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中外经济法的形成轨迹_陈永奎
1.3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法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立法与司法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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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法的特征
1完全理性的假设
认为由一批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组成的政 府是无所不能的,完全可以左右社会经济 的发展。
2全面干预
由于上一理由,故政府有能力对社会的的 种种因素精确计算,对各种变数准确预见, 从而有资格对社会各层面统一安排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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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特点:由干预转为创造充分、公平和适度的 竞争环境。
自发 和自 由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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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野蛮 干预
法律 协调 的自 由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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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苏联东欧国家(教材P35) 苏联经济法被变态和僵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和 严酷的政治气候窒息 部分东欧国家虽有变革但因政治剧变而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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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和练习
教材P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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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方式野蛮 层次表浅 代表:《国家总动员法》(日本 1938) 对经济关系给予正常协调的法律关系建立之 后即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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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危机而制定 的经济法
特点:盲目性 代表: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经济法 社会理性占主导地位后,必然摆脱“必然” 束缚走向自由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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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1966:主要是各部门制订零散的经 济法规 1966-1979:法制全部被破坏,经济生 活全靠政策调整 1979-至今: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地制 定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发展(一)2024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发展(一)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起源、发展阶段、全球化趋势、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展望等五个大点来阐述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经济法的起源1. 经济法的概念和内涵2. 古代文明中的经济法规3. 工业革命与经济法的兴起4. 经济发展对经济法产生的影响5. 经济法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 过渡期的经济法规制2. 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阶段3. 经济法的法典化4. 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深化5. 经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三、经济法的全球化趋势1. 全球化对经济法的挑战2.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法的融合3. 跨国公司与经济法的跨境调整4. 国际经济组织与经济法的协调机制5. 经济法的国际规则与国际合作四、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2. 经济法对公平竞争的促进3. 经济法对企业行为的规范4. 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 经济法对财产权利的保障五、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展望1.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法2. 科技进步与经济法的创新3. 司法改革与经济法的配套建设4. 经济法的专业化与人才培养5. 国际合作与经济法的发展前景总结: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既受到历史的影响,也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不断适应和引领经济的需求,成为国家和全球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
未来,经济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法制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等方面不断深化和完善。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及沿革
(3)法律(部门法)原因:
1)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与行政法) 2)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1、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特点: ⑴经济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部门法概念 ⑵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现代经济法的完整体系 ⑶伴随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两大法 系经济法律制度相互接近渗透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 构的总称。 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 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 行公司业务。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 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 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2、法人的变更 性质和组织机构(分立、合并)的变更 业务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的变更 名称和住所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终止原因: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终止的程序: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 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社团性; 2、营利性; 3、规范性; 4、法人性。
中西方经济法形成差异及其原因
中西方经济法形成差异及其原因【摘要】经济法可以分为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其中西方经济法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为代表,东方经济法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为代表,显然中国属于东方经济法类型。
中西方经济法从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可以从中西方文化的背景、法律基础、经济形势等方面一一找到对应点。
【关键词】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差异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法律的二元模式,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法可以分为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其中西方经济法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为代表,东方经济法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为代表,显然中国属于东方经济法类型。
虽然东西方经济法统称为经济法,但在二者形成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与东西方长久以来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文将从中西方经济法形成发展的道路差异及其原因入手,探讨比较二者区别与联系。
一、中西方经济法形成道路的差异(一)中西方经济法产生经济背景及基础不同根据资料显示,中国经济法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经济法则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中国在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需要国家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办大事的特殊时期之后,并没有从计划经济的格局中走出、转变成为市场经济体制。
刻板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实行过程中经常受到种种限制,例如高度依赖决策主体的决定有效性、社会激励机制的完善等。
由此,由于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和计划经济体制缺陷的客观因素,共同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将我国经济推向崩溃的边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格局下,“市场之手”无法完全有效的推动市场发展,带领国民走出危机,这时就体现出“国家之手”涉入市场的必然性,我国经济法也随之而产生。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初期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中国经济法逐渐步入成熟时期。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024
引言概述: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的产生和发展既受到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也受到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分别为工具理念与经济全球化的驱动、国际经济组织的兴起、国际贸易法的形成、投资法的发展和新兴领域的挑战。
每个大点将进一步细分为59个小点,以详细介绍各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工具理念与经济全球化的驱动1.技术创新和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2.跨国公司的崛起和全球化趋势3.跨国投资和跨境贸易的增加4.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5.制定国际经济法的必要性和作用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兴起1.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经济事务的重要性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起源和发展3.世界银行的成立和作用4.世界贸易组织的设立和职能5.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发展三、国际贸易法的形成1.国际贸易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2.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和实施3.多边贸易谈判和自由贸易协定4.跨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5.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四、投资法的发展1.国际投资法的起源和发展2.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3.跨国公司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4.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5.区域投资协定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性五、新兴领域的挑战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2.电子商务和国际经济法的应对措施3.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挑战5.金融稳定与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工具理念与经济全球化的驱动、国际经济组织的兴起、国际贸易法的形成、投资法的发展以及新兴领域的挑战所形成的。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紧密和国际法律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面对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完善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1. 引言1.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
经济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竞争、合同、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等。
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也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1.2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发展也逐步走向成熟。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法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立法不足,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不够。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开始加大对经济法的立法力度,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国内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还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我国也开始更加重视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规范。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不断跟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步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3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其中古代希腊、罗马和中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塑造现代经济法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文艺复兴时期以及工业革命时期的变革。
经济法产生及概念
(3)都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 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中国学说 (1)非独立部门法
(2)独立部门法
综合经济法说(受苏联)
(王家福、王保树)
学科经济法说(佟柔)
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 ) 2、需要干预论(李昌麒 ) 3、国家调节论(漆多俊 ) 4、纵横统一论(刘文华) 5、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 6、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 7、宏观调控论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
计划经济时期
1993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行政经济
市场失灵 政
民商法无法弥补 府
推
国家干预
进
3、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
中国——政府推进型
西方——自然演进型
我国代表性经济法:
1、1993年《公司法》(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5第二次修正)。 2、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2001第二
强的“政策性 5、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
性两种功能,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法律。 6、从实施上: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
负责,但以行政部门为主。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相 结合。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参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活动 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次修正)。
3、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4、1986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5、1997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6、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
7、《破产法》(2007.6.1) 8、《反不正当竞争法》 9、《反垄断法》(2008.8.1)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产品质量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3.1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 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8、 新个税法(2005.10.27,2008.3.1)等
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摘要: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一种社会现象。
它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发展的总潮流,在这一大潮流的背景下出现的各国经济法具有一些相同的、本质的特征,基于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经济法的成长土壤不同,所以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模块。
本文正是从不同国家不同模块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来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本文先从经济法的起源开始,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发展道路,然后再分别介绍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轨迹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轨迹,最后,再介绍一下自己对经济法的认识。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摩莱里(Morelly)的《自然法典》里,他提到的“经济法”仅仅具有词源的意义,他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分配法”,是对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这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含义相去甚远①。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不同于“分配法”,而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部门法。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静态来看,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律最初出现以后,其后它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经济法产生以后,持续地前进发展,由最初的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由内容单薄逐渐内容丰满,不断地剔除非经济法理念、非法律的因素,协调使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来调节市场经济关系,最终发展成为了内部协调、体系完整的经济法部门。
人们也逐渐深化了对它的认识,逐渐认可了这个部门法的存在,体现了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研究经济法在各国发展的区别与联系,其实就是对其存在的“时空特性”和“当地人”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独到见解的考察②。
目前,认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分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模块: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以及转型国家经济法模块③。
其中前两者可以说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尽管有相当大的区别,但都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第三种模块则不同,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产生,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剧烈变化并逐渐成熟。
经济法的产生及沿革
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原 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经济法制度设计,实现效率 与公平的平衡。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
鼓励和支持绿色、低碳、循环 经济的发展。
通过经济法制度设计,推动经 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规定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和进 入市场的程序。
经济法的产生及沿革
目录
CONTENTS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 经济法的发展沿革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 经济法的主要领域与内容 • 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管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市场经 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法 律手段。
法侧重于国家行政管理。
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都涉及对违法行为 的制裁,但经济法主要通过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等方式追究违法 者的法律责任,而刑法主要通过
刑罚制裁犯罪行为。
经济法的作用与意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 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 正常运行。
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促进经 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家的 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推动法治建设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 会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具有重要意义。
0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与制度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比较中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及方向
比较中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及方向比较中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及方向一、中国经济法的起源及发展(一)中国经济法的起源中国经济法是一部年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启动实施催生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自此,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
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与之配合。
“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主持中国经济法的立法进程。
由此,中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展开和推进,中国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发展态势已显雏形。
”(1)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理清了道路。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
而法学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地位的划分不明晰使得经济法的发展失去了方向。
直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及随后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自此,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以理清,强调市场作为基本手段来优化资源配置,而政府则作为市场约束来进行宏观调控。
因而,经济法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臂膀,确立和制定市场规则,其发展方向得以明晰,开始良性有序的运行。
(2)科学发展观将中国经济法进一步深化。
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初期,国家着眼于经济的大发展、大进步,其手段具有强烈的粗放性,导致环境被污染、自然资源被浪费、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愈演愈烈。
2003年,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指明了进一步推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经济法也进一步深化,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等观念纳入其中。
二、美国经济法的起源及发展(一)美国经济法的起源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思想方面,一直信奉由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并认为实现国民富裕的唯一途径就是自由的市场竞争。
中西经济法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经济法的沿革和主要学说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其他国家的 经济法进行合作,共同制定国际经济 规则,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未来经 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
新活力。
经济法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加严格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资源
打击经济犯罪
经济法对经济犯罪进行打 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 稳定。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维护资源安全
经济法通过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 风险等手段,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经济法通过规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生态环境等手段,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保障产业安全
经济法通过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外资 进入等手段,保障国家产业安全。
经济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如 产业政策、市场监管等,需要 行政机关的执行和实施。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垄断、 行政指导等特定领域存在交叉 和互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但侧重点不同。社会法更 侧重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安全,而经济法则更关注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
法规,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节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政策措施
评价
国有企业改革、行业管制放松、鼓励中小 企业发展等。
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但在不同 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实施效果可能不同 。
03
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 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1. 引言1.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经济组织行为、经济合同、金融、税务、财政以及对外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规定了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更加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发展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2000字内容结束】1.2 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可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体系中,经济法都扮演着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的角色。
通过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完善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经济法的发展可以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鼓励他们进行创新和实践,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变革。
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繁荣。
经济法的建设还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治理水平。
通过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在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为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国家经济治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源远流长。
早在秦汉时期,就有关于商业、合同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经济法立法变迁及法理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一法的体系与 法系
二我国经济法 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决定要素 (二)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一法的渊源
二我国经济法 渊源及种类
(一)法的实质渊源 (二)法的形式渊源
(一)制定法类经济法渊源 (二)习俗法类经济法渊源 (三)判例法类经济法渊源 (四)法定解释类经济法渊源 (五)国际条约类经济法渊源
一经济法和其 他部门法之间
的关系
二经济法的定 义
(一)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厘清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经济法基本原 则的标准
三我国学界之经济法 基本原则观点及评述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 具体表达
(一)调制法定原则 (二)调制适度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经济法立法变迁及法理研究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背景
法律
变迁
历史
责任
发展
渊源
立法
经济法
经济 经济法
法
法理
经济
背景
关系
我国
原则
德国
内容摘要
鉴古知今,学史明智。任何一门学科都无法脱离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条件角度进 行分析研究,才能更好理解经济法的历史需求和经济法的本质。本书试图从经济学、历史学和法学等多角度对经 济法有一个较为整体之认识。结构上,首先,对比较典型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和经济背景进行了研究,包括德 国“二战”前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学说、“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经济法发展背景及其学说、20世纪 90年代后德国经济法发展的趋势等。日本经济法发展的经济背景、“二战”前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二战”后日 本的经济法学说等。苏联经济法学说产生的背景、“二战”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二战”后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等。其次,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建设实际,对我国经济建设中的经济法法治成就和经济法相关理论学说 进行了评述,包括我国经济法学说产生的背景、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1992年之前的中国经济法学说、I992年之 后的中国经济法学说等。再次,从法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包括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法律关系一般原理以及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形 式、责任竞合等。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及差异
中西文明变迁的制度经济学诠释浅析摘要:东方文明的代表-中华文明,其文明的深度和广度,只有西方文明的代表-雅典文明犹可望其项背;但同时,两大文明体系却又存在着众多的不同。
本文从宽泛抽象的角度出发,考察了这两大文明体系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从制度经济学视野出发,试图导出这两大文明体系存在差异之原因。
无疑,正确理解和把握两大文明体系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对于我们是有益的。
关键词:中华文明雅典文明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变迁有学者道:“西方人恰如智者乐水,东方人恰如仁者乐山。
”果如其乎?中华文明就其渊源、深度和广度而言,只有希腊文明可以相提并论,其他文明难于望其项背。
即便希腊文明,中间也发生过断层。
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还是荷马的《伊里亚特》与《奥德塞》;其深度与广度难与吕尚的《周易》、孔子的《论语》相比。
其行文的构造的缜密程度与简洁程度以及行文所体现的思想深度都难与中华文明典籍中所体现出来的相提并论。
但同时我们对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尤其是希腊文明做一比较大致可以发现其文明差异之处主要表现在:无论是西方神话还是东方神话,或是法律法典还是政论方面的典籍而言,西方文明一般是反映一个事物的两方面,即使是它们的神都具有两面性;而东方文明在刻画一个事物都基本是以一个角度去刻画的,朱墨分明,线条清楚;尤其是东方文明在刻画正面人物时都是隐恶扬善,尽善尽美。
这虽具有一定的正面宣教引导作用,但同时容易使人们丧失对客观事物的全面判断。
西方文明所体现的制度性文明表现于其法律制度的相对发达与其制订的主体的草根性,东方文明所体现的制度性文明表现为道德规范的发达(礼乐的发达)与其法律制度制订主体的上层性。
中华文明在二千多年时间里,在社会秩序中起主导作为的更多的往往是道德规范(礼和乐),而其法律的制订往往是出自皇帝的金口玉律。
而西方文明在早期便有元老院与平民院之分,还有执政官与保民官之分;其法律的制订、诠释与执行是多个对立统一体博弈之间的结果。
经济法发展论背景
(4)古希腊国家经济法律制度
• 雅典梭伦立法中的经济法律制度是较为典 型的,涉及面较广泛的一次立法。其中规 定了禁止以人身作为债务担保的重新调整 债的关系;对外贸易上实行了一定的;对 货币制度进行改革的发展商业;为鼓励发 展手工业,引进外邦的手工业工匠,梭伦 立法后雅典的农业逐步转化成工商业经济, 这些立法和措施都促进成了雅典社会的经 济达到繁荣。
L/O/G/O
经济法发展论
Contents
西方经济法律制度演变的背景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律制度演变背 景
• 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
生发展有着种种不同的认识, 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流派,西 方经济法学也因此繁荣昌盛。
一、西方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律制度
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2)两河流域奴隶制国家经 济法律制度
– 有关军人参与的经济关系的规定。 – 关于商业和手工业的法律规定。 – 关于借贷,特别是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规 定。法典的89至96条对借贷作了详细的 规定。 – 关于损害水利设施责任的规定。法典的 第53条56条对此作了规定,以保障国家 的经济基础。
(3)古印度奴隶国家的经济 法律制度
《撒利 法典》
措施和法 令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 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其一 其二
继承、发展
封建时代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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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J.NORTHWEST MINORITIE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No.1.2002比较分析中外经济法的形成轨迹陈永奎(西北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 要]西方现代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得到很大发展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弥补民商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上的局限性而出现的一个法律部门。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则脱胎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其原有理论需要扬弃和更新,并用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定位来构建中国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关键词]比较;经济法;形成[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02)01-0021-03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等并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各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已经确立,其作用也日益明显。
然而,比较中外经济法的形成过程,我国经济法走过了一条有别于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独特道路。
客观地比较分析中外经济法形成的不同轨迹,对于正确定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今后的发展方向,借鉴国外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认清和消除当前我国经济法理论中的种种争议和疑惑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形成轨迹在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中,就包含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是,最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体,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诸法一体,刑民不分,而且以刑为主。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大体上都是这样,这在我国古代社会表现的尤为突出。
其原因是由于古代社会的生产力低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经济关系比较简单,没有对法律提出分门别类的要求。
随着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人类社会进入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生产力水平的空前提高,使得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变化多端,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与此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诸法合体中分立出来,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民商法实际上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独立部门。
尽管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有别于民法、商法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特征的单行的经济法规。
但在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亚当 斯密的经济学说,对经济活动采取 自由放任主义 ,即国家不干预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只满足于扮演仲裁人的角色。
当时流行的 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正是其写照。
因此,各国政府干预经济仅限于迫不得已的程度和很小的范围。
在这种条件下,以国家权力干预经济为主要标志的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相比,自然是处于零散的、不重要的地位。
[收稿日期]2001-12-01[作者简介]陈永奎(1965-),男(藏族),青海湟源县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制研究。
21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垄断。
竞争产生垄断,垄断不利于竞争。
垄断和竞争同时并存,使得资本主义所有的各种矛盾更加尖锐起来,经济危机频频发生,危及整个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统治。
在这种情况下,以 财产私有 、 契约自由 和 平等对价 为调整经济关系基本原则的民法及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纷纷放弃了 自由放任主义 ,转向 国家干预主义 ,即普遍采纳了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张。
于是,资本主义各国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直接制约经济关系,即运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并成为普遍现象且系统化。
这样,以一个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标志的法律部门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
从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以反垄断、保护竞争为主旨的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为标志的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开始,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形成了具有各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形成了用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刑法调整不同经济关系,且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形成和演进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过程相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形成和演进呈现出另外一条独特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摧毁了国民党政府所施行的法律制度,开始创造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开展,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在经济上建立起了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种经济体制中,市场被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或被限定在极小的经济领域发挥作用。
对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通过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手段来调节,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空前扩大,它几乎取代了所有经济主体的决策和选择权力的机会。
在这种场合下,地方政府成为中央政府上传下达的中转站,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责任、权力和义务。
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产供销和人财物的供给与产出完全是由政府代行决策,企业不问市场,不管效益,只管执行中央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几乎不参与市场的企业,也就蜕变成了一般性生产组织,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职能。
消费者或者公民的市场选择机会同样由政府代管,如公民就业由各级政府的劳动、人事主管机构统一分配,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再如居民的日常消费品,也有很大一部分由政府配给而不是由消费者自己进行市场选择。
中央政府代行所有市场主体的职能,使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取决于一元主体,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和消除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和条件。
在以这一经济体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律体系中,以国家权力组织、管理经济为特点的经济法几乎调整整个社会的所有经济关系,而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为标志的民商法就处于从属地位,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真正的确认,其形式也几乎不复存在。
经济法成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化身。
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模式,不可完全从历史上否定之。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关系无法且也不应该完全靠政府用行政手段来调节,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必须以市场为中心,启动培育市场是搞活经济的基本手段。
政府的经济职能由包揽一切经济事务转移到适度干预经济。
与其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的地位得到了确认和加强,调整经济关系的领域范围逐步扩大,而以国家权力干预经济为标志的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领域范围则大大缩小。
三、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定位和体系构成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一种是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一种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而它们都需要借助一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主要借助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来实现。
因为商品交换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双方自由、平等、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般规则。
因此,市场经济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组22织和运作,必须依靠法律调整,其中首先是民法调整,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
民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保障措施,使市场的参加者能够据此从事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计划,并相互竞争。
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出于谋利的动机,他们有时会走向民商法所维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反面,如不正当竞争、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危害宏观管理。
他们滥用民法中的 自由 原则,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害,广大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由市场主体自我调节,是很难奏效的。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为了实现科学而有效的宏观调控,对于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限制其剥夺他人竞争和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些 自由 ,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突出社会公共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即由国家代表全社会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这就是社会整体调节。
与此相适应,就是采用经济法这种法律形式,使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发挥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属于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
如果说,民商法主要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主要是保护国家利益,那么经济法则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它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而依其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特殊性,我们就可以从经济组织管理、市场管理、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经济保障四方面来构建其内容体系。
其中,经济组织管理法就是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就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宏观调控法就是关于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社会经济保障法则是对劳动者提供社会经济保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结论从中外经济法形成轨迹的比较分析来看,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的时代,并与民商法构成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
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从产生到现在,其形成轨迹独特、曲折。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脱胎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相应地使我国经济法理论也带有历史的烙印,这种状况是难以避免的。
但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原有理论面临着难以解释实践、指导实践的尴尬。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就应当用一种新的观念,对过去的经济法理论有所扬弃和更新,并用现有经济法的应有价值取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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