律对抵押做出了一些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合法性抵押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财产权益,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抵押合同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等。
2. 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为确保抵押合同的证明效力,法律对抵押合同的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债权人签订,并经抵押财产的登记、备案等手续进行有效的证明。
3. 保证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债务人在进行抵押时,必须保证其拥有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并不存在其他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纠纷。
4. 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时间和方式给予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机会等。
综上所述,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具有较高的效力和合法性。
债权人通过抵押可以确保债权优先受偿,并提高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论述抵押权效力
有关“抵押权效力”的论述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有关“抵押权效力”的论述如下:
1.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受到限制。
在抵押期间,
抵押物不得被转让或再次抵押。
如果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抵押权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转让之前。
此外,如果抵押物被再次抵押,新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原有的抵押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债权,但债务人仍需履行其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
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在抵押期间,任何对抵押物的侵权行为都会受到抵押权的制约。
如
果第三人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
4.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效力及于所担保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抵
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人。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简述抵押权效力所及范围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在债权人未按约定收到债务履行时,有权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债权。
抵押权的最基本作用是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担保物被拍卖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那么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清偿担保债权时享有优先权。
3. 转让权。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这意味着,原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其他人,从而使新的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担保权利。
4. 约束力。
抵押权具有约束力,意味着即使原债权人转让了该债权,新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原抵押权来主张权益。
这使得抵押权在转让中仍然具有效力。
总之,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主要包括保证债权、优先受偿权、转让权和约束力等方面。
抵押权的产生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债权的安全性。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即将结束意味着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
不管哪个省市,民法都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抵押权的相关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抵押权的设立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如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下列四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三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c)办理抵押登记。
它们是: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两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
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③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抵押人)将其财产中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以担保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其贷款或债务的履行权利。
在这种担保安排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效果受到法律的严格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确认: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基于一定的债权关系,即抵押权的债权必须是已存在、合法且具有明确数额的债权。
在法律上,抵押权人需要借助债权合同、借据等文件来确立债权的存在和数额。
2. 权利物的确定:抵押权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明确且可供确定的。
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都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对象,但抽象的未来财产或名下财产不明的情况下,无法作为抵押权的对象。
3. 登记注册: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公示性,抵押权人需要在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的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表格、缴纳费用等,通过登记可以有效地建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二、抵押权的法律效果1. 排优受偿:在抵押担保下,债务人如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即使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多种债务担保方式,如抵押权在特定权益顺序上位居较优,那么在抵押物财产处置时,优先得到偿还。
2. 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逾期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进行处置,从而进行债权的追偿。
追偿后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债权。
3. 利益保护:抵押权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靠抵押物进行追偿,减少了债务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三、抵押权的法律要求为了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符合法律要求,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要求:1. 协议一致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致,即双方必须就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共识。
抵押的法律效力与效果
抵押的法律效力与效果抵押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将其债权担保给债务人提供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行为。
抵押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效果,本文将详细阐述抵押的法律效力和效果。
一、抵押的法律效力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抵押权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
这一行为确立了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权,使得抵押权得以成立并发挥效力。
2.对抵押财产设立优先权抵押权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相应的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依法优先实现债权。
3.提高债权履行保障抵押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履行保障。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实现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抵押的设立能够给债权人提供一种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手段。
二、抵押的法律效果抵押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债权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变卖、拍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债权。
抵押物的变现可以帮助债权人追回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2.强化债权保障通过抵押物作为担保,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迅速行使自己的权益。
相比于其他担保方式,抵押对债权保障的效果更为直接和强大。
3.保障债务人利益抵押也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利益。
当债权人侵犯债务人的利益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权人履行抵押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4.维护债务人的声誉抵押可以减少债务人违约的风险,有助于维护债务人的声誉。
债务人可以通过抵押提高自身的信用度,进一步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信支持。
综上所述,抵押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效果。
通过抵押,债权人可以确立抵押权并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提高债权履行保障。
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抵押保护自身利益和声誉。
然而,抵押仍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六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六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四)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三、抵押权种类(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四)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五)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六)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摘要】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人三方面方面论述抵押权的效力,研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的核心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力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般而言,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一)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力所及自不待论。
(二)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用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当归入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金违约金并非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人对违约金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方可生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一般要求,违约金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力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金,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无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应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他们是主债权遭受侵害时的转化形式。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合法的债权在债务人的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利。
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问题。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担保效力:抵押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处置权来保障其债权得到履行。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实现对担保物的追偿。
2. 独立效力:抵押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或无效,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这使得债权人在保障债权上更加有力,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大的信贷空间。
3. 权利保障效力:抵押权对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债务人违约、破产或清算时,抵押权可以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这种优势使得抵押权成为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1. 抵押物评估不准确: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但评估结果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同时也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2. 抵押权登记繁琐:抵押权的效力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但登记程序复杂繁琐,且要求各方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这使得登记成本较高,也容易导致错漏登记等问题。
3. 法律执行难度大:在实际债权追偿中,可能面临财产转移、多个债权人优先权冲突等问题。
此时,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导致了法律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的出现。
二、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债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享有的优先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权按照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来确定。
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示性:通过登记手续,抵押权可以公示于众,使得第三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能够提前了解抵押权的存在和范围,从而减少不当交易的发生。
抵押的效力与效力条件
抵押的效力与效力条件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抵押的效力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约定。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效力及其效力条件。
一、抵押的效力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确保债务的履行,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抵押合同的签订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债权人权益:抵押使得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债务人财产的限制性权利:债务人在抵押物上的所有权遭受限制,债务人无法随意处置抵押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或法院批准。
3. 债权人的优先权: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抵押,按照先办理抵押手续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原则,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免除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现,不受债务人的抗辩,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抵押的效力条件抵押的效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所有权:债务人应当对其要抵押的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如抵押物是房产,则债务人应当对该房产享有产权。
2.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抵押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不动产抵押需要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抵押登记。
3. 债务合法性:抵押必须以合法的债务为基础,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4. 确定的抵押标的:抵押物应当是唯一确定的,具体可供评估和拍卖等处置方式的财产。
5.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情形: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偿还金额、利率等具体约定。
6. 其他法定要求:不同法域对于抵押的效力条件还可能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给债务人提供了贷款的机会。
抵押的效力取决于抵押合同的签订和遵守,同时要满足合法所有权、合法债务、抵押标的确定等一系列条件。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抵押才能发挥其担保的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处分权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处分权《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顺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并形成重叠关系(即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使各抵押权人同时充分受偿)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抵押权顺序的处分,即抵押权人对这种顺序利益的处分,包括转让、抛弃和变更,《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对抵押权顺序的抛弃和变更作了规定。
每日一练1.2015年5月8日《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2015》发布会在香港港岛中环举行。
2014年综合经济竞争力指数排名前四位的城市分别为( )。
A.香港、深圳、上海、台北B.深圳、香港、上海、台北C.深圳、香港、上海、北京D.上海、深圳、香港、台北2.世界的统一性在于( )。
A.物质性B.可知性C.无限性D.唯一性3.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全面发展以( )为中心。
A.政治建设B.经济建设C.文化建设D.人的全面发展4.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 )。
A.三民主义B.爱国主义C.马列主义D.新三民主义5.根据民法对法人的分类,西北大学属于( )。
A.财团法人B.公益法人C.中间法人D.营利法人6.收银员姜某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营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
A.连续犯B.继续犯C.牵连犯D.吸收犯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2015》香港发布会于5月18日在港岛中环举行。
2014年综合经济竞争力指数排名前四位的城市分别为深圳、香港、上海和台北,其中香港被深圳超越,13年来首次跌落榜首。
抵押的效力与证明方式分析
抵押的效力与证明方式分析一、引言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借贷或者其他商务交易中,抵押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抵押的效力和证明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和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抵押的效力1. 抵押效力的法律依据抵押的效力主要源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在本债权未清偿前取得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也进一步确认了抵押的效力。
2. 抵押效力的特点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抵押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2)提高借款安全性。
抵押可以降低借款的风险,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感。
(3)增加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和融资渠道。
有抵押物作为担保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大的贷款额度和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证明抵押的方式1. 不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不动产抵押相对较为复杂,一般需要借助正式的公证机关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证明。
常用的证明方式包括:(1)不动产登记证明。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的登记情况来证明抵押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情况。
(2)土地证和房产证。
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材料。
2. 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相对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证明方式相对简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抵押合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并加盖公章来证明双方的意愿和抵押物的情况。
(2)抵押登记。
债权人可以将抵押物登记在相关机构,如车辆管理所、知识产权局等,以证明抵押的有效性。
(3)交付抵押。
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直接交付给自己或者第三方保管,以确保抵押的实施和效力。
四、抵押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进行抵押交易时,债权人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不动产抵押,要查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真伪;对动产抵押,要核实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或担保情况。
抵押权的效力
第08 讲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注意案例〕〔1〕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1 案例考查〕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总结)抵押权是否受影响,需区分抵押是否登记:(1)未经登记的抵押〔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转让,受让人是善意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2)已经登记的抵押,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3)动产抵押,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符合三个条件“正直的〞买受人〔不能向买受人主张〕。
(例题·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 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全部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其他事项未做约定。
现乙公司拟将房屋X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约后到房屋治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不管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旧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未经银行同意,房屋治理部门不应当准予过户C.如果银行同意转让,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银行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D.未经银行同意,房屋治理部门如果准予过户,由房屋治理部门对银行承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已经登记的抵押,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所以选项 A 正确。
〔2〕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后果〔在合约中约定不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约定假设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就具有对抗效力,但受让人可以行使涤除权。
(举例)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借款,约定甲不得转让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不得转让的约定一并登记。
wg基础考点6-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一、地位说明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效力问题的的代表性考点,虽然不一定每年都考,但是绝对不能不复习。
二、知识剖析(一)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考查要点1.】变价优先受偿权(第195条)(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202条)(▲注意: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 万元,约定2005 年12 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 年12 月2日B.2009 年12 月2日 C.2009 年3月6日D.2011 年3月6日(3)行使步骤:①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②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考查要点2】保全请求权(第193条)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考查要点3】孳息收取权(第197条)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注意:“收取”何意)【考查要点4】处分抵押权(194条2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合同的内容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习题1.下列不属于公共政策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B.《中共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C.《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D.《中国铁路总公司员工考核办法》2.主送机关是( )。
A.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B.受理公文的机关C.收文机关D.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3.科学揭示燃烧现象的科学家是( )。
A.哥白尼B.牛顿C.拉瓦锡D.爱迪生4.下列行政公文中,规定性程度最高的是( )。
A.决定B.公告C.通告D.批复5.哥伦布发现的新大陆是指( )。
A.亚洲B.欧洲C.美洲D.非洲6.斯芬克斯之谜中的斯芬克斯的身躯是( )。
A.马B.狮子C.老虎D.蛇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D。
中公教育解析:D是内部考核办法。
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
主送机关又称主送单位或行文对象。
故本题答案选B。
3.【答案】C。
中公教育解析:A哥白尼40岁时提出了日心说,并经过长年的观察和计算完成他的伟大著作《天球运行论》。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消灭(二)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消灭(二)(二)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
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
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
4.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标的物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
抵押权实现,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
习题1.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是( )。
A.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全面,语言要庄重,个性要鲜明,详略要搭档B.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庄重C.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朴实D.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客观,个性要鲜明,详略要得当,语言要朴实2.我国最早的人类是( )。
A.北京人B.蓝田人C.元谋人D.南方古猿3.科举考试的殿试始于( )。
A.唐太宗B.唐高宗C.武则天D.唐玄宗4.第三世界在国际政治舞台崛起,并成为决定国际事务的一支主要力量的体现是( )。
A.1955年亚非会议的召开B.20世纪60年代初不结盟运动的形成C.20世纪60年代七十七国集团的建立D.东欧剧变苏联解体5.《金粉世家》的作者是( )。
A.徐枕亚B.张恨水C.周瘦鹃D.包天笑6.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叫做( )。
A.业务活动利润B.经营收入C.事业收入D.商业收入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庄重。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识部分常考的考点。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下面我们就对抵押权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抵押权1、抵押权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2、法律特征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同)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⑵建设用地使用权;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⑹交通运输工具;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抵押权效力【导语】
通过近几年的统计,大部分海南事业单位招聘都是考的公共基础知识,因此,考事
业单位就准备公共基础知识也已成为了广大考生所熟知的事。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考生
都知道事业单位考公基,那公共基础知识到底考些什么内容呢?大部分人还是似懂非懂,似知非知。
在此,海南中公教育特为大家准备了一系列的公共基础知识资料,首先我们
得知道公共基础知识包含: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道德、时事政治
以及各类常识知识,知识点是这么多,但不一定每个招考都考全部内容,具体的考试内
容还要根据公告来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抵押权
效力!
【分值】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正文】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
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
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更多是真题点击:海南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扩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最新的时政知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型
一般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等客观题型为主,但是目前很多省份公基的考试形式已不再是单纯的客观题型,多数倾向于公基+材料写作的形式,像湖北、江苏、河北等地的考试中,公基里政治、法律等内容也出现了主观题的形式,比如案例分析、简答、简析等题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在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的过程中,由于考试科目很多,建议考生提前拟定一个详细的复习计划,计划内容应该包含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各个学科门类。
在各个具体学科复习过程中,首先是分析历年真题,其次是从头到尾梳理理论框架,再次是在历年真题和框架的基础上找出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复习,最后是习题训练。
习题训练建议先按照每个模块进行专项练习,临考前一周再做模拟卷,体验真实的考试状态。
本文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