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补充合同(20131029最新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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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用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
补充合同
联委办字第号甲方(资金委托方)主办人:
乙方(受托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丙方(用款企业):
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银行考核用款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同意签署本合同。
出现反复由用款企业负责,与委托方无关。
一、委托金额
资金委托方先生(日商)出资委贷人民币元整,年利率9%,计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操作费16%,计人民币万元整,两项总计人民币万元整。
二、委贷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5年。
在款到受托银行开户行委贷专用账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当年利息和一次性税后操作费,计人民币万元整,交给资金委托方主办人先生。
三、交纳利率期限
每年月日前,由受托银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每年利息9%,计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资金委托方主办人先生,直至合同期满止。
四、归还本金期限
从贷款第三年开始,第三年、第四年每年归还本金30%,第五年合同期满本息全部还清,年利息按减本减息办法执行。
五、签署本合同时暂交备用金标准
丙方按每亿元每天4580元计算,计交备用金人民币元整给甲方,受托银行按时签章无误后备用金全部退回,否则不退。
资金委托方主办人未收取丙方其它任何费用。
有关中介服务费,由用款企业和操作人共同商定,另有承诺,与委托方无关。
六、关于补充合同的说明
1、本补充合同事前由用款企业和受托银行的开户行、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主管行一致同意签署该补充合同。
2、出现反复、拒签、分歧由用款企业负责。
3、本补充合同与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有抵触、有矛盾之处按本补充合同执行。
七、甲方责任
1、保证资金按合同规定数额一次性到位。
2、保证资金安全责任明确正规运行。
3、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八、其它
1、委托方、受托方、用款企业按本补充合同规定执行。
2、依国际法、民法、银行法执行。
3、受托银行和开户行在本补充合同上签章,提供受托银行和开户行行长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行长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银行公章,行长签字有效,丙方按时完整无误提交给操作方,再转交给资金委托方,经资金委托方核实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款到受托银行开户行。
4、受托银行和开户行按时签章无误,资金委托方转款到开户行时,办理签署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
5、若用款企业办理主管银行签章有困难,在委托银行已按时无误签章的前提下,需增加5个工作日的时间和备用金,资金委托方主办人可代为办理。
如资金委托方未能代为办理主管银行签章,所收备用金按三倍赔偿用款企业。
违约
1、甲方资金未能按时完整无误到位,每亿元每天按所交准备金的三倍赔偿给用款企业,最长不准拖延15天,如超过15天,无论何故赔偿用款企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否则负法律责任。
2、用款企业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由受托银行和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否则由受托银行支付。
如有拖欠即为违约。
违约除正常交纳利息外,每千元每日交纳滞纳金千分之五,最长不准拖欠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由受托银行负责拍卖用款企业抵押物,抵押物拍卖金额不足归还欠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支付。
3、经甲方核实,本补充合同的行长签章、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有误,用款企业不认同,甲方提供书面材料,交给用款企业去受托银行核实,受托银行复函;委托方仍有异议,委托方再提交书面材料交给用款企业,并提交相关部门核定。
未处理前应按本补充合同执行。
九、操作程序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6个工作日,甲方核实三天时间在内,用款企业必须在年月日18:00前按时、完整、无误提交受托银行和开户行签章的本补充合同和行长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行长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银行公章和行长签字方有效,否则视为违约,备用金不退。
十、受托银行完全同意本补充合同,特邀请资金委托方和相关人员按上述条款办理,携款至受托银行开户行同台操作。
本合同后附声明一份,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另附。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操作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用款企业在本补充合同上签字有效,受托银行按时在本补充合同上签章生效。
受托银行主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章乙方(受托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章行长签字:行长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公章行长签字:行长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2013年月日
资金委托方主办人签字:
丙方(用款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操作主办人签字:
声明
委托方向用款企业和有关人员声明:
一、本合同事先已经由用款企业和接款银行分行、支行商定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
如出现反复或拒签,由用款企业负责,与委托方和有关办理本合同的人员无关。
二、委托方未收合同备用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如用款企业和他人发生经济矛盾,与委托方无关。
关于备用金,在签章无误、不违约的情况下全部退回,否则不退。
三、如出现造假、扫描、伪造签章,由当事人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委托方保证核实签章无误后,按合同规定及时转款到接款银行。
否则,按合同规定负经济、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资金委托方主办人):
被声明人(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
操作方主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