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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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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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郑小明副省长副组长:孟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斌省地震局局长成员:薛保勤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权永生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李军锋省教育厅副厅长孙科省科技厅副厅长原忠德省国防科工委副主任王玉成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李保存省民政厅副厅长丁云祥省财政厅副厅长鲁学恭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郑建钢省建设厅副厅长胡保存省交通厅副厅长许蒲生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洪小康省水利厅副厅长赵银玉省商务厅副厅长黄立勋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小宁省应急办主任陈XXX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李选政省广电局副局长刘先莲省外办党组成员、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刘晨省地震局副局长王国权省军区副参谋长冯兴平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李永莱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杜晓力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彩玲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胡晓波西安铁路局副局长王小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乔高社西安市市长助理郭社荣宝鸡市常务副市长车建营咸阳市副市长程勉贵渭南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刘晨同志兼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陕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地震灾情,规范地震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的灾情调查、评估、上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各类损失情况。

第三条地震灾情上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快速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灾情收集。

地震灾情的调查收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民政、地震、公安、安全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通信等涉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渠道及时调查、收集、统计灾情。

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五条灾情报送。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及时审核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陕政办函[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调整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陕政办函〔2013〕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为加强我省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对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一)组成人员。

指挥长:白阿莹副省长副指挥长:杨长亚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斌省地震局局长何炳利省军区副参谋长刘兴立武警陕西省总队副司令员张文波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董亚明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许强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龚晓燕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梁宝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史高领省科技厅副厅长兰建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习云杰省财政厅总会计师李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小现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局长高小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杨育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薛建兴省水利厅副厅长贾银生省商务厅副巡视员孙振霖省卫生厅副厅长姚红娟省外事办副主任李平省质监局纪检组长李选政省广电局副局长陈XXX 省安监局副局长辛建伟省旅游局副局长张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刘健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薛春芳省气象局副局长王晓国省测绘局副局长张艳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舒晓鸿陕西保监局局长助理王小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胡晓波西安铁路局副局长冯建鄂西安海关副关长(二)工作职责。

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抢险抢修行动;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38号2003年6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4月24日6时37分,我省石泉县发生了4.7级强有感地震,造成一些房屋不同程度的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此次地震灾害的发生,再次暴露了我省农村相当一些地方的群众缺乏抗震设防意识,抗震设防工作较为薄弱的问题。

为了增强我省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防震工作,努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省地震局)2003年4月24日06时37分,我省石泉县发生了4.7级强有感地震。

地震后,省地震局迅速派出灾害评估组,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进行了灾害评估工作。

灾害评估的范围为Ⅵ度强区、Ⅵ度区全部及部分Ⅴ度区。

本次地震评估区,长期以来一直被国家定为六度设防区(国家颁布的二代、三代、四代区划图),民房建筑主要有土坯房、砖木结构房和砖混结构房三类。

通常5.0级以上地震才会造成一般建筑物不同程度的破坏。

但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抗震设防意识,建筑物地基基础普遍不良,建筑物质量差,绝大多数房屋没有抗震能力,致使一个强有感地震在Ⅵ度强、Ⅵ度和Ⅴ度区造成了一般房屋不同程度的破坏。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省关中及其周边约50个县(市、区)位于地震烈度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5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城建局,西安市规划局、建委、市政委、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院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简称防震减灾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局、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在纪念5·12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际,各地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展板专栏、街头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日”活动,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震时避险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

为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每年的“防震减灾日”,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宣传活动,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防震减灾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领会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领会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原则,领会《防震减灾法》赋予建设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2]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2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关于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2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8号)和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防震减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扎实做好2012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一)扎实做好震情跟踪监视工作。

强化震情跟踪和趋势研判。

各级地震部门要强化责任,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震情跟踪工作方案,组织优势力量,加强全省尤其是重点危险区、需要关注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工作,拓宽资料应用范围,挖掘地震前兆信息,认真分析研判震情趋势。

加强基础研究,重视地震预测新思路、新方法在震情跟踪研判中的应用,着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地震预报减灾实效。

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省十二次党代会、“一会一活动”等重大活动、重要时段和节假日期间的震情研判和预报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陕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能够监测全省1.5级以上地震;初步建成覆盖关中和陕南地区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不断提高;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社会公众较好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三)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地震等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优化全省地震台网布局,继续推进数字地震监测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特别是烈度速报台网建设,提高地震灾害信息的快速获取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陕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省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08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测工作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针对2008年全国、全省震情形势,采取措施,科学部署,全面做好震情监视和震情短临跟踪工作。

各级地震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管理,做好新的地震监测系统和原有观测系统的技术衔接,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障仪器、设备稳定可靠运转,不断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和实效,为震情趋势判定和快速响应提供基础保障。

要密切关注我省震情趋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捕捉、处理、上报各类地震异常信息。

要加强对地震活动大形势的研究,积极探索地震预测新思路、新方法在震情判断中的应用,努力提高震情分析处理和科学把握震情发展趋势的能力。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群测群防,认真做好奥运会、残奥会及全省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的震情保障工作。

地震、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二、全面推进防震减灾规划的落实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和省政府相关意见,突出抓好《全国防震减灾2020年奋斗目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推进《实施方案》的措施,分解责任和任务,加强检查,确保防震减灾目标逐步实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陕政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47号2000年6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对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震发财〔1999〕190号)精神,现就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原则1、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道路;2、按照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21世纪陕西省长远规划,体现科教兴陕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提高全省防震减灾能力、注重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突出防震减灾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增强其预测性、前瞻性和指导性;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抓好全省防震减灾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5、坚持依法行政,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防震减灾事业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6、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我省防震减灾特色产业,为防震减灾提供保障;7、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要与《中国防震减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陕西省2015年长远规划》及《陕西省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纲要》相衔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陕西救灾年鉴2009年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陕西救灾年鉴2009年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陕西救灾年鉴2009年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陕政办函[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陕西救灾年鉴2009年卷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1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救灾年鉴》是记载和反映我省主要灾害发生情况和防灾救灾工作情况的年度类史鉴工具书,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为了做好《陕西救灾年鉴》2009年卷编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纂的基本框架和内容《陕西救灾年鉴》采用分类编辑法,设立特载、灾情概述、灾种分述、省级有关部门抗灾救灾记述、各设区市灾害综述与抗灾救灾科研动态等栏目。

主要内容是:(一)特载:我省出台的有关抗灾救灾法规和规章;省委、省政府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重大决策;省级领导抗灾救灾活动纪实。

(二)灾情概述:气候概况与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概况;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概况;生物灾害概况;森林草原火灾概况。

(三)灾种分述:1.水旱灾害与气象灾害:包括干旱、洪涝、暴雨、大风、冰雹、低温、霜冻、雷电、沙尘暴、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雾、高温、热浪、干热风等。

2.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3.农业灾害(含土壤污染事件):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草原生物灾害,草原火灾,牲畜、家禽疫病。

4.林业灾害:包括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火灾。

5.人类疫病。

6.地震活动与灾害。

7.环境污染事故。

8.城乡火灾。

9.公路交通因灾受损情况。

10.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

11.通信设施因灾受损情况。

12.铁路因灾受损情况。

(四)省级有关部门抗灾救灾记述。

(五)各设区市灾害综述与抗灾救灾记述。

(六)驻陕部队、武警驻陕部队、民兵抢险救灾纪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8•【字号】陕政办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32号2001年3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是历史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也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局编制了《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部署今后20年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陕西是历史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也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为了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关于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震减灾工作背景与概况(一)地理概况和地震灾害背景陕西地处我国东西结合部,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1%。

管辖西安市等10个地市和1个国家级示范区,共107个县(区),截止1999年末,全省总人口3618万人。

陕西地势南、北高,中间低,以北山、秦岭为界,分别形成陕北黄土高原、关中平原和陕南秦巴山地,其中高原、山地、平原分别为全省总面积的45%、36%和19%。

关中平原是我省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达地区,人口约占全省总人口的60%,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80%。

构造上属渭河新生代断陷盆地,位于汾(河)渭(河)强震带的南段,区内活断层发育,新构造运动强烈,地震活动的频度、强度为全省之首,因而关中地区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陕政办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九日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省地震局省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逐步增强乡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历史上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存在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构造背景。

全省有104个县(市、区)处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的设防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1.7%,其中七度及七度以上的高烈度区有58个县(市、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2.3%。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我省63%左右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地区是我省抗震设防最薄弱的地区。

1998年的泾阳4.8级地震和2003年的石泉4.5级地震,都不同程度地对农村民房造成了破坏。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毁损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地震安全问题突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6【实施日期】2009.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8〕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帮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灾区各级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少数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且无法恢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耕地给失地农民。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大部分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但整理后尚可使用的,灾区各级政府应抓紧组织对灾毁耕地恢复利用,积极为失地农民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对已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毁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灾毁耕地修复整理资金,积极组织施工,尽快恢复耕地生产能力,交付农民使用。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修订)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修订)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1.26【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陕政办函〔2015〕282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8日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的部署,切实加强基层防震减灾工作,从201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

一、总体要求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建设相融合发展方式,建立较为完善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进一步夯实县(区、市)防震减灾基础,在创建示范县(区、市)基础上逐步推进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使县(区、市)和城市达到抗御相当于所在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实现防震减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

二、创建内容(一)防震减灾工作协调体制、机制健全,运转正常,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县(区、市)政府防震减灾工作按年度常态化部署。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防震减灾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重点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具有较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地震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修订备案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建立稳定的地震应急救援和现场工作队伍,配有一定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工作装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07施行日期2009.01.07文号陕政发[2009]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我省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水平(一)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各地要按照“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前兆台网合理布设、基本实现地震烈度速报”的目标,进一步加密测震、强震、前兆台网密度,新增监测手段;加快实施陕西GPS监测项目;开展关中、陕南地区跨断层流动监测。

健全全省地震信息网络,建设市级区域台网中心和地震速报平台,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要不断引进新的观测技术和方法,逐步形成空间、地表、地下相结合,覆盖全省、与周边地区互相联网的立体观测系统,不断提升我省地震监测能力。

全省各级地震部门要严密监视震情变化,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对全省地震地质环境、活动规律和地震预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提高震情分析会商水平,力争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在震前有所察觉。

要规范地震信息发布行为,积极探索逐步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的渠道,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积极推进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三网一员”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5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5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2号)和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扎实推进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力推进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实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面完成各项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意义重大。

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全力推进咸阳市地震小区划、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及紧急疏散示范、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要积极落实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咸阳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项目配套经费,加快各项相关工作进度,力争年内全部启动实施。

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认真落实《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中关于防震减灾和生态环境修复的重建任务和规划项目,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地震、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在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抗震设防标准、选址、施工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陕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地震局2007年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陕西的重要一年。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团结稳定、加快发展”两大主题,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对于保障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安定和谐至关重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07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着眼长远,认真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分析我国防震减灾现状及所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未来15年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主要任务、战略行动及保障措施。

这是建国以来,我国防震减灾领域第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项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防震减灾领域的细化和延伸,是结合新的震情、灾情形势,对防震减灾领域的总体规划,是指导未来15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由局部的重点防御向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转变的重要文件,是“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在我国防震减灾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陕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省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06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度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力做好震情监视和短临预测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克服少震弱震麻痹大意思想,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有重点、有针对性、科学有效地强化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

全省各级地震部门要强化日常监测和震情值班工作,确保各类地震监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和监测资料的连续可靠。

要及时核实和跟踪各类异常,有针对性地加密观测。

要认真做好周、月和年中会商,努力捕捉地震信息,力争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预测预报。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地震短临预测预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风险决策能力。

二、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持之以恒地做好应急防范准备,增强危机管理意识,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要根据《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完善破坏性地震应对措施。

省地震、公安、消防、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完善装备配置,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培训与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为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储场、计算机和通讯等设备大量增加等,加之防雷减灾工作中还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防雷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防雷减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我省雷电灾害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逐年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我省发生雷击事件78起,伤亡6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亿元。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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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
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省地震局)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09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号),结合全省震情形势和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民生工程。

各地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建设、国土、地震等部门要认真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面推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要按照省政府与相关市县签订的责任书,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认真落实《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中关于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修复的重建任务和规划项目,进一步提高灾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地震、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在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选址、施工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要加强余震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可能引发的各类灾害隐患的排查,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要继续衔接好天津对口支援,扎实做好省内对口支援。

二、全力做好震情跟踪工作
抓好震情跟踪和震情形势研判。

要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针对2009年全国、全省震情形势,采取措施,科学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跟踪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
地震重点危险区、中强地震值得注意地区和全省其他地区的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

各级地震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地震监测台网、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和仪器设备维护,确保其稳定可靠运转,不断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和实效,为震情趋势判定和快速响应提供基础保障。

要密切关注我省震情趋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捕捉、处理、上报各类地震异常信息。

严格震情会商制度,加强我省震情研判。

要坚持地震监测预报与科研相结合,开展地震预测预报探索实践,深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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