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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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就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分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

1.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和解协议变成判决书。

此时,和解协议具备同法律文书同等的效力,具有了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能力。

2.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约束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执行等方式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解除既往法律行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会导致原诉讼提起的相应法律关系的解除。

这意味着和解协议的达成将导致之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生效前曾经有效的法律行为将解除效力,双方不再有原诉讼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而是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新的权利和义务。

4.依法可以撤销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发现和解协议对自己不利或存在其他严重不公平情形,可以依法撤销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9条的规定,经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当事人愿意退出和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

法院会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和解协议。

5.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案件,既可以利于当事人解决争议,也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旦达成并签署,相当于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能力。

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和解协议的达成会导致之前的法律行为解除,双方不再有原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契约效力。

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

2. 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可赋予强制执行力。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阻却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可暂停或终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素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争议事项: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标的。

3. 解决方案: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应具体、明确。

4. 履行期限:约定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条款:包括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四、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效力更强。

2.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影响效力。

3. 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力度越大,协议效力越强。

4. 履行情况:协议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协议效力。

1. 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2. 规范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减少歧义。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4. 强化协议履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5.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效果。

6.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立法部门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法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之浅见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之浅见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之浅见所谓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基于合同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即和解协议本身并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任何和解协议都是就原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也即在原合同债务的基础上订立的新的合同.如果没有原合同,就不可能有和解协议,尽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如果和解协议只不过是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则和解协议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这等于否定了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历来承认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承认了和解协议的效力,承认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司法解释也认为就原债权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显然,和解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二、和解协议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中规定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同时应当由执行员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员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管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在执行员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任何和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协议,要求必须要有执行人员参与并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且必须是在执行期间达成的.作出这种要求的原因在于,这种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种和解协议与一般的和解协议不同,一般的和解协议没有执行员主持或没有执行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但这并不防碍这种协议本身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债权人的基于和解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还应当继续审差合同的效力,如果确实具有无效的因素,也应当宣告无效;如果是在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的基础上达成的,则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撤销该合同.一但认定该和解协议有效,法院理所应当对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对协议中的债权人予以保护.法院对一般和解协议应当进行审理,一但认定为有效,则在作出判决以后,该生效的判决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对一般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将一般和解协议理解成是原合同债务的组成部分,和解协议就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存在.和解协议从内容上讲,与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大体相同.只不过前者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后者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前者不具备直接的执行力,而后者具有直接的执行力.但从内容上看,他们基本上都是就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相互让步而达成的和解.如果仅认为和解协议只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只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否定了调解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与公认的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的独立性是不符合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和解协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历来予以保护.三、一方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又申请执行原判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和解协议生效以后,不管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以后,还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只要一方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判决,则法院理所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为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身都是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在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中总会使债权人基于原判决所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不然当事人之间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既然当事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则继续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是完全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另一方面,原审判决仍然是有效的,它是直接执行的依据,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处分自己的权益,放弃判决中获得的某些利益,但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使原来继续有效的判决发生效力.不能说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导致原审判决自然失效,即使是在当事人自愿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对和解协议发生了争执,并就该争执诉至法院,也应由法院审核该协议的效力,如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具有无效的因素和可撤销的因素,那么仍然可以在撤销或宣告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一方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又主动申请法院执行原判决,法院依据民事诉讼发的规定,应当继续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这也不意味着和解协议当然无效.第一,民事诉讼发第221条只是规定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没有规定和解协议当然失效,从法律上看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也不是和解协议无效的理由;第二,如果和解协议本身在没有经过审理确定其有效或无效,同时又没有任何依据认定和解协议是当然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否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第三,简单地认定和解协议当然无效,极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既主张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又主张和解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出现债权人双倍受偿,也会出现对保证人不公平的情况.为了防止双倍受偿的状况,应该一旦申请执行,则不能另行起诉;如果另行起诉,则应当撤销执行的申请,如果执行已经开始,而法院已经对和解协议作出了判决,需要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执行中先执行原审判决,也就是说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以后,不足部分可以由担保人清偿.当然,原审判决的执行已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完全的清偿,那就不应当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同样,如果债权人坚持要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再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旦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形成一项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保证人为和解协议中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当然有权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时,必须追加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因为如果债务人不参与诉讼,被担保的债权则不能确定,保证之债也就很确定.当然,保证人的责任只能限于其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不能以原判决为依据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及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

2. 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违约,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1. 当事人信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原生效法律文书概况:简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3. 和解协议内容: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事项,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范围等。

4. 违约责任:明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义务等。

1. 效力不确定性问题: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执行力不足。

建议立法机关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 履行监管缺失问题: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建议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3. 违约风险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并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4. 法律文书修改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何修改原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法院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明确修改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要求。

浅谈执行和解

浅谈执行和解

浅谈执行和解摘要: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

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使人民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的可能性。

关键词:执行和解;程序;制度一、当前法院执行和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低下。

和解协议既然称之为协议,应该理解为是一种民事合同。

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违约的一方将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和解协议的违约,只产生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和解协议连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都没有。

由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很弱,导致涉案当事人在和解问题上态度不严肃,经常把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拖延执行的一种手 段。

(2)双方当事人翻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明显失衡。

民诉法第211条第2款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果债务人翻悔了,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债权人翻悔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对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申请恢复执行,试想债务人怎么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执行呢?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造成大量的执行案件难以和解结案。

(3)和解翻悔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较难把握。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按照目前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的统一规定,其初次申请执行时已经经过的期间要扣除,剩余的期限是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这样的规定客观上造成每个和解案件都有不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有的甚至几乎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以期为各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各方应遵守约定。

1. 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3. 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导致执行程序的终止。

一旦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充分协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3. 书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协议有助于防止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4. 履行监督当事人应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1. 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产生歧义。

3. 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公正。

4. 注意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的规定。

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一旦协议达成,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2. 司法确认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司法确认效力。

法院可以通过裁定书等形式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3. 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完善立法规定我国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立法规定,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制作程序等,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规范制作程序执行和解协议的制作程序应规范,确保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3.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监督,确保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

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4.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应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协议,履行义务。

5.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故意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

五、结论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规定、规范制作程序、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建议。

这些建议有助于完善执行和解协议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附录(此处可添加相关法律依据、案例等附件)七、签署本文由法律顾问撰写,供参考。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和解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二是对法院的约束力。

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此外,和解协议还具有终止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程序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

2. 对法院的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是,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限制1. 和解协议的自愿性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和解条件。

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一方当事人受到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2. 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3. 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过错,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执行人的责任。

三、建议1. 加强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审查,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对于和解协议的自愿性,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了解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确保和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4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4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4篇篇1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方式,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用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和解方式。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和建议四个方面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效力和约定效力两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仅凭合同的约定即可发生效力,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还可以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由法院确认执行,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否则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协议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三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限制。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可以从法律和约定两个方面来看。

从法律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从约定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协议内容,并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约束,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四、建议针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二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充分的合作,尽可能达成共识,避免发生后期的争议;三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执行和解技巧探讨

执行和解技巧探讨

执行和解技巧探讨在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执行和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自愿平等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一项制度。

但是在实际司法工作中,由于法院强调全执结率和大量和而不解的案件案例,导致事件当事人利益受损,执行和解制度未得到广泛推广和社会认可。

本文将对执行和解的适用情况和执行技巧进行探讨,让执行和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标签:执行和解;实务技巧;探讨执行和解是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三方共赢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和为贵”的儒家理念,灵活的操作性和非强制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并且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节约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工作中,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规定尚不完善,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大量的执行和解类案件都存在缺少细致标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而且执行和解案件数量并不多,尚未探究出更全面完善的具体执行技巧,所以导致很多案件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由于执行方式和技巧的运用不当最后不能顺利按照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履行,造成当事人的权利受损。

或者会有和而不解的情况存在,虽然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但是其中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内容,矛盾不予解决,增加执行难度。

所以执行法官要对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执行技巧才能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总结出以下技巧方法:1.“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开展执行和解工作。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矛盾要点,针对性的开展集中与个别、公开与保密的沟通和解方式。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会确保自身利益最大程度保障经常会寻求自己熟悉人员等社会关系向执行法官说情。

此情况下,执行法官要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这些社会关系帮助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

面对面地进行和解,更够更加直接的了解当事人的纠纷要点,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增加双方的对立情绪,加深矛盾。

2025年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2025年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前言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经过法院审查后形成的制裁性文书,根据协议达成的内容,达到了执行完结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发出执行和解协议书,要求其履行。

本文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具体操作做一些浅谈,并提出一些建议。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以下两种效力:1. 制裁性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由法院参与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书面记载,具备了判决状和裁定状的法律效力,属于一种裁判文书形式。

在制裁性效力上,执行和解协议比普通的和解协议更强有力。

若和解协议是在法庭外达成,那么最多只能起到一份私人协议的效果,因此当和解协议未能履行时,需要另外进行起诉并进行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而执行和解协议则不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协议而无法履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即可直接强制执行。

2. 强制性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种效力是强制性效力,也就是说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制定为执行和解协议,那么本身就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和解协议常常被用于追讨债务、处理劳动场所纠纷以及民事纠纷等方面,履行期限的到来时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强制执行提高和解协议履行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操作建议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以下是操作建议:1. 确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执行和解协议必须要先确认协议本身的有效性。

其中,协议必须要有法律事实作为前提,并且双方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愿应明确。

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虚假、无法履行或不符合事实,法院是不会批准此类和解协议的。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应该尽可能的制定合法、真实可行的协议。

2. 协议的具体履行事项必须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协议双方应该通过书面形式表明履行事项,明确履行的行为标准、行为时间以及具体清偿方式等。

如果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则当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另外一方当事人也无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尽管应用别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别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

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事情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

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别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咨询题作了仔细的总结,怎么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咨询题。

一、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及特点(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连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方式和条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指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具有合同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对于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方式和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或者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意味着执行和解协议不仅受到当事人的约定和自愿,还受到法院的确认和监督,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性。

一旦执行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旦协议的内容和条件得到法院的确认,法院将依法支持和保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实现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保障协议的效力,实现纠纷或者争议的和解。

同时,法院将依法支持和保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或者争议时,可以选择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和解的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施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1. 法律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

2. 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愿、法院审查等。

3. 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可能存在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协议效力。

四、建议和措施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为其效力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5. 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协议无法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和理解。

8.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协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9. 引导调解和仲裁机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引入调解和仲裁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提高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10. 加强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执行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协议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具有很高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对于当事人和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执行该协议。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和解协议的效力的确立有以下几个要素:1.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能强制或受到威胁下达成的。

只有双方真实地达成协议,才能确立其效力。

2. 法律规范: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和原则。

如果和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3. 文书形式:和解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协议。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书面协议的证据价值更高,更加容易被法院采纳。

二、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必须得到执行。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应积极履行协议的内容,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同时,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和解协议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自动履行:在和解协议中,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自愿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未能履行,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当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判决并对履行不良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 赔偿责任:如果和解协议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未履行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可能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4. 法院监督:法院对于和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进行履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采取措施监督执行,并在必要时进行调解和干预。

总结和解协议是民事诉讼中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对当事人就裁判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执行前和解协议引起的纠纷,因立法及司法政策的缺失,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尚存诸多困惑,如执行前和解协议能否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其有无强制执行力?能否对其提起诉讼?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执行前和解协议效力的探究。

一、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一)不具有执行力,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裁判一经作出,即产生拘束力、确定力、形成力、执行力,该裁判即便错误,不经法定程序也不得变更或取消。

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

其因未得到司法裁判确认,也不具执行力。

(二)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有些具有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执行前和解协议形成于审理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启动前,属于诉讼程序外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

在债权人因案外人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共同清偿而放弃部分债权或同意延期履行的情形下,在案外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或并存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在申请执行期限经过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情形下,应视为债务人放弃执行期限的抗辩,就该只具有自然债权性质的债权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两种情形下的执行前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受民事实体法规范和调整。

(三)对申请执行期限起中断作用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可变期间,执行前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期限起中断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被中断的申请执行期限应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算。

其理由是,只有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得知或应当得知其约定的权利实现方案可能得不到自觉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导言本文档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其中将解释协议的定义、目的以及协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协议效力的分析,我们将了解协议对于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1. 协议的定义和目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达成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法庭争议,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协议属于私法范畴,是合同法的一种具体应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2. 协议的效力认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确保协议能够产生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重要环节。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法性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合法性是协议效力认定的基础,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的协议,才具备效力。

2.2 自愿性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

没有任何一方被强制或胁迫而达成协议的情况。

自愿性是协议效力的重要前提,确保了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3 明确性协议必须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内容,以便各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益。

协议的明确性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并确保协议能够被执行。

2.4 公证认证在一些国家,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协议进行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并使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3. 协议效力的相关原则协议的效力认定受到一些相关原则的制约和保护,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1 自动生效原则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协议应当自动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生效后具有约束力,对协议的执行和履行应当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

3.2 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的效力认定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违反约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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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尽管应用别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别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

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事情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

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别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咨询题作了仔细的总结,怎么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咨询题。

一、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及特点(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连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所以最高人法院在初公布了《对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和具体体现。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普通事情下,执行和解的形式要紧有以下几种: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定义务;二是延长履行期限;三是变更履行义务方式,如以物抵债、以劳务抵债等;四是变更履行义务主体。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经过协商,经过上述方式对执行的内容予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实际需要,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2、当事人关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别违反法律,别伤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和解作为一项诉讼利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时期都能够行使。

既包括起诉和审判时期,也包括在执行时期。

3、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产生的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强制执行措施暂缓施行,非经当事人反悔或别彻底履行和解协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别得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则执行程序终止,案件作结案处理。

二、执行和解的原则及其适用限制(一)执行和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

执行和解是最基本的原则。

和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产物。

所以要注意办法,达成和解协议时,别能搞强制性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采取说服教育工作,更别得强行要求双方和解或按自己的意思和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别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或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

否则,别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即使牵强达成协议,其基础也别坚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撕毁达成的协议,从而引起新的纷争。

2、合法原则。

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算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别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别得伤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别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

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3、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处分原则的定义。

关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只要别违反法律,别伤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二)执行和解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具有限制性。

在执行过程中,惟独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具有彻底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的当事人才干行使处分权、彼此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

三、执行和解存在的要紧弊端由于执行和解有其别合理的地点,我国法律未给予执行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可能产生以下弊端:1、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能够多次反悔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律对此又别能加以干预,有些债务人往往能够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对抗执行的别法目的;此外别仅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延长办案周期,还可能造成无法及时平息民事纠纷,执行效率低下等恶果。

例如: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梁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某于12月在被执行人经营的煤窑井下采矿受重伤,经住院治疗,造成韦某经济损失。

当时双方协商,梁某接受赔偿韦某经济损失40000余元,限于春节前付清,但双方约定赔偿的期限届满,梁某除赔偿10000元给韦某外,尚欠款项分文未赔。

10月,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32170元。

该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限于当年年底前付清赔偿款。

该调解书生效后,梁某拒别履行义务,元月,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于10月底前付清赔偿款。

执行和解期限届满,梁某仍一拖再拖,未按期履行义务。

依照该案被执行人梁某的财产状况,彻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借申请执行的忍让,有意迟延执行时刻,以达到迟延赔偿款的目的。

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第1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某采取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赔偿款,方使该案件得以执结。

2、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基本上在执行申请期限快届满时提出的,被执行人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以致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时刻很短促,申请执行人很可能在一时疏忽之下无法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或全然无脚够的时刻去申请恢复执行。

这一规定有可能给被执行人予以可乘之机,假借和解规避执行,这对权利人是很别利的。

3、执行和解结案的咨询题(1)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虽不过暂停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受到经济环境、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妨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时刻长短别一,所以,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普通均以执行和解结案。

而假如这些案件别作为结案,使其长期处于未结状态,别仅别利于案件的规范化治理,给案件带来久拖别结的负面效果,妨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2)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别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增加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达别到执行的社会效果。

从田阳法院全年执行和解结案的5件执行案中,其中惟独2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余3件和解期限届满均未履行,履行义务仅占40%。

例如:申请执行人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两件中,被执行人夫妻均系某企业的职工,双方在达成执行和解时规定期限确定还款时刻,执行和解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却以种种借口,迟延还款,并逃避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无奈,申请执行人只好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该案在一年内,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执行两次,法院同样也重复两次受理执行,造成别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

4、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书面协议,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审查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造成案件的久拖别决,妨碍执行效率。

5、和解协议生效后,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而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给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

6、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至案件执行别得。

四、执行和解效力的建议1、明确给予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普通的执行和解协议,别仅不过延长了履行期限,而对履行数额、标的物、履行义务主体等均有变更,笔者认为这种执行和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反悔,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于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受法律爱护的,所以这种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2、关于双方达成普通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予以确认。

尽管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所以,在立法上应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审查权,对和解协议符合真实自愿且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应予以认可。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则别予认可。

防止被执行人以双方自愿和解为晃子,予以可乘之机,假借和解规避执行。

3、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前提是双方自愿,而又别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确定的履行期限及适用法律,应由执行法官把关引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防止当事人在履行期限上无边际的延长和违反法律的规定,别利于案件的执结。

4、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只要在立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管和解期限届满后时刻长短,均应予以恢复执行,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关于普通的执行和解协议,如其履行的期限为半年之内的,即在最高院要求的结案期限内的,可暂别作结案处理,而应待义务人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再作结案处理。

如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半年的,则将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6、关于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这种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产生了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如一方当事人别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据以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为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而别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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