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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于司法改革铺陈的时代背景下,是检察机关自身试行、旨在解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只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制度创新,但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进路,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彰显程序正义现代法治理念使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创设依据和促进公正司法的生命力。

本文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和性质分析,挖掘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揭示了它的本质特征,提出了目前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任、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方式以及监督的效力方面,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利于这项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检察权监督机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1],旨在实现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与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日臻完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日益深化。

本文主要从“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逻辑起点出发,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立法与司法完善进行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一种社会监督组织。

其职责是监督公共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我国政府于1993年开始推行,历经多年积累和不断完善,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是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

其具有以下几点积极意义:1. 加强政府监管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使群众有了监督政府的手段,同时也迫使政府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在监督员的严格监督下,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规章制度和公共服务承诺。

这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能力。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监督公共服务、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工作,提高了公共服务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监督员还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公告曝光等手段,揭露政府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多种创新性和灵活性。

监督员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群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而不必拘泥于传统的监督模式。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和改进,打造更加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作方式1. 人民监督员的选举人民监督员的选举采取了民主、公开、公正的方式。

一般由社区居民、企业职工、学校师生、农村人民群众等居民自行推举。

推荐人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政治素质等。

最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群众大会选举产生。

2.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比较广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协调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监督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资源的利用情况,维护群众的公共利益;•监督公共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监督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民众的参与。

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推动公正廉洁的司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人民检察员的职责和权利人民检察员是由人民检察机关担任的特殊职务,他们是社会各界的代表,拥有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力。

他们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并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例如参与案件的执行、进行法律援助、举报违法行为等。

人民检察员既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者,也是检察工作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二、人民检察员的选拔和培训人民检察员的选拔应广泛征集候选人,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选拔过程中要注重德才兼备,选拔出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胜任人民检察员的职责。

同时,人民检察员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三、人民检察员的权益保障人民检察员的权益应得到保障。

他们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获取案件材料,有权参与案件的审查、侦查和审判,有权行使监督权力,有权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

同时,人民检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人民检察员的工作模式人民检察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例如,他们可以参加案件的批捕决定、逮捕决定和起诉决定等审查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可以接受人民群众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他们还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揭发腐败和渎职等问题。

五、人民检察员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人民检察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方面,它可以增加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参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通过人民检察员制度,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旨在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民众的参与,推动公正廉洁的司法水平。

通过人民检察员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有: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

(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效实施的举措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立法、司法实施的实施,专业地以直接参与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参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两执部制”调节内部矛盾、提高内部效能的活动,为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依法加强本职职责。

人民监督员应依法加强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是检察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依法实施决定的最重要监督部门。

监督者应根据实际,结合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及时、主动地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决定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二是推动法治理念和文化的形成。

人民监督员深入调研,研究完善国家法治政策,推广法治理念和文化,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强宪法法律执行效果和和谐,使宪法法律成为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和社会各界公民维护公平、发展国家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

三是提高行政效率。

人民监督员建立起一系列自动化的工作流程管理模式,链接上政府审批过程,用以推动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测算审批结果的准确率。

四是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

人民监督员应随时关注民意的变化,耳贴社会,随时跟踪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执行部门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指导及提醒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自身做法,以保持工作中的良性温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从依法办案始终坚持“四条底线”等方面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2、应加强与其他有关机构的配合,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协调作用;3、应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4、应形成有效的容错机制,防止司法行政机构和司法行政人员利用既得利益,违反依法办案的要求;5、应贯彻以司法行政办案规范诚信的精神;6、应加强对司法行政案件的跟踪处理,促进审判活动的和谐,为实现良好的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本质上,依法监督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是对上述三方实施恰当的责任和机会的“保护套”,是党和政府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新创的一个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立和推行,旨在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以来,成功地监督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选任制度、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效力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同时这也是我们将要致力改善之处。

标签: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机制;司法公正2003年8月,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我国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与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05年8月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6 7l9件。

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 ,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O15名。

据统计显示,在6 719件监督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 %,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155件,占不同意的表决意见的49.2%。

①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初步的成效表明此项制度有其实行的必要性、科学性,也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概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从一出台就引起了理论学界的争鸣。

赞同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②质疑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与要求,与司法改革的法治主义方向相悖。

③笔者认为,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法理和宪法规定,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精神实质,能够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促进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1. 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人民监督员是指依法自愿履行监督社会管理工作的社会公民。

人民监督员是由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的,对政府有监督和监察作用的社会力量。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对政府行政行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人民监督员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政府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政府的提高和改进。

2. 人民监督员的基本特征2.1 自由地选择和自主决定人民监督员是依法自愿履行监督社会管理工作的社会公民。

人民监督员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自主决定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时间,是一种自律性的监督方式。

注意,人民监督员自由选择和自主决定并不等同于监督的对象和方式没有规范、监督的行为没有法律制约,而应使其在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2.2 具有代表性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社会的力量,其职责是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等行政机关和社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通过公示、投票等形式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作为人民监督员,确保其代表性。

2.3 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持公正、公平、客观、合法的态度,不偏袒个人和团体利益,对所监督的对象实施监督。

一个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监督体系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

2.4 具有法律制约和保障人民监督员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正当合法地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反腐败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的依法管理要求。

人民监督员享有对所履行的职责的保护,同时也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3. 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法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特制度体制,同时既符合我国当前的管理模式也符合全球平等、民主的监督发展趋势。

人民监督员(条例)制度范文基本特征企业制度基本特征

人民监督员(条例)制度范文基本特征企业制度基本特征

人民监督员(条例)制度范文基本特征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参考):1. 公众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人民监督员由社会各界自愿担任,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监督。

2. 法定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法律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力、义务和管理机制等,保障其合法监督活动。

3. 独立性:人民监督员应独立于受监督对象,不受其干扰和控制。

独立性是确保监督员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

4. 多元化: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不同背景、知识和技能,以涵盖社会各个领域的监督需求。

监督员的多样性有助于提高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5. 公开透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过程、工作范围和监督结果等信息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果,并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参考):1. 规范性:企业制度是企业内部的规范和规则体系,旨在指导和管理企业的各项活动。

企业制度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明确各种职责、权力、义务和工作流程等,确保企业有序运转。

2. 弹性性:企业制度应具备一定的弹性,能够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变革。

企业制度的灵活性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适应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效果。

3. 透明度:企业制度应向企业内部成员公开,让员工了解和理解企业的规范和要求。

透明度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纠纷,促进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4. 可执行性:企业制度应具备可执行性,并能够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和遵守。

制度的可执行性有助于确保企业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有效实施,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果。

5. 持续改进:企业制度应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

企业制度的持续改进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6•【文号】高检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导语:人民监督员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内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供参考!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定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选聘,主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代表等。

二、历史沿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监督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是否合法、正确。

4. 监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执行是否合法、公正。

5. 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 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

3.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一)拟撤销案件的;(二)拟不起诉的;(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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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和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认真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全面推行与试点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尽快启动人民监督员工作,从一开始就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良性发展。

对试点期间已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要由上级检察院按照新的要求予以确认,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高检院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开展理论研究和立法论证工作,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公民监督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任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定期走访、参与案件办理、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具体来说,人民监督员可以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2.定期接受检察机关的工作布置和指导;3.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4.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包括案件查办情况、检察官执法行为等;5.向检察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6.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拔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爱国、守法、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社会声誉和职业操守;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5.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6.其他条件依据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选拔程序如下:1.监察机关在所辖区域公开选拔,广泛征集人民监督员候选人;2.候选人须经过个人申报、公示、考试和面试等环节;3.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定合格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掌握办案信息和文件资料;2.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3.向检察委员会表达监督意见和建议;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人民监督员依法受到以下保障:1.监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和必要经费支持;2.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予以保护;3.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维护。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监察机关负责。

人民监督员守则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守则.doc

人民监督员守则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守则.doc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这一颇具创新性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拓展外部监督路径的重要尝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

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

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为解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说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

可以说,自觉,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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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言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主创新的一项改革,自2003年8月在天津、河北等10个检察院系统启动试点以来,到2005年底已经扩展到全国86%(2825个)检察院,引起了业内外广泛关注。

从检察机关方面的意愿看,通过试点逐渐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终使之上升为检察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成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又一特色,目前已清晰可辨。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监督的具体范围从先行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扩展到新近推动的“五种情形”(不当立案或不立案、超期羁押等),既涉及查办活动的结果,也涉及查办活动的过程和行为。

那么这样一项制度能不能如期上升为国家立法呢?我想这不仅取决于改革试点在范围和内容上的不断推开,从而成为一种“既成事实”,而且更需要有扎实的理论总结和论证,使一种鲜活的实践在获得立法提升的同时承载有恒久的制度理性。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按照固有的思路审视、补强已有的论证,更要勇于面对不熟悉的思路,回应那些看似恼人的挑剔和质疑,借此消除论证盲点、纠正缺点。

从人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议论看,在众多正面论证其创意和成就的言论
之外,也存在一些值得认真对待的疑问,诸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不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机关控制下的外部监督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职务犯罪查办这样一种需要专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活动中,人民监督员的“外行监督”是否可能、是否能起好的作用;相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是否有其他更优的选择;域外有没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实践;从司法资源稀缺的前提出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投入和产出是否成比例;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原理上是否具有可类比性;什么是人民监督员的合理构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引入是简单嵌入还是要涉及相关组织程序的复杂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两年多的试点实践为该制度的立法提升积累了什么经验,等等。

时下我们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论证,相对于上述问题,无论在视野的开阔度还是论证的透彻度方面都还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上述问题反反复复,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合法性方面,我想没有太多问题。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将相关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尽管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但“试点”的做法符合惯例、且协调了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

当然,既然是试点,关键在于试点的典型性和对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而非范围的简单扩张。

试点是点,不是面,如果全面推开,至少在理论上就不能叫试点了。

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各国家机关推行的其他各种试点实践。

合理性比较复杂,有制度的价值(或目的)正当性,制度在外部关系上的协调性,以及制度在内部构造上的妥当性。

在价值正当性方面,我们在论证上着力较多,也有高度共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查办这一重要而薄弱的工作环节,体现了制约公权、保障人权、促进公众参与司法的原理和趋势。

肯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也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推行此项制度的改革创意和方向。

在外部关系的协调性方面,现有论证关注不多。

补强这方面的论证很重要,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它是创新而非成例;尤其是在组织构造上,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有很大不同,它是一种外置于检察组织的设计,而非像后者属于审判组织的一部分。

由于是外置,一旦引入就会在广泛的意义上涉及与其他制度在原理、组织、权能和程序上的衔接和整合问题。

大到如何协调人民监督与检察组织的垂直构造、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的关系,如何整合专业判断与“外行”认识,小到如何在宣布逮捕和开始侦查取证之间嵌入人民监督员对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及时有效的监督程序,如何处理案件办理期限与监督期限的冲突,如何解决人民监督员到羁押场所听取讯问,如何处理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同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的冲突等。

诚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与外部协调密切联系,在内部组织和程序构造的妥当性方面,也需要有更
加过细的论证。

比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否能做到开放、客观、透明,如何看待在目前两万多人民监督员中有约64%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构成情况,如何针对试点中提出的问题、在厘定问题性质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等等。

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成败。

在制度的运作成效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但还不尽如人意,甚至还有不少盲点。

比如,按照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8月,在已监督的6719件“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315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155件。

如何看待这组数字?155是315的49.2%,但315和155又分别是总数的4.7%和2.3%———这是一个体现工作质量的正常值、甚至良好值吗?如果是问题,那么如何体现问题和解决措施之间的比例原则呢?在统计中,我们也公布了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检察机关撤案率、不诉率下降,起诉率上升,以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大幅下降的数字,但却没有与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必要的相关分析,使结论显得草率。

另外,对于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本投入情况以及相关的投入—产出分析,对于该制度方案在选择上的相对最优等问题,也几乎没有说法。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创意良好的制度,目前这项改革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进一步论证的关键是:制度构建的协调性、妥当性,以及制度运作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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