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玻璃GB996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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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玻璃(GB9962-1999)

简介: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 R3205:1989《夹层玻璃》,并参考ANSI Z97.1: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9.09.01发布 2000.08.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 R3205:1989《夹层玻璃》,并参考ANSI Z97.1: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ISO/DIS 12543-1~12543-6:1997《建筑玻璃—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AS/NZS2208:1996《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等标准。

标准是1988年版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

在保留原有Ⅰ、Ⅲ类夹层玻璃的基础上,增加Ⅱ类夹层玻璃。增加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耐湿性、抗风压性能四项指标,除耐湿性外,其他三项为推荐性指标。抗冲击性更名为落球冲击剥离性能,抗穿透性更名为霰弹袋冲击性能。同时对一些试验项目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上作了适当修改。

修订后的标准,耐辐照性、耐热性、落球冲击剥离性能等效于日本JIS R3205,霰弹袋冲击试验部分采用美国ANSI Z97.1 要求,耐湿性试验等效于ISO/DIS 12543-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峥科、韩松、汪如洋、王乐、胡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夹层玻璃的分类和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其他场合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汽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夹层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08—1989 滚动轴承钢球(neq ISO3290:1975)

GB/T 531—1992 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neq ISO 7619:1986 )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2—1998 钢化玻璃(eqv JIS R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1991(1996)夹丝玻璃

JC/T 511—1993 压花玻璃

JC/T 512—1993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 536—1994 吸热玻璃

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层玻璃 laminated glass 由一层玻璃与一层或多层玻璃、塑料材料夹中间层而成的玻璃制品。

3.2 中间层interlayer 介于玻璃之间或玻璃与塑料材料之间起粘结和隔离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抗冲击、阳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 Ⅰ类夹层玻璃(LⅠ)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Ⅰ对霰弹袋冲击试验不作要求的夹层玻璃。

霰弹袋冲击高度120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3.5 Ⅱ-2类夹层玻璃(LⅡ-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2 霰弹袋冲击高度75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总厚度不超过16mm,且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4 分类

4.1 按形状分类

a) 平面夹层玻璃;

b) 曲面夹层玻璃。

4.2 按性能分类

a) Ⅰ类夹层玻璃;

b) Ⅱ-1类夹层玻璃;

c) Ⅱ-2类夹层玻璃;

d) Ⅲ类夹层玻璃。

5.1 材料

5.1.1 玻璃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浮法玻璃:GB 11614

压花玻璃:JC/T 511。

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JC 433。

钢化玻璃:GB/T 9963。

吸热玻璃:JC 536。

半钢化玻璃:GB 17841。

Ⅲ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及钢化玻璃。

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1.3 聚乙烯缩丁醛等中间层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2 外观质量

5.2.1 裂纹:不允许存在。

5.2.2 爆边:长度或宽度不得超过玻璃的厚度。

5.2.3 划伤和磨伤:不得影响使用。

5.2.4 脱胶:不允许存在。

5.2.5 气泡、中间层杂质及其他可观察到的不透明物等点缺陷允许个数须符合表2的规定。

5.3 尺寸允许偏差

5.3.1 长度与宽度

平面夹层玻璃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边长的允许偏差 (mm)

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制品、多层制品、厚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使用钢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状的制品,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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